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业发展、创新与政府规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零售业论文,规制论文,政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本世纪初以前,各国政府对零售业的干预主要是征税、维持治安、保证交易活动的自主性和公平性。为了规划市场,方便交易活动,也对零售网点设置进行干预,如,开辟主要街道,将商店集中起来。本世纪30年代尤其是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百货店发展基本成熟,超级市场、连锁商店迅速兴起,零售业相继出现“二次”和“三次”革命。商店数量、类型增加,交易方式多样,市场竞争激烈。政府对零售商业的干预增加了规范组织和经营方式、抑制垄断和促进竞争、推进零售业现代化、提高零售业组织化水平等内容。管理或干预手段也趋于多样化,除行政手段外,还普遍采用法律、经济手段。
政府规制零售商业的总体目标是减少零售业发展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促进零售业健康发展。组织化与企业规模、经营方式多样化、网点布局、零售业现代化以及国内市场的对外开放与保护,是政府规制的主要方面。
一、组织化与企业规模
通过单体规模扩大或企业合并、重组及进行经营上的联合,提高企业组织化程度,是零售业发展、创新的主要成果。零售业组织化从形式上看主要有:建立大型百货商店、超级市场或组建零售集团、连锁店、郊区购物中心等。从内容上看,多数都采用股份制的方式,通过资本集中而扩大规模。零售业的组织化表现为企业规模扩大、大型企业数量增加及规模不等的企业组成集团,实行优势互补结成利益同盟。市场竞争是推动企业组织化的内在原因,零售业组织化程度提高后首先表现出来的就是市场竞争力提高,规模越大,竞争力越强。反之,组织化程度低的企业竞争能力相对下降。这样,就出现了市场竞争的不平等现象,这是零售业组织化过程中的一个主要问题。连锁商店、超级市场及一些大的零售集团都有内在的、科学的组织和运行机理,企业组织化的过程,也是规范化、标准化的过程,零售业“周期理论”就从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这一问题。
不容置疑,零售业组织化有利于提高流通力、降低流通费用、提高商品流通的现代化水平和作用,政府应采取积极的态度推动和规范。
首先,合理选择零售业组织化形式,适度推进组织化。虽然在北京、广州等地出现了大型零售商店“过热”、“过剩”的现象,但是,规模扩大不等于组织化。从总体上看,我国零售业的组织化程度仍然比较低。在“过剩”的情况下提高组织化程度,除了严格大型百货商店的审批外,还应该对“多余”的商店进行疏导,以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和恶性竞争,有效利用现有资源,这也是政府规制的内容。日本零售业组织化中的一个特征是综合超级市场的发展速度快于大型百货商店,这主要是因为超级市场与普通消费者更接近,成本低,价格便宜,为消费者所喜爱。按我国的人均收入和消费水平,发展超级市场更实际一些。所以,在大店的建设和审批上应该对超级市场有所倾斜。近两年,我国一些大中城市的大型零售商店组建零售集团比较流行,如大连的十几个大店分别组成了三个集团。这种组织化方式的意义在于大型百货商店多为国有企业,组建集团后可以避免相互间恶性竞争。更重要的是先入为主,占领市场,保证国有商业发挥主导作用。连锁商业是“本世纪零售业的最重要发展”,具有广泛推广的意义,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规制的重点应围绕“米袋子”工程发展粮油食品连锁店,围绕“菜蓝子”工程发展蔬菜副食品连锁店,并在发展过程中给予一定的补贴或低息贷款。
其次,抑制垄断,促进平等竞争。各国规制零售业组织化过程中对出现的垄断现象主要采用法律手段。其共同特点是:1.限制大型零售企业的竞争能力。如日本的《大店法》和其他国家反垄断的一系列法案。2.扶持、保护中小型零售企业。本世纪30年代到70年代间,美国、日本、法国等基本完成了抑制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规体系。而且,在政府体系中还通过专门的“委员会模式”来处理这些问题。我国提高零售业组织化程度时间不长,但发展速度快,遇到的问题不少,需要在现有法规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逐步完善反对垄断、促进平等竞争的法规体系。(1)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为界定的基础上, 尽可能对大的商店从审批、规模、开业、营业等方面进行界定,制定有约束力的政策措施。同时,对小型企业也要分门别类,制定相应的法规和政策。(2)加强法规的执行和实施力度。 应在行业管理部门设立相应的机构,专门处理这类行为。(3)在发展变化中根据需要对法规及时调整。
二、经营方式
百货商店、超级市场、连锁商店、购物中心、方便商店等,是在一定组织形式基础上所采取的经营方式。政府进行规范,首先要制定企业组织、经营的系列化标准。如:资本数量、资本构成、企业人数、营业面积、内部组织、商品销售额、商店个数、商店设置、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等方面。企业在组织和经营中可以按照规范化的标准来进行,同时,政府也可以按照相应的标准来约束。连锁经营涉及面广、在组织过程中难度较大,容易流于形式,“连而不锁”,应作为重点进行规范。我国的实际情况与规范化的连锁经营有一定差距,因而,政府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逐步地、分阶段地实现连锁经营的规范化。
零售商店的促销性经营方式具有多样性、复杂性、模仿性、层次性和关联性等特征。其中,多样性最明显,如:会员制、折价销售、有奖销售、赊销分期付款、上门推销、馈赠销售、电视销售、网上购物,等等,五花八门,不断创新。政府应根据经营方式的特征进行规制,主要有:1.禁止性规制。如对“还本销售”、“十点利”、“巨奖销售”等不稳定的、容易引起纠纷和带有欺骗性的经营方式加以明文禁止、严厉处罚。2.标准性规制。如对会员制、有奖销售等比较成熟的销售方式,制定标准化或规范化操作程序,最后通过法律的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形式确定下来。我国商业法制化的进程不是很长,立法也不多,应在实践中不断完善。3.诱导、鼓励性规制。对一些好的经营方式,政府就通过报纸、杂志、电视等新闻媒体或行业系统积极宣传、推广。我国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政府干预滞后,往往引起了很大矛盾才进行干预;缺乏科学的依据和标准,无从下手;中央与地方、部门与部门之间责任不清,有时发生抵触。总之,企业的促销方式面对广大消费者,涉及利益主体多,社会影响广泛,应认真研究,科学规范,积极推广。
三、网点布局
零售网点布局也是随着网点数量、竞争程度、城市建设等因素而逐渐变化的。政府在网点设置和管理中应遵循以下原则或目标:1.层次性。即大店、中店、小店呈多层次宝塔型结构;市级商业中心、区域商业中心和居民区商业中心应按层次分布。2.整体性。商业网点的设置应与城市规模、城市结构、交通状况、风景名胜等相协调。3.竞争性。即合理配置竞争力,避免商店过于“拥挤”或“分散”,业态分布也要合理,以减少资源浪费。4.长远性。要从城市长远规划、商业长远发展、市场动态变化角度设置商业网点。
1995年12月,国内贸易部发布了《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规定》,就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作了粗线条的规定,北京、上海、广州等70多个城市也据此制定了相应的规定。除贯彻《规定》精神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尽快制定《商业网点法》,将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这样可以抑制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扩建零售网点的内在冲动,也有利于缓解地方保护和行政壁垒法的约束有利于提高政府规制的严肃性和规范性。第二,建立科学的、严格的商业网点审批体系,并合理分配权力。地方商业网点办公室只是商业网点的主管机构,还应成立专门的商业网点审批委员会,由政府主管部门派人参加,更重要的是要吸收行业主管部门、有关专家和消费者代表参加,通过讨论、比较作出决定,改变由一个部门审批的现象。不同层次,审批的权限也不同,大的商店要经上级部门批准,如万m[2]以上的商店由国家计委和内贸部审批等。在这方面,法国、日本都有成功的做法可资借鉴。第三,动态地、合理地进行网点规划。竞争力平衡和商业中心发展是应考虑的主要问题。如大店和大店、大店和小店、同一集团的商店比例和结构等,都涉及到市场的竞争和发展。法国政府规定,一个企业集团不能在同一区域开设三家以上的商店,以防止垄断。诸如此类,对我国有一定借鉴意义。第四,重视农村和城镇商业网点的规划,以实现市镇规划、方便群众、发挥城镇作用等多重目标。
四、技术现代化
零售业现代化是商业现代化的主体和龙头,代表了未来商业发展的趋势。除前面述及的内容外,经营和管理技术现代化是零售业现代化的核心。
经营和管理技术现代化是“零售革命”的动因和成果。8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的大中型商场普遍采用了电子货架监视系统、中心计算机存货控制和进货系统,使发出进货指令、补充货物、售货、计价、结帐等工作连续自动完成。90年代以来,开始进入条形码技术的使用、国际扫描管理、无人售货大商场出现为主要内容的第三次革命。2000年,零售商店取悦顾客的方式主要是零售剧场、联网售货亭、联网电视零售方式和个人购物数据库系统。我国零售业的技术化程度虽然相对较低,但吸收、引进、应用技术的速度十分神速。因此,不长时间我国就会接近或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
创造条件、积极助推、区别对待是政府应采取的基本态度。积极助推主要表现在:大力宣传现代电子技术;通过行政系统鼓励、支持企业采用现代技术;为企业进行技术队伍培训;为企业运用技术提供规范化的操作程序和其他标准。有些主管部门采取了一些“强制”措施,如强制运用电子计算机系统,在连锁店强制使用条码系统等。这对于提高零售业的规范化和组织化程度也有积极的意义。同时,为企业购买技术设备提供补贴或低息贷款,进行经济扶助,对促进企业技术化程度的提高起到积极作用。今后,对一些大店提出统一的技术标准(如计算机数量、应用环节、条码系统等)也是可行的。从根本上讲,还要从我国的条件出发,区别对待,如,小型商店、专业店、职工数量多难以分流的商店等,可自主推进技术化程度。
*“规制”是日本经济学界的一种提法, 是指政府从微观角度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监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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