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反倾销博弈模型与案例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案例分析论文,模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80X(2004)04-0013-08
一、对中国回应反倾销的比较分析
1.美国、欧盟、加拿大回应反倾销分析
Maur(1998)曾对美国、欧盟与加拿大之间1980-1996年间的回应反倾销进行统计,发现美国的691件案件中,103件为回应欧盟和加拿大反倾销案,占同期美国反倾销案的14.9%,其中回应欧盟共49件,占欧盟同期反倾销案的8.2%;回应加拿大共51件,占同期加拿大反倾销案的12.9%。Messerlin和Reed(1995)曾分析1979-1989年欧盟和美国回应反倾销案有70%和61%被征反倾销税,可见,回应反倾销是国际反倾销中常见的现象,且案件成立的概率更高。
2.中国被回应反倾销比较
由表1可见,1979-2003年6月底,存在对中国回应反倾销的国家对中国反倾销案共533件,其中相互回应的反倾销案件就有263件,占同期对中国反倾销总案的近一半,其中传统的4个反倾销国家对中国回应案件共119件,占总回应案件的45.2%,说明美、欧、澳、加对中国反倾销的影响很大。但传统反倾销国家对中国回应反倾销案件占对中国反倾销案件的比例并不高,而“新使用者”回应反倾销的比例反而较高,如阿根廷、印度、巴西、墨西哥、韩国、南非、土耳其、秘鲁等,而印度尼西亚、委内瑞拉、埃及、萨尔瓦多、乌克兰、乌拉圭、非律宾、波兰、以色列等对中国反倾销案全部都是主动回应其他国家对中国反倾销,而且反倾销“新使用者”对中国反倾销的首件申诉案件几乎都是回应案件,说明对中国问应反倾销现象非常严重,而且中国已经成为各国回应反倾销的主要目标国。
从对中国回应反倾销的效果来看,在所有已结案的回应案件中,被征反倾销税的回应案件比达71.5%(见表2),与外国对中国反倾销已结案中被征税案比例基本相同,未回应案征税案件比为67.8%,比回应案件比低3.7个百分点。但美国对中国反倾销相关的回应案件却有很大差异,表2显示各国与美国对中国反倾销回应案共134件,占对中国回应反倾销总案的一半多,除未裁决案件外,76.6%的案件被征反倾销税,比未回应案征税案件比高8.8个百分点;其中回应美国的反倾销54件,有78.6%的案件被征反倾销税,比未回应案征税案件比高出10.8个百分点。可见,各国普遍“学习”美国对中国反倾销,原来是回应美国对中国反倾销很容易实现保护本国产业的目的。如果没有回应反倾销案,对中国反倾销就要好得多。可见了解对中国回应反倾销,对找到外国对中国反倾销的关键环节、有效预防外国对中国反倾销和我国应用“回应反倾销”对外反倾销等有重要的意义。
表1 1979-2003年6月底对中国回应反倾销统计
资料来源:表1和表2根据商务部《中国反倾销案明细表》分类统计而成。
表2 对中国回应反倾销比较
资料来源:同表1。
根据以上分析,提出假设1:如果首次申诉反倾销成功,则回应反倾销成立的概率增大。
事实上,根据Hartigan(1995),一个倾销决定可能传递出口商成本信息,确定性倾销,可以增强申诉方确定出口商为高成本类型的信心,申诉方就可能会有正收益。根据假设1,如果进口国1对Ⅰ方反倾销成功,使进口国2对Ⅰ方征收反倾销税的概率上升,即进口国1对Ⅰ方反倾销存在外部性收益。如美国将别国反倾销措施作为出口国历史倾销的一个证据,作为确定倾销的标准之一。美国商务部的确定性(初裁)倾销能对出口商回缩征税。为保证减少进口,申诉者声称这样的补救措施已在第3国反倾销调查进行中。对中国自行车、一次性打火机、碳化硅和油漆刷反倾销案等,都是基于这种情况被征反倾销税。如对中国碳化硅反倾销,美国商务部声称,中国碳化硅有倾销的历史——1986年欧盟发现的倾销和1993年欧盟反倾销复审的确定性反倾销措施。因为已经确定这种商品有倾销历史,美国商务部不再需要确定这种商品的进口商是否知道,还是本应知道,这种商品正以低于公平价值销售。
二、回应反倾销博弈模型
1.基本模型
本文以两国回应反倾销来构建回应博弈模型(多国回应博弈原理与此相同,但会对出口国倾销声誉有影响)。假设出口国(Ⅰ方)出门商品A在时刻首先被进口国1反倾销并被征反倾销税率,从价税)。
当(即被征反倾销税)后,Ⅰ方出口到进口国k的出口量将减少:
2.反倾销条件与决定因素
。根据假设1,回应反倾销确实可以使进口国2的期望收益增加,同理,Ⅲ方亦从中受益。此外如果Ⅲ方某个(些)国家与Ⅱ方同属于区域一体化成员,Ⅱ方也能从回应反倾销中获益,因为Ⅱ方反倾销后对该成员国也有益,在区域一体化内该成员国自然能得到补偿。
反倾销申诉条件是反倾销收益大于成本,即当且仅当(11)式成立时,Ⅱ方对Ⅰ方反倾销是有利的。
可见Ⅱ方对Ⅰ方反倾销取决于4个可选择的要素:进口国市场容量、申诉成本、反倾销成立的概率和反倾销税率。①进口国市场容量越大,对外反倾销收益越大。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传统的反倾销国家(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加拿大)一直都会是国际反倾销的主力军,也能理解美国、欧盟和加拿大之间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回应反倾销案了。②提高反倾销成立的概率,根据假设1,Ⅱ方可以选择回应反倾销。③提高反倾销税率。如果Ⅰ方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就更容易达到这一目的(杨仕辉,2000)。④降低申诉成本。反倾销申诉成本如回应诉成本一样都是非常高的,监控Ⅰ方在Ⅱ方的进口,收集、分析、整理Ⅰ方的进口资料,分析Ⅰ方进口产品对Ⅱ方产业造成的损害、组织Ⅱ方产业申诉的成本和准备申诉材料等,都是必不可少的申诉成本,特别是在缺乏反倾销申诉经验时,申诉成本还会更高。如何才能降低申诉成本呢?
显然,Ⅱ方对Ⅰ方反倾销,如果反倾销成立,由于Ⅱ、Ⅲ方的期望收益大于0,且Ⅲ方获益是无成本的(注:实际上只要Ⅱ方对Ⅰ方提出反倾销申诉,即使倾销不成立,Ⅱ、Ⅲ方都能获益,Prusa(199)对此做过分析。),因此,如果Ⅲ方与Ⅱ方合作,对Ⅱ方反倾销申诉成本进行部分补偿,于Ⅱ、Ⅲ方都是有利的,假设Ⅲ方将其收益的一部分λ(o<λ<1)补偿转移给Ⅱ方,使Ⅲ方从Ⅱ方对Ⅰ方反倾销中获益增大,Ⅲ方补偿Ⅱ方的申诉成本才可能越高。因此,有:
值得指出的是,即使进口国2(Ⅱ方)对Ⅰ方反倾销不成功,如果进口国2是反倾销的“新使用者”,也能从回应反倾销中学习到进口国1对Ⅰ方反倾销的相关经验。特别是当Ⅰ方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时,学习进口国1对Ⅰ方反倾销的特殊做法,如调查取证、替代国选择等是很重要的。实际上反倾销申诉程序模仿的目的是降低面临不完美、不确定信息环境的风险,因为收集信息、计算决定、评价信息等都要发生成本,Bikhchandani,Hirslleifer and Welsh(1992)认为作为有限理性的申诉者,采取模仿策略是一个节约成本的申诉,且这些成本为模仿者提供了一个合理采取贸易保护行动、限制进口的装置。对于反倾销“新使用者”和目标国为“非市场经济国”而言,申诉企业由于缺少反倾销程序的经验,不足以评价成本和收益,也可能缺少进口国的产品价格或出口对手的成本,程序模仿将重点转向倾销行为的概率。观察反倾销程序和结果可进一步了解对手出口的详细信息,提供机会进一步了解当前信息集以达成分离均衡,这一方法在低于成本倾销中特别显得合理。从这个角度来说,中国成为大量回应反倾销目标国就一点也不奇怪。
3.回应反倾销对出口国国内影响
(1)商品A被进口国1反倾销后的出口减少量如需国内市场完全吸收,则国内商品A降价幅度为:
(2)Ⅰ方被进口国1反倾销后,如果国内市场不能消化,只有大力开拓国际市场。这里设为进口国2,可以有两种方式扩大Ⅰ方在进口国2的市场份额,一是利用期的企业利润作补贴,或得到本国政府的补贴,降价在进口国2进行低价销售以迅速占领市场、缓解进口国1反倾销后给Ⅰ方带来的商品积压或停产压力,此时必须假设进口国2的A商品市场具有足够的弹性且市场容量足以消化进口国1对Ⅰ方商品A反倾销后的出口减少量。如果Ⅰ方为市场经济国家,则被指控为补贴或以低于公平价值(LTFV:Less Than Fair Value)指控反倾销(企业利润补贴)。二是正常的贸易转移,对此反倾销往往是以进口大量增加进行指控。(注:实际上回应反倾销不一定要实际发生贸易转移,主要是担心发生贸易转移就有可能回应反倾销。如对中国香豆素和金属镁反倾销案,欧盟在利益评价中就提到了中国商品出口美国被实施反倾销措施而可能向欧盟贸易转移的潜在威胁。贸易转移效应不仅表现在评审程序和回应案件中,“担心转移出口”还表现在反倾销税措施上,如1988年欧盟对中国氯化钡复审程序中(1983年征税),申诉者一直认为中止反倾销税会为中国出口留下市场,因为“1984年美国市场继续被反倾销税保护”,欧盟反倾销当局听从了这一意见,在随后的裁决中得到反映。)如果进口国2是一个至少与进口国1一样大的市场(否则进口国2不可能消化进口国l对Ⅰ方商品A反倾销后的出口减少量)。经过时间以后,Ⅰ方A商品在进口国1的贸易损失就可完全转移到进口国2,总销量达到。如果对Ⅰ方的回应反倾销继续下去,并被征反倾销税,依此类推,可以得出结论,Ⅰ方每开拓一个国际市场并被反倾销后,又不断地被赶出市场,给国内市场带来一次降价压力,市场弹性下降,又继续开拓新的国际市场。周而复始,最终全靠基本没有需求弹性的国内市场来消化过剩的生产能力和沉淀成本,出口国压力越来越大。
4.持续回应反倾销效应
Maur(1998)分析美国、欧盟回应反倾销发现,最短的只有0.7个月(美国、欧盟对挪威鲑鱼反倾销案),长的可达10年(欧盟、美国对委内瑞拉硅铁反倾销案)。如果多次回应反倾销,累计反倾销时间就会更长,可见反倾销已经成为我国企业需要长期面对的问题。如对中国焊缝管、打火机、自行车、彩电等反倾销案,从第一次反倾销以来到现在就基本没有停过。事实上,反倾销诉讼是企业家的主要活动之一,Intel总裁John Scalise有近似1/3的计划用于处理与日本生产商的争端,Joseph Parkisonm也是因其反倾销争端闻名于世的。
三、美国对中国彩电回应反倾销成因分析
本案是典型的回应反倾销案。美国1983年对韩国和中国台湾省小彩电反倾销后,欧盟1988年对韩国、中国和中国香港的小彩电做出反倾销回应,1992年对韩国、马来西亚、中国、新加坡生产的大彩电等提出反倾销,1993年墨西哥、1996年阿根廷对中国生产的彩电相继回应反倾销,2003年美国又对中国、马来西亚大彩电反倾销做出回应,下面分析美方的原因。
1.贸易转移效应
中国彩电被欧盟、墨西哥、阿根廷相继反倾销后,出口下降,同时面临低弹性国内需求、存在大量沉淀成本。2001年开始,出口主要转移到美国市场,导致对美国出口持续增加,美国认为现有的保护水平不足以防止贸易转移。而出口持续增加是指控倾销的一个重要条件,从中国彩电出口美国的实际来看,出口大量增加是不争的事实,遭到美国反倾销是预料之中的。贸易转移效应提供了一个合理假设——两件调查案间存在的时间延迟——开拓新市场需要时间,“损害”美国生产商需要时间做出反应。当反倾销保护的市场越大,出口商的沉淀成本越高,生产者总销售额中的出口比例就越大,贸易转移效应就越有可能在欧盟和美国两个最大的可比市场中产生。中国彩电业年生产能力超过4000万台,其中出口占10%以上,经过多次“价格战”后,国内市场已基本处于低弹性状态,美国做出回应反倾销,对中国彩电来说无疑是致命一击(沉淀成本高)。而且中国企业很难再找到美国这么大的市场来进行贸易转移,即使向其他国家进行转移,回应反倾销也会对中国彩电进行围剿。
2.反倾销模仿
美国虽然是使用反倾销措施最频繁的国家,具有丰富的经验,但也存在大量的回应反倾销案件,但由于每一件反倾销案都有自己的特点,为了节约成本,美国同样也采取模仿策略,利用信号传递原理,观察欧盟对中国彩电反倾销结果和中国彩电出口美国的情况后,决定是否也要进行反倾销。如何观测?可以先观察同类申诉国行动后提出申诉,并等待初(终)裁结果(产生首诉案和回应案之间的时间差异)。特别是模仿者不熟知情况下的案件,尤其是第一次决策时使用更多,因为模仿工作有利于比较选择更理性的程序。也可以协同保护,即几乎同时提出反倾销申诉、裁决。此外,还可以先观察本国进口,如果发现进口增加,再模仿首诉国提出反倾销,如果申诉者具有申诉经验就更好。美国对中国彩电反倾销就属于这种情况。
由于缺少中国彩电的生产成本的有关信息,且中国被欧盟和美国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企业的信息不足以采信,此次美国对中国彩电反倾销模仿欧盟对中国彩电反倾销,使用的是“替代国价格”,选用印度作替代国,与当年欧盟对中国彩电反倾销如出一辙(不同的是选用的替代国为新加坡)。因为申诉者不知道中国企业成本,但在观察欧盟对中国反倾销时,就知道中国企业的弱点。同时也知道,如果对中国提出反倾销申诉,必将诉讼于第三国市场价格来确定是否倾销。但在该案中,美国使用“替代国价格”极不合理。因为彩电业是中国市场化最早、进度最快、竞争相当充分的行业,市场化程度与1993年欧盟对中国彩电反倾销指控时不可同日而语;另一方面印度彩电业生产规模小、竞争程度低,完全不可与中国彩电业相提并论,将印度作为“替代国”显然不合理。替代国规则给中国应诉企业带来不便,并使中国产品成本被严重高估的可能性大为增加(杨仕辉,2000)。美国在反倾销调查中无视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事实,坚持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不公平地使用第三国价格计算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致使中国产品常常被裁定很高的倾销幅度并被征缴高额反倾销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15年内,外国对中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可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标准,美国更视之为防止中国出口激增的有效武器,必将充分加以利用。
3.正的外部性收益
如果存在正的外部性收益,模仿可以进一步节约成本,存在这种外部性能更好的在回应反倾销行为中,使之成为另一种不同形式的保护。模仿的反倾销申诉者还能获得额外的租金。在欧盟和美国调查期间如果有倾销历史的话,可以追加反倾销税。此次美国对中国彩电反倾销案,由于中国彩电曾被欧盟裁定反倾销(即存在倾销历史),此次极有可能被裁定为倾销。
美国作为NFATA成员,保护NFATA成员的利益既是美国的义务,也符合美国利益的需要。墨西哥作为NFATA成员,在美国市场自然会得到美国的关照,墨西哥彩电在美国市场的出口量最大,保护了墨西哥彩电企业,美国可以相应得到墨西哥的回报,同时欧盟和日本在墨西哥的企业也因此而得到保护。
4.跨国公司合谋
跨国公司不能在所有国家的市场占据垄断地位,跨国公司应用反倾销具有学习效应,企业串谋以联合申诉不同国家的对手,特别是在某特定市场还没有占据垄断地位时,有可能进行海外市场跨国联合申诉,把反倾销作为维护不同市场、保护细分市场(价格歧视)的工具。如果申诉者与外国竞争者合作,公司还可以通过共谋获得额外的利润。
由于产业升级等原因,美国只有一家彩电企业,规模小,即使对中国反倾销成功,也有可能得不偿失,看来美国对中国彩电反倾销另有缘由。日欧彩电企业在美国市场占有不小市场份额(日本、欧盟在墨西哥还设有企业),且美国市场相对比较统一,市场容量也很大,增长稳定,对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很有吸引力。因此,从2001年以后中国企业集中资源开发美国彩电市场,使日欧一统美国市场的局面大大改观,特别是2002年以后形势有了很大变化,中国彩电企业如长虹、康佳、创维等向美国的彩电出口量均大幅上升,远远超过平均增幅,这显然威胁到一些既得利益的国外同行,打破了跨国公司在美国市场的原有份额,直接给欧洲跨国家电巨头的利益造成巨大威胁。因此,这场诉讼表面为美国本土企业争夺美国市场,实质上是欧洲跨国公司遏制中国彩电企业,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原有市场地位的重要手段。申诉方美国五河电子公司实际为飞利浦控股,另两家美国劳工组织也都与飞利浦、汤姆逊等欧洲彩电巨头瓜葛颇深。因此,本案表面上是美国企业保护本土市场,但实质上是跨国公司维护全球彩电市场的原有格局。欧洲企业早已感受到中国彩电业的强大竞争压力,15年前就利用反倾销手段成功阻止中国彩电在欧洲市场的扩展。现在,中国企业已成为他们在美国市场扩张的强劲对手,因此重施故伎。另一方面,中国彩电业的高速发展也对日资企业构成极大的威胁,尤其在美国市场,中国彩电企业正与日本公司展开面对面的激烈竞争。由于成本及质量等原因,日资企业基本撤出美国本土转到墨西哥等国家办厂,但中国彩电企业无论在整机还是前端部件产品的研发制造方面与之相比仍有相当强的竞争力,对日资企业构成很大威胁。日资企业尽管在墨西哥生产彩电,但中、小彩电竞争力仍不及中国彩电,同时在大屏幕彩电及数字彩电等方面也无法将中国企业甩在身后。日资企业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阻挠中国彩电企业进一步扩展市场,在幕后对该案推波助澜也是可以想象的。而且美国即将开始数字化彩电的更新换代,这一市场容量预计将达8000万台左右,如果挤出中国彩电将减少一个不小的竞争者,这无疑会进一步加强欧日对中国彩电反倾销的动机。
五、结论与启示
回应反倾销能使一件反倾销不断在其他国家蔓延,产生多件反倾销案,而且使反倾销指控产品高度集中,导致更多的国家因此加入到反倾销行列,特别是使反倾销的“新使用者”能迅速成为国际反倾销的主力军,并导致反倾销措施越来越强,特别是由于中国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更容易使反倾销成立,中国更成为回应反倾销的首要目标国,对此我国要高度重视,加强回应反倾销的研究。
中国如何有效应对回应反倾销?本文认为:①中国企业要加快对外投资的步伐,特别是在对中国回应反倾销国家及其一体化成员国建立生产基地,以此规避反倾销;②加强国际反倾销重点指控产品特别是回应反倾销指控产品的监控,尤其对外国对中国回应反倾销特别是重点产品的监控,并提出预警;③要监控对中国回应反倾销案的产品出口,即使要进行贸易转移,也要避免过于集中、对单一市场出口大量增加,防患于未然;④要与竞争对手友好相处,打破竞争对手与反倾销实施国的合谋动机,如有合谋行为应加以揭露。要加强与利益共同体的沟通和联系,改善关系;⑤由于中国对外反倾销的历史不长,也是国际反倾销的“新使用者”,应充分利用回应反倾销原理,积极学习回应反倾销,特别是对国际反倾销频繁回应的产品,要根据中国产业需要和实际损害的情况,进行反倾销模仿,节省成本,提高我国对外反倾销效益,发挥中国对外反倾销的威力;⑥中国企业家要把更多精力放在反倾销模仿和反倾销诉讼活动中来,要加强反倾销的国际合作。
收稿日期:2004-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