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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传统的城市规划管理意识中对公众参与问题考虑甚少,并对公众参与的重要性也没有正确的了解,所有规划管理的决策与制度都比较依赖于政府,并且各地方政府在管理方面不够严谨,城市建设强拆乱建,环境破坏性非常大,引起人民群众不满,政府与民众之间矛盾日渐加深、恶化,致使很多涉及到动迁等与民众利益有关建设项目要求很难实现。加强公众参与是化解民与政府矛盾的重要途径,如何完善城市管理中公众参与才是最需要研究与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城市规划;管理;公众参与;问题;建议
1城市规划和公众参与的概念及发展
1.1城市规划和公众参与。
城市规划主要用作于城市建设与管理中,科学的城市规划对城市的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以及人们生活水平提升的作用非常明显,对城市发展方向有着一定的统筹与引导,在科学的城市规划作用下,能够使得城市土地利用价值更高更合理、城市建设与生态环境发展更加协调,对城市的方方面面发展都有一定的部署与安排的指导作用,促进城市发展中建设与管理更具有规范性、科学性。公众参与中的公众是指与社会利益相连的民众群体,通过团体组织等形式为城市建设做出一些有意义的行为活动,为城市发展做出贡献,而这个过程就是参与。公众参与是由政府以外的团体、个人所组织的城市建设活动,而这些活动与行为都是建立在法定权利义务范围内的,对城市发展有着现实性、合法性、透明性、贡献性的意义。
1.2城市规划和公众参与的发展。
公众参与可以说是合作型规划中的一部分,在二战胜利后,我国全面发起自由主义的社会发展观念,政府与公众在思想观念的升华期,共同关注了社会福利,并为了更好的稳固社会协调发展,政府、公民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群体组织结构等都纷纷为社会福利做出相应的社会服务、经济等贡献,并为实现统一目标,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活动,社会公民与政府等分化结构之间都有了更进一步的亲密关系。欧洲首先提出了“社会伙伴关系”—由来自劳方、资方、政府的代表就关系到三方利益的问题进行平等协商。1960年代提出的注重公众参与的倡导性规划已蕴涵了合作性规划思想的萌芽,公众从此作为规划决策的三大主体之一,真正参与到城市规划当中。
2城市规划的主体及其职能
2.1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在规划编制和落实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的主体是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政府在整个规划过程中有最高的权利,决定着规划的发展方向。政府在规划活动中应坚守公共利益至上的信念,保证规划的科学、民主、有效,还需要调解城市空间、土地资源整合与分配所引起的各方的利益冲突。
2.2利益集团。
规划中的利益集团,指在规划中以利用空间及土地资源获取经济效益为目的企业或个人。由于其不能直接制定利于自身获取利益的规划方案,所以利益集团需要游说能主导规划走向的政府部门,以此干预规划,使其自身利益最大化。
2.3社会公众。
我国公众参与规划的起步较晚,而且与国外相比,我国民众政治热情度较低,所以社会公众现在基本以维权为目的,被动参与城市规划。
2.4规划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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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技术人员具有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最全面的知识与专业技能。其任务之一是提供最为科学合理的规划方案,任务之二是要起到协调作用,协调好政府、利益集团、社会公众三者的利益关系。
3我国公众参与城市规划中存在的问题
3.1公众参与到城市规划中的意识淡薄,受市民年龄、职业的影响比较大。
公众参与的专业素质不高,不能满足城市规划管理的需求。公众主动参与意识不强,参与城市规划的热情不高,比较被动。针对历史遗迹和传统文化的保护,老年人的兴趣比较大,而年轻人参与的比例比较小,提倡规划高起点,因此,受参与效果的影响,还因参与成本、信息和机制以及技能的制约,我国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意识非常淡薄。
3.2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缺少法律上的支持和制度上的保障。
我国城市规划过于重视对规划部门的授权,出现政府强制实施,群众被动符合的现象,这样损害了公众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城市规划的实体法律上侧重反应国家的意志,忽视人们群众的意愿,不论是在我国的地方法规上,还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在设定规划部门和相关行政机关职权时,不仅没有规定公众参与规划的对象、范围和组织以及权力义务等内容,也没有相应的渠道让社会公众获得政府的规划信息,了解规划情况。
3.3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机制和制度不健全。
我国对公众参与城市规划没有明文规定参与规划的对象、机构、内容、职责、权力和义务,因此,公众参与规划具有随意性和盲目性;城市规划缺少非盈利机构、企业、社区等非政府组织的参与,使“个人”这种势单力薄的公众参与很难发挥作用;市政府部门不重视公众提出的建议,不积极鼓励公众参与城市规划,不利于增强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连续性和互动性。
3.4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程度有限。
城市规划过程中部分城市有意回避群众,公众只有到多数规划方案接受评审或者受到批准后才能参与到城市规划中,公众建议很难被采纳,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只是一种宣传手段。
4完善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若干建议
4.1加快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法制建设。
第一,在修订城市规划法规时要充分考虑到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法律地位,使公众参与公众事务,参与城市规划有法可依,充分体现城市规划法规立法为公、规划为民;第二,增强立法的透明度,为公众拓展参与渠道,使公众获得充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第三,在法律上规定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完善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程序,使公众参与有法律的保障。
4.2完善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制度体系。
完善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制度体系有利于促进公众使用民主参政和民主议政的权利参与到城市规划中。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全程监督体制;政府及规划管理部门要提高规划管理的透明度;建立一个独立于政府之外的具有相关规划技能和知识的公众参与机构;为激发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积极性,提高公众参与规划的热情,建立城市规划的激励机制。
4.3拓展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实施途径。
首先,城市规划方案确定阶段的相关信息要及时发布,规划管理部门要及时对公众的建议进行反馈;其次,方案优选阶段要根据专家、公众代表、政府官员、规划管理部门的成员的投票决定,并将投票结果及时公布于众,并将方案进行改进和完善;最后,方案实施阶段也要坚持让公众参与其中,使公众了解参与的整个过程,促进公众积极参与城市规划
结束语:
建立城市规划管理的公众参与是一项周期长,繁重的工作,规划管理部门要认识到我国公众参与规划过程中的不足,积极探索有效的对策,借鉴国外的经验,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中的公众参与措施,让城市规划不再高高在上,不再神秘,激发公众参与的热情,吸引公众参与城市规划。
参考文献:
[1]王婧.风险管理中的公众参与问题研究[J].江西农业学报,2013,25(2):147-151.
[2]赵波.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实践与思考——浦东新区农贸市场(菜市场)专项规划的启示[J].城市规划学刊,2013,(z2):135-137.
[3]李东泉,李婧.从“阿苏卫事件”到《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出台的政策过程分析:基于政策网络的视角[J].国际城市规划,2014,29(1):30-35.
[4]蒲适,姚南.国内外城市总体规划中公众参与的经验借鉴[J].四川建筑,2016(6):142.
[5]花雨.关于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情况的反思及机制构建的研究[J].港澳经济,2016(15):160.
论文作者:陶天宁
论文发表刊物:《防护工程》2018年第2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1/14
标签:城市规划论文; 公众参与论文; 政府论文; 公众论文; 城市论文; 我国论文; 利益论文; 《防护工程》2018年第20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