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统一战线“团结”与“差异”关系分析_统一战线论文

新时期统一战线“团结”与“差异”关系分析_统一战线论文

新时期统一战线中的“同”与“异”关系探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探析论文,战线论文,新时期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19(2012)04-0039-05

2011年4月28日,《人民日报》发表了题为《执政者当以包容心对待“异质思维”》的文章,这无疑是符合历史潮流和社会发展趋势的,赢得了广泛的认同和赞誉。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在快速、高度地分化,人们的思想观念、利益追求、行为方式等诸多方面都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态势。可以说,当前中国社会的一个基本现实是“多”和多样、“异”和差异,正可谓异样纷呈。但是,与此同时,我们国家另外的一个基本事实则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主题没有改变,依然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依法治国和构建和谐社会。可见,我们国家正处在一个“同”与“异”交织并存、互动前行的历史时空中。因此,针对时代特征,正确认识和处理“同”与“异”的关系,科学制定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切实指导统战工作实践,对于发展民主政治、构建和谐社会、顺利完成社会转型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我们必须认真思考和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同”与“异”的内涵与社会表现

从语义学的角度来看,“同”指相同、共同、同样,“异”指不同的、别样的、特别的。

从哲学层面来看,无论“同”还是“异”都是一种客观存在,反映了矛盾的客观性。但是,“同”与“异”又具有不同的属性和指向。一方面,“同”与“异”的关系可以用来表现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同”是指事物的内部因素或事物之间的统一性和同一性,“异”是指事物的内部因素或事物之间的对立性和斗争性。另一方面,“同”与“异”的关系表现为矛盾存在状态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共性与个性,其基本关系是一种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同”表明事物的同质性,“异”则既可以表现同质事物之间的差异,也可以表现不同事物之间的异质性。“同”与“异”的哲学意蕴正是我们思考、认识、讨论问题的出发点和方法论。

从社会政治实践来看,“同”是指人们在观念、利益、价值等方面的一致性。“同”具有广泛性、互利性、互让性和包容性等特点。因此,互信互让、互利互惠、互谅互容、合作共赢、目标一致、和平共处等等均可称其为“同”。“同”来源于纷繁复杂的“异”,“同”在某种意义上是博弈、妥协、平衡的产物,因此,“同”又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涵盖性。“异”则代表差异、不同甚至对立,它既可以是包括观念、行为和利益等诸方面的差异,也可以是不同于主流思维和主流行为的异思、异见、异行。

二、“同”与“异”关系的实践理性解读

当前,我国正处于现代化转型的关键时期,随着经济和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产生了许多新的利益群体和社会组织体,思想文化、社会价值、行为方式日益多元、多样、多变,人们思想活动的自主性、选择性、差异性明显增强。这些多样性和差异性既是发生“异”的社会基础,同时,也是“同”赖以产生的条件。我们既然承认现有的制度与环境并非尽善尽美,就应当承认异思、异见、异行是多元社会的常态。多元表达难免会有“异质思维”,如果异思者不能自崇所信、异见者不敢自陈好恶、异行者无法迈出步伐,社会就难以进入一个稳定平衡、良性和谐的状态,民意随时都有可能塌方崩溃,内压太大后果自然不堪设想。

“同”与“异”的关系问题既是一个哲学问题和理论问题,同时,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实践问题。因此,正确认识“同”与“异”的关系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特别是对于统战工作具有特殊的指导意义。

(一)“同”中有“异”

“同”不能脱离“异”而存在,没有“异”就没有“同”,“同”是包含“异”的“同”;“异”也不能脱离“同”而存在,“异”总是和“同”相联结,受“同”所制约。“同”与“异”相互对立又相互依存,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没有差异就没有共识,没有多样性就没有一致性。在“异”的基础上求“同”,在差异中凝练目标、汇聚共识。没有“异”为基础的“同”是抽象的、空洞的、脱离实际的,也是难以为人们所信服和接受的。因此,不能在“同”的基础上封杀“异”,也不能在“同”的前提下压制“异”。

(二)“异”具有两重性

“异”并不都是负面的、对立的,要区分同质性事物之间的差别与异质性事物之间的对立的界限。在现实政治生活中,要认真鉴别“异”的正当性与不正当性、合理性与不合理性。“异”不完全都是消极的、错误的或不正当的,那种“不同即敌对”的思维模式,把“异”理解为添乱、找茬、唱对台戏,必欲除之而后快,其本质上是狭隘的表现,无益于政治共识的形成和社会和谐的构建。既然“异”可以区分为正当的和不正当的、合理的和不合理的,那么,我们就不能对“异”一概否定,应该肯定、照顾、包容差异性利益,要保护少数人的正当利益和正当权利。例如,同性恋婚姻问题、版权保护问题、拆迁中的“钉子户”问题等。

(三)“同”具有实践性和现实性

“同”不是空洞无物的说教,“同”具有实践性和现实性。实践性是达至“同”的途径,也就是目标和现实之间的中介,我们倡导的“同”不是用嘴喊出来的,而是用实际行动做出来的。例如,构建共同核心价值理念是一种“同”,其目的是让异见者对自身的观念、行为进行反省,认识到原有的心理、行为和观念的欠缺和不足,自觉地选择和认同新的价值观念,自觉地调整自己的行为模式。但是,如果核心价值理念缺乏行动主体的实践,也就是核心价值理念的大力倡导者不是这些价值理念的真诚信奉者和坚定践行者,无论这些文化道德与价值信仰多么美好,都只是向善的愿望或只能停留在抽象的、理想化的、宏大无边的概念层面。“同”的现实性是指这个“同”是包含内在根据的、合乎必然性的存在。也就是说,“同”必须产生在正当性与合理性的基础之上,不能简单地用行政命令、长官意志、“红头文件”和抽象的大道理作为“同”来压制群众的各种合理诉求,这样求得的一致性是不能持久的,更是靠不住的。因为,思想问题不可能通过行政手段来解决,而应该以民主法治的手段来解决,由政府精英尊重民众,把他们作为“自由而平等的公民”来实现,并在双方有效衔接与良性互动的过程中寻求共识。“社会的统一建立在各种合乎理性的学说达成重叠共识的基础上。只有当政治上积极行动的公民的确认,而正义要求与公民的根本利益又没有太大冲突的时候,稳定才有可能。”[1]

三、新的历史条件下统一战线如何把握和处理“同”与“异”的关系

统一战线是不同阶级、阶层、党派、团体、民族以及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共同利益基础上组成的政治联盟。“同”与“异”矛盾的客观存在是形成和发展统一战线的前提。各社会政治力量之间“同”与“异”的矛盾是统一战线的基本矛盾。“同”是指形成统一战线的诸方面在共同目标和共同利益基础上的同一性和一致性;“异”是指形成统一战线的诸方面在利益和要求上的差异性。在一个观念、价值和利益多元化的时代,如何处理“同”与“异”的关系,以怎样的方式处理“求同存异”的关系,就不再是一个简单的统一战线工作策略或工作方法问题,而是关乎国家的社会治理理念乃至执政党的执政理念的问题。

(一)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求同存异”的统战工作原则

“求同存异”是统战工作的一个重要原则。“同”是建立统一战线的基础,没有“同”就不可能建立统一战线。“求同”就是寻找共同思想、共同要求、共同利益;“存异”就是保留不同观点、不同主张、不同利益。科学理解和实际运用“求同存异”原则对于开创统一战线工作新局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实践中,人们对“求同存异”的传统理解和运用存在着一定的片面性。传统的“求同存异”虽然有其历史的合理性,但是,其偏向于“求同”前提下的扩同缩异、长同消异、以同压异、以同代异。随着时代的变化,统一战线的性质、任务、构成要素等都出现了新情况、发生了新变化,因此,对“求同存异”原则应当赋予新的内涵和意义,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求同存异”原则,以适应新时期统战工作的需要。“求同存异”的“存”更多地应该是表达“异”、尊重“异”、容纳“异”,而不是以“同”压“异”或以“同”代“异”,更不能是简单地将“异”搁置起来、悬置封存起来,不压制也不保护实际上就是否定。我们前面说过,“异”有正当的和不正当的之分,如果是正当的就不能为“求同”而舍异、非异甚至伐异。所以,对于“求同存异”原则必须不断创新,坚持继承与发展的辩证统一。新的历史时期,“求同存异”原则的主流应该朝着以异求同、求同扩异,以异推同、尊异待同,在“异”与“同”互动的格局中化异趋同、化异为同的方向发展演进。

(二)坚持“求同存异”,正确对待统一战线中的各种差异和分歧

统一战线的“求同存异”规律决定了“统一战线必须以求同为基础、为目的,同时,允许存异,必然存异”[2]。统一战线尊重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别、各阶层人士的特点,包容各方面人士在信仰、观念和利益等方面的差异,既尊重多数人的观点,也照顾少数人的意见。“我们要吸收不同意见的人在一起,要善于和这些人一起协商,团结他们。”[3]毛泽东曾指出,中国共产党在执政条件下要把工作做好,就要有唱对台戏的,就要有“反对派”。胡锦涛同志也指出:“人民政协要坚持民主协商、平等议事、求同存异、体谅包容的原则。”[4]可见,统战工作在处理“同”与“异”的关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都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

第一,妥善处理党外人士个性中的“异”。党外代表人士作为社会各界的代表,往往具有较强的社会影响力,并具有较强的个性。有个性才能有代表性,有代表性才能体现其所代表的阶级、阶层、群体发出的声音。真正关心国家和民族命运的人,总是表现出对现实不满、时常站在与现存秩序相对立的位置上并施以严厉的批评。“千人之诺诺,不如一士之谔谔”、“有谔谔诤臣者,其国昌;有默默谀臣者,其国亡”,正是勇敢的异见者提出问题之所在。孜孜不倦地变革创新,社会才能朝着更美好的方向迈进。

第二,正确对待民主党派意见中的“异”。与中国共产党存在差异是民主党派存在的客观条件,各民主党派充分反映“异”的一面,既有共识,也有歧异,异口同声、哑口无言都是极不正常的现象。“在今天的多党合作中,不是‘同’太少,而是‘同’看起来太多了,这时‘异’的价值凸显,故在特定时期内我们应变‘求同存异’为‘存同求异’。”[5]执政党应该坦然面对“异”,正确理解和妥善处理“异”,从政治氛围、制度建设等方面鼓励和保障民主党派公开发出不同的声音。对待不同的“异”要有不同的态度、不同的处理方式,对于帮助共产党分析问题、改进工作的不同意见和分歧应当在制度上、法律上予以保护和体现;对错误的“异”也应当持包容的态度,“我不同意你的看法,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这是一种胸怀,更是一种自信。对于不同的意见和分歧,如果涉及重大原则的、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有危害的,必须进行批评制止。

(三)在宪法和法律框架下解决统一战线内部“同”与“异”的纷争

民主政治的基本要义是由民作主,但是,民主政治必须以法治为基础,需要一系列复杂的、系统的法律法规和配套规则来引领、规制和保障。如果民主政治离开了法制的引领和约束,那将是极其危险的,必将因缺乏整合、规制、权威而走向无序甚至混乱。在现实社会中,“同”与“异”的关系有时候表现得异常复杂,人们对所谓“同”的认同与否,特别是对所谓“异”的认识和评判、态度和处置方式等都可能会有很大的争议,甚至会引发激烈的对抗。那么,对“同”与“异”的认识、评判和处理有没有一个客观的标准呢?用什么办法解决“同”与“异”的纷争才是可行的呢?唯一的办法就是宪法和法律。克林顿在《希望与历史之间》中写道:“美国人不是通过种族、宗教或任何其他显著的特性联结在一起的,而是通过共同忠诚《独立宣言》、《宪法》和《权利法案》,通过共同接受公民身份的权利和义务的共同性而联结在一起的。”[6]通过法律能够增强民众的凝聚力,国家的基础一步一步由血缘、族类向法律过渡,这是一种不可逆转的历史趋向。

法律是一种理性的产物,是利益博弈与妥协的结果,也可以说是在众“异”之中所求之“同”。可见,法律既是在理性处理“同”与“异”的关系过程中产生的结果,同时,又构成解决“同”与“异”问题的准则。因此,根据宪法和法律判断“同”与“异”的正当性,确定“同”与“异”的法律地位,为“同”与“异”提供制度性的生存空间和发展空间是我们的必然选择。

判断“异”的正当性有两个标准:一个是规范正当性;一个是价值正当性。规范正当性就是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评判“异”是否合法。但是,由于法律的不周延性和相对于社会生活的滞后性,判断“异”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还必须依据价值正当性的标准,即以社会理想和目标及价值追求为依据。如是否符合“三个有利于”,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当然,理念如果没有落实为一种制度只能是浮云,让作为“同”的价值理念进入制度和法律之中才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例如,为了避免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个“同”成为空洞无物的说教,就要将其渗透在宪法、法律和章程之中,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由软变硬、由虚变实。要通过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的严格执行,使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行为得到鼓励,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行为受到制约,这样,“同”就有了现实性和可操作性。

(四)在参政议政、履行职能的过程中学习和培养“求同存异”

“求同存异”的目的是通过各种途径协调关系、化解矛盾,争取人心、凝聚力量,减少阻力、形成合力。统一战线作为沟通党委和政府与各界群众之间联系的桥梁与纽带,是协调社会利益、社会关系、社会观念的重要平台。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参与当地重大问题的协商讨论及履行职能的各项活动,都是“求同存异”的过程。例如,建立“统战代表人士接待日”,组织统战成员中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参政议政骨干,在固定日期轮流“坐镇”街道(社区)办公场所,接待辖区居民来访,及时了解并向有关部门反映群众最关心的利益问题;有的地方“政协委员进社区”、“政协委员接待站”、“政协委员联系户”、“政协委员民情联络站”、“政协委员民情信箱”、“政协委员民情专线电话”、“政协委员民情连心卡”等,为基层民众及时表达社情民意、畅通诉求渠道开辟了新途径,为促进“解民忧、保稳定、促和谐”搭建了新平台,同时,也使政协委员成为化解社会矛盾、凝心聚力的新力量。通过履行职能正确引导舆论,密切关注民情,广泛征集民意,为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既有秩序又有活力的基础运行条件和良好社会环境。

(五)在有序的政治参与中实现“求同存异”

在政治参与中可以充分了解和感受“求同存异”的过程。统一战线是社会各界政治参与的重要形式,不断扩大各民主党派和人民群众的有序政治参与是消化异见、解决异议的制度安排。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鼓励立法和决策的利益相关者积极参与公共协商,在参与的过程中公开自己的意见和理由,尊重他人的意见和建议。例如,引入民主协商解决矛盾纠纷的“温岭民主恳谈模式”,用对话、谈判和协商的办法化解利益矛盾,采纳民主恳谈的方式让所有拆迁户来讨论拆迁方案,协商讨论达成共识。例如,上海地方政府通过老百姓的讨论和协商形成一个民意对付反对者,靠集体的民主压力和说服工作迫使“钉子户”放弃主张,向大多数人意见靠拢[7]。民主协商机制可以把人们从“在街上闹事”引导到“在会议桌前议事”,给他们提供一个申述自己理由的机会,以宣泄、释放被积压的情绪,即在日常的协商民主机制中化“异”为“同”,这就避免了由偶发事件迅速转化为突发性事件的可能。

现阶段,人民政协作为“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渠道和平台”,扩展了公民的参政空间和环节。例如,通过选举、听证、表达、监督、举报等方式在涉及公众利益的问题上,向公众提供表达意见的渠道和机会,使得社会群体的多元化利益得到实现。选举是一个在“异”中求“同”的过程,选民通过参与、感受、体验民主政治实践,充分了解“同”的创造过程,他们就没有理由不认同或者拒绝这个一致性的结果。网络论坛作为新型的参与方式已经成为目前公民表达利益的重要渠道,它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增加了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政府之间直接、全面的沟通与衔接,做到社会各方面成员的利益和诉求都能够在民主协商中得到讨论、协调和平衡,协商的意见和建议都能够在党和政府的决策与政策中得到应有体现。公民通过政治表达、政治参与、政治决策形成的整个过程体验、感受以及认同“同”的必然性与合理性,较之于强加于他人的“同”更具说服力和认同感。当然,不是政治参与越多政治制度就越好,关键在“有序”,探寻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制度机制才是实现“求同存异”的必然选择。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在社会大变革中寻找共识是统一战线追求的目标。统一战线要寻找求“同”的最佳途径和方法,就应当努力尝试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背景下、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在制度和机制创新中、在参政议政过程中“求同存异”,不断强化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感召、共同目标激励和共同利益维系,“使各种意见在统一共识基础上相互借鉴而不对立、各种诉求在共同利益基础上相互尊重而不冲突,始终保持和谐发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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