建立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三个关键问题_党代会报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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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56年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首次系统提出和阐述建立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问题以后,党代会常任制经历了20世纪50年代后期的昙花一现、其后几十年的束之高阁、80年代后期限有限度地重新试点,直至新世纪初党的十六大提出:“扩大在市、县进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的风雨历程。党代会常任制这一发展党内民主的重大制度举措,在经历了近半个世纪的认识一实践—再认识—再实践的过程后,党内许多同志对建立党代会常任制的热情和认识都是前所未有的。目前,党代会常任制的试点工作正在各地积极推进。应当看到,与党最初提出党代会常任制的时候相比,党面临的内部环境和外部条件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这就要求党代会常任制的试点应有多种方案(模式)的试验,有超越既往、与时俱进的创造。根据笔者对一些现有试点经验(模式)的思考,深感建立党代会常任制有三个关键性的问题值得重视。

一、关于理论指导的问题

从大的方面讲,党代会常任制的理论指导,就是党内民主的理论。问题在于,过去我们多年来在党建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个基本观点是:发扬党内民主的一个基本目的是要发挥广大党员的积极性;而党的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和领导机关理所当然地是发挥党员积极性的主体。因此,在党的建设及党内生活中,发展党内民主的工作重点,自然地落在了如何增强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民主素质、民主作风上,着眼于在党的领导机关及各级领导班子中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民主制度,强调民主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这在理论上可称为领导本位、组织本位。但多年的党建实践证明,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的民主素质参差不齐,民主作风很不稳定;而“集中”在现实中又常常成为领导意志和权力过分集中的代名词。这就使得发展党内民主基本上处于一种“人治”的低水平状态,从而使发展党内民主缺乏根本的保障。

党的十六大报告以与时俱进的精神提出:发展党内民主“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墓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这无论是在发展党内民主的基础、重点上,还是在建立党内民主制度的途径、目标上,都第一次突出地强调了党员主体。这可以说是十六大在发展党内民主上的一个重大的改革和突破,是在如何发展党内民主的基本思路上,由传统的组织本位、领导本位向党员本位、党员主体的调整和完善,同时也澄清了党内民主理论上的一个误区。正是由于党员是党的主体,才决定了党员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才确立了充分体现党员(代表)意志及权利的党代会常任制的基本价值,才为建立党代会常任制的具体机制指明了基本方向。

二、关于党代表产生的问题

既然党员是党的主体,党代会及其常任制又是一种代议制式的民主方式,那么,党员代表的产生就是一个至为关键的问题。这个问题实质上直接涉及党代会常任制的合理性、合法性及其功能的发挥。

列宁在关于党内民主实践的论述中,有一个最基本的观点:“党内的一切事务由一律平等的全体党员直接或者通过代表来处理”。(《列宁全集)第11卷,第418页);这就是说,全体党员都有一律平等地参加党的领导和管理党内一切事务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实现是通过直接与间接的两种基本方式体现出来的,而间接的方式主要是由党员民主选举出自己的代表(即把自己的权利委托于代表),通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方式来决定党内重大问题。为此,党员代表的产生就必须充分、真实地体现党员主体的意志,任何党的领导机关对此都没有包办代替的权力。同时,既然全体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权利是“一律平等”的,即每一个党员都有权利和可能成为党员代表,那么,党代表产生的最有说服力和公信力的制度选择,就应是在现代政治文明发展中所确立的民主竞选制度。就是说,党员代表的产生也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逐步在党内形成透明度很高的民主竞选机制,改变长时期以来许多党员不明白自己的“代表”是谁、是怎么产生的、自己的权利是怎么委托的不正常情况。

从现实来看,在党员代表的产生上至少有三个问题值得重视和研究:第一,党代会不是党的工作会,目前领导干部占党员代表75%左右的状况是很不适宜的。在民主政治体制下产生的任何代表都应是特定利益的体现,党员代表的产生理应充分兼顾党内不同层次的党员的利益。第二,党代会常任制是要参政议政的,而且是要议大事、管大事,这就必然要求党员代表有相当的参政议政能力。目前有相当一部分党员代表缺乏这样的能力。除了要通过建立党代表竞选机制来解决这个问题外,还应当明确党员代表不是一种自上而下授予的(奖励的)荣誉桂冠,而应是自下而上选举产生的能够代表和反映党员意志、具有参政议政能力的党内政治生活中的积极分子。第三,关于党员代表产生的程序化、公开化问题。现行党员代表产生的一个关键性环节即在基层党员和党组织推选候选人后,由党的领导机关的“集中”(或叫“平衡”),显得较为模糊,缺乏程序性、公开性、可监督性,有时往往成为领导人意志或领导机关内定方案的实现方式。这种方式在日益开放及党内民主意识不断增强的时代条件下,已明显不合时宜,对此应进行认真的改革。

三、关于具体机制的价值取向及衡量标准问题

党的十六大报告要求:“扩大在市、县进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目前已有的试点经验也表明,建立党代会常任制的一项主要的工作,就是探索和建立党代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即建立党代会常任制的具体机制。关键的问题在于:我们究竟要建立一种什么样的机制,这种机制的基本价值取向及衡量标准究竟是什么?目前在各级各类的党代会常任制的试点中,已经初步形成了多种具体的机制,如党代表遴选机制、党代会年会制、党内情况通报制、党委与党代表联系制、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党代表权利保障制、党代表提案制、党代表联系党员群众制等。如何评价和发展完善这些具体机制,的确需要有一个基本的价值取向及衡量标准。笔者认为,这个价值取向及衡量标准就是邓小平在党的八大《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所指出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最大好处,是使代表大会可以成为党的充分有效的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邓小平文选》第l卷第233页)——这不仅是建立党代会常任制的初衷,也是指导常任制的具体制度机制设汁的基本价值取向,同时也应是衡量常任制建设是否成功的基本标准。如果做不到这一点,那么常任制就失去了“最大好处”,也就没有什么太大的意义及建立的必要。

为此,党代会常任制具体机制的建设,应紧紧围绕“党的充分有效的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的总要求来进行。即使短时期还达不到这个要求,也应按照这个要求的方向去循序渐进地努力,而不应偏离这个方向。以此来衡量,目前在对党代会常任制的认识和实践中都存在着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例如,一些地方只是把常任制作为党委领导下发扬党内民主的一项具体工作,或然性很大;不少党组织对常任制的认识远没有达到“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的境界,在实践上缺乏积极性和突破传统的权力过分集中体制的决心;在现行的一些关于常任制的试点中,在制度机制的没计和实践上,基本上囿于党内传统的权力格局,远不能体现“根本的改革”的要求,尤其是常任制的监督功能明显弱化。所以,在建立党代会常任制的具体机制中,清醒认识和始终坚持正确的价值取向及衡量标准,实在是一个至为关键的问题。这个问题实际上涉及党代会常任制的生命力及其真实的意义。如果忽视这个问题,党代会常任制的建设就可能是“新瓶装旧酒”,甚至可能走向形式主义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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