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治学到政治学:中国政治学研究的难题与范式转换_政治论文

从政治学到政治学:中国政治学研究的难题与范式转换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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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治学在最近20多年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中国政治学的大量理论成果已经成为中国政治实践的直接根据,为中国政治实践提供了科学论证。在世纪之交,中国政治学界对中国政治学(尤其是政治学本身)的发展状况作了检讨,在基本满意于既往成绩的同时,也有学者看到中国政治学研究之不足,试图探寻更好的发展理路。(注:参阅谭君久、童之伟:《中国政治学应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载《政治学研究》1997年第1期);陈振明:《科学化、现实性与跨学科研究》(载《政治学研究》1998年第1期);宁骚:《我国政治学研究的新方向》(载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政治学》1999年第6期);王邦佐:《政治学的繁荣和发展需要理论创新》(载《政治学研究》2001年第1期);肖唐镖、陈洪生:《政治学研究呼唤科学的经验研究方法——对90年代以来我国政治学经验研究方法论的评价和反思》(载《政治学研究》2003年第1期);林尚立:《科学的政治学与政治的科学化》(载《政治学研究》1998年第1期)、《政治学与政治发展:中国政治学发展20年》(载《政治学研究》1998年第2期)、《中国政治学发展及其面临的课题》(载《复旦学报》2003年第3期)。本文一些观点是对时人见解的进一步回应。)

在我看来,中国政治学研究的根本矛盾是人文与科学之间的冲突。中国政治学研究中存在的最大困难是其学科界限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中国政治学界似乎没有认真地对待自身的一个基本问题:政治学究竟应当属于人文学科,还是属于社会科学,即它是软性的humanities还是刚性的social sciences?在以往,当我们把政治学的意识形态维度置于核心地位的时候,中国政治学中比较偏重于人文科学,而对其科学性的要求便降到次要地位。我不想把人文和科学极端对立起来,但是,两者在许多方面的确有很大出入。因此,我在此提出一个思考中国政治学面临的难题的切入点,希望中国政治学能够完成一次范式转变,即从注重人文因素的政治学(politics)转向注重科学因素的政治科学(political sciences),进而探讨中国政治学研究的范式,提出建设中国特色政治学的设想。

中国政治学在中国政治实践中所扮演的实际角色似乎是毋庸置疑的。然而,中国政治学研究与中国现实尤其是中国政治现实究竟处于何种关系,它在中国政治实践中应发挥何种作用,这是一个并没有得到真正解决的问题。首先,必须承认的一个事实是,科学意义上的政治学(即political sciences)在中国政治学界不怎么受重视,或者说不怎么受欢迎。在我们的政治学和公共行政学院里,虽然政治学应当作为一门重要的专业基础课,但学生不在意其重要性的情况并不鲜见,政治学只是作为中国大学各政法学院开设课程时的点缀也是较为普遍的现象;在我国政治学界,学者们不关注政治学研究动态、鲜明政治学研究成果于自身研究的现象也不少见;在我们的政治制度建设和实践中,远离政治学研究的状况更是普遍现象。

成为政治实践的点缀是中国政治学的现实。这一状态对于中国政治学来说是不幸的。现在仍然存在着政治家的官方话语对政治学家的学术话语的简单取代现象。政治学是一门与国家、党和政府意志最为密切相关的学科。政治学应与后者保持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假如一门学科一直处于“边缘状态”或“不确定状态”,假如它缺乏“自主性”和“独立性”,缺乏自成一体的“社会评价”,这对这门学科的健康发展是不利的。这一状况会导致人们对政治学的持久误解。人们一谈到政治学便会把它同相近学科等同起来或混同起来,不利于政治学自身发展。

由于“政治学”或“政治理论”不是“政治本身”(in itself),对政治学的领悟也不如对于具体政治制度和政治实践的掌握那么直接明了,政治学往往被误解成为仅是一门富于弹性的“基础性”、“修养性”学科,而不是一门也有“技术性”和“操作性”的“硬性”学科(当然,我们也反对政治学研究替代专门公共领域的管理知识和技能的研究)。而这一误解,一方面使它更变成了只是“修养性”的学科,从而变成了可有可无或多余的学科,另一方面也使我们的学者们忽视了政治学自身应当具有的指导政治实践的操作性或技术性研究。

导致这种不幸现状的原因主要有三方面。其一是新时期以来中国政治学研究起步迟,总体水平的相对滞后,中国政治学研究过于注重与政治实践结合,导致政治理论和政治实践长期错位,政治学的侧重点偏颇,中国政治学中充塞着大量“政治觉悟”、“思想觉悟”、“思想感情”、“政治立场”之类的模棱两可的术语。其二是在中国近代社会的变迁中,作为理论的政治学一直依附于作为实践的政治,“现代的”、“科学的”中国政治学一直没有完整地建立起来。其三是由于政治学与哲学、法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等相关学科的密切关系,政治学太容易与其他相邻学科相混淆甚至混同,政治学还没真正确立起自己的研究视角和问题域,政治学的独立性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

毕竟,政治理论不仅仅是政治实践的点缀。中国政治学要从自身建设出发,解决第一方面和第三方面存在的问题,即通过提高中国政治学研究的整体水平来改善中国政治学目前的境遇。至于第二方面的原因,则超出了政治学研究者本身的范围,是一个我们无法从根本上给予改变的现实。但是我们也应该在承认这一现实的前提下,尽我们所能地提高政治学在中国政治中的地位。

政治学和政治现实的密切关系,决定了政治学家和社会现实的密切关系。这种密切关系也影响了中国政治学的研究。它的消极影响表现为中国的政治学研究与政治政策的研究过于密切甚至混同。政治学往往流为政治,对政府的行为和政策给予了过多的关注,而对政治学的“非人格性”或“超人格性”重视不够。政治学家对自身的“政治人格”过分关注,但对其“学术人格”重视不够。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权力分立、程序价值、司法独立、守法精神,一切能够承载政治理想的信念均频繁不断地跃然纸上。政治学家们为价值、理想、信仰与启蒙倾注了巨大热情,唯独缺少了某种实证根基。不是说政治学家手中没有数据,而是说他们用它来干什么,是用来评判,还是用来鼓吹。

政治学研究和政治现实之间关系过于密切,使得政治学家对政治学问题的思考受到非学术因素的过分影响,有时甚至达到情感因素多于理性因素,直觉和想象力多于理性分析的程度,以至于政治学研究的重点没有放到国家根本制度如何体现公正、如何有效实施公正等方面,而是放到了“决策者”尤其是“执政者”的意向上。我们认为,政治学家应该处理好自己的政治立场和学术态度的关系,政治学家进行科学研究必须具有独立的学术人格。在政府、研究机构和大学之间,在政治家(政府官员)和政治学家之间,应该保持各自的相对独立性。作为政府官员,政治家要忠诚于国家和人民,实现的是政府的权力;作为政治学家,他要忠诚于政治科学的科学性和学术性,他所需要的是一种对政治的理想性、公正性和完备性的关切,表达的是一种“来自公众的声音”,这赋予了政治学家一种超越性和批判性品格。出于对政治学科学性和学术性的忠诚,政治学家既可以成为政治家言行的支持者,也可以成为其批判者。为此就要求中国政治学家具有相当精锐的观察中国社会问题而不仅仅是中国政治问题的敏感性。处于转制社会的中国政治学家的视野应当超越中国政治的现实范围。也只有这样,政治学才具有自己的“超人格性”。

政治学家的责任主要是一种学术责任,这种责任首先表现为政治学家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政治学的“超人格性”必然表现为政治学的“公众化”、“民间化”。政治学研究者不应成为某一政府或政策的代言人,而应成为它们的独立研究者和评判者。所以,要把政治学的理论研究和政治政策的理论宣传区分开来。研究者如果只是停留于某些特殊理论的宜传,那么这种研究就会停滞不前,假如政治学家只满足于决议、决策和政策的宣传,政治学就不能完成其时代赋予的使命。某项决议、决策、政策一出台,有专门的政府部门进行宜传和推广,这种宜传和推广工作不是政治学家的主要工作。政治学的“超人格性”也要求政治学家身份的民间化。说到这一点,有学者会说有些政治学家的身份不仅是教授或研究者,可能也是政府官员。这里涉及一种研究者身份的转变。西方的政治学研究者也可能是“国家机关干部”,但是其研究行为仍然是一种公共的学术行为,而不是一种政治行为或准政治行为。(注:德沃金对作为美国第七巡回法庭法官的波斯纳发表有关2000年戈尔和布什的总统选举之争的评论意见感到非常不满。他认为波斯纳作为法官来评论2000年大选有失其应当具备的中立、公正、客观等职业伦理。学者兼政治家或法官如波斯纳者的确会面临学术和政治之间的两难。这种情形同样发生在中国。这是我们应当保持警惕的。)

注重中国法律和政治的现实关系,注重对社会重大政治争端的科学分析,本来应当是中国政治学研究的一个优势。但是,如果中国政治学是“超人格性”不够的政治学,如果研究者体现过热的“政治关切”或“政治家情结”,承担了过重的“启蒙”任务,则往往会导致只顾思想创新而脱离中国社会政治实际,与中国社会实际问题分离,忽略中国政治文明建设和政治实践的具体规律探索,使政治学成为当前政治行为或政策的注释学。直到目前,中国政治学在总体上仍然停留在关于政治的“宏大叙事”上,政治学关注的问题视野以及实际选题往往偏重于对社会或国家具有全局性问题的论述,但是对中国政治实践细节的检讨仍然不多。

中国政治学不注重政治运行基本规律的具体研究,没有指向现实的“公众”和“民间”,导致中国政治学研究的实证性和重复操作性不高。它对中国社会如何具体地确立法律的公正性、原则性,对于司法实践如何体现公平性、客观性,对于转制时代如何有效地进行法治社会建设等问题往往研究不足,因而,也就不能给法治社会的实现以理性指引。对于中国政府机构如何由改革、发展而开放,如何使中国政府机关成为向所有公民平等“开放的”机关,实际上就是如何在政治制度上保障最根本的公民权利,中国政治学家的声音仍然显得过于微弱。因此,实现法治社会的一个理想是“法治”的“公众化”、“民间化”。要达到法治的“公众化”、“民间化”,政治学研究首先要达到“公众化”、“民间化”,这一方面必须使得政治学研究主要成为一种民间行为,而不是准官方行为。政治学研究既要针对“官方”,也要面向“民间”,要超出政府官员的视野,超出政府政策的局限性。只有这样,其理论指导的政治实践体现的才不仅是“政府的”权力意志,而且也是“公众的”意志。

当然,并不是说,中国政治学要回避中国法律和政治的基本现实,中国政治学研究者不应该具备一种基本政治素质和政治人格,中国政治学不应保持对于中国政治和中国政府的基本信念和基本关切。而是说,中国政治学研究者还应该具备一种科学研究的学术人格。后者对于中国政治学研究来说是更加根本的。缺乏政治素质和政治人格的政治学是盲目的,而缺乏学术人格的政治学是荒谬的。两者缺一不可,但两者不能相互取代。

政治学像法学一样,是一种典型的公共话语,为此,我们应当警惕一些私人话语混入其中。我们必须对中国思想界或理论界存在的一些消极因素引起足够的重视和关切,要努力地消除现在过于强烈的“文人化”或“人文化”倾向。这是一个极不良的倾向,是与科学的精神背道而驰的。但是不少重要的中国政治学家或多或少存在着这个倾向,有的还为此津津乐道,没有看到如此倾向是今日中国学术的一大缺陷,尤其是中国政治学研究者应当竭力避免的一大缺陷。

政治学研究是一种观念活动,是一种涉及根本社会实践——政治实践的观念活动。政治实践反映着特定的意识形态,政治学与社会政治制度的密切关系更凸现了政治学的意识形态背景。因此,政治学研究活动必然是一种涉及“意识形态”的学术活动,政治学对意识形态具有不可回避性。

当然,政治人对于自己的意识形态维度并不具有一定需要辩明的义务,但是它显然隐藏于其思想活动之中。在政治理论研究中,不仅每位政治学家都有关于政治学主题和适当限度的观念,而且他的研讨路径深受其对政治学共同体(society)忠诚的支配,深受其意识形态的支配。这些意识形态因素通常是隐而不露的,而不是得到公开昭示的。因此,马克思把它描述为政治学家的根本阶级立场,霍姆斯把它们描述为“没有言明的大前提”(inarticulate major premises)。(注:霍姆斯:《法律文集》,第203、209页,转引自参考文献[1]第1页。)

政治家要为自己的政治行为和政策作辩护,而政治学家除了追求一个至上理念——社会基本制度的公正性和完备性之外,有权利和义务对社会政治实践进行反思和批判。现代法治社会是权利多样性的社会、政治家、政府职员和政治学家等各阶层各有其职责与权利,他们既自我约束又相互制约和监督,形成各自的共同体,表现出相应的社会力量和社会作用。政治学家的任务之一在于把前述的“没有言明的大前提”明朗化,把隐藏于政治实践背后的“政治理想”和“意识形态”明朗化。所以,政治学和意识形态的关系是政治学家能够言明也必须言明的问题。其言明的结果便是形成政治学自身独有的意识形态和相对独立的学术共同体。(注:在这里我要申明的一点是,政治强调的意识形态不一定相等于政治学强调的意识形态,政治家心目中的意识形态不一定是政治学家心目中的意识形态。“不相等”并不意味着“对立”,但肯定意味着“差异”。马克思主义承认“差异”和“矛盾”,当然包括了意识形态领域的“差异”和“矛盾”。也就是说,这个共同体是建立在政治意识形态基础之上的而不是建立在政治学意识形态基础之上的。拥有自己的政治意识形态是每一个公民的应有政治权利。然而,当政治家表现其政治意识形态时,其身份应该是社会中的政治人物,而非政治学家。)

为此,中国政治学界必须改变“共同体”意识淡薄和学派模糊的状况。尽管农业社会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集权政治观念还深刻影响着中国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中国政治学家队伍也仍然过于势单力薄,然而,中国政治学家的学术独立已不仅是一种呼声,它正在成为中国政治学家的社会实践。政治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有理由也有条件保持意识形态的相对独立性,自主地开展社会政治现象的研究。我们看到了一个可喜的倾向,中国政治学家已经明确提出要建立一个“政治人共同体”的要求,以实现“政治文明乃政治家依法治国之文明”的理想。当然,这个理想要转变为现实仍然需要正在形成中的中国“政治人共同体”继续努力,需要政治学家形成自己有影响的“声音”。

政治学属于公共知识分子关注的核心学术领域之一。中国政治学要形成自己的学术共同体,必然要求政治学家在公共性问题上体现其思想个性,慎重而坦然地表达个人见解,形成自己的学派,这是中国政治学为中国的“政治文明”和“以法治国”建设提供各种具体建议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国政治学走向成熟的一大标志。然而,中国政治学研究队伍相对弱小,中国真正从事政治学研究的学者,在理论修养、研究能力和整体素质上都参差不齐。中国政治学者都有各自研究兴趣和领域,但视角不同、方法各异、观点鲜明、趋之者众的学派,还有待于建立起来。

虽然学派是松散的学术团队,学派的形成不是仅凭个别学者的努力就能成就,但有代表性的思想或核心思想,有代表人物,有代表作,有一定的师徒传承关系,有与其他学者和流派的交流和争论,有确定的学术中心,这是一个学术流派得以产生的基本标志。在一个学科要形成学派,就要主张学术个性、百家争鸣。有学术个性、有个人主张、敢标新立异是公共知识分子的一大特点,有时甚至是一个公共知识分子或学者的基本素养。缺乏学术个性、四平八稳意味着缺乏创新精神,中国的政治学需要创新精神。

解决中国政治学“个性化”和“学派化”的问题,实际上就是每一个政治学者给自己的学术定位问题。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明确自己的学术身份,如自己的政治学是属于何种政治学,是本土主义还是“移植至上”,是亲诺齐克、新斯特劳斯、亲沃格林、亲伯林、亲泰勒、亲罗尔斯、亲德沃金,还是亲后现代主义。现在中国政治学界也已经产生了一些知名的政治学家,但是,假如只有政治学家而没有自己的门派,这样的政治学研究便随时都有可能中止。事实上,就目前的中国政治学者的功力,假如缺乏基本学派认同或拒斥意识,纵使写出洋洋数十万字政治学论著,我们也很难读出他鲜明的政治学观点或主张。我们看到,虽然这种个性化和具有个人风格的政治学还没有得到学术界的充分肯定和认同,但是中国政治学学派正在形成之中。

面对着中国社会走向现代化的选择,面对着走向“法治国”和“政治文明国”的选择,中国政治学界在不断地介绍西方政治思想,同时也有不少人寄希望于成功地“移植”。在这里我们不讨论“移植”和本土化的是非,但可以肯定的是,任何成功的“移植”都是有条件的。“学术思想”移植至少需要对其研究语境的深切领会。还没有“本土化”的中国政治学,对西方政治学思想是“消化不良”的。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我们今天还停留在介绍和传播的阶段,而根本没有进入研究、对话和批判的阶段。

在此不妨举几个例子,比如加拿大学者Will Kymlicka的“Contemporary Political Philosophy an Introduction”,中译本《当代政治哲学》把原著中的“caste society”(“种姓等级社会”)译成“封建社会”,把法国革命的“rallying cry”(“战斗口号”)译成“集会口号”,把“human engineering”(人机工程)译成“人类基因工程”。[2](P375,383,286)再比如,哈特的《法律的概念》中文版把“concept”、“conception”、“ideal”、“idea”和“notion”等不同范畴译为“概念”或译成其他文字,如果不加以鉴别就会对“法律的概念”造成重大误读。哈特本人在《法律的概念》1993年英文版“跋”中特别提醒读者要留意“concept”和“conception”之间的区分,并且批评德沃金在这一点上误解了他的意思。[3]而罗尔斯则看到了这一区分,并在其《正义论》中承认了这一区分的重要性。(注:实际上,德沃金也注意到了两者之间的区分,且接受了那个区分。如德沃金写道:“不同宪法意图总念(conceptions)对这些问题做出了不同回答。布雷斯特的观念(idea)——即团体意图是该团体成员‘意图票数’产物的观念——就是这样一个总念(conception)(的组成部分)。我将在第16章讨论的‘集体理解力’观念可以被用来建构另一个极其相似的总念。每一个这样的总念都宣称对什么是宪法意图的问题给出了‘正确’答案。但是这是通过做出政治选择填补由那个共同概念(concept)提供的空白的问题,而不是最好地把握团体意图——那个意图被考虑为一个复杂的心理学事实——真正是什么的问题。不存在有关这个问题的棘手事实,不存在固定在历史之中的,独立于我们有关适当政治实践或宪法实践见解的,我们建构的总念可以与之相对应地获得精确检验的‘真实’意图。所以,原初宪法理解力观念无法成为司法评论理论的起点或根据。它最多可以成为这个理论的中间部分,这部分还没有对意图观念做出哲学分析,且仍然缺乏细致的历史研究。它是实质性的——并且是有争议的——政治道德。……宪法意图概念受到意图概念无可辩驳的某些方面的束缚。不过正如我们将看到的那样,它仍然是向着许多不同竞争性总念(conceptions)开放的一个概念(concept)。”参阅参考文献[4](第39-40页)。)假如我们的政治学研究者对上面提到的问题没有一个比较清晰的了解,就不清楚哈特为什么要写一本取名为“The Concept of Law”的著作,并进而真正地了解哈特和罗尔斯、哈特和德沃金、哈特和福勒等人之间的学术关系。假如我们连一些基本政治学概念和范畴都没有弄清,假如我们对引介西方政治学思想产生背景没有清楚的认识,我们又如何来“移植”或本土化呢?

中国政治学的“消化不良”造成了它的封闭性和“缺乏对话能力”,它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是对政治学的相关学科没有充分开放及不能有效地交流对话,其二是对西方政治学没有充分开放及不能有效地交流对话,其三是对政治学外的其他学科没有充分开放及不能有效地交流对话。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中国政治学只对几个非常有限的学科开放,如经济学、社会学、法律、伦理学和哲学,但是其开放程度非常有限。中国政治学对相关学科关注的相对不足,是没有对其他相关学科充分开放和缺乏对话能力的根本原因。正因为它自身不够开放和“缺乏对话能力”,所以,反而很容易受别的学科的前沿性或波动性的影响,以至于认不清自身的学科特点、重要性和发展方向。在中国政治学界,这种境况在近年来虽然有所松动,但是跨学科的研究才刚刚起步,局面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

一些政治学家提出要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学,要建立“围绕中国政治现实的政治学”。这是一件好事,因为任何学术都要建立在其研究对象上,但是,如果它变成了拒斥西方政治学的挡箭牌,变成了拒斥与西方政治学的对话,那就变成了坏事。因此要改变“消化不良”和“缺乏对话能力”的中国政治学现状。我们和西方政治学学者处于不同的研究语境中,但是我们仍然要与他们进行对话,这种对话既可以使我们看到双方的差异,也可以使我们看到我们的政治学和西方政治学的差距。在对上述“差异”和“差距”有了充分的认识之后,讨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学才真正成为可能。

由于对方法的重视不够,中国政治学仍然是一门“因人而异的”主观性学科。而这也成为中国政治学的致命弱点。一些政治学者虽然认识到了相关学科对政治学的重大意义,但是他们仍然怀疑从别的学科来研究政治理论和政治现象的可靠性。其实,政治学不仅是一门专门化的基础性学科,而且是一门跨学科的综合性学科。它既需要来自政治学学科内部的研究者的努力,也需要来自哲学、经济学、法律、社会学、人类学、心理学等学科研究者的努力。这是一门需要借鉴多种研讨路径才能把其研究对象的诸多方面给予揭示和穷尽的学科。

虽然政治学是一种政治理论,而不是一项政治实践,但不能为理论而理论,不能脱离社会现实,不能忽视政治实践案例。就这一方面而言,中国政治学仍然居于一种形而上学状态。所谓政治学研究的形而上学状态,指的是政治学研究只注重理论本身,只注重研究本身,而缺乏对自己理论研究的价值判断;政治学家花费了大量时间、精力和物力来研究某个问题,对于其理论价值非常看重,但是对于其实践价值过于低估或忽略,认为那不是自己的事情,而是政治实践者的事情。对许多典型案例进行认真的分析,也往往走向政治化或政策化,或者与传统文化联系起来,缺乏一种逻辑的、理性的深度和说服力。所以,概念政治学之风盛行,且相袭至今,也就不足为怪。政治学离开政治现实太远。在处理政治、政策运行的问题上,人们看不到政治所对应的社会现实是什么样子,是按照什么规律运行的,看不到政治与社会的复杂关系及理论分析,只看到了对政治事物如腐败、民主、自由、权利、义务等现象之概念和特征的超历史的抽象把握。这种理论和实践的严重分离,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国政治学研究的进路。

总而言之,我在本文前面罗列了中国政治学研究自身存在的一些难题。要想解决这些难题,中国政治学就应当拒绝游戏,拒绝模糊性,拒绝当今学术中的人文化和文人化倾向,改变中国政治学界“政治思想过剩”、“政治思想家过剩”和“政治学学术缺位”、“政治科学家缺位”的状况。为此,中国政治学应当完成一次学术研究范式的转换:就中国政治学与政治的关系而言,应当从“准官方代言人”转向“独立学术人”,从注重于法律、政策、决议或决策的“注解者和鼓吹者”转向法律和政策的“质询者和评判者”,减少政治学研究的“过重政治意识形态倾向”和“启蒙倾向”,增加政治学研究的“民间性”或“冷漠性”(“冷峻性”);就政治学在政治人共同体的地位(本体论层面)而言,应当从“点缀性”和“修养性”转向“首要性”和“必需性”;就政治学研究的方法论层面而言,应当从“模糊性”和“随意性”转向“严格性”和“严肃性”,从“注重理论”的政治学转向“注重实践”的政治学;就政治学对相关学科的关系或关注而言,应当从注重人文学科转向注重实证科学,拥有一种“刚性的”政治科学。政治学乃治国之公器,要凸现政治学的公共维度,消解因人而异或白话自说的私人维度。中国政治学要在借鉴和“移植”西方理论的基础上,主动而具体地研究中国社会的现实;只有对中国社会生动具体的政治实践的政治学研究,才能真正构建起中国政治学,从而为中国政治学发展开辟出一条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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