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济体制改革三个理论问题的认识与认识_非公有制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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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民同志在学习邓小平理论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要同学习和贯彻十五大精神结合起来”,“在全面、正确地理解和掌握十五大精神上下功夫”。《求是》1998年第20期,以下凡出处于此的,不再注明)现仅就十五大提出的有关改革的三个理论问题,谈谈我们的认识和理解。

一、怎样正确理解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和坚持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关系?

党的十五大提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是十五大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的新发展,是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在当代中国的坚持和运用。

所谓新发展,并不是说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个提法过去没有过(党的十四大报告及有关中央文件都讲过),而是指把它作为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是十五大的新概括。其理论和实践的意义,就是使我们更加明确,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定要做到“两个坚定不移”,即不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要坚定不移,而且坚持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也要坚定不移,并把这两个坚定不移统一起来。

通过学习党的十五大报告,人们对这一基本经济制度的认识已有很大提高,但仍有一些思想上的模糊认识需要进一步加以澄清。比如,十五大报告把非公有制经济规定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中的一个重要方面,那么它的性质是否也随之发生了变化?既然“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提法是否还有实际意义?等等。显然,这些思想上的困惑如不能解决,要做到坚定不移地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是有困难的。

为什么我们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这是由中国国情所决定的。这个国情,就是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中国走的是社会主义道路。正如江泽民同志所说:“我们干的是社会主义,国家经济的主体必须是公有制,这要坚定不移。”

邓小平同志一贯强调公有制是我们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根本原则,坚决反对一切私有化的言论和主张。他在论及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哪个好的问题时,明确指出:“社会主义的经济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的物质、文化需要,而不是为了剥削。由于社会主义制度的这些特点,我国人民能有共同的政治经济社会理想,共同的道德标准。以上这些,资本主义社会永远不可能有。资本主义无论如何不能摆脱百万富翁的超级利润,不能摆脱剥削和掠夺,不能摆脱经济危机,不能形成共同的理想和道德,不能避免各种极端严重的犯罪、堕落、绝望。”(《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67页)这段精辟论述说明,社会主义制度优越于资本主义制度的根本原因,乃在于它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因而完全可以说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的本质区别。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贯观点,也是邓小平同志把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的一项根本原则而加以坚持的原因。后来,邓小平同志根据我国生产力发展的实际,总结历史经验,作出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判断,提出要“允许个体经济发展,还允许中外合资经营和外资独营的企业发展”,但他强调要“始终以公有制为主体”(《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38页)。又说,“在改革中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就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又注意不导致两极分化”,“按照这个方向走”,“就是坚持社会主义”(《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38、139页)。

那么,十五大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表述中,把非公有制经济包括其内,这是否意味着非公有制经济改变了性质了呢?我们认为,不能作这样的理解。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所有制本质上是生产关系,即人在生产中形成的经济关系。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都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经济,而不是以劳动人民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公有制经济。其中,除个体经济外,其余的都是有雇佣关系的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这种经济关系的性质,并不因为它们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有所改变。我们认为,基本经济制度讲的是所有制结构,而不是讲所有制的性质。因此,十五大关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表述中的“社会主义”是定性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而不是定性非公有制经济的;它要说明的,是我们所处的初级阶段的性质,即它不是资本主义的初级阶段,乃是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因而,我们不能把这里的“社会主义”嫁接到非公有制经济的性质上。一些人正是由于没有弄清这一点(当然不止这一点),才产生了十五大精神是要冲破姓“公”姓“私”界限的错误认识。从逻辑上讲,这种认识也是说不通的。就所有制结构而言,主体和非主体是一对相对应的概念,有主体才会有非主体,有非主体才会有主体。如果处于非主体地位的非公有制经济的性质也成了社会主义的,同处于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性质一样了,那也就没有必要再分、再讲什么主体和非主体了,我们强调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还有什么实际意义呢?当然,我国的私营经济受社会主义普照之光的影响,同资本主义国家的私有制经济并不完全一样。

至于说到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不能理解为是非公有制经济性质和地位的改变。我们认为,“主体”和“非主体”讲的是各种所有制经济在所有制结构中的地位,“重要组成部分”讲的是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地位。这里的“社会主义”,是定性我们要建立和建设的市场经济的,而不是规定非公有制经济的性质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每个参加到市场中的企业都是市场经济的主体,都要在市场经济中平等竞争,因而都是市场经济的重要部分,不存在所有制结构上的主体与非主体之分。不能把不同领域、不同问题的提法硬是搅在一起,用“重要组成部分”的提法来模糊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为什么我们必须坚持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也是由中国国情所决定的。如江泽民同志所说:“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力水平决定了必须坚持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尽管经过近50年的发展,我国生产力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总的来说,生产力不发达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在各个部门、各个地区生产力发展极不平衡,高度发达的现代化生产与十分落后的手工劳动并存的情况下,单一的所有制形式同多层次的大跨度的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显然是不适应的。此外,某些部门的特殊性,消费结构的复杂性,特别是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劳动就业压力大等因素,也使得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难以包揽一切。所有这些,决定了只有发展多种经济成分,才能适应现阶段生产力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促进我国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邓小平同志正是从我国生产力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并把它作为党的经济工作的长期方针。根据邓小平同志发展多种经济成分的思想,党的十三大、十四大,都强调了要允许并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十五大进一步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规定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从而进一步明确了什么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怎样建设这样的经济。

有人担心发展多种经济成分会改变我国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只要我们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国家政权掌握在工人阶级手里,头脑清醒,政策对头,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邓小平同志早在1985年就指出:在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发展一点个体经济,吸收外国的资金和技术,这对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是有利的。“这样做不会也不可能破坏社会主义经济”。(《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38~139页。 )1992年他再一次指出:“只要我们头脑清醒,就不怕。我们有优势,有国营大中型企业,有乡镇企业,更重要的是政权在我们手里。”发展“三资”企业,“归根到底是有利于社会主义的。”(《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2~373 页)十五大进一步指出:“只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家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得到增强,在这个前提下,国有经济比重减少一些,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这些都说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不会改变我国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在保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保持国家政权的人民民主专政性质的前提下,才能做到这一点。忽视或贬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错误的,而只强调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忽视、否定公有制为主体,更是错误的。因此,江泽民同志强调:“如果不把这两个坚定不移统一起来,只讲一面,就会脱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就建不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二、怎样理解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及其意义?

十五大提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这一论断在理论上是新的发展,在实践上对深化改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必须全面、正确地理解。

任何事物都有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一般说来,内容决定形式,形式表现内容。同一内容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反映出来,而同一种形式往往也可以反映和体现性质不同的内容。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也是这样。经济关系是一个具有不同层次内容,而这些内容又是具有从属关系的系统。有的经济关系属于本质内容,例如所有制,它是整个生产关系的基础,决定着社会经济形态的性质;有的经济关系是属于实现形式的,例如经营方式、组织形式、管理方法、运行机制等等,它们是由所有制决定的,反映所有制的特点和要求,但又是相对独立的。一种所有制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例如资本主义私有制,可以有独资、合资、股份制等不同组织形式;而不同所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也可以有共同之处,例如股份制,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当然,同一种组织形式由于所有制基础不同,会显示出不同的特点。

把公有制同它的实现形式加以区分,提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这就从理论上明确了公有制改革的对象和内容。在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目标后,有人经常谈论公有制的改革。应当说,改革是包括公有制的,因为现实的公有制并不是那么完善的。所以我们不能笼统地反对改革公有制,问题在于改什么。社会上有这样一种看法: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不能相容。按此逻辑,搞市场经济自然就得取消公有制了。我们不谈这种观点的政治方面,只想从方法论上指出一点,即这种认识是把公有制与公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混为一谈了。应当明确,与市场经济不相容的不是公有制本身,而是公有制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国家统一经营、统负盈亏的政企合一的那种实现形式,因而改革的内容不是取消公有制,而是要改革公有制不适应市场经济这种运行机制要求的具体实现形式。

从改革的实际工作来看,把公有制与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加以区分,必将促使人们积极探索公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过去我们往往把公有制的某种实现形式(例如国有国营)固定化,并把公有制与公有制的某种特定的经营方式、组织形式等同起来,仿佛一改变国家统一经营、统负盈亏这种经营方式,或者一改变国家独资这种组织形式,就是否定了公有制,使人们不可能考虑公有制改革问题。现在,明确了公有制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改变原有的经营方式、组织形式不等于取消公有制,而只是改变了它的实现形式,这样我们就可以在坚持公有制的前提下,大胆地探索符合生产力发展需要的实现形式。选择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标准是“三个有利于”。在不改变公有制性质的条件下,只要符合“三个有利于”的经营方式、组织形式都可以采用。所以,应该调查研究,从实际出发,按照经济发展的需要大胆地探索。既不能墨守成规,固守原有的实现形式,又不能一哄而起,套用某一种模式。必须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因企制宜,找到适合本企业的能够促进经济发展的经营方式、组织形式。

把公有制与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加以区分,也有助于我们在经营方式、组织形式方面大胆地学习和借鉴资本主义国家对我们有用的东西。社会主义经济与资本主义经济在所有制的本质方面是根本不同的,在这方面二者不可能趋同。如果在所有制性质方面向资本主义国家学习,那就必然要导致实行私有化,放弃社会主义道路。但是,社会主义经济与资本主义经济又有共同的方面,即它们都是社会化生产,都是商品经济,因而在经济的具体运行过程中,都要按照社会化生产管理的一般要求进行管理,都要遵循商品经济基本规律的要求进行运转。因而在所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方面,即在经营方式、组织形式等方面,二者又有相同的东西。在二者具有共性的方面,我们完全可以向资本主义学习,这不会改变我国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恰恰相反,这种学习是社会主义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的重要条件。所以,邓小平同志指出:“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 ”(《邓小平文选》第3 卷, 第373页)

当然,这种学习绝不是照搬,必须扬弃资本主义经营方式、组织形式中反映和体现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特点的内容,按照社会主义原则加以改造,创造出反映和体现公有制的特点和要求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经营方式、组织形式。

概括来说,在理解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这一科学论断时,结合我国改革的实际,有三点需要加以明确。第一,不应该把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凝固化、单一化,而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改变实现形式不等于改变公有制;第二,无论哪一种实现形式都应该体现公有制的要求,决不能借口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否定公有制,搞私有化或变相的私有化;第三,应该根据“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来探索公有制的实现形式,真正做到多样化,切忌“一刀切”、乱刮风。

十五大提出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主要是指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两个方面。

公有制企业的经营方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改革前,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只有一种经营方式,那就是国家所有,国家统一经营、统负盈亏,企业没有经营自主权。改革后,我们的认识有了变化。在十二届三中全会上,随着有计划商品经济理论的确立,提出了公有制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适当分开,要求在坚持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的条件下,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作为相对独立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这实际上是提出了公有制企业的另一种经营方式,即国家所有,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尔后又提出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经营方式作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显然,如果不从理论上认识到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多样化,是不可能冲破原有的经营方式的框子,提出新的、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方式的。

在“国家所有,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模式下,具体的经营方式也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从我国改革的实践来看,有委托代理制,即国家作为所有者委托经理(厂长)进行经营(这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是多数形式);也有承包制、租赁制,即国家在一段时间内把生产资料按照一定条件包给或租给公民经营(这在国有小企业中为数不少)。在一部分国有小企业中,还可以通过股份合作制形式把国家所有制改为集体所有制,从而建立另一种经营管理模式(这就不仅是经营方式的变化,也是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变化)。所有这些,都应该根据生产力发展的需要进行探索。

公有制的组织形式,也是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十五大明确提出,除了国家独资这种财产组织形式外,公有制还可以有其他的组织形式,例如股份制。在股份制问题上,一度存在严重的思想混乱。

第一是关于股份制的性质。有一种误解,仿佛搞股份制就是取消公有制,就是搞私有制,因而完全排斥股份制。也有一种相反的看法,认为股份制就是集体所有制,就是公有制。这两种看法都是错误的。十五大从理论上回答了这个问题:“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股份制是一种组织形式,它本身并没有回答性质问题。股份制的性质取决于它是在什么所有制基础上组织起来的:以公有制为基础的股份公司,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股份公司,则是资本主义性质的。不同所有制混合在一起的股份公司,其性质取决于哪种所有制是主体,控股权掌握在谁的手中。如果是国家和集体控股,它具有明显的公有性,因为它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相反地,如果是外资和私营企业控股的,则具有明显的私有性,尽管其中的国有股和集体股属于公有经济。在私有制条件下,组织形式由独资、合伙变为股份公司,并不会改变生产关系的本质,不会使私有制变为公有制。

第二是关于股份制的作用。十五大以后的一段时间,在一些地方出现了一种普遍地、限时地搞股份制的现象,仿佛国有企业改革的唯一出路是实行股份制的改造,“一股就灵”成了某些宣传媒体的主调,一些地方甚至用搞运动的办法强迫推行股份制。这是违背十五大精神的。应该指出,股份制只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不是唯一的组织形式。由于各个企业情况不同,适合生产力发展需要的组织形式也必然不一样。应该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选择适合本企业情况的能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组织形式。不顾具体条件、铺天盖地地宣传和实行股份制,是对十五大精神理解得不透彻、不懂经济的表现。既然股份制是一种组织形式,它的作用就只能是在组织形式这个范围内所能起的作用,决不能随意夸大其作用,认为一搞股份制,什么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目前国有企业的亏损和困难主要是由于重复建设、缺乏资本金、用人太多、经营机制不合理、领导班子不健全、内部管理不科学等多种原因造成的,因此要通过“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以及整顿领导班子来解决,把注意力只放在股份制改造上,并不能使国有企业摆脱困境。正如江泽民同志指出的:“股份制是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中的一种形式,不是唯一形式,不能搞‘一刀切’,不要‘刮风’,不要以为一搞股份制什么问题都能解决。”

这里还要分析一下股份合作制。十五大报告提出,应提倡和鼓励股份合作制。有人主张在实行股份合作制时,股票应该集中在少数人手里,主要应该集中在经营者(厂长、经理)手里,其理由是:唯有如此才能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搞好企业。须知,我们称作的股份合作制是有其自身特有的内涵的,或者说是质的规定性,并非是只要每个人都入了股就可以叫股份合作制。它的规定性或条件在于:第一,它是以劳动合作为基础,即职工既是资产所有者又是劳动者,而且首先是劳动者;第二,每人入股的资金差额不大,而且企业决策权是一人一票,而不是一股一票,因而在生产过程中人与人之间是平等互助合作的关系;第三,在分配中,按劳分配为主,按资分配为辅,一般情况下不会形成剥削关系。按这些条件建立起来的股份合作制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如果只讲“股份制”不讲“合作制”,股票集中在少数人手里并由他们决定一切,即使工人有一点股票,这种企业充其量也不过是具有私营性质的股份制企业而已。现实中由私人资本组成的这种股份制企业挂着股份合作制牌子的并不鲜见,但这已不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国有企业若实行这样的“股份合作制”,就等于把全民所有制改造成为私有制了。

三、怎样正确理解“抓大放小”的方针?

党的十五大提出,国有企业改革“要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抓好大的,放活小的,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抓大放小”是实施国有经济战略性改组的一项重大决策。在执行中,要全面理解,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尊重群众的意愿。

“抓大”,要重点抓好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大型骨干企业。这是很好理解的。国有大型企业是整个国民经济的支柱和决定性力量,也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必须集中力量抓好。“抓大”的关键是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革。国有企业改革当前面临的任务是两项:一是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二是扭转亏损局面,提高经济效益。这两项任务是统一的,但又有一定的区别。

国有企业原有的由国家统一经营、统负盈亏的经营机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的条件下形成的,是围绕着完成国家计划而建立起来的。企业的领导体制、组织机构也都是按照完成计划任务的需要设置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这种经营形式、管理方法显然不适应需要了。必须把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开,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从而成为市场竞争主体。这就要实行政企分开,正确划分产权,在最终所有权属于国家的条件下,把生产资料的支配权、使用权交给企业。同时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改造企业内部的经营机制、领导体制和组织机构,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以便进入市场,展开竞争,在竞争中发展和壮大企业。十四届三中全会把这项任务概括为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这项任务需要通过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即“三改一加强”),整顿领导班子,加强党的建设,派遣稽查特派员进行监督等等具体措施予以解决。

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问题上,一度存在某种程度的误导。如把现代企业制度片面地归结为“产权清晰”,仿佛只要产权明晰了,一切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因此,产权明晰成了企业改革的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任务。而产权明晰化又被归结为改变财产的组织形式,即实行股份制改造,建立股份公司。于是,在一段时间内,国有企业改革的注意力集中在产权、股份制上。产权清晰只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内容,仅凭这一条并不能把国有企业搞好,还不能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又如,用西方的私有制产权理论来解释“产权清晰”的要求。有人提出,全民所有制企业产权不清晰,要明晰产权,必须把国有财产落实到每一个人,也就是“量化到个人”。按照这种理论,产权明晰化的结果必然是私有化,这当然是错误的。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产权,即财产权利,是所有制的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因而不同所有制有不同的产权,相应地也有不同的产权理论。决不能用反映私有制经济关系的产权来规范公有制的经济关系,也不能用私有制产权理论来指导全民所有制的产权改革。目前全民所有制产权情况是:财产的所有权基本上是清晰的,国有企业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代表全体劳动人民并按照他们的根本利益对国有企业的财产行使所有权(当然,在具体工作中还有许多明晰化的工作要做);从财产的使用权、支配权,即经营权来看,国有企业的产权是不够清晰的,企业自主经营需要的支配财产的权利还没有真正落实,因而企业还没有真正成为市场竞争主体。所以,“产权清晰”的重点是明晰国有企业应该拥有的财产使用权和支配权,把企业各项经营权和责任落到实处。

另一项任务是使国有企业摆脱困境。目前国有企业最大的困难是亏损面大、亏损额多,迫切需要扭亏为盈。实现这项任务,必须正确地找到亏损的原因,以便对症下药。

在“抓大”中,组织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大企业集团是一项重要措施。这种大企业集团以资本为纽带,通过市场进行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但是,组建大企业集团必须从促进生产力发展这一目的出发,不能不讲条件,以为搞得越大越好,更不能包办代替,搞“拉郎配”。大企业集团内部应有内在的有机的联系,决不是简单地把企业拼凑在一起。我国需要有“航空母舰”式的大企业集团作为主力在国际市场上进行竞争,然而一万个小舢板合在一起并不就是航空母舰。也不能认为“抓大”仅仅是组织大集团,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还是应该在“三改一加强”、减人增效、建设好领导班子等上下功夫。

“放小”,是要“放活”国有小企业,这也是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包括发挥小企业的作用。国有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当然不如大中型企业重要,但是,它在为大中型企业生产配套产品、满足当地人民的消费需要、保证地方财政收入、增加就业等方面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我们有责任把它搞好。正如江泽民同志指出的,“放小”是要“放活”,而不是“放弃”,不是撒手不管。

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有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多种形式。必须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选择“放小”的形式,不能变成只有出售一种形式,统统采取一卖了之的做法。当前有些地方出现的出售企业风,所谓“差的送、好的卖,非公有化一步到位”,并以强迫命令、压指标、定任务和规定时限的方式出售企业,是错误的。这不是搞好搞活国有小企业,而是不要国有小企业。这种“一卖了之”的做法和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导致国有资产流失,银行债务和拖欠税款悬空,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刮起这股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思想认识上说是由于对国有企业丧失信心,认为“公有不如私有”,这是对十五大精神的误解,把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变化当成所有制性质的变化;工作方法上是简单化,想用甩包袱的办法来摆脱困难企业,而不是帮助企业克服困难;更重要的是由于某种个人利益的驱动,所谓卖,实际上是“半卖半送”给领导干部(大多是原企业的经营者)及其亲属,这些当权者是得到好处的。如不刹住这股出售风,必将产生严重后果。公有制是共产党的领导和无产阶级专政的经济基础,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一旦丧失,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将会丧失,无产阶级专政将失去其经济基础而无法存在。有人说,政府要为纳税人服务,问题是纳税人是谁。如果纳税人的主体是私营企业,那么政府就必然主要是为私人资本家服务,这样的政权还能说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吗?从社会后果看,把大批中小企业出售给私人,公有制主体地位丧失,必然产生两极分化,其影响难以估计。所以,我们必须刹住这股出售风。近日,为制止部分地区在出售国有小企业时出现的错误倾向,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全面理解正确贯彻党的十五大关于国有小型企业改革的方针,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因企业制宜,采取多种形式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要抵制各种言论的误导,坚决制止出售企业之风,要严格控制出售国有小型企业的范围和数量。(见1999年2月25日《人民日报》第2版)当然,我们并不一概反对出售小企业,确实资不低债、起死无望的企业,是可以出售的,但必须依法规范操作,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尤其要防止逃债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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