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多年来文化体制改革进程评析_文化体制改革论文

20多年来文化体制改革进程评析_文化体制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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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1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6152(2006)02—0086—06

一、全国文化系统改革历程回顾

1983年前后,当国内第一家歌舞厅——广州白云宾馆歌舞厅悄然出现,一些文化单位在一片争议声中尝试开展“以文补文”“多业助文”,一批文化艺术表演团体试行演出承包责任制,文化系统的改革正式启动。在随后的20年间,以艺术表演团体改革为重点和突破口,文化系统的改革在不断探索中前进,逐步形成了由点及面、由浅及深、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改革态势。20多年的艺术院团体制改革,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历时近20年,针对长期以来我国事实上实施的艺术表演团体由国家(实际上是中央和各级地方公共财政)统包统管的体制在进入新时期后逐渐显露的弊病,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先后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转发了文化部关于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两个“意见”;90年代,文化部又在艺术表演系统或行业内先后进行了国家和地方各级各类国办(或曰国营)艺术院团的布局结构调整、推行演出承包经营责任制、实施全员考评聘任、实行演出补贴办法、项目承包、剧组独立核算等不同形式的宏观和微观改革。其典型例子如中国轻音乐团的组建与撤销、东方歌舞团公开聘任团长(局级)、文化部直属院团实行演出补贴制、中央乐团的全员考评与外聘艺术总监,地方如浙江省进行的剧团分类考核评级、上海市进行的话剧演出中心改革、广东省筹建新体制芭蕾舞团,等等。这些改革措施,在不同的方面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总体上仍难以突破自身的局限,有的甚至已经成为昙花一现的历史。

第二阶段是进入新世纪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艺术院团进行的内并外联、重组挂靠等超越艺术表演团体系统甚至文化部门范围的新一轮改革浪潮。上海市率先打破部门局限,采取文化系统内优势行业如传媒集团与演艺院团等弱势行业资源互补的思路,在国拨经费一分也未减少还略有增加的条件下,让市属艺术院团分别并入或挂靠不同的新闻传媒集团,试图从经济支持的角度推进艺术院团的发展。最新的进展是北京儿童艺术剧院,开始走联合重组与股份制经营的道路。

(一)文化行政部门的职能渐进转变,逐步由传统体制下的政事不分、管办不分向市场体制下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改革目标推进。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文化行政部门逐步从管直属单位“人、财、物”的微观管理领域转向“管政策、管法规、管规划”的宏观管理领域,全国文化企事业单位在艺术生产、业务经营和内部管理等方面拥有了越来越多的自主权。随着文化主管部门与直属单位新型关系的逐步确立,一些文化企事业单位逐渐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

(二)政府对文化事业的投入方式有所转变,文化企事业单位由国家大包大揽式的单向投入方式向以激励为基准的“绩效投入方式”的改革目标推进。改革前,国家对文化单位实行财政拨款,基层单位是“花别人的钱,办别人的事”,普遍存在经费使用效率差,资源浪费严重。改革后,文化主管部门将大包大揽改为定额补助、差额补助等多种资助方式,变单向的静态投入为有偿制、借贷制、奖励制等动态投入,由无偿向有偿转变。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各省、市、自治区文化厅按照各自的实际情况,改革艺术院团经费投入办法,实行财政定额包干,完成核定的全年演出场次,不罚不扣;没有完成全年演出任务,按比例从下年度财政定额包干经费中扣除。国家资助与单位利益挂钩,由此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花自己的钱,办自己的事”,促使基层单位提高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改革财政演出补贴专项资金投入办法,降低核定场次内的演出补贴标准,提高超场演出补贴标准;改革省财政创作专项资金投入办法,资金投入与剧目生产责任目标挂钩,初步实现了政府投入由养“人头”到养“事业”的转变。

(三)社会文化、民营文化有所发展,逐步由国办文化单一发展格局向以国办文化为主体、民营文化和混合所有制文化协调发展的改革目标推进。2004年4月,来自山东淄博的一家民营企业——山东世纪天鸿书业有限公司,首次同时获得“出版物国内总发行权”和“全国性连锁经营权许可”,以此为标志,民营书业开始享受与国有新华书店完全平等的政策空间和竞争平台,打破了我国出版物发行领域国有企业最后一块“垄断阵地”。非国有文化、非国办文化产业,三分天下有其一。作为全国文化体制改革综合试点城市,深圳在文化事业投融资领域还进行了一系列大胆改革,演出市场、图书发行、音像连锁、文化设施建设等一律对国企、民营企业和外资开放,使“企业办文化”成为深圳发展文化产业的一大优势。

(四)文化资源得到一定程度的优化配置和重新整合,文化艺术单位由“弱、小、散”向“资源相对集中、布局基本合理、效率逐渐提高”的改革目标推进。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围绕重塑市场主体、调整布局结构、优化资源配置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北京市以北京京剧院为龙头,联合北方昆曲剧院、北京市河北梆子剧团,筹建北京戏曲艺术剧院。陕西省西安市将以西安易俗社为基础,合并西安青年秦腔艺术团、西安五一剧团、西安秦腔一团,组建西安艺术研究院。重点发展一批文化创新能力、核心竞争力强的文化企业集团,这是促进文化产业快速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对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下参与文化竞争、传扬中华文化的积极回应。

(五)文化事业单位的内部管理机制改革取得明显进展,文化企事业单位由以国家职工身份为核心的传统管理方式向以聘任制为核心的现代管理方式推进。文化系统直属文化单位在领导制度、聘任制度、分配制度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改革尝试。

1.艺术生产机制改革。北京儿艺成功实施了股份制改造,成立了北京儿童艺术剧院股份有限公司。凭借改革注入的蓬勃活力,在不到一年时间里,改制后的北京儿童艺术剧院股份有限公司屡创奇迹,改变了国内儿童剧演出市场的低迷形势,吸引众多孩子甚至成年人来到冷落多时的剧场。在经营方面实现了历史性突破,历史性地实现收支平衡且略有盈余。一条清晰而完整的儿童文化产业链已初现轮廓。云南省丽江市民族歌舞团与深圳能量实业有限公司合作,在成功推出《丽水金沙》的基础上,以能量实业有限公司现金入股,歌舞团演职员入股的方式组建了丽江市民族演艺有限责任公司。

2.三项制度改革。文化艺术单位因艺术门类的不同,有其自身的工作规律和激励特点,通过改革寻求一种合理的分配形式,一直是文化艺术单位改革的一个重要课题。国家图书馆进一步深化了岗位管理、企业剥离和后勤社会化三项制度改革,提高了公共服务水平。为满足社会对国家图书馆的服务要求,国家图书馆外借的中英文图书面向全国读者开放,不论是在京读者还是外地读者,只要符合条件,均可申请办理国家图书馆中外文图书外借业务。同时对读者一直都很关心的有关收费问题,也进行了较大调整。一系列的改革举措使得国图的读者群逐年上升,现在国家图书馆每天到馆读者达上万人次。

湖北省直艺术院团在分配机制改革上,实行基础工资、岗位工资与浮动工资相结合,低基础,高浮动。所有上岗人员原有工资标准记入档案,由剧院根据按劳分配、绩效优先、兼顾公平原则重新制定分配标准。湖北省歌剧舞剧院、省京剧院成功探索出“封顶倒扣制”、“保底累加制”两种分配模式,为深化文化艺术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提供了良好的范例。

3.开展“事业单位产业化运作”的探索。作为国家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之一的东方歌舞团,在文化部党组的领导下,从2001年起,锐意改革,奋力开拓,以改革生产方式为突破口,加速产业化进程,打破国有艺术表演团体在长期计划体制下形成的行政型旧模式,逐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小管理、大经营”的新格局,一个以东方歌舞团为旗舰,以经营性演出经纪与制作公司为羽翼,并具有强大市场主导力和国际竞争力的演艺集团正在形成。包括人才培育、艺术研发、项目规划、资本运作、产品创排、舞美工程、演出推广、票务营销、影视制作等一整套完善强大的艺术产业链已经初露端倪。同时,东方歌舞团正在努力构建体现双向选择、竞争择优、按需聘任、进出有序的用人制度;体现按劳分配优效酬谢,允许按生产要素参与分红的分配制度;体现国家出资为主、单位出资为辅、个人出资参与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制度;体现产品优势、品牌优势、价格优势、资源优势以及相关成本核算的市场营销制度等一整套企业化的新型内部运行机制。

(六)推进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经营性文化单位的转企改制是改革试点工作的重点。2004年6月,文化部召开了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工作座谈会, 对转企改制工作进行了部署。目前改革试点工作中的转企改制单位主要包括电影公司、演出经纪机构、部分艺术表演团体等。各改制单位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引入现代企业管理模式,转换经营机制,增强了活力。北京歌舞剧院改制为北京歌舞剧院有限责任公司。新组建的北京歌舞剧院有限责任公司由首都旅游集团控股,北京歌华文化发展集团、北京电视台、北京三奇广告有限公司参股,注册资本为6242.32万元。近年来,北京歌舞剧院创作和排演了大型舞剧《情天恨海圆明园》、影视歌舞剧《万水千山总是情》、宫廷乐舞《华夏古韵》等优秀剧目,培养了一批优秀歌舞艺术人才和优秀曲艺演员。北京歌舞剧院有限责任公司将通过创新体制、转换机制、整合资源,实现增强实力、延伸产业链等措施,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精神文化食粮。

(七)确定试点,以点带面。2003年6月,中央召开文化试点体制改革试点会议,确定北京、上海、广东、浙江等9个综合性城市和35 家具体承担试点任务的新闻出版、公益性文化事业、文艺创作单位、文化企业单位。试点的主要任务是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进行探索,为制定文化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全面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做准备。以增加收入、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改善服务为重点,抓好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以创新体制、转换机制、面向市场、增强活力为重点,抓好经营性文化产业的改革和发展,推动中国文化事业走上良性循环,健康发展的轨道。同时在2004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规定》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为改革试点地区和试点单位提供了扶持政策,涉及财政、税收、信贷、投融资、价格等经济政策、社会保障政策、市场准入政策等方面。文化部结合文化系统的实际情况,起草了《关于加强和扶持文化公益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化部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意见》。各地也制定出台了一系列鼓励转企改制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为推动文化体制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

20多年来的文化体制改革,在全国初步形成了一种更加符合文化市场实际、对越来越细分的文化市场具有更高针对性的文艺创作演出体系,如以中央歌舞团、北京歌舞剧院为代表的高雅艺术,主要以满足国家重大节日、重要庆典、重要经济政治文化活动等较高层次的文化需求为主,立足于城市文化市场发展;以省地方戏曲艺术剧院及各地地方戏剧院团为主的民族民间艺术,则以满足广大农民的文化需求为主,立足于农村文化市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文化市场的细分,促使文化艺术单位不断调整自身的定位,初步形成可以满足从田间地头到城市剧院多种形式和多层次文艺需求的创作演出体系。

与此同时,近20年来,全国的文博、图书、群众文化等公益性文化事业稳步发展,基本服务功能日益增强,基本形成了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的公益文化服务体系。

二、对二十年来文化体制改革进程的基本评价

尽管20年来文化体制改革取得了多方面的进展,但这些进展与预期目标有多远,这些进展在改革过程中的意义和作用如何,有哪些具体的表现,却很少有人给出一种基本的评价,也少有人进行过比较全面系统的客观评价。但文化体制改革作为一种不断向前的演进过程,前一段的成果是后一段改革的基础。因此,对前一阶段文化体制改革的成绩进行评估是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逻辑出发点。

(一)文化体制改革的评价体系。文化体制改革存在着两种基本的评价标准体系。一种是以文化体制中的基本关系为基准,由文化体制中的三个核心关系即党政关系、文化行政部门与基层文化单位之间的关系、文化单位内部关系,构成文化体制改革评价体系的核心内容。这种体系尽管也包含了众多的评价项目,但主要体现为“三个基本项”——领导体制、管理体制和内部运行机制的改革进展。领导体制、管理体制和内部运行机制的改革进程之和(不是代数和,而是结构和)就体现了文化体制改革的基本程度。

第二种是从社会大系统的角度来评价文化体制改革问题。由于文化系统与社会大系统之间存在着一种制度性边界,与文化系统行业相关的制度在功能上存在着体制内和体制外的差别。因此这些制度又可以分为体制内和体制外两类,“体制内”制度以保障体制内的秩序为基本价值指向,“体制外”制度以维持系统行业的社会性身份为基本价值指向。“体制内”制度体系主要包括产权制度、人事制度、财务制度;“体制外”制度体系主要包括户籍制度、生产分类管理制度、社会保障制度。这六大制度基本上可以界定文化系统的社会身份和体制内的规范秩序,是规定文化系统与社会关系性质的基础性制度安排,这六大制度的变化事实上代表了文化系统由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演进的程度,因此,由这六大制度构成的改革进程评价标准基本上可以体现文化体制的实际改革进程。

第一种评价体系立足于文化系统的本质属性,可以体现文化系统制度变迁的纵向特点,但它的基点是一种“以小看大”评价视角,长于对文化系统流变过程的把握,弱于对文化系统与社会基础结构之间互动关系的考察。第二种评价体系以文化系统与社会基础结构之间的关系为基点,把文化体制的改革进程作为中国社会变迁的一部分放到整个社会大系统中加以考量,这是一种“以大看小”的评价视角。这种评价体系既长于对文化体制改革进程的整体性把握,又利于对文化体制变迁的纵向考察。在深化改革阶段,文化体制的改革已不可能像在改革初期阶段那样单兵独进,必须是一种与社会其他系统配套的整体性推进,因此,用第二种评价体系更能准确反映文化体制变迁的本质的特点和内在的规律。

(二)对二十年来文化体制改革进程的基本评估。20年来,文化体制改革的进展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在所有制上的突破,国有文化与非国有文化共同发展,认同现代经营管理制度与文化行业的共性,对部分地区和部分文化行业实现了战略性重组;

二是在资源配置方式上的突破,文化行业中资源计划配置方式与市场配置方式并存;

三是文化市场的建设、培育和管理上的突破,承认并发挥文化市场对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作用,初步建立了文化市场管理体系;

四是在文化行业性质认定和划分上的突破,区别公益性文化与经营性文化、竞争性文化行业与非竞争性文化行业(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并在理论上初步确立了不同的管理模式。

20年的文化体制改革进程,我们的总体评价是,体制内改革快于体制外改革,外层制度改革快于核心制度改革,基层单位管理制度改革快于文化行政体制改革。

第一,体制内改革快于体制外改革。1983年在艺术表演团体实行的“演出承包制”,其实质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改革尝试。随后在艺术表演团体实行的“双轨制”改革、分配制度改革、聘任制改革、经费差额拨款制度改革,标志着体制内改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全面启动并稳步推进。

相比之下,体制外改革进展较慢。1995年3月, 国务院就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发出通知,确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制度。1995年国家进行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试点,1998年国务院出台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决定。1998年,国务院以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的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形式,对户口所导致的“体制壁垒”放开了一个小小的“口子”。体制外的户籍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才开始启动。

第二,外层制度改革快于核心制度改革。在不同的制度之间,由于在制度体系中所处的位置和所起的作用不同,有核心制度和外层制度之分。核心制度决定着外层制度的属性和效用。就文化单位而言,日常经营管理制度相对于人事制度和财务制度是外层制度,人事制度和财务制度相对产权制度又是外层制度。产权制度是决定其他制度属性与效用的核心制度。

文化系统的改革都是从外层制度入手(如“三项制度”改革),20年改革已使文化行业的外层制度改革达到相当高度。如在绝大多数的直属文化企事业单位完成了领导班子由单一任命制到主要领导干部任命制、副职以下聘任制的转变,职工由国家干部(工人)身份制到全员聘任的转变,分配制度由职级年薪制到浮动工资制的转变,等等。但在产权制度领域,在沿海地区取得一些重要进展,沿海发达地区体制外经济增量的快速发展,使“民营文化”、“社会文化”,三分天下有其一。以广东为例,2001年底,广东全省民营文化产业机构数、从业人员、总产出、增加值分别是文化部门所属文化产业的4.70倍、4.77倍、4.18倍、4.12倍。但在广大的中西部地区,此项改革进展有限。

作为核心制度的产权制度改革进展有限,使从整体上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进程受到极大的制约。

第三,基层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快于文化行政体制改革。到20世纪90年代末,基层文化单位绝大多数已初步实现了由面向计划体制到面向市场体制的转轨,相比之下,文化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进展较慢,基层文化单位作为上级主管部门附属组织的情况虽有所松动,但其基本格局并没有实质性突破,其改革进程远不能与企业类组织相比。基于“专业分类法”之上高度专业化的文化行政管理系统,因过度专业分工所导致的一些“体制性壁垒”,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基层单位面向市场体制的努力。

三、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对策建议

20年的文化体制改革,使文化单位的外层制度不断取得突破,在日常经营制度和人事、财务管理制度领域,制度创新带来了从整体上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迫切要求。

(一)重新审视文化艺术行业的特点,牢固树立“两条腿走路”的改革发展指导思想。在经过20年的改革后,必须对作为文化发展手段的体制改革的地位、作用以及局限性重新审视和正确评估。20世纪80年代以来文化体制改革所取得的伟大成绩,在树立人们改革信心的同时,也带来了把改革绝对化、庸俗化的倾向,有的人认为通过体制改革就可以解决文化艺术行业发展过程中的一切问题。实际上,文化体制改革可以有效剔除阻碍文化行业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但在应付由社会环境变迁所导致的“非体制性障碍”(如严肃艺术边缘化危机)就力所不及。许多源于文化行业自身特点的非体制性问题就必须要得到政府的特殊政策扶持。例如,文化艺术产品的公益性,决定文化艺术单位无法完全依靠市场生存,必须要得到政府公共财政的大力支持;从20世纪后期就开始的严肃艺术边缘化趋势,即严肃艺术越来越从人们文化消费的中心位置退到边缘位置,其在普通消费者所占的消费比例逐步降低的趋势,这一趋势的客观存在,大大局限了文化部门、文化艺术单位通过市场筹集资源的能力,艺术再生产过程的资源组织不得不依赖政府的第二次资源分配渠道;中国社会渐进改革的基本性质,与文化行业相关的配套环境(如社会保障系统)成熟较慢,文化体制改革事实上已无法单兵独进,社会大环境能够给文化部门提供的改革空间已十分有限,这就决定了处于改革攻坚阶段的文化艺术单位改革必然要依靠超出行业部门利益之上的更高一级的政府机构的组织协调。

文化系统大多数是公益或准公益事业,文化事业单位的脱困和发展,必须依靠两条腿走路,一要靠继续坚定不移地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二要靠政府坚定不移的大力扶持,两者不能偏废。

(二)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建立以各级党委政府为基础平台的更高层次的改革领导协调机制。从过去的经验看,由于改革缺乏统一领导、宏观构思,难以形成整体成效。从全省看,文化资源、文化市场按行政隶属条块分割,低水平重复,大而全、小而全,且模式单一、内容雷同。因此,必须以党委政府为平台,全面部署、统一领导和综合协调改革工作,克服一些跨地区、跨行业性的体制性障碍,实现文化资源跨地区、跨行业、跨体制性质的整合。

党委政府作为一种最高权威组织,既是旧体制的主要瓦解者,又是构建新体制的唯一制度供给者。改革实践已经证明,党委政府主导下的文化体制改革是成本最低、成效最显著的改革道路。

(三)落实和完善文化经济政策。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有关规定。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扶持政策,如在税收政策上,凡捐赠文化事业的,在年度内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 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在土地政策上,允许国有文化产业单位在其原用地范围内自行提高土地利用率,允许其依法运用级差地租、采取土地置换方式筹措建设资金。对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在选址、立项、征地、投入等方面给予优惠,并减免相关税费。

(四)加大财政投入的力度。财政逐年增加对文化事业的资金投入,每年的增长幅度应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同时调整文化事业经费的支出结构,重点保证公益文化单位事业发展所需资金;对不享受财政补贴的文化单位承担公益性文化活动任务的,财政给予项目补贴。同时借鉴上海经验,建立文化艺术人才基金和文化发展基金,面向全社会,扶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

(五)加快建立相关社保体系。文化部门的改革大多是从内部起步,囿于旧有体制,改革的空间有限。文化单位历史包袱沉重、政府投入不足,特别是外部社会保障措施不配套,社保和医保不能解决,该出去的人员出不去,该引进的人才进不来,现行的聘任制、分配制度改革都只能是局部的、有限的调整,量变质未变。必须由政府协调,有关部门支持,采取免、减、缓等方式,按照文化单位改革的进展情况,分批纳入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为文化体制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扫除障碍。

(六)实现文艺人才培养,引进和管理的制度化。

一是要做好文艺人才的规划,从本质上说,文艺人才是“规划”不来的,但人才规划可以就人才的培养、造就和发挥提出阶段性目标和手段,提供多方面的措施保障;

二是要努力造就人才脱颖而出的社会土壤,要从目标规划、政策引导到舆论宣传,都确定不移地把“知识”、“人才”这个中心目标体现出来,在文化系统内,在社会各方面形成知识为重、人才难得的共识,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氛围。

三是要努力创造文艺人才发展事业的条件,以事业造就人,以事业留住人。如为尖子演员量身定造剧目,为编剧创造剧目展演的机会,为科研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为文艺理论著作出版提供经费资助等。

四是要建立人才选拔、使用、培养、资助的公平机制,大胆使用、公平竞争,既要在万马中选千里马,又要改变仅凭伯乐一人“法眼”的选马机制,赛马而不相马。

(七)进一步深化“三项制度”改革,建立富有活力的内部管理机制。据我们调查,20多年的文化体制改革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甚至在个别地方、个别领域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从整体上说,体制和机制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分配制度改革是文化艺术单位最早开始改革的领域,但令人遗憾的是,20年后的今天我们仍不能说大部分文化艺术单位已经完全解决了分配问题。文化单位资源有限、人力密集、经费拮据,可用于再分配的资源数量很小,难以拉开分配档次,以高薪留尖子的改革措施受到严重限制。再如聘任制改革,聘任制的本义是为了造就一种人才社会自由流通的机制,但由于中国“单位社会”的大环境没有根本性改变,社保制度不配套,大部分文化单位所实行的聘任制只能算是一种“准聘任制”或“半聘任制”,与西方社会建立在“社会人”基础上的完全意义上的“聘任制”有着本质的区别。新时期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还必须进一步深化内部管理机制改革:

一是要按照分类管理、放权搞活的原则,要按照2003年中央四部门下发的有关文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继续深化文化单位的领导体制、用人制度改革和分配制度改革。在领导体制中,改变由上级任命的单一模式,根据具体情况,实行主要领导人选任制或考任制,并适当下放任免权限,有更多的用人自主权。对中层或中层以下人员,实行考核聘任制。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建立起符合艺术规律的人员流动机制和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做到人尽其才,人尽其用。

二是在分配方面,改年度工资额度指令性计划为指导性计划,根据单位的人员编制、收入储备金提留等情况,编制指导性计划,变财政经费“以养人头为主”为“以养事业为主”。实行档案工资和岗位工资相结合的办法和途径,充分体现多劳多得、优劳优酬,所聘人员按考核结果定级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则根据岗位不同、工作轻重重新确定,建立符合艺术规律和有利于促进激励机制形成的分配形式。

(八)加快文化立法。文化部门的改革和发展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文化工作的地位和基础十分脆弱。从某种程度上说,文化工作的地位最终决定于其法律地位,缺乏恰当法律保障的文化将难以健康和持续发展。因此,新时期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必须大力加强文化立法、文化执法和文化司法工作。

收稿日期:200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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