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研究】
沙特阿拉伯恐怖主义犯罪预防制度研究*
兰 迪
(西北政法大学,西安 710063)
摘 要: 反恐怖主义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惩防结合”的思路,这是反恐维安常态化的必要保障。极端主义是恐怖主义犯罪生成的思想根源,遏制恐怖主义犯罪增长势头、预防恐怖主义犯罪的再发生应当以打击极端主义为目标,构建起兼具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双重功能的法律体系。沙特阿拉伯制定的“预防、矫治与善后关爱”制定同时兼顾了恐怖主义犯罪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需要。“预防”旨在通过面向社会公众采取普遍化的预防措施,使得具有激进化风险的危险分子逐步养成抵抗极端主义腐蚀的能力;“矫治”重在采用综合办法促使极端分子和恐怖分子放弃错误的思想与行为;为了巩固刑满释放人员的身份认同重塑效果,帮助其尽快复归社会,还需要进一步采用“善后关爱”措施。我国已在规范与事实层面实施了去极端化战略,借鉴沙特的体系化应对策略,未来还需要从制定统一的反极端主义法律、完善服刑人员的特殊处遇措施、构建一般预防的风险识别机制,以及推动去极端化的全体社会参与等方面着手改进。
关键词: 极端主义;犯罪预防;去极端化;预防;矫治;善后关爱
一、现代反恐怖策略的基本理念
(一)传统反恐怖模式的窠臼
恐怖主义并非一个新现象、新问题,它具有漫长的历史。本世纪以来,恐怖主义已然成为全人类的梦魇,世界和平的重要挑战,影响着我们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有别于普通刑事犯罪,恐怖主义是指在极端主义意识形态驱使下的个人或组织采取暴力或非暴力手段,以非战斗性目标为打击对象,旨在通过制造恐怖袭击、营造恐怖氛围、胁迫国家与社会来实现所谓“民族独立”“族群自治”或“神权政治”等政治企图的不法行为。
多数学者以20世纪90年代为时间节点将恐怖主义的历史进程切割为传统与新型恐怖主义两个时代。新型恐怖主义在宗教极端思想浪潮的推波助澜下呈现出行为主体碎片化、恐怖网络本土化、意识形态狂热化、政治目标多元化、暴力手段无节制化、攻击目标非限定化、煽动策略盲目排斥化、政治目标彻底解放化、破坏后果极端严重化等特征。与传统恐怖主义比较,新型恐怖主义的意识形态更加暴戾、方式更加极端、活动更加隐蔽、破坏力更加惊人。
迎春不在意,丫头婆子们却牙尖嘴利地给难堪,邢岫烟不得已,只好把自己的棉衣当了,换些钱来给她们打酒买点心吃。
在新型恐怖主义席卷全球之际,传统反恐怖模式即暴露出遏制能力不足的弱点。传统反恐怖模式置重于物理打击、紧急处置与事后追惩,具有“主动攻击消极防御”“重打击轻治理”与“重惩罚轻预防”的特点。此类反恐举措虽然能够暂时压制恐怖主义的嚣张气焰,但不能根除恐怖主义,甚至无法遏制恐怖主义的全球蔓延。恰恰相反,滥用武力打击会进一步导致部分地区的人口激进化,伤及无辜的“斩首行动”会为恐怖组织宣扬极端理论提供口实,向安全过度倾斜的政策会严重危及人类最宝贵的自由价值。
特别是,伴随着“伊斯兰国”在中东地区的最后一块“根据地”的土崩瓦解,作为实体化、“准国家化”和非典型化的“伊斯兰国”似乎已经被敲响了末世警钟。然而,典型意义的恐怖组织——“伊斯兰国”依旧没有消亡,恐怖主义的幽灵仍然徘徊在人类上空,成为难以排遣的阴霾。“圣战分子”回流、国际暴恐中心的转移、主要恐怖组织的合作与重组、本土激进化现象、“独狼”恐怖袭击以及仇恨犯罪、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日趋增多,标示着人类反恐维安之路任重而道远。传统反恐怖模式成本巨大、代价高昂,恐怖主义的活跃与潜伏呈现周期性交替变化,决定了“运动式”的镇压模式难以为继、无法久长。人类社会终究要在存续和发展、安全与自由之间取得平衡,那么就必须在固有理念与模式上取得创新和突破。
(二)反恐怖应坚持“惩防结合、预防为主”
反恐怖策略制定者的视野不应当局限在已然发生的恐怖袭击事件和已知的恐怖组织与个人上,更应当及于未然的恐怖危险和潜在的具有恐怖主义倾向或者可能再次实施恐怖主义犯罪的人。欲彻底遏制恐怖主义的蔓延,反恐怖策略必须坚持“惩防结合、预防为主”的基本思路。
最后,恐怖组织一般会选择年轻人比较集中的社交场所如清真寺、学校或者网络作为招募场所。网络已经成为当前恐怖组织最主要的招募渠道了,煽动者频繁地将激进的意识形态通过互联网上“聊天室”、论坛或者极端网站等向社会发布,以诱惑年轻读者去了解所谓的“异教徒”“圣战”和暴力的含义。[3]
其次,反恐怖策略应当着眼于挽救绝大多数陷入恐怖主义“泥淖”的“失足者”。典型的恐怖组织具有“科层制”组织结构的特征,包括居于核心地位的顶层领导者、组织者、中层领导人员、骨干成员,以及处于内侧边缘的积极支持者。处于结构中的何种层次、地位、承担组织的何种职务、在具体恐怖活动中分担何种角色、贡献何种力量、实施何种行为,都能客观地反映出个体的主观罪责与人身危险性的差异,从而折射出个体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基于“罪责刑相适应”的刑事基本原则,不宜将所有恐怖分子均视为“敌人”,均科处极刑。基于人道主义精神,也不应当对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设置终身监禁刑罚。除了罪大恶极者之外,对于大多数恐怖组织成员,国家依然需要秉承教育、改造和挽救的理念,促使其弃恶从善、复归社会。
再次,反恐怖策略应当注重对社会一般人的教育与防范工作。参与恐怖活动、参加恐怖组织或者为恐怖组织给予积极支持和专门协助的人毕竟属于社会的极少数。一般而言,恐怖主义的边缘总会围绕着一些态度暧昧的消极支持者,这些人是可能被招募或激进化的危险分子。他们或者对党和国家的政策有误解,对社会有敌视倾向;或者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为极端组织提供过少量资金、物资,对组织成员进行庇护、隐匿;或者在某种极端的民族情绪作用下,对其他民族怀有歧视、偏见和排斥;或者受到宗教极端主义的蛊惑,在日常活动中流露出保守、固执、狭隘、偏激的极端表象。这些人员不应当成为重点打击和镇压的对象,而应当纳入预防和监督的体系范围之中,视作可以拉拢甚至依靠的对象。故而,要注重对这些人员的教育工作,避免他们步步滑向“深渊”;同时还应当特别注意教育的方式、方法,防止把他们“推向”恐怖组织。
最后,惩罚不是反恐怖的终极目的,而是实现恐怖主义犯罪预防的必要手段。严格依法惩罚恐怖罪行的实施者,有助于吓阻社会上的潜在危险分子,预防恐怖主义犯罪的再发生。但是单纯的刑罚威吓和武力的“肌肉”展示,只能起到消极的一般预防作用。既然恐怖主义犯罪是对社会共同体的基本认同的挑衅,恐怖袭击会造成人们对基本规范的动摇,对国家保护人民能力的怀疑,那么就应当从重塑人们对法治精神的信心和对法律规范的确信,恢复人们对法的忠诚和对公民责任的认知的角度出发,实现对社会的积极的一般预防。惩罚只达肉体,预防却要触及心灵。惩罚是实现预防的必要手段,但绝非决定性的力量。
(1)从表中看出超重肥胖组、甘油三酯、高密度脂蛋白异常检出率分别为6.26%,16.02%和58.2%与正常体重的TC为1.85%,TG为4.43%。HDL-C为45.76%比较差异均具有显著性P﹤0.05。超重肥胖组低密度脂蛋白异常检出率为1.56%,正常体重低密度的异常检出率分别为1.11%,两组之间差异无显著性。
(三)新反恐怖策略的理念与构造
1.基本理念
现代反恐怖思维强调,应以对恐怖主义罪因形成机理的正确认知为前提,以社会的、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心理的和军事的等多元方法相互调和、综合施策为基本方略,以遏制恐怖主义蔓延,将恐怖主义的危害性限制在社会可容许的范围为首要目标。现代反恐怖策略重视犯罪预防,主张“柔性反恐”与武装打击之间的相互协调、相互配合。
将0.3 mmol Sm(NO3)3 ·6H2O、0.5 mmol 4,4’-二羧基二苯醚溶于装有8 mL蒸馏水的小烧杯中,搅拌均匀后将混合物转移至25mL聚四氟乙烯内衬的不锈钢反应釜中,设置程序升温至160℃,恒温4天后,冷却并用蒸馏水洗涤,发现浅黄色块状晶体。实验式:C28H17O13Sm,元素分析结果为(%),计算值:C,47.25;H,2.40,实验值:C,47.21;H,2.38。
去极端化是现代反恐怖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柔性反恐”的核心。去极端化的基本原理是作用于恐怖分子的“头脑”与“心灵”,即通过消除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与理论依据——极端主义思想来实现犯罪预防的目标。故而,去极端化可被描述为一场“思想的战争”。
2.主要构造
去极端化包括特殊预防制度与一般预防制度两个方面。前者施用对象主要是恐怖分子和极端分子,是针对已经接受了极端思想的人所采取的矫治措施,具体手段涵盖宗教、心理、教育等各个方面。传统观点认为“一日为恐怖分子,终身为恐怖分子”,因此制止恐怖分子再犯罪的唯一办法就是物理上剥夺他们日后活动的能力和条件,例如判处其监禁,甚至死刑。然而实证研究发现,人们之所以不再从事恐怖活动,部分原因是他们确实或多或少自觉地放弃了暴力。因此特殊预防的目的就在于找到那些可以驱使人们放弃极端思想与行为的因素,使这些因素的效用最大化,促其尽早退出恐怖主义之路,复归社会。
(1)去极端化的特殊预防机制
去极端化的特殊预防包括脱离、矫治和复归三个阶段。
首先,迫使恐怖分子从恐怖组织中脱离出去,或者停止使用武力,例如通过逮捕或者羁押。
其次,驱使恐怖分子自觉放弃极端思想和暴力行为,这一过程往往发生在监狱等监禁场所中。
第六,要善于将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与国有企业瘦身健体、办社会业务移交及僵尸企业处置等工作融合开展。国有企业尤其是大型央企,办社会的历史和职能由来已久。在国家的政策支持下,“三供一业”(供水、供电、供热和物业管理)移交地方政府;酒店、宾馆、幼儿园、学校等非核心资产按照市场化原则,实施有效剥离、有序退出;股权投资企业和多种经营企业按照“有进有退、择优发展”的思路,不断压缩法人层次和法人实体数量,积极处置“僵尸企业”。建议这些工作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相结合,与地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经济融合发展相结合,摈弃行政处理思维,采取市场化手段和资本运营方式,力争取得各方满意共赢的效果[10,11]。
最后,对刑满释放复归社会的人员继续保持足够的关注和保护。
“复归”作为去极端化的最后阶段尤为重要。很多政府都忽视了最后环节的重要性,导致一些刑满释放但是无法正常融入社会的人员再次投入恐怖组织的“怀抱”。因此,一个理想而全面的矫治措施不仅涵盖对被监禁者的特殊处遇与治疗,也应当具备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善后关爱”措施。
(2)去极端化的一般预防机制
其次,从被捕恐怖分子的知识构成来看,大部分人文化素养较低,特别是对伊斯兰文化知识的了解十分稀缺。他们大多从未接受过正规教育或者宗教指导,因而较容易为宣扬极端主义的书籍、录音带、视频、网站所蛊惑。
系统的反极端化方案包括“识别”与“应对”两部分。在“识别”部分,需要制定能够甄别出潜在的危险分子的措施,以保证反极端化“有的放矢”;在“应对”部分,需要针对不同类型的危险分子,根据其生活背景、社会环境、个性特征和危险程度等的差异性来安排针对性的办法。不同于普通刑事犯罪人,恐怖分子实施犯罪的部分动机归咎于他们对宗教信仰的无知盲目和对极端主义思想的虔诚尊奉,因此在制订反极端化方案时,必须设计出能够有力批驳极端主义意识形态、增强民众抵御极端主义侵袭能力的内容。
归根结底,恐怖主义不过是邪恶极端思想的产物,如果不能赢得大众的心灵和头脑,暴力恐怖活动将依旧持续。总言之,反极端化既要依靠强制性的威慑力,同时也需要正义和法律的感召力,不仅要让一般人不敢从事恐怖主义,更要让一般人不愿意从事恐怖主义。
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是实践去极端化的两个重要支柱。特殊预防(狭义的去极端化)强调对个体的特别威慑与个性化的矫治,力图使具体的恐怖分子在内在思想观念上消除犯罪动因;一般预防(反极端化)则趋向于类型化改善和普遍化防范,阻止社会一般人感染犯罪“病菌”。较好发挥一般预防的作用,可以大幅减少社会成员堕落为恐怖分子的可能性,从而集中精力对被监禁的恐怖分子实施特殊预防。一般预防也需要借助刑罚为代表的特殊预防力量,实现对社会不特定人的心理威慑、规范指引和合法感召功能。
在中东,沙特阿拉伯累积了大量的反恐怖经验,并且形成了且行有效的恐怖主义犯罪预防体系。尽管面对大量争议,① 不少批评家指责,沙特的国教“瓦哈比派”的教义仍旧为恐怖组织所利用,沙特的政治体制与社会环境可以为恐怖主义的滋长提供充分土壤,虽然沙特与美国结盟,但暗地里教导儿童憎恶美国,并且支持攻击美国的极端分子。参见Hamed El-Said and Richard Barrett. Saudi Arabia: The Master of Deradicalization[C]//Hamed El-Said and Jane Harrigan. Deradicalizing Violent Extremists: Counterradicalization and Deradicalization Programmes and Their Impact in Muslim Majority States. New York: Routledge, 2013:194。 但是该国的恐怖分子矫治系统仍旧被称为“世界上最完善的项目”。[1]Christopher Boucek指出:“沙特的‘PRAC’战略是世界上得到资金支持最充足、可持续性最长久的项目。该项目是世界其他国家预防极端主义的一个范本。”[2]本文以沙特的恐怖主义犯罪预防体系为例,检讨该制度的优点与局限,以期为我国的去极端化提供借鉴。
二、沙特阿拉伯的恐怖主义犯罪预防策略
(一)社会背景与动因
1.沙特恐怖分子的社会心理特征
沙特阿拉伯开展反恐怖战略系事出有因。自上个世纪末以来,以“基地”组织为首的暴力恐怖团体在沙特地区的发展情势十分迅速。参与“9·11”事件的19名劫机者中有15人来自沙特。有大量沙特公民为“基地”组织提供资助,甚至前往伊拉克参加“圣战”。
在严厉打击恐怖主义的同时,沙特政府成立了专门委员会对被抓捕的恐怖分子的个性特征、家庭背景、社会关系等进行了调查研究,分析发现上述人员具有以下共性特征:[3]
首先,从个性心理与家庭背景来看,被捕恐怖分子多为20岁左右的单身青年人,多数人具有犯罪前科。超过一半左右的极端分子缺少严格家庭管教与监督,他们一般生活在家庭成员庞大的生活环境中,兄弟姊妹从7人到14人不等,父母的文化程度偏低,部分家庭甚至属于典型“问题”家庭。
去极端化的一般预防侧重于社会上的危险分子(易受极端思想“腐蚀”的群体),即通过运用法律的、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等多种方法,在社会大众与极端思想之间建立“防火墙”与“隔离带”,防范一般人接受恐怖主义的煽动和招募。
最后,从被捕者的犯罪心理来看,一般夹杂了对宗教的崇敬、对宗教知识的渴求、对自身所处困境的愤懑以及对其他同样受到“压迫”穆斯林的同情。
2.恐怖组织的招募方式
经评分,模型组小鼠阴道病变情况普遍严重,病变小鼠数量较多,而给药各组均得到有效改善,其中以黄柏碱(40 mg/kg)与加替沙星改善作用最为明显。经观察,模型组小鼠阴道黏膜上皮坏死脱落、溃烂,出现炎性细胞浸润、黏膜充血及大量炎性物渗出等。给予不同剂量黄柏碱或加替沙星治疗后,BV小鼠阴道病变得到不同程度的缓解,充血水肿、细胞浸润、组织溃烂、上皮坏死等均得到改善。经HE染色发现,模型组小鼠阴道切片中有大量炎性细胞分布,而给药组均得到不同程度缓解,HE染色结果见图1,病理评分结果见表2。
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来看,社会化(特定认知养成)是个人与社会相互作用的产物。恐怖主义的生成既是个体作为社会化的主体主动选择的结果也是作为社会化的客体被动接受的结果。[4]申言之,个体接受恐怖主义的“规训”一方面与其自身的个性特征、心理特点与家庭环境分不开,另一方面与组织、个人选取特定的激进化方法、措施和途径密切相关。
在沙特,恐怖组织偏爱招募年轻人,因而会选择迎合年轻人个性心理的方式、方法和场所。
首先,在确定激进化的潜在目标之后,招募者以和蔼、礼貌、友善的交谈方式消除对方的戒备心理,通过满足青年男女的现实需要来获取对方的信任,用物理隔离的方法(将被招募目标与外界隔离)确保组织成为唯一的价值观输出来源。[3]
不能通过食品名称体现食品真实属性。在含乳饮品这一类型的食品中该问题出现率高。我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必须通过食品名称体现食品性质以及特征等,方便消费者选择食品。但是市面上的一些饮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其自身概念,将什么奶或者什么乳加注在包装上,导致消费者产品知情权被侵犯。
其次,招募者还制定了具体的激进化路线。在第一阶段,招募者令目标群体观看一些由其刻意选取和剪裁过的政治、经济、社会新闻事件报道,使后者强烈感受到穆斯林正在忍受煎熬、政府当局的“袖手旁观”以及西方世界的傲慢与欺凌。在第二阶段,招募者将新闻报道与目标群体自身遭遇的问题联系在一起,唤起后者的受挫感与愤怒感,随后指明问题的根源在于现在的政府并未给他们提供必要的支持,因为政府已经是“非伊斯兰的”,是受西方人摆布的。第三阶段,招募者明确告知,若想解决这些问题,只有加入那些“致力于社会改革”的 “社会团体”,从而激发被招募者加入恐怖组织的迫切心理。[3]
该技术目前在德兴铜矿得到广泛应用,恢复排土场、采坑边坡等矿业废弃地总面积达到18.9万m2。实施的工程项目均取得良好效果,形成了自维持、不退化的植被系统,植被覆盖度均达90%以上,植物种类数目10种以上,且涵盖了乔灌草等三种类型,显著降低了对周边环境的重金属污染,对于稳定边坡、保持水土具有十分明显的作用。
首先,反恐怖策略应致力于预防可能发生的恐怖行为和防范可能产生的法益侵害事实。恐怖主义的本质是对人类社会基本道德规范的蔑视。挑衅和平与安宁的恐怖分子是市民社会的“敌人”,对其施以法秩序内容许可的最严厉的打击与惩罚具有毋庸置疑的正当性。但是,法益侵害终系一种既成的客观事实,除财产损失较易弥补外,针对人的生命、健康、心理恐惧等直接损害与塌陷的政府公信力、混乱的社会、经济秩序、紧张压抑的社会氛围、不同族群的相互猜忌、社会阶层的撕裂、对立以及国与国之间的矛盾冲突等间接损害而言,有的损害一经发生即无法挽回(如生命法益),有的损害则需要极长时间的努力才能修复(如社会群体间的对立、社会连带性的丧失)。故而,反恐怖策略更应当着眼于未来。能否“防患于未然”是检验反恐怖策略是否有效的最高标准。
教师要意识到实验教学形式对于提升学生自主探究能力的重要教学价值所在,即实验教学形式能够让学生逐渐养成科学钻研精神,使学生的科学素养逐渐得以形成。例如,在教学“简单电路”的时候,教师可让学生小组合作,进行实验探索。学生用教师提供的一节电池、一个灯泡和两根导线,用小组合作的办法,把灯泡点亮,并要求把灯泡连接的方法画在科学记录单上。各个小组有序地投入到合作学习中,过一会儿各小组陆续完成了任务。学生在整个学习过程中,个个兴趣盎然,积极参与到各项活动中去,并在活动过程中愿意与他人合作、交流想法。这不仅使他们在学习中都体验到成功的乐趣,而且培养了探究能力。
(二)沙特反恐怖策略的基本内容
自2003年起,在稳定日益紧张的安全局势与遏制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蔓延的双重目标导引下,沙特政府制定了一项称为“PRAC”的反恐战略,其核心是“与对伊斯兰教义作出歪曲与荒谬的邪恶解释的意识形态进行坚持不懈的战斗”,[5]其主要内容是“通过清除催生极端主义的根源性条件来预防暴力伊斯兰极端主义的蔓延,通过强化对传统伊斯兰价值观的文化认知来巩固现存政权的合法性、推进国民对法秩序的忠诚以及清理暴力反对派的理论依据”。[6]
“PRAC”战略是“预防、矫正和善后关爱”(Prevention,Rehabilitation,and After-Care)的简称,该制度包括三个独立而又相互联系的组成部分:
预防(Prevention),即防止个人“感染”极端主义。政府通过各种预防性的手段和措施,在社会公众与极端主义之间构筑“防火墙”与“隔离带”,促使个人远离极端主义。
矫正(Rehabilitation),即改造被“感染”的患者。这项制度主要针对正在服刑的恐怖分子,通过再教育的措施使其彻底放弃极端思想与行为。
善后关爱(After-Care),对于刑满释放、承诺永远放弃恐怖行为的人员,动员全社会力量,采取各种手段,帮助其复归社会、重获新生。[7]
1.3.2 排除标准 (1)霍乱、痢疾,或其他侵袭性细菌所致的肠炎(脓血便);(2)其他非感染性腹泻如食饵性腹泻、症状性腹泻、糖源性腹泻、过敏性腹泻、非特异性溃疡性结肠炎;(3)重型腹泻、营养不良和免疫缺陷患儿;(4)合并严重心、肝、肾、消化及造血系统等严重原发病的患儿;(5)对试验用药过敏或过敏体质者;(6)1个月内参加过其他临床试验者;(7)研究者认为存在任何不适合入选或者影响参与或完成研究因素的患儿。
(三)预防
预防制度的目标群体包括同情激进分子、对极端思想态度暧昧、为恐怖分子提供支持或者为恐怖主义辩护等一切可能被激进化的人。预防制度的目标是防范上述潜在危险分子被激进化,方法包括阻止煽动行为、切断灌输渠道、教育公众和宣扬“温和伊斯兰主义”的中间道路理念。
沙特政府采取的预防制度具体包括以下措施:
矫治制度的目标是使正在服刑的极端分子能彻底放弃极端思想与极端行为,重塑身份认同,融入主流社会。[5]2004年沙特内政部设立“咨询委员会”专门负责矫正计划的制定、实施工作。咨询委员会具体由四个分会组成:[7]
一方面,沙特政府聘请德高望重、学识渊博的宗教界人士,批驳极端分子对伊斯兰教义的极端解释;另一方面政府通过公开讨论、论坛、会议、学术报告、知识讲座等渠道来教育广大群众,极端主义是危险的,它只能损害伊斯兰在世人中的形象。[7]
2.以易受感染群体为重点预防对象,建立完善多种防范预警机制
沙特政府格外重视对青少年群体的特殊保护工作,一方面加强对该群体的教育引导,强化对学校的监管,防止校园中弥漫极端思想;另一方面为年轻人提供了诸多社交场所与体育项目,避免他们与极端分子接触。此外,基于对弱势群体的关注,沙特政府还建立“全国对话论坛”项目,促进政府与社会各阶层群体的对话交流,及时回应、处理各种不同群体之不满、冤情,避免社会矛盾激化被极端势力利用。[8]
“咨询计划”最早源于20世纪90年代伊斯兰学者采用的“建议”(nasiha)。但是当时的“建议”仅仅意味着较少的选择,例如,“我建议你这么做或者那样做”。但是,“咨询”(al-munasah)的意思是“我并不强迫他们做一个决定,但是我会通过给予他们选择的方式来帮助他们,以促使他们能够在上述选项中做出选择”。[11]显然,“咨询”是比“建议”更加柔和的一种方式。“咨询计划的本质是改善而非报应,其核心并非对恐怖分子的惩罚,而是基于对无知者的错误行为的宽恕。”[7]
沙特政府特别关注极端倾向的网站、社交媒体、出版物的动态,加大了对煽动暴力极端主义的非法宗教宣传品、出版物、网络信息的查堵力度。[9]
3.矫治程序
沙特预防计划的关键环节,就是要最大范围提升公民的反恐自觉性,促进国家与社会的反恐合作,使公民认识到恐怖主义与极端主义的巨大危害性,避免公民对极端主义的容忍,甚至向极端势力提供支持。
除上述措施外,沙特还制定了一系列“柔性”反恐措施,以防止伊斯兰极端主义渗透:改革现行教育体制,积极引导年轻一代的身心健康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减少社会失业人口;改革司法体制,建立更加公平、和谐与宽容的社会,等等。
(四)矫治
1.矫治机构
1.开展由官方主导的形式多样的教育宣讲活动,驳斥极端主义的“异端邪说”
(1)宗教事务分会
慢病毒介导的三种神经元谱系相关转录因子脑内转移治疗帕金森病的实验研究 ……………………………………………………………… 陈品,于波,罗雨,等 215
该分会是四个分会中规模最大的,由大约160名宗教人士、学者和大学教授组成。宗教分会直接参与咨询活动的宗教辩论与宗教指导,并与服刑的极端分子展开对话。沟通方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矫正的效果,对话不是说教,更不是单向灌输,而是交流。评价一个宗教人士的沟通方式的好坏的重要标准是:“当他与服刑人员对话时,他是否表现的像是与自己的兄弟在对话,是否带着爱、热情和帮助服刑人员的动机在对话。”[10]
(2)心理与社会分会
由心理医生、精神病医生、社会学专家等研究人员与社会服务工作者组成,大约50人左右,主要负责查证监禁者的社会性问题与心理性情况、为他们诊断是否患有心理疾病、评估他们接受矫治项目的情况,例如是否服从管教、是否真心悔过等等。为了能够准确评价被监禁者的矫治进程、确认他们的矫治效果,社会学专家与心理专家需要与其保持长期、持续地接触。心理与社会分会还负责对被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以及释放后所可能遇到以及其家属可能面临的心理和社会困难进行评估,以减少特别是服刑人员家属被激进化的风险。“矫治计划的本质并非对犯罪者的惩治,而是真心实意地为监禁者及其家属提供帮助。”[2]
(3)安全分会
主要职能之一是根据宗教分会和心理与社会分会提供的信息来评估服刑人员的安全风险,提出能否予以释放的建议。安全分会还会为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如何行为、如何避免再犯罪等提出建议。对刑满释放者的行为保持持续监督是安全分会的中心职责。
(4)媒体分会
负责制作咨询计划进行过程中使用的材料以及为学校和清真寺发放的教育材料。媒体分会不仅从事对特定人员的矫正工作,还从事社会一般预防的服务工作。媒体分会通过互联网、收音机、电视以及印刷制品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宣传。
“真好。”刘雁衡轻轻抚摩,爱不释手,“如果石警官的那管箫算得上典雅,那么这一管,则是十足的高贵。”看了又看,赞了又赞。
2.矫治对象
沙特政府选取了两部分服刑人员作为矫正对象:第一部分是在2004年以前活跃在沙特的极端分子,总共有639人,这些人主要在沙特国外实施政治类暴力恐怖活动(例如在阿富汗、索马里与车臣地区参加“圣战”);第二部分选取了60名2004年至2006年期间在沙特国内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极端分子。
4.发起“公共信息与交流运动”,加强政府与人民的合作,共同抵御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
“咨询计划”是沙特矫正工作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该项目旨在通过与计划参与者(被监禁的极端分子)进行宗教讨论、辩论与心理治疗、社会帮助,以改变其错误的世界观,放弃恐怖主义意识形态及暴力恐怖活动。“对待那些有着错误确信的服刑人员,就是需要改变他们的观点,并用正确的认知代替那些错误的,也就是说要用温和的伊斯兰教义和宽容来替换偏激的思想。这一目的的实现需要正确的方法,比如平等的对话、智慧和恰当的宣讲,还需要合适的人来实现,例如宗教、心理学和社会学的专家们,当然还要有安全顾问。”[11]
3.切断极端主义的渗透管道,阻断激进化的主要来源
整个“咨询计划”包括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为期两周的宗教对话,由具有“独立的、非官方身份”的对话者如教士、宗教学者、大学教授,与被拘留者就相关宗教问题进行面对面的讨论和对话。这种宗教对话一般比较简短,每个对话大约持续2个小时。有些服刑人员要经过多次对话才能放弃他们的极端思想,有的服刑人员经过一次对话就会放弃极端思想。[12]
第二部分是为期六周的宗教学习培训,目的是使服刑人员接受正统的宗教教义。这部分的讨论带有研究性质,由3位咨询委员会专家主持,20名服刑人员参加。讨论的具体内容包括:什么是“圣战”?什么叫做“忠诚与效忠”?什么是“恐怖主义”?“圣战”的法律规则是什么?关于自尊的心理课程,关于“信仰、领导权和社会”的概念以及如何避免受到极端宗教宣传品的影响等等。学习完毕后要进行一次考试。[7]“最重要的一点是要求监禁者了解通过考试并不意味着必然会被释放。参加咨询计划并非获得释放的充分条件,咨询计划设计是为了服刑人员的利益,参与与否完全取决于服刑人员的自由意志。”[3]矫正计划还包括心理辅导咨询、职业培训、艺术治疗、体育运动等内容,关注被关押者思想的改变、自尊培养,医治个人心理创伤,帮助犯人释放后更好融入社会。[3]
实践性、应用性较强的市场营销专业培养的毕业生应具有的创新、创业精神、创新创业能力,与创新创业教育的核心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将专业教育与双创教育进行融合是高等教育发展的改革路径之一。双创教育必须以专业教育为载体贯穿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专业教育是双创活动的核心要素,二者相辅相成、相互融合、相互促进。专创融合教育的实践取向是构建综合型人才培养的高校教育体系,并通过构建综合型人才培养的教育目标、重构课程内容、加强学生创新技能培养的教学实践等予以实现。师资队伍在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互动融合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应当积极实施创新驱动,强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互动融合中的师资队伍建设。
4.释放条件
沙特当局要求,服刑的极端分子通过矫正获得释放的条件是,他必须真诚地放弃暴力和“圣战”信仰,并且要让参与矫正计划的工作人员相信,他在释放以后不会再走上武装暴力的道路。如果工作人员怀疑服刑的极端分子释放以后还有可能重新走上武装暴力之路的话,那么对他的释放就会被无限期地推迟。另外,服刑的极端分子获释后,要定期到政府有关部门报道,要继续与监禁期间参与其对话的学者见面。有关部门还会告知获释的极端分子,虽然他们已经获得释放,但是仍然有人在监督他们的行为,监督可能是公开的,也可能是秘密的,如果他们想继续享受自由,就必须远离以前的同伴,摒弃以前的坏习惯。
(五)善后关爱
善后关爱制度是“PRAC”战略的最后一环,却是最关键一步,目标是保证矫治效果能够持续至被矫正人重返社会后阶段。在传统沙特刑事司法系统,有多种机构与组织参与到为普通刑事罪犯的社会服务工作之中,帮助刑满释放者适应社会生活,避免其再犯罪。例如监狱部门、劳工部、社会事务部、伊斯兰事务部与卫生部等国家机关,“支持服刑人员及其家属委员会” “服刑人员保护国家委员会”“服刑人员关爱国家委员会”等专门性机构以及公益组织、社会团体和私人社团等非政府组织与个人为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与他们的家属提供相关公共服务,如提供生活补贴、再就业贷款、就业培训等等。[6]这些实践为善后关爱项目的制定提供了可参考的经验。
善后关爱制度包括“释放前的善后关爱”与“释放后的善后关爱”两部分。
治疗药物:异烟肼(H)、利福平(R)、利福布汀(LB)、乙胺丁醇(E)、吡嗪酰胺(Z),根据情况也可选用对氨基水杨酸钠(PAS)、阿米卡星(A)、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及链霉素(S)等。 药物剂量及主要不良反应见表1。
首先,对于服刑即将完毕且被评估为不会对社会产生现实危险、适宜释放的人员,矫治机构还会采取一种特殊措施,以便于他们能够较容易地适应未来的社会生活,具体包括:为监禁者出狱后能够过上正常生活提供服务,帮助其融入社会;继续采用对话交流的方式确保他们放弃极端思想;对释放的可行性进行持续性评估;向他们灌输个人价值观与社会责任感。[3]
其次,在被释放以后,政府还会继续向上述人员提供社会帮助与服务,如发放宣传现代伊斯兰思想的书籍和影视作品,继续提供经济援助如小汽车、生活用品与住房等,帮助他们培养就业能力、找到合适的工作等社会服务。[13]沙特政府认为,鼓励被释放的极端分子接受政府部门提供的职位具有重要意义,因为这些人以前认为政府是“不合法”的,现在他们接受了政府的职位,说明他们已经放弃了极端思想。[7]
沙特政府的善后关爱制度还重点关注极端分子的家属。
首先,研究人员发现,服刑人员的家属抵御极端主义的能力十分脆弱,很多家庭成员均面临着紧迫的被激进化风险,极有可能为恐怖组织招募。政府通过向监禁者的家属提供经济与社会帮助的方法来避免后者重蹈监禁者的覆辙,家庭成员也可以向官方提供的宗教学者与专家获取如何防范极端主义的知识。
其次,善后关爱制度为政府与市民间建立了良好的社会关系,推动家庭成员帮助政府加强对服刑人员的改造。例如,在服刑期间,被监禁者的父母借探视子女的机会来劝诫后者积极改过从新;在刑满释放后,家庭成员配合政府进行行为监控。另外,政府也为刑满释放者的家属规定了连带责任,释放前家族族长需与服刑者共同宣誓反对暴力恐怖行径,释放后如若再次犯罪,知情的家庭成员需尽快报告,如果家庭未能履行对释放者的监管职责,则会受到一定的经济制裁。[3]
(六)矫治结果
根据沙特官方资料显示,截至2011年总共有3033名服刑人员参加了沙特监狱举办的去极端化计划,最后共有1400人宣布放弃极端思想并获释,[6]另有数千名服刑人员依旧在押。① 依旧在押人员包括三种类型:正在参与矫治程序的人员、虽完成矫治计划但是刑期尚未完成的人员以及拒绝参与矫治计划的人员,其中最为活跃的是那些拒绝与监狱、矫治机构合作的人。但是沙特政府认为,那些拒绝参与矫治计划的人员,主要是清楚知晓自己即使参与了矫治项目也绝不会被释放的人,因而他们会想方设法阻挠政府与其他服刑人员的合作。但是,从反面来看,越是反对这个矫治项目越说明这个项目是能够产生效果的。 此外,还有约300人左右参加了另外一项利用国外监狱设施进行的矫正计划,约161人完成了该项目,但最后有104人获释。[7]
沙特当局声称,极端分子通过矫正计划的改好率达到80%,没有改好的极端分子包括三类:一是拒绝参加矫正计划的极端分子;二是通过矫正计划没有改造好的极端分子;三是释放后重又遭到逮捕的极端分子。其中大约5%的获释者走上了重新犯罪的道路。[14]这说明沙特的去极端化项目是比较成功的,但是也有分析家提出质疑。[6]
三、沙特阿拉伯恐怖主义犯罪预防策略介评
(一)沙特阿拉伯恐怖主义犯罪预防制度的主要特征
1.“PRAC”战略是一项体系化的反恐制度
如本文前述,“PRAC”战略以恐怖主义犯罪预防为导向,包括各自独立又相互联系的三个方面,兼顾了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双重需求。预防制度针对一般民众,特别是容易受到极端主义思想渗透的群体,例如年轻群体与边缘群体。预防的目标是防范极端主义思想在一般民众中滋生与蔓延,特别是避免年轻人的激进化。矫治制度是建立在监狱基础上进行的,矫治对象是已接受极端主义思想的服刑人员,矫正目标是使服刑人员彻底放弃极端思想,与恐怖主义决裂。沙特的矫正计划还回应服刑人员及其家属的特定心理需求与社会需求,以表明其措施具有改善性而非惩罚性。善后关爱措施是矫正的自然延伸,适用于经过矫正后被释放的人员,目标是巩固矫正的效果,确保被释放者能够重新融入社会,避免其再次犯罪。
由此可见,特殊预防是“PRAC”战略的核心,一般预防属于从属地位。这表现在:第一,特殊预防引导一般预防。根据特殊预防过程中发现的恐怖分子的个性特征和极端化成因,来确定一般预防的范围、重点、方案和措施。第二,一般预防辅助特殊预防,例如向服刑人员的家属提供帮助、服务,促使其配合矫治部门工作,并对释放人员行为监督。同时,一般预防具有独立、重要的作用。充分发挥一般预防的功能,避免社会一般人蜕变为激进分子,更容易实现犯罪预防的要求,且能够减少特殊预防的成本。
2.“PRAC”战略是一项具有针对性的反恐怖战略
沙特政府的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方案都是建立在对恐怖分子激进化成因科学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的。根据实证调查发现,个体接受极端思想是主客观原因相互作用的结果,主观因素包括:恐怖分子的个性特征(年轻人居多、理想主义)、生活背景(中低产阶层、父母文化水平有限、家庭监督缺位)、文化结构(文化素养偏低、对宗教知识充满渴望)与生活境遇(失业、挫折)。客观因素包括恐怖组织的招募方式(满足被招募者心理与物质需求,努力获取被招募者的信任)、方法(激进化的三个步骤)与渠道(书籍、音视频与网络)。因此,沙特采取的去极端化战略也侧重于从消除极端主义的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出发,一方面要针对青年人制定个性化的预防措施,另一方面还要加强打击恐怖主义的煽动网络。
3.“PRAC”战略非常重视特定人员的参与和配合,特别是宗教人士与服刑人员的家庭成员
宗教极端型恐怖主义犯罪的特点是以被歪曲的“宗教教义”作为理论支撑和精神动力,沙特政府认为个体接受激进化思想与其缺乏对宗教教义的正确认知密切关联,故而矫治机构必须加强与宗教人士合作,通过“纠正谬误、树立正信、挤压极端”的方法让服刑人员充分反省、改过自新。
在沙特,宗教教职人员参与反恐行动是有先例的。沙特有关部门曾经成功利用宗教教职人员鼓励伊斯兰极端分子承认他们所犯的罪行,并促使被告人与当局进行合作。2003年利雅得爆炸案发生前,沙特政府已经利用宗教教职人员参与监狱的矫正工作了。爆炸案之后,沙特使用宗教教职人员参与监狱矫正的情况更为普遍。[12]
值得注意的是,沙特政府特别强调配合矫治工作的宗教人士具有“自愿性、独立性和非官方性”的特征,这是为了能够获得服刑人员的信任,使后者能够更容易地接受宗教人士的引导,与宗教人士展开充分的交流。因此矫治机构还会选择一些已经被改造好的前极端分子加入矫治项目中,通过现身说法的方式来增强矫治的说服力。咨询委员会的媒体分会曾制作过一个电视节目,节目中一个年轻人被征召去实施恐怖袭击,当他得知这次袭击是自杀式袭击后,他拒绝了。然而恐怖分子欺骗了他,并远远地引爆炸弹。节目中的年轻人虽然幸免于难,却落下终身残疾。这个节目所表达的信息非常清楚——参与恐怖袭击将导致悲惨结局,不仅是对他,也是对他的家庭。[8]
另外,“PRAC”战略鼓励服刑人员的家属参与到整个反极端化的过程中,一则服刑人员的家属自身属于激进化的高风险人群,可能在痛苦、绝望、报复等心理下加入恐怖组织,若能令其参与反极端化过程,接受专业机关与人员提供的心理引导、宗教服务和社会帮助,就能避免其滑向极端主义。二则在服刑人员家属的配合下开展矫治工作,可以极大提升矫治的效果,并且证明矫治的正当性。
4.“PRAC”战略的矫治计划适用对象具有严格限定性
沙特政府明确规定,对于参加“PRAC”战略的矫治计划而允许释放的人员只能是恐怖分子中的作用较小者,具体包括恐怖组织的同情者与支持者,例如或者仅接受了极端主义宣传但尚未着手实施恐怖行动的人,或者为恐怖组织的活动提供精神或物质帮助的人,这样的人或者尚未成为恐怖组织的一分子,或者仅仅属于恐怖组织的边缘人物或恐怖袭击的“配角”。对于恐怖主义活动的核心人物(如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和积极实施者)即使参与矫治计划证明危险性降低也绝不允许其获得释放。
尽管有专家批评将释放对象限制在恐怖网络的最底层而非那些“双手沾满鲜血”的人,导致整个矫治计划的意义被缩小,但是沙特政府认为,这些级别较低的极端分子经过矫正计划能够改造好,没有进一步滑向武装分子的行列,本身就有很大意义。而且这个矫正计划还可以防止在沙特国内出现一批新的暴力恐怖行动的领导人。[14]
(二)沙特阿拉伯恐怖主义犯罪预防制度的局限
1.反极端主义策略的成本太过高昂
沙特政府的预防策略面临最大的问题是“预防、矫治与善后关爱计划的经营成本实在太过昂贵,且各项措施内部之间缺乏合作与协调”。[3]例如建立矫治中心、提供社会服务、聘请专家学者和宗教人士都需要花费,尽管一部分参与反恐策略的人是自愿、免费的。过分高昂的成本由政府主要承担的做法恐其他国家和地区难以效仿。
2.预防策略具有难以克服的局限性
沙特的预防策略主要侧重于从社会心理的干预角度出发,但是社会因素毕竟是恐怖主义产生的主导因素,心理因素只有作为中介因素发挥作用。由于影响社会群体激进化的外部因素依然存在,例如中东地区的阿富汗、巴勒斯坦、伊拉克、叙利亚等地方武力冲突不断,导致始终未能从根本上遏制极端主义的蔓延趋势。恐怖组织非常善于利用这些外部因素作为促发激进化的条件,如将这些武力冲突的报道剪辑、修改成宣扬、煽动穆斯林反抗压迫的素材。只要国际冲突不断,那么刺激激进化的外部因素就难以消除。
3.去极端化的范围过于狭隘
必须承认,将矫治对象集中于恐怖组织边缘人物的办法确实从一定程度上降低了“PRAC”战略的价值。埃及、阿尔及利亚、德国、意大利等国家的反恐实践已经证明,对恐怖活动的首要分子实施的矫治虽然更加困难(他们对极端主义的信仰往往更加坚定),但是一旦成功就足以感召大量的恐怖组织成员自觉放弃暴力恐怖行为(领袖人物往往具有强大的号召力)。如果将矫治目标限定在那些作用较小的恐怖分子,固然可以提高矫治的成功率,但是对于其他恐怖分子的一般预防效果就非常有限了。
四、沙特阿拉伯恐怖主义犯罪预防制度的启示
(一)并不存在完美的去极端化范本
尽管恐怖主义与极端主义同为全人类共同应对的敌人,但是不同国家、地区在应对上述安全问题的时候所选择的道路、制定的方案和采取的措施都是具有特殊性的。任何一种犯罪预防体系都存在一定的弊端,绝对不存在完美的去极端化范本。
总体而言,穆斯林国家倾向于运用宗教、文化的力量来打击极端主义,但是由于其存在内部的社会发展问题和周边的地区冲突问题,都难以从根源上清除极端主义的危害。西方国家希望通过共同价值观的倡导和社会阶层差异的消弭来实现不同族群的融合,以抵御极端主义的侵袭,然而对伊斯兰文化的隔阂和对穆斯林群体的猜忌均导致其难以充分接触和利用伊斯兰的温和力量,更何况近年来其本身存在极右翼势力甚嚣尘上的问题,更加剧了不同文化群体之间的矛盾。
就具体国家而言,沙特的预防体系固然较为全面,但其毕竟有充足资金予以支持。反观同为中东国家的阿尔及利亚,其在去极端化的过程中就因“囊中羞涩”而无法全面顾及恐怖袭击事件的受害者及其家庭,同时也难以充分满足刑满释放人员的再就业需要。[15]当然如上所述,沙特的去极端化工作也存在问题。欧美的主流国家的反恐怖策略也存在种种难以克服的弊端。
因此,面对其他国家和媒体对我国去极端化实践的一些批评,固然应虚心纳谏,但也不宜妄自菲薄。
(二)去极端化的制度建立必须根据本国国情,利用本国优势
一个有效的反恐怖方案,必须建立在实践和经验的基础之上。在去极端化方面,更是如此。每个国家面对的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威胁是不同的,在反恐怖过程中总结的经验和教训是有差异的,可资利用的去极端化资源和条件亦是多样的。例如,埃及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针对国内两个重要的恐怖组织“伊斯兰团”和“圣战组织”实施集体去极端化,这就不同于通常观念中的个别去极端化。埃及的去极端化是基于埃及政府同本国的恐怖组织,特别是服刑中的领导层不断沟通形成的结果。[16]在孟加拉,根据本国的伊斯兰极端主义问题,政府制定了所谓的“4I”反恐策略,即监禁(Incarceration);情报(Intelligence);思想干预(Intellectualintervention);资金支持(Investment)。[17]在荷兰,大量辍学的青少年容易成为极端组织招募的目标,因此地方政府的去极端化工作特别强调教育机构同政府、安全机构和社区工作人员的合作机制。[18]在新加坡,对恐怖分子的矫治工作主要交给“宗教矫治团”来完成。“宗教矫治团”的形成离不开当地伊斯兰学界的自我反省和政府的推动作用。[19]
我国在制定和完善去极端化方面,应该借鉴各国去极端化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但不能照搬照抄他国的现有制度,应当立足我国国情,充分利用我国现有的资源和条件。
(三)去极端化制度应当具备一定的体系化
在打击恐怖主义与极端主义方面,虽然没有绝对完美的范本,但是也不乏一定的客观规律。
首先,预防恐怖主义犯罪应当兼顾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一般预防的意义在于避免更多人受到恐怖主义的招募或激励,特殊预防的目标在于治愈那些受到极端主义“病毒”感染的人员。
其次,在恐怖主义犯罪的一般预防方面,应当形成“识别——干预——评估”的科学机制。“识别”旨在从一般人中“挑选”出易受极端主义影响的人;“干预”包括制定干预计划、组成干预小组以及实施干预措施;对于已接受干预措施的人员还需要通过“评估”来进一步认定,为是否需要“再干预”提供依据。
最后,在恐怖主义犯罪的特殊预防方面,应当形成监狱矫治和社区矫正并重的格局。根据涉恐怖主义犯罪、涉极端主义犯罪人员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决定其参与矫治的具体场域、方式和流程。在矫治过程中,依据所实施恐怖主义犯罪的特点及其接受的极端主义思想的性质,进行有针对性的宗教教育、科学文化教育、法制教育、心理治疗和职业技术培训。对于刑满释放的人员,需要提供再就业的帮助(例如提供工作机会、就业辅导或者创业贷款等等)以促使其尽快融入社会,同时还要建立必要的跟踪考察机制。
(四)去极端化成本高昂,需要全社会的共同支持,形成国家与社会的合力
去极端化的基本目标是积极地改变人的思想,督促其不愿参与恐怖主义,并非消极地控制人的身体,排除其(再)犯罪的条件。这决定了去极端化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同时也导致了去极端化成为一项成本高昂的工程。基于社会连带思想,社会既是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受害者,也能够承担起反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重要任务。但是,鉴于反恐怖活动的高度专业性与极强危险性,不宜过度强调社会在反恐怖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而应当在国家主导下逐步提升社会参与反恐怖活动的积极性和程度。
社会在去极端化中的作用应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社会能够成为有关极端主义思想、恐怖主义行为信息的发现者和提供者。国家应当教育民众认清极端主义、恐怖主义的标识,鼓励民众在发现周边的极端主义、恐怖主义现象时能够主动向有关机构提供情报信息。
第二,社会能够在国家的指导下成为去极端化工作的重要参加者。在去极端化过程中,除了必要的安全人员外,还需要法学、心理学、医学、社会学、宗教学等方面的专家,以及社区工作人员。国家应当鼓励公益性的社会组织为反恐怖工作提供专业化服务,以弥补行政力量的不足。
第三,社会应当对刑满释放的人员或者接受干预措施的人员予以宽容和接纳,以促进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在许多国家的去极端化过程中,接受改造后的人员在社会生活中均遭遇到了不同程度的歧视,以致陷入困境的部分人员重蹈覆辙,去极端化“前功尽弃”。这是令人遗憾的。由此可见,一个充满包容、团结和爱的社会氛围对于祛除极端主义观念的“思想战争”而言是极为重要的。
(五)保障人权是去极端化的终极目标,法制厘定了去极端化的边界
恐怖主义的本质是反人类,反恐怖活动就是要维护绝大多数人的基本人权。追求幸福是人类社会的根本目标,包括反恐怖活动在内的所有人类行为都应当围绕这一目标进行不断努力的探索、追求和实现。恐怖分子被认定为人类社会的“敌人”,他们延缓甚至阻碍着人类向幸福前进的脚步。然而,不能因为“敌人”的属性而剥夺恐怖分子作为人的资格,不能因为恐怖分子残酷的行为就放任他们成为游离于人类社会之外的“孤岛”,不能因为恐怖分子丑恶的行径就认为对他们的怜悯也是极度丑恶的。恐怖分子也应当享有作为一个人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这是人类之所以为人类的价值体现。
与刑罚重视惩罚的一面相比较,去极端化基于其教育性、改造性和治疗性的特点,更多体现了“人类社会对于即使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也不抛弃、不放弃”的“善”的特质。“善”的目的还需要适当的手段予以实现,否则就可能出现严重的初衷背离。保安处分的发展史已经为人类社会提供了不小的借鉴。去极端化亦当如此。在法治昌明的今天,就必须运用法制手段来为去极端化订立严格的标尺,厘定清晰的界限。去极端化的法制化,一方面有助于规范权力的运作,避免无辜者权利受限;另一方面有助于为接受去极端化的人员提供权利救济渠道,保障他们的基本人权。
(六)去极端化不能脱离科学的社会治理政策
恐怖分子是社会中的绝少数人,易为激进化的个体具有社会边缘化的特征。贫困并非导致恐怖主义产生的唯一根源,因为边缘化既有可能是经济性的,也有可能是政治性的,或者文化性的。不排除一部分恐怖分子具有“利他主义”情怀,但这不过是个体将他人的边缘化“感同身受”而已。
边缘化导致“紧张”出现。暴力行径构成了个体在难以纾解心中的“紧张”时,不得已选择的发泄途径。[20]在针对无辜的个体实施致命打击的过程中,恐怖分子一方面要对自己的行为属性进行价值观的“中性处理”——将目的之“正当性”(所谓的“为了‘民族’‘宗教’或某种‘正义’”)等同于手段之“合法性”——以平衡内心的价值观与恐怖行为的冲突;另一方面则要将打击对象与打击借口紧密地链接在一起——将无辜者视为“有罪的”“该死的”和“该杀的”——以平衡内心的价值观与恐怖结果的冲突。
由上可见,侧重于思想改造工作的去极端化旨在于修正恐怖分子和激进化个体对于行为、方式、目标和对象的错误认知。去极端化可以指明纾解“紧张”的正确途径,但无力从根本上消除“紧张”的来源。此外,个体正确释放“紧张”的途径还包括拓展制度性的纾解渠道。换言之,个体能否正确对待“紧张”,一方面来自于社会是否存在足以遏制“紧张”的根本要素,另一方面来自于社会能否为个人提供足够多的纾解“紧张”的适当方式。由此,惟有在科学的社会治理政策支持下,去极端化工作才能够产生真正实效。
五、我国恐怖主义犯罪预防制度的完善
立足于对过往反恐怖工作经验、教训的汲取,2016年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下简称《反恐怖主义法》)对反极端主义实践进行了制度化总结。《反恐怖主义法》具体规定了极端主义的定义、反极端主义的工作原则、反极端主义的具体措施(包括对社会一般群众的安全教育防范与对实施极端主义违法犯罪行为的特定人员的特殊矫治和安置教育),以及极端主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制度。《反恐怖主义法》与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宣扬极端主义罪”“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强制穿戴宣扬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和“非法持有宣扬极端主义物品罪”一起构筑成了预防与惩罚结合的反极端主义法律体系。
借鉴沙特阿拉伯的恐怖主义犯罪预防制度,我国的反极端主义制度应当在以下几方面予以进一步完善。
(一)应当制定统一的应对极端主义法
我国目前对反极端主义措施的规范过于零散,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除《反恐怖主义法》和《刑法》外,国际公约与行政法、经济法等部门法中也包含了打击极端主义的条款。鉴于《反恐怖主义法》对极端主义的规制过于宽泛的不足,地区也制定了地方性立法、行政规章,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和 《乌鲁木齐市公共场所禁止穿戴蒙面罩袍的规定》等等。上述不同层级、不同效力的规范的内容不乏重复、抵牾之处,甚至在适用上容易造成地区间的不统一、不协调。因此,有必要参考国外相关法律制度,借鉴地方去极端化的实际经验,建立一部系统、专门的反极端主义法。
(二)重视对服刑人员的特殊预防工作
对恐怖分子、极端分子的教育转化是一个世界性难题,沙特在此方面亦有不少教训。与改造普通刑事罪犯不同,对恐怖分子、极端分子的矫治不仅要遏阻其行为,更重要的是根除其思想上的极端主义倾向,这一点尤为困难。但是,成功改造一名极端人士具有模范效应,促使一名恐怖组织的领导者“回头是岸”能够带动更多人放弃暴力。我国《反恐怖主义法》在特殊预防方面做了很多新的规定,如分类矫治、单独监禁、风险评估与社会帮教等。我国还需要借鉴沙特的矫治经验,将心理矫治、社会帮助与宗教矫治的方法运用到监狱改造过程中去。特别是要重视宗教人士在矫治中的作用。另外,还需要重点关注服刑人员复归社会的安排措施。若能对刑满释放者的生活、工作提供必要的社会支持,则有助于巩固监狱矫治的效果,防止其再次感染极端主义。
(三)对重点人员予以特殊关注和特别安排
恐怖主义犯罪一般预防工作要突出重点,对重点地区、重点人员予以重点预防。所谓重点人员,就是激进化风险较高的人。激进化风险的评估,要结合具体人的具体特征、类型人的共性特征与极端主义的输入策略三个方面进行考察。具体人的具体特征,即是指当具体的个人在其社会生活、工作中面临的难以解决的挫折、困难而产生的激进化风险,具体人的具体风险的判断需要社区的基层组织与群众的具体识别。类型人的共性特征是指某一类人的共性生理、心理与社会特征容易为极端组织所利用,青少年是典型,因而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引导工作。极端主义输入策略的变化也会影响激进化风险的评估,近年来,极端组织侧重于拉拢、渗透妇女、大学生、教师、知识分子和领导干部,这也是预防工作需要重点关注的对象。
(四)鼓励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参与反恐怖工作
《反恐怖主义法》规定了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在反极端主义实践中,一方面要确立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专门机关的主导作用,另一方面要鼓励、支持社会团体、组织和志愿人员的参与。基于社会连带思想,社会应当参与到去极端化的具体实践中。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根据社会各部分结合方式与紧密程度的区别将人类社会划分为不发达的传统社会与发达的现代社会,前者属于“机械团结”,即“人的行动受群体意志支配,个性湮没在集体意识中”,“社会各部分的相互依赖程度低”;后者属于“有机团结”,即“现代发达的社会尤像一个具有各种器官的有机体一样”,“每个成员都意识到自己是一个单独的个体,必须依赖他人,这就造成人们彼此的相互依赖感、团结感和自己与社会的联系感”。[21]极端主义与恐怖主义是社会的“毒瘤”。极端主义造成社会分裂,影响社会团结;恐怖主义则直接威胁社会安全,摧毁社会有机体自身。社会既是极端主义的受害者,同时也应当成为去极端化的主力军。另外,沙特反恐怖计划耗费过高,与其单纯强调政府的物质输出不无关联。相反,新加坡在去极端化的过程中就较为重视社会团体的力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19]反恐怖工作人人有责,去极端化责无旁贷,必须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与人民群众的自觉能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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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Prevention Strategy of the Crime of Terrorism: A Case Study of Prevention,Rehabilitation and Aftercare of Saudi Arabia
LAN Di
(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Xi'an 710063, China)
Abstract: The counter-terrorism strategy which is different from traditional strategy pays more attention to the crime prevention. Extremism is the ideological root of terrorism. The Prevention strategy of terrorism which targets extremism contains general prevention and special prevention. The target of general prevention measures is settled to build barriers between society and extremism, and special prevention against terrorists have been arrested to help them abandon the thoughts of extremism and back to the society. In recent years, in order to cope with the terrible situation of terrorism, Saudi Arabia has built up a set of anti-terrorism plan named Prevention,Rehabilitation and Aftercare which contains prevention and correction. China should study the Saudi Arabia experience. In China, the de-radicalization plan has been designed and needs to be improved, such as legislating laws of counter-extremism, special treatment of the inmate, risk identification of general prevention, and social participation of de-radicalization.
Key words: extremism; crime prevention; de-radicalization; Prevention; Rehabilitation; Aftercare
中图分类号: D917.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5758(2019)03-0097-12
DOI: 10.16478/j.cnki.jbjpc.20190412.001
收稿日期: 2019-01-17
作者简介: 兰迪(1985—),男,法学博士,西北政法大学反恐怖主义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反恐怖法学、犯罪学和中国刑法学。
* 本文系国家社科青年项目“去极端化视域下的‘柔性’反恐怖策略研究”(项目编号:17CFX019)阶段性研究成果。
责任编辑:穆云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