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小企业改革的八个问题_国企论文

关于国有小企业改革的八个问题_国企论文

国有小企业改革八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小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当前国有小企业改革工作方面,存在一系列认识上的障碍,有必要予以澄清。

1.十五大后的小企业改革热具有客观必然性

党的十五大在许多方面具有一系列理论、方针和政策方面的突破,这些突破为十五大后各级政府加快中小企业改革步伐,提供了理论和政策依据。应该说,十五大后的小企业改革热是我们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改变几十年来旧体制维持的国有企业“有生无死”现象的一种必然结果。80年代以来的经济发展不断表明,我国经济存在工业产业结构不合理、产品等级低、企业素质不高、工业经济效益低等方面的弊端。应该说,这些弊端是造成现阶段我国经济运行速度放缓等经济问题的根本原因。从国内外经济史来看,每当经济出现结构性弊端,经济运行发生萧条和危机的时候,复苏都是由企业的兼并和重组热潮开始的。在结构调整中,中小企业往往是首当其冲,占破产和被兼并的绝大多数。所以,从我国经济实际出发,在一定时期内企业破产、并购和重组的个案多一些,亦属客观经济规律运行的正常和必然。

2.指责地方政府“私有化”和“卖企业成风”是没有根据的

多年来,小企业改革主要通过改组、联合、兼并、承包经营、租凭、股份合作和出售等多种方式进行。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抓大放小”的方针是对地方摸索的这些改革方式的承认和肯定。首先,1997年,我国国有工业企业大约6.7万户,其中90%以上为中小型企业。 现在绝大多数国有企业仍然为各级政府所有,并非一些人讲的那样被“卖光”。其次,在被改制的企业中,是按企业情况分别采取破产、兼并、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在这些以不同形式改制的企业中,股份制企业往往包含一定比例的国有股,属于国家所有。以乡镇企业为主的集体企业兼并国有小企业和原国有小企业职工为股东的股份合作制占多数。所以,把地方政府遵循中央肯定的各种方式实行的改革“一刀切”地称之为“卖企业”,是极为片面的。要相信地方政府选择的大多数改革方式是合理。在中央财政不负担改革成本的情况下,企图为地方政府划定一定的框框,允许什么方式或不允许什么方式,是不妥当的。此外,指责把企业出售给个体或私营企业,也是不正确的。个体和私营企业在没有违犯国家明确规定的产业政策时,其购买活动即应视为合法。至于在改制中可能发生的以权谋私、行贿受贿等行为,这是纪检部门依据举报查处的问题。把个体、私企购买国企之为“私有化”,这其实还是所有制歧视,是在“十五大”已经前进的基础上的倒退。

3.搞市场经济,企业能否出售都要由市场机遇来决定

因为受小农式的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许多同志总有一种敝帚自珍的情调。认为自己办的企业,好或不好都不该出售。这是混淆了目的和手段所导致的结果。无论政府办小企业是为了获利,或者是为了满足各种社会需要,政府都可以买、卖。既然是为了获利,好企业可以趁市场情况好时赶快卖,多卖几个钱,政府收入增加了,多办一些应由政府办的事,企业状况不好,赶快卖,可以少赔点钱。从满足社会需求这一目的来说,买卖企业亦可能是政府好的选择:企业有市场,卖出去的企业会继续从事这方面的生产;企业没有市场,继续放在政府手里也是停产。无论什么原因,政府手上已经拥有了一个庞大的企业体系,那么就必须像国外大公司的老板那样,不断地买进卖出,以维持良好的企业体系的结构。

4.国有企业不是职工所有制

现在有一种说法,说职工是企业的主人。所以,企业的改革改制要由职工来决定。这样的观点不全面,不正确。首先,国有企业是国家所有,宪法上讲是“全民所有”,属全体公民,即只要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无论民族、性别、年龄、信仰及智力,都是企业的主人。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推理说,因为在国有企业就业的职工都是国家公民,所以,职工是企业的主人。如果缺少这样的推理过程,说职工是企业的主人,把国有企业理解成企业职工所有制,一切企业大事要由职工来做决定,这是违犯宪法的。在现阶段,因为客观条件的限制,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一切大事都要由全体公民直接决定做不到,所以是由国家即政府来直接管理的。宪法赋予政府权力,全民所有制实行国家(政府)所有。改革开放以来,几经改革,国有企业分别属中央、省、地、县各级政府管理。从党的工作原则来说,企业的大事应走群众路线,倾听职工意见和建议,在做决定前还应尽可能征得职工的同意。但决定权则在政府,而不是企业职工。我们现在所做的一切,从根本上说,是为了发展我国生产力,提高一切公民的生活水平,使全体人民获得更大的利益。改革的长远利益和全局利益代表了国有企业职工的利益。但这不等于每一位职工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个人利益和整体利益都是完全一致的。当发生矛盾时,我们还是要教育职工以当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局部(个人)利益服从整体(全体公民)利益。因为我们讨论的是国有企业改革问题,这是一个制度的改革,所以,从根本上来说,职工的问题不是一个企业所能解决的,而应该由中央政府制定相关的政策,统一解决企业由国家所有转变为非国家所有、职工由国家职工转变为非国家职工时,其再就业和以社会保障为主要内容的生活问题。

5.企业的价格只能由供求关系来决定

出售企业产权其交易价格是以资产评估价为准还是以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市场价格为准?现在各地出售企业产权往往都是由专家对其资产进行评估,然后要求买方按此价成交。在过去几年所发生的一些国有企业产权交易中,因为交易价格往往严重低于评估价,一些人认为这就是国有资产流失,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这是计划经济和短缺经济的思维。市场经济是按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资源配置的一种经济制度。这种经济制度以市场价格作导向,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所以,价格在市场中是具有决定意义的因素。在没有垄断和外部干预的情况下,价格会倾斜于稀缺资源一方,这有利于社会对稀缺资源的节约;价格也会严重低于供过于求的部门产品,这有利于社会劳动迅速从这些部门抽出转向更需要它的领域。一方面,我国是发展中国家,货币资本是我们严重短缺的社会资源之一。另一方面,在计划经济和短缺经济的条件下,各地重复上了许多中小企业,经过近20年向市场经济的过渡和生产力的发展,我们已经开始走出短缺,这些中小企业成为我国经济结构的最底部,相当多的多数都失去了原有的市场份额,长期亏损或已经资不抵债,成为急需淘汰的对象。企业不盈利或亏损就如同失去使用价值的商品一样,必然严重贬值。实际交易的一头是奇缺的货币资本,一头是没有市场的企业,价格的反差势必是相当大的。不能把经过市场公开拍卖的价格反差解释为国有资产流失。这是国有资产的贬值。需要指出的是,这种贬值不是交易时发生的,而是在其早期的管理和运行中发生的,有些甚至是在其决定投资建设时即已发生了。通过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交易只不过实现了企业的已经贬值了的价值。发现大批国有中小企业在交易中价格严重低于评估价值并不是坏事。一方面,政府的官员和评估机构的专家需要向市场学习;另一方面,全社会都应该认识到这是我国几十年重复建设和传统体制违背价值规律等客观经济规律形成的巨大浪费的必然结果,正是这些原因才促成我们必须进行改革。我们如果坚持以高估的评估价进行交易,这等于对抗经济规律的作用,拒绝市场经济,拒绝经济结构的调整,其结果是让我们经受更多的曲折。

6.谁在对银行的债务负责?

现在有一种说法,似乎地方政府改革是为了逃避企业对银行的债务。因为银行债务得不到落实,企业就不得改革。这是一种误解。在国有企业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革的情况下,企业制度是一种国家负无限责任的体制。虽然在10年前我们已经要求企业成为独立的法人单位,但是,因为企业和政府的关系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企业运行的一系列环境没有做相应的改革,国有企业在本质上仍然是由政府负无限责任的。首先从企业应该承担的两项基本的民事责任来看,国有企业独立的法人资格就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一是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上,作为独立的法人,企业如果偿还债务的能力发生问题,债权人或债务人都有权要求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但是,政府对企业破产又有许多经济和法律以外的严格限制,使大量应进入清算程序的企业无法实施破产,这既不利于债权人也不利于债务人。二是不仅企业在平时运行中不能根据技术经济规模调整劳动力,即使亏损或严重亏损亦不能裁员,亏损企业实际上是由政府养着。这两方面的情况都反映出政府在承担企业的最终法人责任。

从目前国家在改革方面的举措看,实际上是国家承担企业的债务。最近两年,政府要求国家银行每年提留300或400亿元做呆坏账准备金,用以解决破产企业的债务核销。譬如最近完成的全国最大破产案——阿城糖厂破产案,国家核销了7亿元的银行债务,就是从全国银行的400亿呆坏账准备金的总额度中解决的。在现行体制下,银行的400 亿本来可以在上缴财政、补充国有资本金和呆坏账准备金三者之间选择。就是说,400亿的本质应是国有经济。大企业的银行债务由国家负责, 中小企业的银行债务亦不可能由国家以外的人负责。即使亏损和资不抵债的企业不改制,国家银行的债务亦无人负责——这正是需要改革的原因。

7.关于国有资产流失

首先,国有资产流失可能发生在决策投资和建成后的日常管理及运作中,企业亏损后形成的债务就是已发生的国有资产流失。其中,国有资产的流失表现在效益上的流失,这是最不为人们所重视,其实也正是我国国有资产最为严重的流失。国有企业是我国工业经济的主力,占据我国各方面最好的资源优势,譬如拥有接受过良好教育的劳动力资源,在各个产业中都有最先进的技术设备,以最廉价的方式甚至是无偿地占有各个城市中最好的地段,能够以最低的成本获得最大限度的信息资源和其他物资资源,享有政府给予的最优惠的制度和政策资源,能从政府的指令中保证得到80%以上的全国信贷资源,等等。但是,多年来,因为体制问题,多数按国外80年代、90年代技术建设的生产能力的利用率也仅达到50%左右,以致国有企业总体上的效益不好。这严重制约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是构成我国一切重大问题的总根源。第三种国有资产流失发生在经济学上讲的“内部人控制”方面。一个时期以来,理论宣传上片面地讲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似乎国家投资办企业就是为了安置企业的工人,为了这些职工有好的收入。所以,从改革开放以来就一直存在着产业、行业、企业间的同工不同酬的差别。某些国有经济单位的职工并不比别的单位付出较多的劳动,其企业负责人亦没有较高的管理水平,但却明显有比别的单位多的货币和其他实物收入。多年来,许多国有经济单位譬如金融、信息、交通、电力等,甚至国家职能部门譬如工商、税务等,其职工都有明显高于其劳动付出的收入。还有不少单位把国家的地产、房产等国有资产出租,把租金用于职工的收入。这些高于劳动者个人劳动报酬的收入本都应缴国库,却变成了个人的收入,因而都属于国有资产流失。最后一种流失是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做假账,多吃多占,贪污行贿,包括和国家机关的领导串通一气,共同将国家资产窃为己有。所有这些类型的流失,主要都是由现行的管理体制造成的,改革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根本办法。

因为国有企业改革说到底是一种政府行为,所以,在国有小企业的改革改制过程中,尤其是关系到兼并、改组、承包、租赁、出售等活动,有关的政府官员宜采取亲人回避制度。但主要是在改革中不搞暗箱操作,通过公开的形式,凡是能经过市场竞争的方式解决的,一般不采取其他方式。不宜或不能经过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要制定相应的民主和法制程序,改革方案要经过企业所属一级政府的审批,同时还必须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和我国当前政府方面的其他工作一样,因为缺少制度上的一系列防范措施,经济工作方面的一些腐败现象是存在的。但是,只要我们加强这方面的制度建设,把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工作做得尽可能规范一些,防止和减少产权交易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是完全做得到的。

8.国有小企业改革的目标是什么?

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不能如过去几十年那样,政府把主要精力放在帮助一个个企业解决一个个具体的问题上,而在于着眼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所有的企业正常运行构造健康的环境,让企业面向市场,成为市场的主体。

基于这样的思维,我们必须着眼于企业改革的整体推进,而不能以某些个国有企业改制后仍未能有效发展为由,反对小企业的改革改制。早在1996年中央就提出了企业改革从着眼于搞好每个企业,到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要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一个企业能否在市场上成功运作,除了体制问题外,还有其他许许多多因素,尤其在市场经济的环境建设还很差的情况下,还难以保障改革、改制就必定能够保证每个企业运行良好。

必须认识到,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改革的目标,其政府工作方式或职能的转变,是从一个个企业的具体事务转向培育市场环境,面向为所有的企业服务开始,而不仅仅是对国有企业负责。否则,就没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

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放开放活国有小企业是具有关键性的一招。没有小企业的改革,就没有国有经济的战略调整,没有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没有国有大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也没有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工业经济的升级换代以及走向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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