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再保险业发展中的供需问题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供需论文,中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中国再保险业的发展现状
严格而言,中国的再保险业起步于1996年第一家专业再保险公司——中保再保险公司的成立,因为在此之前,虽然保险市场上的多家保险公司均设有再保险部,但是只负责分出业务,以寻求公司经营的稳定,很少有分入业务,而分入业务则是衡量再保险业发展与否的主要标志。1998年原属于中保集团的中保再保险公司独立,重组为中国再保险公司。
中国再保险公司再保险费收入(亿元)
作为目前市场上唯一一家再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在分散风险、防止保费外流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与世界发达的再保险公司相比,差距十分巨大。中国再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仅30亿元,年保费收入虽然超过百亿元,晋身全世界再保公司前20名,但这只是表面现象,实质上完全是吃独食养肥的结果。由于是唯一的一家国有专业再保险公司,其保费收入绝大部分来源于法定分保费收入,商业分保所占的比例只占4%左右,对于完全市场化的商业分保运作,中国再保险公司还很陌生。
二、影响我国再保险需求和供给的因素分析
中国再保险业中存在的问题可用一句话来概括:再保险需求不断增大,供给能力却相对不足。
(一)影响再保险需求增大的因素
1、现代科技与经济的发展日益需要再保险保驾护航。在我国,由于现代化工业的迅速发展,巨额保险标的如大型飞机、船舶、核电站、大型企业越来越多,保险金额愈来愈高,使风险更加集中;此外,我国自然灾害的不均衡和气候的复杂多样,形成了自然灾害在某些地区频繁发生;这些只有通过再保险才能加以分散。
2、国内保险业的飞速发展需要再保险业给以支撑。据统计,2001年我国的保险费收入达2109亿元,根据中国保险业“十五”发展规划预测,到2005年,中国的保险费收入将达到2800亿元。规模日益扩大的保险业和国内现有保险企业的自身承保能力并不对称,而再保险固有的扩大承保能力的作用正可以弥补这一矛盾,使保险业的发展规模和承保能力之间维持一种平衡状态。
3、国内保险企业的所有权结构和自留额偏高的现实需要再保险加以解决。根据金融理论:一个企业的所有权结构越集中,其潜在的风险则越大,我国国内的保险企业大多为国有股份有限公司,其股权结构相对十分集中,为了降低风险,必须通过再保险使承担损失的主体多样化;此外,国内保险企业虽然也采用再保险方法将自身所面临的风险的一部分分散出去,但自留额相对而言过高。据统计,目前我国商业再保险分出业务不到总保费收入的10%,直接保险自留比率高达90.4%,超额自留现象十分严重。随着中国加入WTO,保险市场的多元化及竞争的日益激烈,自留比例必然会降低,这也会导致对再保险的需求加大。
4、保险市场开放的不可逆转性。中国已经成为世贸组织中的一员,保险业的开放速度逐渐加快,虽然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可以带来先进的管理技术、方法,促进国内保险业的竞争,但是我国保险企业在资金总量、技术装备、人员素质等方面都难与外资保险公司相抗衡。要增强国内保险企业的竞争能力,使之不断扩大,最好的办法是建立国内的再保险市场,推动再保险业的发展,使国内的保险企业相互支撑,相互扶持,避免本国保险业受外国保险公司操纵,重蹈外资保险公司垄断中国保险业的覆辙。
(二)制约再保险供给能力扩大的因素
从上述分析中可知,我国再保险的需求在以后的时间内将进一步增大,但是国内的再保险供给却相对不足。除了法定分保业务外,商业再保险绝大部分被分到国外。据统计:1997年,我国商业再保险金额为1.1亿美元,留在国内的仅为420万美元,96%分到了海外市场;1998年,全国商业再保险金额为7200万美元,留在国内的为277万美元,依然有96%的保费流失海外;2000年,中国再保险公司的再保险费收入仅有4%来自国内的商业性再保险业务,其余则绝大部分流向了国外。究其原因,主要是国内的再保险供给能力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再保险需求。
阻碍再保险供给能力扩大的因素主要有:
1、国内再保险企业的承保能力较弱。2001年全球再保险市场提供的承保能力是1000亿美元左右,而且随着购并风潮的盛行,再保险市场上的集团化成为在激烈的竞争中得以发展的一种选择,一些久负盛名的大公司由于兼并其他公司而使其资金实力更加雄厚,其潜在承保能力日益增强。如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和瑞士再保险公司的权益性资产分别达到114亿美元和94.7亿美元。而中国再保险公司的权益性资产仅有22亿美元左右。资金的匮乏,承保能力的单薄,使其扩大业务规模的愿望很难实现,而没有发展,造成的结果即是资金的增加速度缓慢,再保险业务无从开展,形成承保能力不足——业务发展速度不快——资金积累缓慢——阻碍业务发展的恶性循环。
2、再保险的服务水平不高。国内商业性再保险业务中的绝大部分流向国外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保险企业希望通过分保,向国外大的再保险公司学习成熟的风险评估方法和必要的承保技术,从而促进自己的业务发展。而我国的再保险业因其发展时间短暂,再保险方面的专业人才十分匮乏,就中国再保险公司而言,其所有的再保险人才绝大多数来自于国内其他的保险公司,其本身的专业素质、技术水平并不比其他公司的人才高多少,这种落后的技术、服务水平使得中国再保险公司并无多大的吸引力,国内的保险公司愿意将再保险业务分到国外也就不足为奇了。
3、国内再保险的供给主体相对匮乏。目前在国内的再保险市场上提供专业再保险服务的只有中国再保险公司一家,而其他保险公司一般只做分出业务,不接受分入业务,纵使接受分入业务,其比例也很少。承保再保险业务的主体数量稀少,是导致再保险供给能力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发展中国再保险业的对策分析
针对中国再保险业存在的供需缺口,必须采取扩大供给量的措施:
1、增加再保险的供给主体数量。可采取的途径主要有:(1)鼓励成立专业再保险公司。随着国内保险企业的成长,在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已储备了一些实力,成立专业再保险公司是切实可行的,对此保险监管部门应给予政策上的扶植。(2)建立国内各保险企业间的横向分保关系。目前国内各企业间的横向分保还是小规模的,不稳定的,需要加以完善。横向分保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如成数分保、溢额分保、互惠交换业务等方式,从而增加彼此的业务量,避免净保险费收入的减少,维持公平合理的竞争秩序。(3)建立集团保险,对于洪水、台风等波及面广、累积风险大且频繁发生的自然灾害以及核能风险等特种巨额风险,可以通过建立集团保险的方法加以解决,集团保险不仅能达到联合集团成员承保能力,开成巨大的保险基金应付巨额灾害的目的,而且因为集团经营节省了费用开支,可以提供低费率,加强对外竞争的能力,而在内部因为价格一致、互相约束,可以缓和竞争,避免相互残杀。
2、提高中国再保险公司的再保险供给能力。资本金不足为中国再保险公司的快速增长设置了难以逾越的障碍。扩大资本金的方式一般有:自我积累、国家投资、各方集资、上市融资。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上市可以筹集到大量的社会资金,使中国再保险公司的资本规模迅速扩大,不失为一种较好的突破制约再保险业务发展瓶颈的方法。同时上市可进一步提高中国再保险公司的管理水平,因为要上市,就要披露公司的自身情况、各种风险,如资产风险、资产与负债匹配风险、再保险安排风险、人力资源风险和其他风险,实际偿付能力及法定最低偿付能力、自留保费与所有者权益比率、保险资金运用有关情况等。将自己的管理水平家底公诸于众,必须有充足的底气。因此上市有利于中国再保险公司建立起市场化的运作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当然上市融资要支付较高的筹资费用、红利或股息,此外,上市融资还有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较高交易成本和双重纳税的税收成本。但是对于受资本金不足之苦的中国再保险公司而言,上市融资仍是一种可行有效的办法。
3、改变经营机制,适应商业性分保的运作。根据我国《保险法》,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承保的每笔保险业务的2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这种法定分保业务是目前中国再保险公司赖以生存的支柱。虽然法定分保可以提高国内市场的承保能力,减少对国外再保险市场的过度依赖;限制外国保险公司的竞争,减少保险费的外流,在短期内对我国再保险业的发展和再保险市场的培育是必不可少的一种手段。但是从长期看,这种强制方式与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并不协调,同时也会助长国内再保险公司的依赖性。因此近年来许多发展中国家如韩国、阿根廷、智利等国纷纷取消了法定分保。根据我国的承诺,四年后将取消有关法定分保的规定,作为以此为主的中国再保险公司必须进行体制改革,使之依靠市场规则大力发展商业分保,逐渐提高商业性分保业务在全部再保险业务的比重,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改变依靠法定分保政策和依赖政府支持的经营战略。
4、加快培养专家型再保险人才。再保险发展的核心在于高素质、高技能的人才。从国际再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来看,再保险业务的技术含量越来越高,一些新兴的险种和产业如航天保险、核电站保险、电子产业、信息产业、网络保险等需要专业人才,把风险的性质及其可能造成的损失研究透彻。入世之后,外资再保险公司将凭借其悠久的历史和成熟的经验而具有很大的比较优势,国内凤毛麟角的再保险人才可能因外资公司的高待遇、高职位而流出。如何留住现有的专业人才、增加新生力量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这方面可以借鉴其他现代企业的做法,用期权的方式把这些人才与企业的利益联系起来,使之共进退,加快人才使用制度的改革,增加人才培养提高的机会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