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制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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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取得了巨大进展和明显成效,但同时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如,为什么这些年来一直强调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而在某些地方和某些部门的实际工作中,精神文明建设这一手总是硬不起来?为什么端正社会风气有时会力不从心,致使某些消极现象未能得到有效抑制?为什么有些群众对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缺乏足够的信心,缺乏必要的关注和参与?为什么有些地方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在空间上难以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在时间上容易出现抓抓停停、时紧时松的现象?等等。分析起来,这些问题的出现,不仅与某些领导者个人对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视程度等因素有关,也与这项工作本身缺乏健全的运行机制有关,而后者往往是问题的关键所在。事实证明,作为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必要条件和重要保证,法律规范不仅已经介入了精神文明建设领域,而且其作用会越来越突出。我们应当站在时代和全局的高度,认清充分依靠法制进一步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就是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我们要把精神文明建设和法制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使法制建设同精神文明建设同步推进,这必将有力地推动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精神文明重在建设,要靠教育,也要靠法制。现阶段加强精神文明建设,需要综合运用教育、法律、行政、舆论等多种手段,这是人所共知的道理,但我们也必须认识到,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程的不断深入发展,法制以其自身独有的一些特点,在保证和推动整个精神文明建设不断向前发展的过程中不仅占据着重要地位,而且发挥着巨大作用。这主要是因为:

第一,法律是程序化、制度化的社会规范,它借助国家的强制力直接作用于人们的行为,因此,依靠法制能够形成一种硬约束作用,从而加大精神文明建设的力度。

精神文明建设的任务,是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而素质只有通过行为来体现,才具有实际的社会意义。法律不仅能够为人们提供具体的行为模式,而且着眼于对每个人的行为及其后果的约束,防避和制止行为失范,并彰明正确的行为取向。法律约束有别于道德所要求的人们思想深处的内省自警,它对于人们来说是一种外部约束,其对象是人们显而易见的外部行为。从依法办事入手,来调节人们的关系和行为,能够把有关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些原则性要求,变为便于实际运作的具体事项;通过法律的规范作用,有助于把许多有关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措施具体落实到人们实践活动的层次上,由无形转化为有形,有助于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虚而不实的弊病,避免精神文明建设中某种空泛化的倾向。

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规范,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依托的。在规范人们的行为方面,法律能够起到道德所不具有的、刚性的硬约束作用。例如,纳税是公民的法定义务,如有偷税漏税行为,无论当事人愿意与否,都要被依法追究和惩处。对社会上那些有悖于伦理道德甚至违法犯罪的行为,有时仅靠道德教育和舆论谴责是不足以遏制的,必须同时绳之以法,强行制止,手软不得。应该看到,在法律的强制作用下,人们对某些行为准则的遵循,一开始可能是被迫的,但久而久之,却会促使人们不断增强对社会的责任意识的同时,逐渐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第二,法律所确认的是最起码的、最有明确性的道德要求,因此,依靠法制有利于联结和吸引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参与精神文明建设。

法律同道德相比,虽然道德作用的对象和范围更为广泛,法律对那些不违法的行为体现不出约束力,但是,应该看到,法律所确认的是最起码的、具有明确性的道德要求和行为规范,如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遵守社会秩序和劳动纪律,爱护公共财产,讲究公共礼仪,不损公肥私,不损人利己等,这些都是能够而且必须为全体公民所接受的。从这一点看,法律能够广泛地、持久地联结人民群众共同参与精神文明建设,有助于加强社会基础道德建设特别是社会公德建设。从这一意义上讲,对于广大人民群众而言,只有切实做到遵纪守法,才能恪守最基本的道德要求。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能够保障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因而能够吸引和激励人民群众普遍参与管理包括文化事业在内的各项事业。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广大公民广泛地享有平等的权利,有权要求政府部门禁止各种不文明的现象,净化社会环境。每个公民在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遵守公共生活准则,否则就谈不上真正实现自己享有的各项权利。法律同每个公民的工作、生活和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依靠法制,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仅能规范人们的行为,而且有利于凝聚人心,巩固人民群众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主体地位,调动人们参与精神文明建设的积极性,保证精神文明建设具有不竭的推动力。

第三,法律是一种对全局起作用的、稳定的制度性要求,因此,依靠法制能够促使各部门共同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法律是人民共同意志和国家整体利益的体现,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它能够促使精神文明建设在各个领域居于其应有的位置,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能够保证各个部门相互协调、齐心协力从事并搞好这项工作。依靠法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进行管理,这意味着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要维护法律所认可的社会规范,保证公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约束和禁止那些违反法律的行为,倡扬法律所蕴含的价值观念和道德精神。这样一来,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就不仅仅是理论、宣传、文教等少数部门独立承担的任务,而成为各部门、各方面共同承担的、不可推卸的职责。由于各部门的工作性质不同,它们可以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综合运用各个方面或领域的有关法律法规,共同规范社会生活和人们的行为,造就文明有序的良好局面。

为了充分实现法制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我们应当改进和完善原有的工作方式,在加强思想教育和行政管理的同时,学会和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而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做到:

第一,要从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出发,加强有关精神文明建设的立法工作,从而保证有法可依。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注重自主、竞争、平等、公正、诚信、知识、效益等观念,这也是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而且都已经在我国制定的《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教师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专利法》等法律中得到某种程度的体现。但我们还必须认识到,这项工作没有完结,还要进行下去。以“钻法律空子”而谋取私利的现象依然存在,大大败坏了社会风气。有鉴于此,我们应当通过法律形式,进一步把能够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的有关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固定下来。或者说,有些道义要求,可明确为法律责任。这更便于人们在具体活动中进一步做到有法可依。例如,为了切实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要从法律上充实有关职业道德建设的内容;为了加强文化科技市场管理,应健全文化科技市场规范,其中包括完善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规;为了弘扬正气,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的行为,可考虑从法律上明确对这种行为的认定和奖励;为了防避和制止国家公职人员侵吞社会和他人财产,应根据这部分人特点,制定关于财产申报的法律制度;为了保证精神文明建设的财力投入,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规范有关筹资渠道和方式,等等。总之,我们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根据精神文明建设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制定和颁布一些新的法律规范,进一步完善我国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立法工作。

第二,我们不仅要重视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而且应强调法律法规的实施,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当前我们在依靠法制进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不是法律资源短缺、无法可依,而是存在许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目前虽有不少规范市场经济的法律和法规,但某些地方伪劣欺诈、非法牟利等现象却有增无减。其原因之一就是执法之手太软,查禁处罚不力。实践中大量事实告诉我们,如果法律可以任意违背和践踏,就会导致人们对法律应有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产生怀疑,进而动摇对法律公正性的信心,降低对法律的期望值,以至最终造成整个社会法度废弛的严重局面。由此看来,发挥法制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关键是要在有关法律的贯彻实施上加大力度,狠下决心,坚决避免徇私枉法,以情代法,因人废法等不良行为的发生。

第三,作为社会文明的重要成果,法律的完善和实施,离不开一种良好的社会环境,特别是有赖于人们法制意识的增强。

依靠法制,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其中重要一项就是要在全体人民中进行遵纪守法的教育,普及法律常识,增强民主法制观念,学会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值得高兴的是,在我国,越来越多的公民开始认识到法律对于工作和生活的重要性,但民不知法、民不重法的现象仍较为明显。当前仍要进一步开展普法教育,其中包括加强有关精神文明建设法律法规条文的宣传。要使全民普遍接受法治的洗礼,使公民懂得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懂得与自己工作和生活有关的法律,提高人们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养成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习惯。

另外,发挥法制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还需要正确处理运用法律手段和其他手段的关系。

法律的硬约束方式固然重要,但这种方式并非万能,它能有效规范人们的行为,却难以直接规范人们的思想。例如,不能运用法律手段强迫人们相信科学理论,不能强迫人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法律具有维护社会正义、实现社会公平等伦理价值,却不能替代伦理道德的作用。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应当使道德教育这种软约束和法律规范这种硬约束相互配合,互为补充。要使全体公民遵守法律所规定的基本行为规范,并以此为起点,进而引导人们追求更高的思想道德目标,逐步完善自己的人格。此外,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法律的力量与行政的力量也有不同点,即前者是一种更为稳定而持久的规范力量。它一旦制定出来就会长期发挥作用和产生影响,不会轻易地因领导人及其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实际上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容易导致时紧时松的现象,但也应看到,行政手段有其灵活的一面,能及时适应变化了的实际情况,容易取得立时可见的效果。由此可见,为了保持精神文明建设的连续性和一贯性,我们应以法律规范为基础,要把道德、行政等多种手段结合起来使用。

正确把握法制在我国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独特而巨大的作用,充分认识我国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必须依靠法制的历史必然性,是我们搞好两个文明建设,防止和克服一手硬、一手软现象的必要条件,也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通过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进而为物质文明建设提供精神动力、智力支持、思想保证和舆论环境的重要途径。我们务必要从当前我国的实际出发,针对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在积极探索进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新途径、新方法的同时,紧紧围绕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和战略部署,自觉地运用法律手段来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真正做好精神文明建设同物质文明建设共同发展这篇大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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