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证券市场专业会员法律制度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美国论文,证券市场论文,法律制度论文,会员论文,专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及其意义
专业会员法律制度是美国证券市场特有的一项制度,各证券交易所对它的普遍采用使之成为美国证券市场的一大特色,其设立依据和功能对稳定和繁荣美国证券市场有重要作用。研究它对我国同样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第一,近年来,我国部分企业的股票陆续在美国发行和上市,(注:目前,中国企业到美国发行和上市股票主要有二种途径:第一,采用ADRS形式到美国发行和上市股票;第二,在香港发行、上市H 股的同时发行美国存托凭证(ADRS)。)证券法的属地原则决定我们必须了解包括专业会员制度在内的美国证券法律制度(知法),才能遵守(守法)并利用其维护自身权益(用法);第二,它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完善有重要启示和借鉴作用。特别是从中美对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和连续性的态度及其对策的比较中来反思我国现行的决策和操作不无裨益。(注:在股市流动性方面,目前我国只有占上市公司股本结构约20%的社会公众股上市流通(约占50%的国有股和占30%法人股不上市流通,称之股权沉淀。),近年来,银行利率连续下调及其它因素的影响,投资者转向股票市场,股票市场形成卖方市场,“股票热”带动的股票交易频繁,表明现阶段我国股市的流动性状况良好。但是随着股市的进一步改革与发展,在特殊经济环境和特定股票上,流动性的问题将会出现。而美国股票市场属买方、卖方共同市场,某种股票交易频率不足,其流动性就难以形成,专业会员有助于维持市场流动性;在股市持续性方面,我国为避免股价涨(跌)幅度过大,实行“涨跌幅度停板制”,即某种股票价格在某交易日内涨幅或(跌幅)超过10%(包括10%时),该种股票在此交易日内便停止交易。而美国除对股价涨跌幅度作出一定限制外,还利用专业会员干预市场,避免涨跌幅度过大,并在此前提下,实现股票的连续交易。关于比较中的反思,作者另文阐述。)本文是对其研究的一次尝试,抛砖引玉,以期同仁对此作出更完整、更深入地研究!
二、专业会员的概念、法律特征
专业会员(Specialist),是指为确保证券市场公开、有序和竞争性运作而设立的、在交易所取得会员资格、负责若干种特定股票交易、兼有经纪商和自营商等职能的综合证券商。(注:Specialist正确的译法有两种:其一,译作“专业会员”,持这种译法的作者和著作主要有:余雪明著《证券交易法》,(台)证券市场发展基金委员会编译,1985年版,第85页;马忠智主编《证券市场筹资必读》,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年4月第1版,第232页,等等;其二,译作“特种会员”, 持这种译法的作者和著作主要有:陈大钢主编《中国现代证券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4年9月第1版,第81页,等等。本文采取第一种译法。)
作为一项美国证券法律制度,它最初规定在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1节(b)款中,之后通过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United State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ission,以下简称SEC)的行政规则和证券交易所的自律规则逐步得到完善。
专业会员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专业会员是证券商。证券发行人、证券商、证券投资者等共同构成证券市场主体。专业会员在性质上属证券商。证券商是依法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和法人。作为证券市场主体要素之一,以其中介地位发挥促进证券发行和流转的枢纽功能。各国出于交易安全考虑,都要求证券商必须获得法定资格才能从事证券经营业务。根据美国1986年《统一证券法》第204条(b)款规定,证券商在考核后注册成立。作为证券商的专业会员亦不例外。认清这一特征有助于消除我国长期以来因字面翻译对其造成的误解。(注:我国的一些经济类刊物中将Specialist译作“特设专家”,此译法欠妥,一则容易掩盖其会员证券商性质;二则在证交所内,例如NYSE,有一类人员称之为market professionals(可译作市场专家),从性质上看,它属于场内场务执行人员而非会员,与Specialist有本质区别。鉴于此,笔者为认不应将之译成特设专家。)
第二, 专业会员是综合证券商。 综合证券商(IntergratedSecurity House),是证券商的一种,它是指同时具有证券承销、证券经纪、证券自营以及其他证券经营职能的证券商。证券商在进行证券经营业务时主要执行三种职能;证券承销职能、证券经纪职能和证券自营职能,执行上述三种职能的证券商相应地称之为证券承销商、证券经纪商和证券自营商。各国依对证券商职能划分及各种职能是否兼营,对证券商的分类在立法上有二种主张:一种称之为证券商分业主义。在此主张下,各类证券商严格恪守其业务范围,不得兼营。我国台湾地区是这种制度的代表;(注:台湾《证券交易法》第101条规定, 证券自营商或证券交易所会员,与证券交易所会员,与证券交易所订立的有价证券集中交易契约时,应具有证券自营商或证券经纪商的一种身份,证券商不得兼业。)另一种称之为证券商合业主义。在此主张下,证券商可以兼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职能(特别是同时具有经纪职能和自营职能)。英国在伦敦城“大爆炸”(big bang)之前,(注:伦敦城是指方圆1.6平方英里的伦敦金融区,有76个国家的527家银行。 英格兰银行与伦敦证券交易所等也设于此。可以提供包括银行、律师、会计、印刷、计算机专家与投资顾问,证券发行等综合服务。“大爆炸”(big bang),原系天文学术语,喻指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于1986年10月27日起厉行的一次全面革新。)采取的是分业主义,实行证券商“单一资格制度”(Simple Capacity System),证券经纪商(broker)和证券自营商(jobber)之间职能有明确区分,不得兼营。“大爆炸”之后采取合业主义,实行证券商“双重资格制度”(Dual Capacity System),取消经纪商和自营商之间界限,原经纪商可以从事自营业务,原自营商也可从事经纪业务。由于证券商分业主义效果的不理想,(注:对证券商分业主义弊端之批判,详见雷勃《投资原理与实务》(台),第121、122页。)各国大多采用证券商合业主义,在此主张下,证券商可以是综合证券商。目前,综合证券商已成为国际证券业发展的一种趋势。(注:参见余雪明:《证券交易法》, (台)证券市场发展基金委员会编译, 1989年版,第63—64页,第130页。)
美国是采取证券商合业主义的国家之一。(注:美国1934《证券交易法》(注释)七:分业经营,规定:“证管会同时被指定负者研究经纪与自营功能完全分业经营之必要性与可行性。此项报告业已完成,并提给国会。依该报告,证管会不认为分业经营有任何的必要性”;197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证券法修正案》,规定任何符合条件的证券商均有权为证券交易所会员,而且可以在场内进行双重交易(代客交易与自营交易)。)在此制度下,专业会员是综合证券商,(注:台湾学者余雪明在其著作《证券交易法》中将专业会员视作一种新型自营商,可能基于这种考虑:专业会员从传统自营商逐步演化而来,其功能主要依赖于其自营职能来完成。笔者认为将其视作综合经纪商更为恰当,因为专业会员同时具有可能造成利益冲突的经纪职能和自营职能。尽管1936年美国曾考虑将专业会员经纪职能和自营职能分开,结果认为利大于弊而维持。)它既有经纪商职能,又有自营商职能,从而有别于单一职能的经纪商和自营商。并且,专业会员的每一具体职能与单一职能的证券商亦有所不同:就经纪商职能而言,一般经纪商直接接受公众委托并且要奔走全场,其报酬是顾客支付的佣金,而专业会员不能直接接受公众委托,它只能接受经纪商传来的委托,也不必奔走全场。其报酬是经纪商支付的佣金,由此可知,此时专业会员是“经纪商的经纪商”(broker'sbroker);就自营商职能而言,一般自营商不对公众负责,只追求利差以谋求自身利益,虽有造市作用,但不可高估。而专业会员除追求利差外,还可以通过长期持有特种股票,获取红利以谋求自身利益。它同时要对公众负责,维持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和连续性,不致使股票无人应买(或无人应卖)或者股价涨幅突然过大(具体论述见第二部分)。其造市作用显著。
第三,专业会员是在证券交易所取得会员资格的证券商。证券商在促使证券流转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一级市场上发行的证券要在二级市场上流通,或是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厅内证券商进行,或是在场外交易市场(Over-the -counter,也称店头市场,以下简称OTC市场)买卖证券。 对于前种方式而言, 证券的买卖必须通过取得交易所会员资格(membership)的证券商进行。证券商通过一定程序取得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专业会员是已在交易所取得会员资格的证券商。以纽约证券交易所为例(英文缩写YSE,以下简称NYSE)自1953年以来, 将会员席位固定在1192个,专业会员约400多名,分别隶属于67个证券公司, 专业会员人数约占整个会员总数31%。这一特征可使之与场外交易市场中维持市场的自营商区分开来。在美国的OTC市场不存在专业会员的设置, 而存在表示对一证券经常两面报价的自营商发挥造市作用,而专业会员发挥造市作用是在证券交易所(有形交易市场)来进行的。
第四,专业会员是负责若干种特定股票交易的证券商。交易所大厅内的专业会员被指定分配负责若干种特定股票(Specific Stocks )的交易。例如,1983年,NYSE有409个专业会员,分为57个单位, 平均每一单位处理27种股票;美国证券交易(英文缩写AMEX,以下简称AMEX)有200个专业会员,分属27个单位,每一单位处理27种股票。 资力雄厚的专业会员可负责几十种特定股票交易,资力薄弱的专业会员负责一种到几种特定股票。专业会员要负责这些股票交易的市场流动性和连续性(具体论述见第二部分)。此特点也有别于OTC 市场中的维持市场自营商,专业会员通常独占特定股票的交易,而维持市场自营商则需在一种股票与各个同类商号竞争(通常每一股票有二个到十个证券商)。此特点同样有别于英国伦敦城“大爆炸”前的jobber和“大爆炸”之后的双重资格证券商,因为jobber没有经纪职能,而双重资格证券商不负责特定股票(specific stock)的交易。
第五,专业会员是承担维持证券市场公平、有序和竞争性运作的特殊义务的证券商。这是特征四的延伸,分别负责不同特定股票交易的专业会员一起共同承担维持整个市场公平、有序和竞争性运作的特殊义务。NYSE大厅权威指南对此的表述是:交易所专业会员解决了交易市场上专业会员登记负责特定股票的质量问题……专业会员必须确保证券市场的公平(fair )、 有序(orderly )和竞争性运作(competitivelyoperate)以及在那些证券上与其他证券市场的竞争。 公平的市场是指没有操纵性和欺诈性的商业行为;有序的市场是以正常、可信赖的运作和价格的连续性、深度为特征,在这种市场中,价格的变动伴着合适的量的变动, 不合理的价格变动应当避免。 (注:See
the
NYSE'sFloor Official Manual,Published by Market Surveillance. TheMannual,ProvidesadescripitionofSpecialistresponsibilities and defines in detail the character ofspecialist dealings.)
综上所述,专业会员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不仅把专业会员与美国国内证券市场上的其他证券商区分开来,而且把它与他国的类似证券商区分开来,从而使之成为美国证券市场上的一项特有制度。(注: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美国专业会员证券商的设置,但严格来说都有所不同。德国的Amtliche Kursmakler也专门处理若干证券的买卖, 但原则上不为自己利益计算而买卖,小额参与有助于安定的也被认可;阿姆斯特丹的特种证券商也被分配处理不同种类的证券,通过接受其他会员买卖的订单而获得报酬。)该制度自产生以来便在美国证券市场上被广泛采用。目前全国性的最大的两家证交所NYSE,AMEX都采用了专业会员制度;美国国内最主要的五个地方性(regional)证券交易所:波士顿(Boston)证交所、芝加哥(Chicago)证交所(前身是中西部证交所)、 辛辛那提(Cincinati )证交所、太平洋(Pacific )证交所、费城(Philadelphia)交易所中,除辛辛那提证交所外,其余的都采用了专业会员制度。专业会员制度成为美国证券市场的一大特色。
三、专业会员设立的法律依据及其功能
经济立法必须反映和遵守经济规律,证券立法亦不例外。专业会员在美国证券市场设立的法律依据是证券市场流动性和持续性。现分述如下:
(1)市场流动性(Liquidity)。它是指证券买卖数量的多少而使证券易于变现的性质。(注:余雪明:《证券交易法》,台湾证券发展基金委员会编译,1989年版,第84页。)在证券市场上某种股票可能无人应买(或无人应卖)或买卖不均衡(表现在买卖双方在价格、数量上的差异而无法达成交易),此时维持市场的均衡需要第三者充当拍卖师来清算市场,其理论基础是新古典(neoclassical)学说代表人之一瓦尔拉斯倡导的竞争均衡理论(the Theory of Competitive Equibria),其特征在于:强调竞争均衡严重依赖于拍卖师式的角色来清算市场。同样地,具有社会性组织特点的证券市场十分典型需要拍卖师的清算来维持竞争均衡。(注:See the New Palgrave Dictionary of Money &Finance,the Macmillian Press Limited,1992,Page 508.)证券市场流动性的最大好处在于使投资工具迅速变现,从而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2)市场持续性(continutity)。它是指证券买卖价格之间的大小而有助于维持市场安定的性质。(注:余雪明:《证券交易法》,台湾证券发展基金委员会编译,1989年版,第84页。)美国学者特威雷斯(Richard J.Tweles)和布莱德利(Edward S.Bradley)在《股票市场》一书中提出了徇市场持续性的四个判断因素:①市场交易频繁;②买进卖出报价差距甚微;③执行委托迅速;④交易价格波动不大。证券市场持续性的最大好处在买进卖出报价的差价合理,价格波动不大,从而有助于维持证券市场的安定。
在证券交易市场的流动性和连续性方面,美国的主流观点认为,许多上市公司证券的交易频率不足,以至难以形成持续性的证券交易市场,这是该功能存在的潜在危险。因为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不可能全部具有现实的市场能力,一旦交易短少,持续性证券交易市场功能不能显现。为克服这一缺陷,美国的一些证交所采取了专业会员制度,一方面只要有流通需求,任何时候都可以迅速成交;另一方面,当市场需要时,由专业会员以自营方式调节证券的市场能力。
专业会员的功能,至少从理论上说是确保证券市场流动性和连续性,具体来说:
(1 )在维持市场流动性方面:当某种股票无人应买(或无人应卖)或买卖不均衡时, 专业会员需出面维持市场。 一个典型的事例是:1950年中期,艾森豪威尔总统心脏病发作,造成投资人恐慌,只有卖出,没有买进,专业会员明知亏本也要大量买进,实现造市功能。
(2 )在维持市场持续性方面:股票买卖双方的要价可能相距甚远,供求关系推动股票大幅涨跌,造成价格大的波动,不利于股市的安定。此时专业会员必须根据交易情形,制定价格,参与交易,以避免股价的涨跌辐度过大,难以形成价格的持续性。例如:在证交所上市的某种股票价格为每股50美元,由于买进多于卖出,供求关系推动可能使股票价格涨至每股55美元,但是如果有专业会员的干预,价格就不会涨这么多。例如,专业会员把某种股票价格定为最高进价50 1/2美元,最低出价为50 3/4美元,差价为1/4美元(交易所允许范围), 如果买的指令多,股票价格上涨,差价超过1/4美元时, 此时专业会员为稳定市场必须充当卖主卖出股票。
上述两方面的活动受制于专业会员的造市功能,即是说,专业会员冒着吸收或产生自己帐户上的股票存货的危险消除暂时的不平衡,制定价格、参与交易以平衡股票的需求。
专业会员上述功能的发挥和活动的完成依赖于专业会员对特定股票交易信息的独占。其独占信息的载体从历史上看是一本小册子(book),(注:目前,这种小册子已被更先进的电子装置替代,但这和小册子相比,只是形式上不同而已,无论是电子装置,还是小册子,专业会员都实现了信息的独占。从历史上考察小册子有助于理解专业会员对信息的独占。)它是一种老式的活页笔记本,左页记载着买主的报价,最低价格列在该页最上方;右页记载着卖主的报价,最高报价列在该页最下方。通过掌握股票交易的信息,专业会员相时而动,以自营职能,维持其市场的流动性和连续性。
四、对专业会员的监管
(一)监管的必要性
从专业会员的设立依据来看,专业会员承担两方面义务;当特定股票的交易能通过市场形成市场流动性和连续性时,专业会员应承担消极地不干预市场的义务;当不能通过市场形成市场流动性和连续性时,专业会员应承担积极干预市场的义务以形成市场的流动性和连续性。这两种义务之间有明确的界线。
但是,专业会员无论如何也是为自己利益(self-interested)计算的证券商,其有可能为了自己利益而越规操作,违反其本应承担的义务,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当市场不需要干预时而进行干预;其二,当市场需要干预时而进行不适当的干预(干预的程度和范围不合理)。加之其对信息的独占,使越规操作更加隐蔽化。为了除弊趋利,发挥专业会员预期功能,对之加强监管十分必要。
(二)监管的具体表现
美国对专业会员的监管分法定型监管和自律型监管两方面,现分述如下:
1.对专业会员的法定型监管
法定型监管是指通过立法的形式对专业会员进行监管。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通过联邦证券法进行监管。最为典型的是1934 年《证券交易法》,该法第一次规定在设立专业会员时必须加强监管。根据该法第11节(b)款精神,确立了以下监管原则:
1)必要合理性原则,即专业会员干预市场时是必要的, 并且干预的程度要合理;
2)强制公开原则,在一般情形下, 专业会员通过保有“小册子”独占信息,不对外公开。但在特殊情形下,可强制要求其公开小册子内容;
3)经纪商职能限制原则, 专业会员作为综合证券商具有经纪商职能,为了防止专业会员滥用信息,规定其从事经纪商职能时只能接受限价委托和市价委托。
(2)通过SEC行政规则进行监管。1964年SEC制定规则, 加强了对专业会员的监管,由于SEC的特殊性质,SEC规则属行政规则,其性质是法定型监管。SEC规则11—b规定:允许某个证交所采用专业会员制度,如果证交所采纳了一系列规则,这些规则应包括:
1)专业会员有足够的资本金(目前要求专业会员最低资本金为100万美元,而在1987年“黑色星期一”之前,只需10万美元);
2)对专业会员的交易加以限制, 专业会员的交易必须有合理的需要性以维持公平、有序的市场;
3)为有效率地和有组织地对专业会员的活动的监管提供程序。 此外,SEC规则还规定当证交所未能有效处理违反义务的专业会员时,SEC可直接对其加以处分。
从SEC规则可以看出,专业会员制度是一项任意性法律制度, 它并不强制每个证交所都采用此制度,事实上仍有包括辛辛那提证交所在内的几个地方性证交所仍未采用此制度。从已采用此制度的证交所来看,也有时间的先后之分,并非同时采用。但是此制度一旦被采用,它又具有强制性特点,必须对专业会员加强监管。
2.对专业会员的自律型监管
自律型监管,是指证券业自律组织(Self -RegulatingOrganizations,SRO),通过制订行业规章(Regulation), 对专业会员的监管。(注:美国证券市场中的自律组织包括:NYSE、AMEX、全国证券商协会(MASD )、 地方性证券交易所(the
regional
stockexchanges)、芝加哥斯权交易所(CBOE), 其中采用了专业会员制度的交易所都制定了行业规章对专业会员进行监管。)在众多的自律型监管中,以NYSE对专业会员的自律型监管最具有代表性,现以之为例,加以阐述。
NYSE对专业会员的自律型监管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确定专业会员的确认性义务和消极义务。 自律规则要求专业会员交易时应尽可能消极(消极义务),仅仅当买卖双方供求不平衡时才履行其确认性义务。 特别地,专业会员的确认性义务(AffirmativeObligation)是指其应该维持其所负责的特定股票的公平和有序的市场。这意味着专业会员以自己的帐户通过合理程度的交易,减少供需之间暂时的不平衡,以合理的深度维持价格的流动性;消积义务(NegativeObligation)是指要求专业会员的所有买卖必须达到“合理性需要”(reasonable necessity)标准。NYSE Rule 104 条规定:专业会员为自己直接或间接利益之买卖,除为零数买者外,以维持市价公平及市场秩序为限。为预防专业会员利用特别信息进行交易,保证证券交易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的实现,NYSE 对其自营买卖股票时作了此特别限制:1)不得开出与客户市价委托同方向的要价或出价;2 )不得提出与客户限价委托的限价相同的要价或出价;3)不得为自己作对应买卖;4)不得在同一笔交易中同时充当经纪商和自营商;5 )不得为其他会员的自营买卖停住股票。所谓停住股票(stopping stock)是指专业会员向其他会员保证最低或最高的成交价,使其他会员可以努力改善执行价格而不必担心错过市场的行为。
此外,NYSE还制订了专业会员的职业道德准则,主要包括:1 )不得担任其负责股票的发行公司的高级职员或董事;2 )不得参与其所负责股票发行公司的代理竞争,不得卷入经理集团与不同意见集团之间的争议;3 )不得拥有其负责股票发行公司的控制证券或成为该公司的主要股东;4 )不得接受其所负责股票发行公司所给予的中介费或其他报酬;5)不得与其所负责股票发行公司从事任何商业交易。
(2)设立专门的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监督。NYSE 设立了若干对证券交易活动进行监管的部门,其中以市场监督部对专业会员监督职能最为突出。市场监督部的首要职能是数据监管和对与内幕交易、市场操纵、专业会员义务(包括确认性义务和消极义务等方面有关的滥用行为进行调查。)
在美国,由于设立了先进的市场间信息监控系统(ISIS),(注:市场间信息监控系统(ISIS),是一个拥有超过250亿条信息, 包括当前的、历史上的联合交易、 报价、 清算等数据在内的庞大的数据库。ISIS包含所有通过纽约自动交付系统(automated delivery system )的所有确切的订单以及和NYSE有关的程序交易的数据。)并且NYSE要求专业会员的有关交易信息必须通过电子传递,这些信息数据与ISIS结合在一起供分析之用,便利市场监督部门的职能得到充分、有效、及时的发挥。其对专业会员的监管表现在以下方面:1 )监督分析人员特别要审查价格流动性、深度以及专业会员参与交易活动的范围和程度;2 )在一年之内,要对专业会员在社会众股中的表现进行多次审查(至少八次)。此外,证交所收到的来自公众、零售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证券商、上市公司等对专业会员活动的质询也要作补充审查;3 )专业会员的拍卖行为要受到交易厅官员及资深的市场专家监管。
(3)通过专业会员评估调查表反馈专业会员表现。NYSE 实施专业会员表现评估制度,将制作好的专业会员表现评估表(SpecialistPerformance Evalution Questionnaire,简称SPEQ )交由与专业会员有充分接触的交易厅经纪商来填写完成,以保证对专业会员行为公正的评估,通过SPEQ的信息反馈,了解专业会员的表现。
(4)对违反自律规则的专业会员予以处分。 专业会员如果违反自律规则,将受到不同程度和不同种类的处分,严厉者将取消其专业会员资格。例如,1987年10月“黑色星期一”后,NYSE取消了某些会员经营11种股票专业会员资格,因为他们没有履行其维持市场流动性和连续性的职能。
从上述对专业会员的监管来看,它体现了法定型监管和自律型监管的结合,反映了近年来美国证券市场管理模式从传统的法定型监管转向法定型监管和自律监管相结合的趋势。
五、结论
由此可知,专业会员是证交所为追求市场理想状态而对会员证券商的选择。正确评估专业会员作用,应分三个层次论述:
(1)专业会员在证券市场上发挥着重要作用。 专业会员在维持证券市场流动性和连续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也是美国的主要证交所采用此制度的最主要原因。专业会员在以下二种情形下的作用尤为突出:
其一,在特殊经济时期稳定股市。专业会员的职能可以起到稳定股市的作用,股市稳定带动经济的稳定同样具有积极意义。(注:历史上有股市影响经济的实例,1929年10月24日“黑色星期四”,股市崩盘一般都认为是1929—1933年经济大恐慌的导火线,还有人认为股市崩盘击挎了人们的信心,也即是说股市暴跌是大恐慌的主因。而因1927年的衰退与1949年更严重的衰退都因股市没有大幅下降而稳定了经济。)
其二, 对特定股票有重要作用。 对于流动性差的股票(illiquidstock),专业会员的造市功能更加突出, 伦敦城“大爆炸”影响使得流动性差的股票几乎无人交易,不得不求借于美国的专业会员制度。(注:See The New Palgrave Dictionary OF Money & Finance.theMccmiblan Press Limited,1992,Page 204.)1991年伦敦证券交易所提出新的改革建议, 对于 1700 家二、 三流上市公司实行独家交易商(sole trader),这是基于美国专业会员制度模式提出的改革建议。 (注:参见《浅析伦敦股票交易所的“新制度”》,载于《证券市场导报》,1991年9月第2期,第54页。)这实际上是美国专业会员制度在英国的翻版,“墙内开花墙外香”的经验再次证明了专业会员的重要作用。
(2)专业会员的作用受到了挑战。 专业会员面临最大的挑战是其在特殊市场环境下维持市场流动性和连续性的能力。当一个令人难以容忍的市场不均衡出现时,专业会员只得请求批准停止交易。例如NYSE平均每天的股票成交量是1.65亿股,每股价格大约37美元。在这种情况下,很少有专业会员有这种能力发挥其作用。( 注:See The New Palgrave Dictionary of Money & Finance. The Macmillan Press Limited,1992.Page 508.)从专业会员的交易参与率来看,1983年以前几十年中其交易参与率曾高达90%,1983年,其参与率在NYSE为20%, 在AMSE为12%,交易参与率有了明显下降。之所以其交易率下降,主要是因为 80 年代以来机构投资者和巨额交易的增加, 巨额交易(blocktrading,以一万股为交易单位)。在80年代迅速增加,1982 年占NYSE的20%。在专业会员资本有限情形下,一些较大证券商(包括投资银行)代为寻找转帐交易,或自进买进或卖出,形成所谓“楼上自营商”(upstairs dealer),因而专业会员的作用有了下降。
(3)专业会员的作用加强期待着大的证券商的出现。笔者认为, 近年来机构投资者和巨额交易的增加,使专业会员的交易参与率有了明显下降,这只能说明专业会员的作用受到了限制,而需要其发挥维护市场流动性连续性的功能依然没有降低。因为“楼上自营商”绕过专业会员的交易,可能对市场流动性和连续性起更大的消极作用。这正好表明专业会员的作用亟待加强而不是减弱。
专业会员作用的加强除通过外部的监管外,还需要走自身发展之路。途径之一便是组建大的证券商,这既有国外经验可借鉴,在国内又具有现实性和可能性。就前者而言,英国伦敦城“大爆炸”原因之一便是机构投资者增加,限制了自营商做市的能力。“大爆炸”通过自营商与做市商合并,以及国、内外银行介入证券业,形成大的证券商,使矛盾得以化解;(注:See The New Palgrave Dictionary of Money & Finance.The Macmillan Press Limited,1992.Page 202—204.)就后者而言,证券商之间可以购并形式形成大证券商,加之美国银行业已经局部介入和未来的全面介入证券业,(注: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银行法》(格拉斯—斯提格尔法),禁止商业银行介入证券业,实行银证分离原则。近年来这一原则逐渐被突破。1989年1月, 联邦储备局批准了花旗、大通等五大商业银行的申请,允许这些银行直接包销企业债券、股票;1995年,美国众议院执行委员会主席卢奇提出《金融服务业竞争法案》,试图修改60余年来严格区分银行与证券业务分离的《银行法》,允许商业银行全面介入证券业,虽未被通过,但大的投资银行反对态度日渐暖昧。由此可知美国商业银行业介入证券业是大势所趋。)大的证券商形成是应有之义。毫无疑问,在证交所取得专业会员资格的大证券商将使其维护市场流动性和连续性的作用大大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