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建筑保护管理的困惑与思考论文_徐晓光

历史建筑保护管理的困惑与思考论文_徐晓光

杭州市上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服务中心杭州市上城区危旧房改善服务中心 浙江杭州 310000

摘要:历史建筑是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组成部分,历史建筑的保护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环节。文章主要分析了当前国内在历史建筑保护管理中存在的困惑,具体介绍了历史建筑的定位以及相关的保护规范条例,并分析国外历史建筑保护管理经验,从中总结出国内的发展努力方向。

关键词:历史;建筑;保护;管理;措施

1导言

随着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文物建筑、历史建筑等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随之增加。2017年1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北京等10个城市列为第一批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城?对历史建筑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

2我国历史建筑的分类保护概况

我国的历史建筑是随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1982年“历史文化名城”的概念在我国被正式提出,21年后的《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03年)中出现了历史建筑的保护规定,其后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中明确了历史建筑的定义。而我国一些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建筑保护的地方条例出现的时间甚至更早,如厦门鼓浪屿(2000年)上海(2002年)这些早細00年前后制定的辦条例就将历史建筑划分出保护类),并制定出相应的要求,是我国历分之伊始。

目前,我国已有20余座城市在其历史文化名城、历史街区或历史建筑的保护条例中明确了历史建筑的分类保护。它们普遍采取三类及以上的分类保护方式,少量城市采取二类的分类保护方式,城市规模不大、历史建筑数量限制(如南州、大理),或成为这些城市采取二类分类保护方式的主要原因,二类的分类保护方式也契合这类城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的现实。而历史文化名城中未实施分类保护的城市仅有苏州,在苏州,这类建筑称为控制性保护建筑B,从控制性保护建筑的保护要求来看,几近于文物建筑,控制性保护建筑同时也作为文物建筑的储备资源,随时有可能申请成为文物建筑?。采取控制性保护建筑的方式与苏州古建筑的保存现状密不可分,与住建体系保护下的历史建筑相比,控制性保护建筑更接近于文物建筑的保护体系。因此,控制性保护建筑的分类不能够作为其他城市历史建筑分类保护的参照。除此之外,仅有南京以历史建筑的保护措施作为分类类别,这在我国历史建筑的分类保护中是较特殊的。

3历史建筑保护管理中的困惑

3.1保护管理观念尚待加强,技术选择缺乏规范

由于历史建筑在保护与维修方面的观念不够明确,不同的主体对待历史建筑的态度也会不同,并且在价值理论体系方面的认知差异较大,对于先进的建筑保护技术和修复材料无法做出正确的选择,因此使历史建筑保护管理陷入思想与现实脱轨的窘境。从保护技术层面分析,当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工作日渐步入正轨,国内开始引进越来越多国外先进的技术,然而,大部分情况下人们对于这些技术与材料的使用水平过低,未能充分发挥其作用,亟需人们进行深入探索实践,这一问题主要是因为国内在历史建筑保护管理方面的经验欠缺、发展历史较短所致。而在技术的选择应用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未制定适合我国国情和可操作性强的指导文件,使得相关管理部门只是空有历史建筑保护管理的理念,而无法将其付诸实践。因此如何正确地选择历史建筑保护技术是当前国内此领域的核心问题。

3.2专业人才工匠匮乏

改革开放以来,古建筑行业的“师承制”技艺传承慢慢弱化,导致目前北京市古建行业最年轻的技师也在50岁以上;年轻的工人文化素质普遍较低,关于历史建筑的专业知识非常欠缺,其修缮手艺能达到一般的房屋修缮要求,却很难达到历史保护建筑“修旧如旧”的特殊修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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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历史建筑技艺的保护性研究和科研薄弱

当前,市文物局下属北京市古代建筑研究所是北京地区唯一一家官方古建研究机构,其承担了更多的古建文物档案调查、鉴定等事务性工作;众多开办建筑专业的高校学术研究机构,开展针对古建技艺理论分析及替代性材料、工艺学术研究的却寥寥无几。民间古建学术机构及技术刊物更是力量薄弱。

3.4政府部门的保护力量有限

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不可能仅仅依靠当地政府部门便可充分实现,更多的是需要人民群众共同监督、养成良好的保护意识,不去主动破坏历史建筑。在经济水平持续进步的背景下,人们对于文化层面的需求日益增大,一些历史建筑的旅游参观人数随之逐年上升,而在历史建筑上乱涂乱画乱写的现象也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对此,必须要在历史建筑的相关保护条例和规范中明确规定,不得在历史建筑上进行刻画、涂写,并做好历史建筑保护宣传工作,加强人们对历史建筑的保护意识,从而尽可能地保护历史建筑原有的外观和色彩等、维持历史建筑的原样。

4历史建筑保护管理措施

4.1合理的历史建筑分类保护模式

对于前文论及的采取将历史建筑两种保护模式“混搭”而出现问题的城市,可通过弱化保护要求中针对保护要素的信息,避免保护要求与保护要素不符的现象,这种避免方式诚然对于历史建筑的分类保护是有必要的,但这仅是对存在问题的规避而非历史建筑采取合理分类保护模式的结果。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历史建筑与文物不应存在重叠,嚢括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我国的文物建筑总计四个保护类别,如果一座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建筑采取三(四)类分类保护,那么该城市的文化遗产将分为七个或八个保护级别。对于多数城市而言,它们虽然分属不同部门管理,但如此繁缛的分类保护大大增加了保护管理工作的负担。

4.2国外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实践的启示

与我国相比,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在历史建筑保护管理上的发展历史明显更长,分析研究其经验和管理方法能够对我国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工作起到一定作用。国外发达国家自2000年开始便对历史遗产保护体制实行改革,其中一项最为重要的工作便是加强地方遗产的保护,并且为保护工作提供法律支持。而目前,国内只有少部分城市创建了当地历史建筑保护制度,这与西方一些国家之间形成了显著差距,这些国家早在2007年就已经由超过半数的地方政府设置了地方遗产档案和政策。而且,在部分先进的历史建筑保护国家,当地政府与居民共同致力于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已然成为当地的文化风俗,也是其重要的遗产保护形式之一,是加强地方历史建筑保护认知、提高群众保护意识的重要表现。相比之下,国内在群体性、自发性地保护历史建筑方面十分欠缺,人们没有养成自主保护历史建筑的习惯,也未意识到其重要性,社会上也很少有组织群众参与的宣传活动,缺少对公众的合理引导,而这也正是人们发展历史建筑保护管理事业的前进方向,对此,可以从这些不足之处着手,不断改进国内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工作现状。

4.3加强人才培养,完善职业考评体系

对古建修缮技艺申请国家特殊保护。对于身怀古建修缮技艺绝活的老工匠作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享受特殊待遇,并组织拜师收徒进行技艺传承。推动“文物建筑施工人员”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恢复职业评级考核,强化专业培训和中等职业教育。

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历史建筑的保护逐渐彤成体系,历史建筑分类保护模式的选择作为历史建筑保护的关键环节,也将决定其保护与活化的未来。促进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发展,可以在沿用国外先进保护技术方法的基础上,结合国内保护技术一同应用,融合二者长处,进而探索得出适合国内历史建筑保护管理的体系,改进当前保护管理工作中的不足,从而使历史建筑得到更加全面完善的保护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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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贾士珍.历史建筑保护管理的困惑与思考[J].住宅与房地产,2019(24):220.

论文作者:徐晓光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学研究前沿》2019年1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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