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群还是堆叠--关于地方工业园区建设的思考_集聚效应论文

集群还是堆叠--关于地方工业园区建设的思考_集聚效应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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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产业集群(Clustering)也称产业地理集聚,是指在特定领域中,相互关联的企业与机构在地理上的集中(Porter,1998),它已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发展中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和趋势。大量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表明,产业集群具有规模经济的特征,有强大辐射力和竞争力,对提升一个区域的产业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王缉慈等,2001;梁琦,2004)。因此,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把发展产业集群作为促进经济发展的一种重要政策手段。

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全球产业集群热的引导之下,我国也兴起了“打造产业集群”热,不少地方政府试图通过设立工业园区、利用政策优惠工具把众多企业集中起来发展地方产业集群。工业园区(Industrial Park)一般是指集聚一定数量的企业,并享受一定政策优惠的特定地理区域。我国工业园区是比照经济特区实行对外开放的产物,其早期定位主要在于依靠政策优惠实现招商引资的目标。20世纪90年代以后,通过建设园区来打造产业集群的思路引起了研究者与决策者的普遍关注,各种类型的园区如雨后春笋一般涌现,既有一般性的工业园区,也有高科技园区、出口加工区、创业园区,等等。在相关研究文献中,大多数学者倾向于认为,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存在着一个共同的基础,即产业的地理集中效应,基于产业集群的工业园区具有更多优势和更强的竞争力,对于区域经济的贡献也更大;工业园区的发展有赖于企业集群的形成,工业园区应以产业的集群式发展作为最终方向,成为开辟产业形成与发展的新途径(何振翔,2006;程玉鸿等,2003;蔡宁,杨闩柱,2003;程工等,2006)。促使园区向产业集群发展也得到各级政府的极大重视,并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政府建设园区的指导思想,这一思路在中央及地方政府的会议报告、文件、演讲以及发展规划文本中都有所反映。①

但是,这一美好的思路在现实生活中却并没有完全变成现实。许多研究者发现,我国众多园区实际上出现了“集而不群”的现象,具体表现为:重招商引资,轻入园把关;缺乏统一规划,重复建设,结构趋同,产业特色不突出;园区企业之间的产业和技术关联性较弱,缺乏产业集群机制,产业集聚效果不明显:园区的发展主要依靠企业数量的增长而无力顾及产业优化和结构调整,园区建设在许多地方偏离了促进产业发展的初衷,甚至演变为某些地方政府和企业囤积土地的手段,等等(丁厚春,2006;刘友金,黄鲁成,2001;程工等,2006;任晓红,2006)。还有研究者指出,当前工业园区竞争优势逐渐丧失的主要原因就是缺乏聚集效应(中国人民银行九江市中心支行课题组,2005)。虽然工业园区在许多地方已成为最富有活力和创新性的经济成分,成为地区经济的“增长极”,但整体而言,我国工业园区建设尚处于粗放式增长阶段。如何通过园区建设促发具有地方优势的产业集群,仍是一个有待于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深入探索的问题。

2006年7月间,中国科技促进发展研究中心②“西部中小企业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研究”课题组在西部某省会城市(以下简称C市)对当地工业园区的发展状况及其对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作用进行了一系列实地调查,课题组主要以定性访谈的方式,对当地18家中小企业和5个工业园区进行了调查。本文以此次调研获得的经验材料为基础,对我国园区发展中存在的集群不足现象及其原因进行了探讨。在进入具体分析之前,先让我们来看两个实际的案例。

二、我国园区建设中存在的误区:两个经验案例

1.案例一:夭折的汽车配件集群

我们的调查地之一C市XD卫星城工业园始建于1992年,2001年被列为省级重点开发区,总体规划面积23平方公里。园区现已基本形成电子信息、食品饮料、制药、机械制造四大优势产业,聚集了数百家企业。ZH公司是园区内一家专业生产汽车发动机气缸的民营科技企业,始建于1997年8月。企业目前有近800名员工,2005年生产汽缸33万台,销售额1.8亿元,是目前国内比较大的微型和轻型汽车发动机缸体生产厂家之一。

据ZH公司负责人介绍,一个汽车发动机需要几百个零部件,而主机厂家通常希望能在一个相对小的区域内采购到所有零部件,实现模块化生产,这就为零部件公司间建立联盟提供了基础。从2003年开始,ZH公司有意识地与国内一些相关企业结成了联盟,这些联盟企业之间有着积极的互动,如共享客户资源、进行管理和技术经验的交流、互相帮助等。ZH公司领导自称他们和联盟企业都从这种联盟关系中获益匪浅。

但是,由于联盟企业间地理位置相去甚远,企业间的交流联系不便,不能充分发挥联盟的效用。为了发展更多联系更为紧密的联盟企业,形成更大的网络并减少交易成本,ZH公司于2000年初向当地政府提出了以本企业为主,在工业园内建立一个汽车关键零部件产业集群区的设想。但这一设想在现实中却遇到了极大的困难。企业的负责人这样描述他们的计划和遭遇的困难:

我们企业原来有一个设想,依照国家的政策导向,在园区里做一个汽车的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的集群,集群中的企业分别做不同的零部件,最后可以集成。我们设想可以把自己的联盟企业先拉过来,再找几家新企业,做成一个大的集群。这种做法有许多好处:首先可以节省设备,如加工设备、检测设备等;另外,这个行业的人才比较难找,如果企业能集中,就可以共享人才资源;我们还考虑建立统一的商务接待中心、统一的技术开发中心和设备维护中心以及物流配送中心,这样就可以统一谈生意,提升整体实力,也避免了每个厂自己建这些中心的成本浪费。如果按照这种设想建起来,对这个产业发展、对我们企业都会有很大好处。但实际上却一直没有进展,遇到了很多困难。

虽然政府对我们的想法是赞同的,但一开始政府就不同意我们企业自己来招商,要求由他们来做;另外,政府对我们的支持也很不够,实际支持太少,如批地没有配套,指标太少。在我们提出建这样一个园区后,过了不久却发现光在这一地区就已经批了三个汽车工业园区,不同级别的政府都在搞园区,有的镇都建起了汽车工业园。我觉得,政府还是应该有个筛选标准。如果认为我们企业的实力够,符合政策,就不要再批其他同样的园区了。结果我们现在也冷下来了,不再想集群的事了,准备先把自己企业发展好再说。③

2.案例二:处于十字路口的鞋业集群

我们调查的另一个园区——YS鞋业园区位于C市WJ区的一个农业乡镇YS镇中。20世纪90年代初,当地一位农民从外地学习到制鞋技术后,开始尝试在自己家中开办童鞋厂,后来周边村民纷纷效仿,逐步发展起一个童鞋产业群。据镇长介绍,当地的童鞋产业发展主要是村民自发努力的结果,而在这一过程中,镇政府和村委会提供了尽可能大的便利和优惠,包括允许这些家庭企业使用集体的牌子,使用集体的场地,只收取廉价电费和厂房使用费,在税收上给予优惠等,这种支持对于促进当地童鞋产业的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到2005年,YS镇已发展成为西南地区的主要童鞋生产基地,被誉为“西部童鞋之乡”,全镇有鞋厂300多家,其中童鞋厂就有120家左右,这些大多是作坊式的个体家庭企业。

从2006年初开始,当地政府为解决鞋厂分散经营和家族式管理所带来的交通不便、管理困难、规模受限、产品档次低、企业形象不鲜明等问题,开始着手对本地童鞋产业实施新的发展规划,以建立童鞋产业集群为长远目标,提出“产量要上规模、企业要做大做强、产品要出品牌”等任务。为此,政府在附近的科技产业开发园区内划出1平方公里作为童鞋园区(远期规划为3平方公里),以期把当地的童鞋企业集中起来,达到规模化生产,做大做强。政府还计划在园区内打造三个中心——生产中心、销售中心和研发中心,以完善产业链条,增加产品附加值。为了鼓励更多企业进驻园区,当地政府对于进园的童鞋企业给予了许多优惠条件:进园企业在用电、贷款、政策扶持等方面享有优先权,土地租用价格也比园区外优惠;维持包税制,不增加新税,并至少保持三年;由政府出资建设配套设施;在道路广告、交通、区科技局、中小企业局的政策支持上都对园区企业倾斜,等等。

从理论上看,当地政府以建立园区来发展童鞋产业的计划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政府的计划却并未得到多数童鞋企业特别是小企业的认可。尽管入园有许多便利和优惠条件,众多童鞋厂的老板对此却仍然疑虑重重。他们认为自己的企业进入园区需要的资金量太大,一旦接替资金周转不上,企业就将面临灭顶之灾,并且园区离家较远,进入园区后当地人来做工的就会大大减少,而大量雇用外地工人,生产成本将大大增加。镇政府负责人的说法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这些企业主的担心:

一般小企业不是很愿意进园区,主要是没实力,最小的投资也要四五百万元,中等规模的要投入千万元;融资上企业的难度也大。进园区的资金压力很大,成本较高。想发展壮大的企业进园的意愿比较强烈,从产值上看这些企业占60%左右,但从个数上看仅占20%左右。(对多数企业来说)进园区有许多不可预见的风险,信心不足,在做大做强方面困难太多,信心受影响。④

从我们的调查来看,那些家族式的童鞋企业过去采取前店后厂的家庭工厂方式进行生产,投入少,生产成本低,管理和生产都比较灵活,遇到市场风险时可能的损失也比较小。而一旦进入园区,企业的生产管理成本以及投资风险都将大大增加,乡土工业的诸多优势也将不复存在。进园区对于当地童鞋产业的未来发展是喜是忧,现在还难以预料。政府的本意是好的,但是否把企业集中在一个园区内就会自然带来产业集群的发展?这是一个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

以上两个案例是比较典型的,前者反映的问题是政府主导模式下对企业自主性和自组织机制的排斥,致使园区的产业集聚功能未能充分发挥;而后者反映的问题则是以政府主导制造出来的园区取代自然形成的产业集群,致使乡土工业和自然集群优势的可能丧失。而这两个案例所反映的共同问题,就是当前园区建设中存在着重视企业集中和堆积、而忽视借助园区发展产业集群的倾向。这一倾向在我们调查的其他几个园区中都不同程度存在。在我们的访谈中,许多园区内企业都反映:园区内企业间交流和互动比较少;技术和知识的溢出效应也比较缺乏;相关上下游企业在园区内也比较少见,其价值链往往两头在外;企业进园区更多是出于优惠条件、提升企业形象和节省额外运营成本(如政府干预和摊派)的考虑。

那么,为什么这些地方工业园区只具有“堆积”而没有“集群”的特点呢?我们认为,问题在于地方政府对集群的误读以及获取合法性的制度性压力,致使一些园区走上了一条纯粹的“企业堆积式”增长的道路。

三、对我国当前园区建设中企业堆积式增长现象的解读

1.认识上的误区:把园区等同于集群

在YS镇鞋业园区的例子(案例二)中,我们可以看到,当地童鞋产业群的形成与发展,基本上是当地村民自发努力的结果。在这个过程中,村民之间的互相学习、合作、竞争是至关重要的因素,当地政府的宽松政策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现在,镇政府把建设童鞋园区作为鼓励这种自然集群进一步发展的途径(甚至是唯一途径),并把促使更多企业进入园区作为目标,对进园企业给予种种非园区企业所不能享受的扶持和优惠条件。这些措施的背后所反映的正是许多地方政府在认识上存在的一个误区,那就是把园区简单等同于集群,把产业集群的发展等同于园区建设,等同于企业在地理空间上的堆积。

从各国的实践来看,工业园区并不一定自动地转变为产业集群。产业集群有多种类型,从形成路径来看可以分为人工制造的正式集群和自发形成的集群两大类,前者主要由政府主导,通过建立工业园区等手段自上而下形成,而后者往往是自下而上自然形成的(UNCTAD,1998)。与此相应地,工业园区向产业集群的发展也有市场驱动和政府驱动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都有成功的案例,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硅谷被认为是没有政府干预、完全由市场所驱动的典型,而中国台湾的新竹科技工业园则被认为是由政府主导、依靠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密切合作发展起来的成功案例(米勒等,2006)。但不管哪种方式,从园区发展到集群都绝非简单地把大量企业堆积在一起就可以实现的。

目前研究者公认以下几点是产业集群必备的关键要素:企业在地理上的集中;企业间形成相互联系的专业化分工;除了企业之外,还包括政府、研究机构、金融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多个行动主体;这些行动主体之间同时存在着竞争与合作的关系;企业数量达到一定的规模;具有较长的生命周期;存在大量的创新(Anderson,et al.,2004)。缺少这些特点,工业园区只能是企业的堆积而非集聚,企业集聚所具有的放大效应和具有竞争力的产业集群也就难以出现。正如有学者所强调的,在区域研究中,集聚(Agglomeration)和邻近(Proximity)是两个相关而不容混淆的概念(王缉慈,2005)。虽然企业在地理上的集中对于形成产业集群至关重要,但园区要发展成集群,至少还需要具有三种聚集力:自然优势聚集力、区位外溢聚集力和人文聚集力(程工等,2006)。特别是后者,对于促进企业间的互动和学习、创新具有重要的作用。或许我们可以借用Scott和Storper(2003)关于城市集聚效应的理论,来具体描述园区与集聚的区别与联系:园区能有效利用资本密集型基础设施,使规模经济在一些选择性的区位得以实现,因此特别有利于经济增长;而除了这个基本的集聚因素以外,还需用另外三组现象补充和强化园区的集聚效应:即产业系统内企业之间的前后向联系的动态发展,多个工作场所周围密集的地方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促进学习和创新的本地化关系资产的出现。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YS镇规划中的童鞋园区并不必然会带来当地童鞋产业集群的扩大和发展,反倒是过去那种形式上相对分散的、原生态的、由众多中小型童鞋企业自发形成的相互联系的网络,更接近于产业集群的本意。新建的园区虽然为有关企业提供了在地理空间上集中的条件,但缺乏有机联系的地理邻近并不必然会产生出产业集群,反倒有可能破坏原来的自发产业集群所积累的那些竞争优势。

至此我们可以认为,政府对园区与集群关系的误读,是导致某些园区“企业堆积化”的原因之一,但问题却不止于此。如果当前园区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仅源于这种认识上的偏误的话,是不难解决的——只需提高人们对于集群的正确认识即可,但实际情况远比这复杂得多。在访谈中我们发现,当地一些官员对产业集群的认识——至少在理论上的认识——并不是错误或肤浅的。这提示着我们,认识上的误读固然是导致当前园区建设存在问题的一个原因,但决非唯一的原因,在问题的背后可能还隐藏着更深层次的原因。下面我们将尝试用“新制度主义”学派有关“合法性”的理论来进一步分析我国园区建设中存在的企业堆积问题及其成因。

2.行动上的误区:制度化压力下获取合法性的短期模仿行为

新制度学派认为:组织生存的环境既包括技术环境,也包括制度环境。如果说,技术环境对组织的要求是“效率”的话,那么制度环境对组织的要求则是取得“合法性”(Legitimacy)。所谓“合法性”,指的是“一种普遍化的认识和预设,认为某一组织的行动在特定的社会规范、价值和信仰系统之中是可以接受的、适当的、恰如其分的”(Suchman,1995)。一个组织要生存和发展,除了提高组织的效率外,还要得到社会的承认和赞许,这样才能获得组织存在的“合法性”。从这个意义上说,组织的发展过程同时也是组织不断接受和采纳外界公认或赞许的形式和做法以获取“合法性”的过程。做不到这一点,就会出现“合法化危机”,对组织的发展造成极大困难。正因为获得合法性对组织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因此“合法性机制”也就成为了决定组织行为的一种重要机制。“合法性机制”是诱使或迫使组织采纳在外部环境中具有合法性的组织结构和做法的一种制度力量,其结果一是使得组织之间出现趋同现象,即不同类型、不同目标的组织为了与制度环境认同都会采取基本相似的结构和行动方式;二是促进了组织之间的相互模仿和学习(周雪光,2003)。

这一理论有助于我们理解各级地方政府在创建工业园区过程中的行为表现。在改革开放后,我国地方政府的主要职能已经从执行上级指令转变为发展地方经济,与之相应地,其存在的合法性基础也出现了转变,“发展经济”的政绩已成为政府最重要的合法性来源之一(毛寿龙,1996)。因此,地方政府在制定政策时,一个很重要的目标就是要向上级组织和公众展示其促进经济发展的工作政绩,从而获得执政的合法性。由于“经济发展”这一目标本身具有相当的含糊性,在这种情况下,获取“合法性”的压力极易导致政府间行为的模仿和趋同。由于建设工业园区这种有形的方式较容易为上级政府和公众所知晓,更容易为政府获得“合法性”,因此,一旦它在某地取得成功,就很自然地成为各级各地政府纷纷效法的目标。也就是说,建设工业园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合法性机制”的产物,是地方政府在制度环境的压力下采取的一种模仿性行为。

当然,这种制度压力下的模仿行为如果模仿得当,也完全可能带来理想的后果。但问题在于,地方政府对合法性和绩效的追求会受到其任期的影响。作为理性行动者,一届政府更倾向于追求在自己的任期内能取得显著成效的目标,对那些从长远看能带来更大收益,但在短期内效益不明显的目标则缺乏决策的积极性。我们,在访谈中发现,在发展地方经济、实现GDP快速增长的强大制度性压力下,各级政府无不把在任期内尽可能多地引进企业、招徕资本作为头等大事。在实际运作中,招商引资甚至已经演化为各个政府部门必须完成的行政性任务。曾经闹得沸沸扬扬的安徽阜阳“逼官招商”事件⑥虽然比较极端,但绝非孤例。我们在对当地干部的访谈中了解到,该区各局级单位都分配有招商引资的任务,例如科技局的指标是一年引资2000万元,农业局指标是引资500万元。这种强大的制度性压力所催生的只能是短期行为。这一点在XD工业园区建设的案例(案例一)中有着相当明显的表现,在访谈中ZH企业的负责人就颇为感慨地谈到:

汽车零部件是市里面比较重视的行业,政府虽有发展集群想法,但光停留在口号上,对行业的支持不够系统。就说XD的工业园区吧,开始时是有规划,想把汽车零部件的集群搞起来,但是真正建园区时,由于招商引资的压力太大,把原来的规划搞乱了,随便什么企业,只要有钱就可以进来。⑥

因此,我们可以将相当一部分地方政府建设工业园区的行为总结为:在制度性压力下追求合法性的短期模仿行为。正因为它是一种短期行为,因此导致了模仿中的“失真”,只看到园区中企业堆积的“形”,而没有学习到,或者说无暇顾及成功园区中促进企业集群化发展的“神”。促使地方优势产业发展的长远目标让位于追求引入企业数量和企业产值的增长,从而转化为各地政府对园区企业数量堆积而非产业集群建设的集体偏好。产业集群的发展因需要较长时间的培育,对短期的政绩显示度不高,因此不得不让位于可迅速见效的招引更多企业入园的行为。

这种行为上的误区造成的直接后果是阻碍了工业园区向产业集聚的发展,甚至可能阻滞自发集群的产生,造成工业园区发展中的异化。具体表现为:①园区建设缺乏规划,不考虑地区经济和产业特点的实际情况以及产业链的实际需要,盲目招商引资,使园区成为一种企业的简单堆积而非有机的集群。②企业自主性的丧失与企业的被动集中,形成一种政府主导下的非产业集群式的园区增长。在ZH公司的案例(案例一)中我们可以看到:地方政府对于企业主导的自发集群行为的反应明显是比较消极的。在园区建设中过分强调政府的主导性,其代价是使得一些本来有可能健康成长的自发集群夭折于腹中。进一步看,如果缺乏对企业集群的有意识的引导,我国工业园区的发展将长期停留在外延式的、依赖外部投入引发经济总量扩张的粗放式发展阶段上,而偏离发挥内部集聚效应、推动工业园区长期可持续发展之路。

四、结论

从上面的案例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由于园区发展中存在的认识上和行动上的误区,致使我国一些地方工业园区的建设停留在简单的企业堆积阶段,离真正的产业集群相去甚远。要解决这一问题,有必要从理论上进一步明晰产业集群的特征和目标,并从制度安排上进一步明确政府在园区建设中应扮演的角色。为此,我们认为应强调以下几个方面的认识:

1.园区不等于集群,把一些没有联系的企业堆积在一起未必产生集群效应

从长远发展来看,政府发展高新技术工业园区、高科技园区、创业园区等形形色色的工业园区的根本目标都在于引导产业集聚,运用政府的力量引导形成某个或某些产业的地理集聚,并最终产生出具有一定规模的产业集群,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工业园区作为一个企业集中的地理空间,其集聚企业的功能无疑给产业集群的发展开辟了极大的可能。但集中只是提供了发展为集群的可能性,并不必然会发展为集群。正如学者所指出的:“邻近与集聚并非必然一致,尽管工业园区中的企业地理邻近和产业集群的集聚具有某种程度上的同一性,但这两组概念的来源完全不同。工业园区作为政府在基础设施方面投资的区域,是一种吸引外资和创造就业的重要政策手段;而产业集群应该是促进企业繁衍及其互动和创新的发动机”(王缉慈,2005)。从长期来看,如果我国的园区建设仅仅停留在将一些彼此无关联的企业从地理上集中到一起的水平,它的意义可能也就仅在于土地集约式的生产以及生产成本的节省,而集群所具有的扩散功能、外溢功能以及外部规模经济将难以实现。实践证明,产业集群的形成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这决定了工业园区的集群化发展也必然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从中国工业园区的发展历史看,比较成功的园区大都需经历10年左右的时间才能形成具有明显优势的产业集群(程工等,2006)。建一个园区,把一些企业集中在一起只是第一步,如何引导企业集中逐渐发展为企业集聚,再使企业集聚进一步发展为产业集群,理应成为各级政府在园区建设中的中心议题。从当前情况来看,产业集群与工业园区的关系是地方政府在推行集群发展战略和建设园区时必须要思考的问题。基于产业集群的园区建设战略需要各级政府有明确的集群意识和相应的长远规划和计划,不能一哄而起,忽视长远的产业集群发展的内在需求,盲目地在短期内人为制造出一个产业繁荣的假象。

2.集群也不等于园区,企业在地理位置上的集中并非形成集群的唯一条件,相对分散的企业也能形成集群

虽然集群是一个区域地理概念,但实际上其涉及的地理空间是十分广阔的。李国武(2006)通过对我国产业集群的研究发现,我国的产业集群有以乡村为单位的布局、以工业园区式的布局以及两者混合型的布局三种方式,统一规划的工业园区既非产业集群形成的充分条件,亦非必要条件,产业集群的形成并不依赖于统一规划的工业园区;因此,产业集群的形成并不一定需要工业园区作为平台,只有当产业集群发展到对生产空间和创新环境有更高要求之后,对工业园区的需求才成为必要。实际上,相对于地理空间的概念,产业集群更为侧重的是企业间的网络状关系以及彼此之间广泛的互动与合作。一旦这种网络关系和互动开始形成,就会出现一个自我强化的循环过程,尤其是在得到当地政府的有力支持和地方竞争富有活力时更是如此。这意味着对于地方经济发展而言,园区建设并不是唯一的途径,发展地方的产业集群并不一定要通过建设园区然后把众多企业都塞进园区来实现;根据地方的区域特点、优势以及社会历史状况,选择更为合适的发展方式应该成为地方政府的理性选择。

3.产业集群在某种程度上是政府引导和支持下的企业自组织发展过程,政府的角色应该是环境建设者和扶持者而非干预和强制者

从产业集群的形成过程来看,集群的形成有多种模式,有长期自然形成的,有偶然机遇触发、企业逐渐集聚形成的,也有在政府扶持和引导下逐渐形成的。从多数产业集群的形成历史来看,其中虽然有政府的作用,但更重要的因素还是区域内诸多企业之间的自组织作用。“企业集群的自主创新活力是区域发展最根本的内在动力,这种创新活力来源于地方文化中蕴涵的企业家精神,以及有利于地方创新主体竞争与合作的制度和社会结构”(王缉慈等,2001)。完全依靠政府的力量能否制造出一个成功的集群,至今还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从自组织理论的观点来看,产业集群的形成条件之一便是超越无序的原子式的竞争状态,形成协作式的竞争,完成自催化和交叉催化的过程,进而形成自强化(臧新,2003)。可见在产业集群萌芽和成长的过程中,企业的自组织是必不可少的,政府的作用更主要地表现为创造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环境和条件上。从我们的调查中也可以看到:产业集群因其具有可以共享的外部规模效应和社会资本而受到企业的欢迎,实际上,企业本身就有着创建集群的内在需求和资源。而在我国的园区建设中,企业自身的集群需求、积极性和主动性在许多地方都被忽视了。政府成为主导者和执行者,建设园区似乎仅仅是政府的一种内在冲动。而本文的分析也表明,政府在建设园区时由于认识上和制度上的问题,容易产生短期性行为,而且这些问题似乎很难避免。因此,政府在建设园区中的角色应该更多地定位为政策引导者和环境建设者。政府在园区和产业集群建设中应更为积极地发挥企业的自主性,鼓励企业特别是那些核心企业成为集群建设的主动参与者甚至主导者,而非被动的响应者。如此,或可避免政府在园区建设中容易出现的错误,使我国的园区建设走上健康的发展道路。

注释:

①例如,国务院自2003年以来对各类开发区进行清理整顿和设立审核时就提出了“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总体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建设部2007年第18号公告,http://www.sdpc.gov.cn/zcfb/zcfbgg/2007gonggao/t20070406_126961.htm)。

②现更名为“中国科技发展战略研究院”。

③资料来源:课题组2006年7月27日对ZH企业负责人的访谈。

④资料来源:课题组2006年7月26日对YS镇镇长的访谈。

⑤2006年,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向县直、乡镇和垂直管理部门层层下达“刚性”招商引资指标,县安监局局长於俊华、县市容局局长任献彬由于未能完成指标,一个被停职,一个被就地免职,并分别受到党纪处分。“逼官招商”事件引起社会广泛的关注。2007年1月10日,阜阳市废止招商引资任务的文件,恢复於俊华、任献彬的职务(资料来源:《人民网》http://finance.people.com.cn/GB/1037/5280455.html)。

⑥资料来源:课题组2006年7月27日对ZH企业负责人的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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