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化劳动的否定创造价值等于否定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吗?与钱伯海同志讨论_剩余价值理论论文

“否定物化劳动创造价值,就等于否定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吗?——与钱伯海同志商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物化劳动论文,马克思论文,价值论论文,就等于论文,创造价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经济评论》杂志1999年第2期发表了钱伯海、 王莉霞两同志《否定物化劳动创造价值,就等于否定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对提出有关质疑、商榷同志的回复》一文(以下简称《钱文》)。《钱文》认为,否定物化劳动创造价值,就等于否定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其理由有五个方面:“一、否定了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科技是生产力就不能成立。”①“二、否定了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相对剩余价值包括超额剩余价值就无从得来。”②“三、否定了物化劳动创造价值,商品二因素和劳动二重性就不能存在。”③“四、请留意,创造价值不等于增加价值。”④“五、归根结底一句话——社会活劳动创造价值。”⑤我认为,《钱文》的观点及其论证都是值得商榷的。

一、否定了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科技是生产力就不能成立吗?

《钱文》之所以认为“否定了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科技是生产力就不能成立”,是因为《钱文》把生产力看作创造价值的力量。马克思讲过科学技术是生产力。⑥邓小平更讲过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⑦科学技术的地位和作用,无论在决定产品质量还是在决定产品数量上,都是第一位的。但是,科学技术这种重要性哪怕再提高无数倍,也改变不了马克思所阐述的一条基本原理:“生产力当然始终是有用的具体的劳动的生产力,它事实上只决定有目的的生产活动在一定时间内的效率。”⑧生产力不是创造价值的力量,而仅仅是创造使用价值的力量。因此,把科学技术作为创造价值的力量,是不符合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的。否定物化劳动创造价值,进而否定科学技术创造价值,非但不否定科学技术的生产力的属性,而是真正肯定了它作为生产力,从而作为生产使用价值的力量的本质属性。相反,如果认为物化劳动创造价值,进而认为科技也创造价值,那才是从根本上否定了科学技术的生产力属性。《钱文》既认为物化劳动创造价值,又认为科技创造价值,所以恰恰是《钱文》本身从根本上否定了科学技术的生产力属性。

按《钱文》的观点,如果承认物化劳动创造价值,就等于肯定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如果否定物化劳动创造价值,就等于否定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也就是说,在《钱文》看来,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中,包含着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事实正好相反,马克思坚决反对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马克思认为,劳动是“工人生命力的支出,是他的生产能力的实现,是他的活动”⑨。“劳动,作为生命力的消耗,作为生命力的支出,是工人本身的活动。”⑩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被使用,被推动,因而工人的一定量体力等等被消费了,结果是工人筋疲力尽。但是劳动不仅被消费,而且还同时从活的形式转变为对象形式,静止形式,在对象形式中被固定,被物化。”(11)“只有作为物化的劳动,它才是价值”,(12)“价值只不过是物化劳动”。(13)从马克思的论述中可知,创造价值的劳动,是工人生命力的耗费,而价值,无非是物化劳动。“价值实体决不是特殊的自然实体,而是物化劳动。”(14)那么物化劳动能不能创造价值呢?我们来作一下具体分析。马克思认为,物化劳动存在于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和劳动力中。先看存在于劳动力中的物化劳动是否创造价值。存在于劳动力中的物化劳动,可以归结为生产劳动力所消耗的生活资料中的物化劳动,这个物化劳动构成劳动力的价值。劳动力的价值不能创造价值,劳动力的使用价值才是创造价值的力量。(15)因为劳动力的使用价值本身具有成为价值源泉的特殊属性。也就是说,从劳动力这方面看,物化劳动不创造价值。再看生活资料中的物化劳动是否创造价值。因为生活资料是生产劳动力的物质资料,生活资料中的物化劳动在生产劳动力时变成为劳动力中的物化劳动,而劳动力中的物化劳动是不创造价值的,所以,生活资料中的物化劳动也是不创造价值的。这样,从生活资料这方面看,物化劳动也不创造价值。最后剩下了生产资料中的物化劳动。生产资料中的物化劳动就是生产资料的价值。生产资料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机器,“但是,机器作为价值什么也不生产。”(16)生产资料的价值只是通过工人的具体劳动转移到新的产品中去,被转移的价值是旧价值,不是新创造的价值。可见,生产资料中的物化劳动也不创造价值。总之,一切物化劳动均不创造价值。马克思说:“价值本身始终是结果而不是原因。”(17)同样,物化劳动始终是结果而不是原因。价值不能创造价值,它只能被非价值所创造。同样,物化劳动不能创造物化劳动,它只能被非物化劳动所创造。既然物化劳动不能创造物化劳动,因而物化劳动也就不能创造价值。因为物化劳动已经是工人生命力的耗费,所以,如果认为物化劳动可以创造价值,那就等于说已经物化了的工人生命力的耗费还可以继续耗费,继续物化,死劳动=活劳动,这在逻辑上是讲不通的。因此,否定物化劳动创造价值,不仅不是否定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恰恰是肯定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

二、否定了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相对剩余价值包括超剩余价值就无从得来吗?

在这里,首先要明确价值创造、价值实现和价值分配的概念及其制约条件。

价值创造就是价值生产,是指工人生命力的耗费或物化。制约价值创造的,是工人的劳动力的水平、劳动强度和劳动时间。在劳动力水平和劳动强度已定时,价值创造主要取决于劳动时间,与劳动时间成正比例。假定社会平均的劳动力水平为A,社会平均的劳动强度为B,那么在时间t内创造的价值就是ABt。这时,如果有的劳动力的水平为1.5A,劳动强度为1.5B,那么在同样的劳动时间t内,其创造的价值为2.25ABt。相反,如果一个工人的劳动力水平为0.5A,劳动强度为0.5B,那么在劳动时间t内创造的价值为0.25ABt。为了研究的方便,马克思假定劳动力是平均水平的劳动力,劳动强度也是平均的劳动强度。在这种情况下,决定价值创造的变动因素,就只剩下了劳动时间。时间长,则创造的价值多,时间短,则创造的价值少。

价值实现是指商品出售时实现价值的状况。制约价值实现的因素,在假定供求一致时,一是价值创造,二是劳动生产力水平。当价值创造已定时,价值实现的变动取决于劳动生产力水平。劳动生产力水平越高,劳动生产率越高,从而单位时间内生产的使用价值量越多,在一物一价、同物同价的条件下,就会实现更多的价值。反之,就只能实现较少的价值。假定生产某种商品的企业共有甲乙丙三家。这三家企业在生产商品时投入的劳动量相同,都为12000劳动小时,但劳动生产率不同, 其中甲企业生产1000件商品,乙企业生产出150件商品,丙生产出50件商品。这样,三家企业的这种商品的个别价值分别是:12劳动小时、80劳动小时、240劳动小时。但是, 这种商品的社会价值是个别价值的加权平均数。而取高补低,加权平均的结果,使这种商品的社会价值=12000×3/(1000+150+50)=36000/1200=30(劳动小时)。市场平等关系要求商品生产者只能按社会价值出售商品。按社会价值出售商品时,甲企业实现的价值=30×1000=30000(劳动小时); 乙企业实现的价值=30×150=4500(劳动小时);丙企业实现的价值=30×50=1500 (劳动小时)。甲企业实现的价值是30000劳动小时,而创造的价值为12000劳动小时,实现的价值比创造的价值多出18000劳动小时。 乙实现的价值是4500劳动小时,而创造的价值是12000劳动小时, 实现的价值比创造的价值少了7500劳动小时。丙实现的价值是1500劳动小时,创造的价值是12000劳动小时,实现的价值比创造的价值少了10500劳动小时。这表明,价值实现与劳动生产力成正比例。但这并不表明劳动生产力是创造价值的力量,只是表明,劳动生产力为实现价值提供了一个条件。

价值分配是指社会生产的当事人对价值产品的分配。新价值创造出来以后,要在生产当事人中间进行分配。制约价值分配的因素,一是生产要素的所有权,二是竞争。假定竞争不起作用,那么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就决定价值的分配。工人只握有对自己的劳动力的所有权,因此,他能够,并且只能够出卖自己的劳动力(生命力)。他通过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参与了对新价值的分配。资本家掌握着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辩证地转化为对他人的产品的权利,或者说转化为对他人劳动的所有权,转为不支付等价物便占有他人劳动的权利。”(18)“生产资料在这里不仅表现为实现劳动的手段,而且同样表现为剥削他人劳动的手段。”(19)在劳动力市场上,资本家与工人对劳动力的交换,是按所有权原则进行的,但在生产过程中,资本的所有权变成为“占有他人劳动的权利”(20)。于是,资本家凭借对生产资料(确切地说对资本)的所有权,占有了工人创造出来的剩余价值。劳动力的所有权辩证地转化成为丧失对产品的占有权,资本的所有权辩证地转化成为对产品,从而对剩余价值的占有权。因此,新价值最早分配成为工资和剩余价值,即V和M。

资本家取得的剩余价值是一种价值形式的社会财富,这种社会财富在质上是无限的,因为价值财富可以与任何财富相等同,但这种财富在数量上是有限的。价值财富的这种质的无限性和量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推动资本家做着息息法斯式的劳动,追求资本价值的无限增殖。在生产力一定时,资本家要增殖资本,靠绝对延长工作日来延长剩余劳动时间。在工作日一定时,资本家则可以通过提高劳动生产力来增殖资本。当仅有个别资本提高劳动生产力时,这个资本的商品的个别价值必然低于社会价值,因而可以取得社会价值与个别价值的差额,即超额剩余价值。但是,“这种建立在生产方式的变化所引起的商品的个别价值和社会价值之间的差额上的剩余价值是一个暂时的量,一旦新的生产方式成为普遍的并且本身变成平均的生产方式时,这种剩余价值便等于零。”(21)这时,资本家虽然不能取得超额剩余价值,但因为整个社会劳动生产力提高以后会使生活资料的价值下降,从而引起劳动力价值的下降和必要劳动时间的缩短,在工作日一定的情况下,相应地延长了剩余劳动时间,生产出来了相对剩余价值。从这里可以看出,在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劳动生产力表现为资本的生产力,即表现为资本的增殖力。生产力,以及决定生产力的物化劳动,并不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但生产力的提高却可使个别价值或社会价值降低,从而使个别资本取得超额剩余价值,使所有资本家取得相对剩余价值,使新价值作有利于资本家阶级的分配。

通过以上分析,我认为,否定了物化劳动创造价值,才能科学认识相对剩余价值和超额剩余价值的来历,根本不存在“无从得来”的问题。

三、否定了物化劳动创造价值,商品二因素与劳动二重性就不存在吗?

创造是指从无到有,意味着形态变化。活劳动可以创造物化劳动,因为活劳动的物化就是物化劳动,而物化劳动就是价值,因而活劳动创造价值。这里的逻辑是:价值是物化劳动,活劳动创造物化劳动,因而活劳动创造价值。相反,物化劳动创造价值论的逻辑是:价值是物化劳动,物化劳动创造物化劳动,因而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物化劳动创造价值论中的关键点,是认为物化劳动创造物化劳动。因为这里的物化劳动本身就是价值,所以,物化劳动创造物化劳动的实质是价值创造价值。很明显,这是一种同义反复,是违背逻辑常识的循环论证。马克思指出:“价值不是从价值中生成”(22)的。

否定物化劳动创造价值,商品二因素与劳动二重性就不存在吗?否。

先看商品二因素是否存在。商品二因素的理论告诉我们,商品是一种二重物,它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23)价值是抽象人类劳动的物化,(24)价值的实体是抽象劳动。价值量由价值实体量来衡量,价值实体量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25)作为价值,一切商品都只是一定量的凝固的劳动时间,劳动时间不变,商品的价值也不变,但劳动时间随劳动生产力的变动而变动。(26)“商品的价值量与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量成正比,与这一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27)在这里,如果误认为物化劳动创造价值,那就最终导致误认为劳动生产力创造价值。因为劳动生产力是通过劳动生产率表现出来的。劳动生产率等于单位劳动时间创造的使用价值量,所以在一定时间内物化劳动创造的价值就等于劳动生产率乘劳动时间。

即:

使用价值

价值=劳动生产率×劳动时间=────×劳动时间=使用价值

劳动时间

可见,承认物化劳动创造价值,必然得出价值=使用价值的荒谬结论,从而必然导致否定商品的二因素。因此,否定物化劳动创造价值,从而否定劳动生产力创造价值,商品二因素才能存在,否则才真的不存在了。

再看劳动二重性在否定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的前提下是否存在。劳动二重性理论告诉我们,生产商品的同一个劳动过程具有二重属性,一方面,生产商品的劳动是有特殊目的、操作方法、对象、手段和结果的生产活动。这种生产活动的结果,生产出特定的使用价值。“每个商品的使用价值都包含着一定的有目的的生产活动,或有用劳动。”(28)另一方面,“如果把生产活动的特定性质撇开,从而把劳动的有用性质撇开,生产活动就只剩下一点:它是人类劳动力的耗费。”(29)“是每个没有任何专长的普通人的肌体均具有的简单劳动力的耗费。”(30)生产商品的“一切劳动,从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作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它形成商品价值。一切劳动,从另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作为具体的有用劳动,它生产使用价值。”(31)

马克思关于劳动二重性学说表明,抽象劳动只创造价值而不创造使用价值,具体劳动只创造使用价值而不创造价值。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是一对矛盾,共处于劳动过程这个统一体中,同时并存,但又互相对立。因此,具体劳动不等于抽象劳动,具体劳动的生产力不等于抽象劳动的创造力,决定具体劳动的生产力的条件不等于决定抽象劳动的创造力的条件。“随着物质财富的量的增长,它的价值量可能同时下降。这种对立的运动来源于劳动的二重性。生产力当然始终是有用的具体的劳动的生产力,它事实上只决定有目的的生产活动在一定时间内的效率。因此,有用劳动成为较富或较贫的产品源泉与有用劳动的生产力的提高或降低成正比。相反地,生产力的变化本身丝毫也不会影响表现为价值的劳动。既然生产力属于劳动的具体有用形式,它自然不再同抽去了具体有用形式的劳动有关。因此,不管生产力发生了什么变化,同一劳动在同样的时间内提供的价值量总是相同的。”(32)如果在劳动生产力提高,从而使用价值量增大的同时缩减了劳动时间的总和,那么就会减少这个增大的使用价值量的价值量。

如果承认物化劳动创造价值,并且坚持逻辑的一贯性,那就必然承认物化劳动的具体存在形式可以创造价值,因为物化劳动不是空中楼阁。在商品生产过程中,“物化劳动本身在与活劳动的关系中又表现为原料和劳动工具。”(33)因此,承认物化劳动创造价值,必然承认原料和劳动工具创造价值。《钱文》也的确是这样认为的:“剩余价值包括超额剩余价值和相对剩余价值,被不断涌现的先进、一般、再先进的劳动手段和劳动对象——物化劳动创造出来……”(34)。

承认物化劳动创造价值,并且保持逻辑的一贯性,那就必然承认具体劳动创造价值。如以上所述,物化劳动本身在与活劳动的关系中表明为原料和劳动工具,而利用什么劳动资料(劳动工具属于劳动资料范畴)作用于什么劳动对象(原料属于劳动对象范畴)这恰恰是具体劳动的质的规定性。因此,承认物化劳动创造价值,在理论上等于承认具体劳动创造价值,等于根本否定了劳动二重性学说。

很显然,否定物化劳动创造价值,不仅不等于否定了商品两因素和劳动二重性学说,反而是肯定了这个学说。相反,坚持物化劳动创造价值,才是从根本上否定了商品两因素和劳动二重性学说。

四、所谓“社会活劳动创造价值”

《钱文》没有给出“社会活劳动”的明确定义。但根据《钱文》的解释,可知“社会活劳动”包括了所有企业中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为什么要把所有企业中的物化劳动也包括在“社会活劳动”中呢?《钱文》的理由是“不论在用的物化劳动(设备材料等)或者转移到新产品中的物化劳动C,都是人们的劳动成果,是由其他企业生产提供的。”( 35)《钱文》认为,“物化劳动C,又称过去的劳动,按说, 一定是过去劳动生产的,但实际上不是,绝对不是,100%是由本期劳动生产的。”(36)《钱文》的逻辑是:物化劳动=活劳动。

为了确立“社会活劳动创造价值”。《钱文》特做了两点论证:

第一,论证“企业生产耗用的物化劳动C,全部来自社会的活劳动”。(37)

《钱文》认为,企业“生产耗用的各种物质资料C 一般称为中间产品,从社会看则是由其他企业的活劳动,即社会活劳动生产的。”(38)用公式表示就是:

《钱文》对这个公式进行了解释:“左边的经济含义是社会最终产品——消费积累用产品的完全价值(即全价C+V+M),包括物化劳动C,表明价值是由物、活劳动共同创造的;右边没有C,表明左边的C也是社会活劳动创造的,包括在全社会新创造值(V+M)之中”。(39)

很明显,《钱文》在这里混淆了物化劳动与活劳动这两个不同的概念。马克思认为,物化劳动是“在空间上存在的劳动”,活劳动是“在时间上存在的劳动”,两者是对立的。“如果劳动必须作为在时间上存在的劳动,作为活劳动而存在,它就只能作为活的主体而存在,在这个主体上,劳动是作为能力,作为可能性而存在;从而它就只能作为工人而存在。”(40)C作为物化劳动,是空间上存在的劳动,是过去的劳动,他与活劳动有根本区别,不能混为一谈。物化劳动C从生产要素看, 是生产资料;从价值看,是不变资本价值。生产资料是过去劳动的产品,不变资本是旧价值。这一属性,无论从企业角度,还是从社会角度看问题,都没有变化。因此,众多企业所耗费的C集中成一个社会的C。也就是说,单个商品的价值构成是C+V+M,整个社会产品的价值构成也是C+V+M,而决不会是《钱文》中的V+M。《钱文》之所以将C变成V+M,采用了一种非常错误的方法——还原法,即将物化劳动还原为活劳动的方法。而在还原过程中又暗含一个假定,即原来生产C 这种产品的企业并不转移旧价值,因而其产品价值仅有V+M。《钱文》实际上是坚持了一个错误的逻辑,即结果与原因等同。相对于活劳动,物化劳动是结果,活劳动是原因。按《钱文》所论,因为结果等同于原因,所以物化劳动等于活劳动。正确的逻辑是:结果与原因不等同。物化劳动是活劳动的结果,活劳动是物化劳动的原因,物化劳动是过去劳动,活劳动则是正在进行的劳动,两者对立,不能等同。在这里,用还原法也无济于事。因为还原法只能说明物化劳动在过去曾是活劳动,并不能证明现在仍然是活劳动。

马克思认为:“生产过程中实际新生产的价值产品,是和从这个过程中得到的产品价值不同的。”(41)价值产品=V+M,产品价值=C+V+M,这两者不能相等。但《钱文》认为它们相等。其实, 《钱文》在混淆了物化劳动与活劳动这两个概念的同时也混淆了产品价值和价值产品这两个概念,认为产品价值等于价值产品,即C+V+M=V+M。 这种观点,实质是被马克思早已批判过的“斯密教条”的现代翻版。亚当·斯密说:“谷物的价格,或直接由这三部分(指工资、利润、地租,即V+M,引者注)构成,或最后由这三部分构成。也许有人认为,农业家资本的补充,即耕畜或他种农具消耗的补充,应作为第四个组成部分。但农业上一切用具的价格,本身就由上述那三个部分构成。”(42)马克思把“商品价值=V+M,即等于预付可变资本的价值加上剩余价值”的这种错误观点,叫做斯密教条。(43)他认为,在这里,“亚当·斯密的第一个错误,是把年产品价值和年价值产品等同起来。后者只是过去一年劳动的产品;前者除此外,还包括在生产年产品时消费掉的、然而是前一年生产的、一部分甚至是前几年生产的一切价值要素——生产资料,它们的价值只是再现而已。就它们的价值来说,它们既不是过去一年间耗费的劳动生产的,也不是再生产的。亚当·斯密把这两种不同的东西混淆起来,从而赶走了产品中的不变资本部分。这种混淆本身建立在他的基本观点的另一个错误上:他没有区分劳动本身的二重性,这就是,劳动,作为劳动力的耗费,创造价值;作为具体的有用劳动,创造使用物品(使用价值)”。(44)《钱文》一再重复“斯密教条”,表明《钱文》的思想渊源正是这个教条。因此马克思批判“斯密教条”的话,对《钱文》作者也是适用的。

第二,论证“物化劳动C(主要由中间产品构成),100%是由本期活劳动生产的。”(45)《钱文》认为,因为“投入产出,制造产品,投入要源源而来,产品要顺畅而去,它不断消耗,又不断补充,但到了期末,还要把相应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留到下一期去,以保证下期有正常的生产条件。”所以“本期制造产品所耗用的中间产品——原材料、辅助材料以及折旧等物化劳动消耗C,全部是本期其他有关企业生产的,也就是本期社会活劳动生产的。”(46)我认为,从这里所讲的“因为”根本得不出《钱文》中的“所以”,或者说这里所讲的结论与前提是自相矛盾的。《钱文》这里讲的前提是本期相应的C要留到下期。 这个前提实际上还包括了《钱文》没有写出来的内容,即上期为本期留下 C。因为本期对上期而言就是下期,而本期相对于下期而言就是上期,总之,N期要为(N+1)期留下C。承认了N期为(N+1)期留下C,就不能否认 (N-1)期为N期留下了C。既然这样,就没有理由认为N期(即《钱文》中的本期)所耗用的C 全部是本期生产的。但《钱文》却认为是。《钱文》中的这个矛盾,不是错在前提,而是错在结论。

《钱文》为了论证本期消耗的C都是本期活劳动创造的结论, 甚至采用了歪曲马克思社会简单再生产理论的手法。《钱文》说:“这个道理在马克思社会再生产原理中也讲了。马克思的著名再生产公式明确提出:在简单再生产条件下,Ⅰ(C+V+M)=ⅠC+ⅡC,ⅡC=Ⅰ(V+M),不是讲得很明白吗,第二部类物化劳动价值C, 恒等于第一部类活劳动新创价值(V+M),这指的是同一个时期,否则不是同一时期,怎么能建立等式关系呢?”(47)《钱文》的这种论证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在ⅡC=Ⅰ(V+M)这个等式中,ⅡC,其价值是旧价值的转移,其实物形式或使用价值是生活资料,这个生活资料是新的,但价值是旧的,因此,这部分生活资料是代表旧价值的生活资料。Ⅰ(V+M),其价值是新的,其实物形式是新创出来的生产资料,这部分生产资料是代表新价值的生产资料。ⅡC与Ⅰ(V+M)在价值量上可以相等,但决不是等同。ⅡC代表社会再生产中的一部分旧价值,而Ⅰ(V+M)代表社会再生产中的一部分新价值,它们在量上相等,只是表示旧价值与新价值在量上相等, 而没有改变新旧价值的区别。ⅡC作为新产品和局部产品是本期生产的,但其价值是上期的生产资料的价值转移过来的。第Ⅱ部类创造的新价值是Ⅱ(V+M),而不是ⅡC。在社会简单再生产条件下,ⅠC和ⅡC, 都代表旧价值,而Ⅰ(V+M)和Ⅱ(V+M)才是新价值。全社会的旧价值等于全社会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的价值,而全社会的新价值只等于全社会生产出来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即旧价值=Ⅰ(C+V+M )=ⅠC +ⅡC,新价值=Ⅱ(C+V+M)=Ⅰ(V+M)+Ⅱ(V+M)。《钱文》把两大部类之间商品交换关系中的新旧价值相等关系变成为新旧价值等同关系,从而得出了旧价值也是本期活劳动创造出来的错误结论。这种结论,实质是奉行斯密教条和违背劳动二重性学说的必然结果。

五、物化劳动创造价值论的理论性质

综合起来进行研究,可以发现,物化劳动创造价值论具有以下三个不容忽视的理论性质。

首先,物化劳动创造价值论具有为剥削进行辩护的性质。这是因为,如果承认了物化劳动创造价值这个错误结论,那么必然得出物化劳动创造剩余价值这个命题。物化劳动不等于资本,但资本一定是物化劳动。所以,承认了物化劳动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以后,就必然承认资本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既然价值和剩余价值是资本创造出来的,那么资本家占有资本创造出来的价值和剩余价值,就不能说成是对工人阶级的剥削。而这一手法,正是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的全部智慧之所在。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一般把使用价值生产混同于价值生产,把物化劳动对活劳动的吸收混同于共同创造价值,最后导出庸俗生产三要素论和有利于为资本剥削进行辩护的分配论。其核心的内容是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的理论。

其次,物化劳动创造价值论具有反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性质。马克思创立了劳动二重性学说以后,彻底分清了价值创造与使用价值创造,分清了新价值的创造和旧价值的转移,从而确立了资本结构学说和剩余价值形式及来源的学说。马克思的价值理论是否定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的劳动价值论一元论,认为只有活劳动,即工人的单纯的生命力的耗费,才提供价值实体,才创造价值。认为物化劳动及其物化劳动的具体存在形式,如资本价值,生产资料,货币等,均不创造价值,因为它们不能提供价值实体。如果承认物化劳动创造价值,必然承认物化劳动的具体存在形式及其作用可以创造价值,从而必然承认价值实体可以多元化,如有的学者把机械力也作为价值实体,因为据说人力耗费与机械力的耗费是相同的,都是力。这样的价值理论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截然相反的。

最后,物化劳动创造价值论还具有反社会主义的性质。“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48)“马克思主义,另一词叫共产主义。”(49)“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50)劳动价值论是剩余价值论的基础,而剩余价值理论又是科学社会主义的两大理论支柱之一。因此,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的理论作为为剥削从而为私有制辩护的理论,作为反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本质上是反对社会主义的理论。在现有生产力条件下,共产党人还不能彻底消灭私有制,不仅不能彻底消灭,为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还要允许它发展。因此,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必然还存在着剥削。对这样一种社会存在,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认识。历史唯物主义者在对其肯定的理解中,同时也包含着否定的理解,即认识到它存在条件的暂时性和历史过渡性。但某些人则站在剥削者一边为剥削进行辩护,从而形成反马克思主义和反社会主义的经济理论。物化劳动创造价值论就属于这样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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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化劳动的否定创造价值等于否定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吗?与钱伯海同志讨论_剩余价值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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