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价值与情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情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价值与情感的关系是价值论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牧口常三郎说:“为了详察与我们日常生活中通用的价值含义有关的概念,就不能忽略对价值和情感的关系的研究。”(牧口常三郎,第57页)对价值与情感的关系,哲学史上有两种对立的观点:情感主义者认为价值仅仅是情感之表达;理性主义者则认为,价值“既不能在人类本性中寻找,也不能在他处的世界环境中寻找,而是完全先天地在纯粹理性的概念中去寻找”(康德,第3页)。在20世纪的西方哲学中,这一问题的讨论主要在伦理学领域中展开。本文试图在批判情感主义的基础上探寻价值与情感的有机统一,并尝试依据马克思主义实践观对二者的关系作出新的说明。
一
情感的地位和作用问题始终是西方哲学史关注的重点。柏拉图把人的灵魂分为三个层次,认为情感处于欲望和理性的中间,它或是帮助理性控制欲望,或是站在欲望一边反对理性。(柏拉图,第166-167页)亚里士多德也十分重视情感问题,他指出情感——他称之为激情——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它们提供了追求品德和终极目的的强烈动机,而且在于离开了情感上对道德行为的向往和享受,该行为就称不上具有道德价值。(亚里士多德,第16页)在西方近代哲学中,情感的起源、性质以及情感与善恶的关系一直是哲学家们感兴趣的问题。19世纪,洛采(Rudolf Herman Lotze)在把价值概念引入哲学时,就把情感看作是价值在心灵上的根据:“如果我们不将快乐和悲伤的情感视作世界的基础,那么事物所有必要的联系会变得无法理解”。(冯平主编,第35页)洛采还把情感划分为外在的和内在的,前者指身体本能以及与欲望满足相伴随的快感,后者指可以充当生活目的本身的愉悦。我们的道德法则的大部分直接地与快乐的对象的产物相联系,美感则是内在情感的最高层次。“快乐便是那真实之光——实在在它面前展示客观的优与美”。(同上,第41-42页)
柏拉图关于情感的观点导致了后来西方价值论和伦理学中对待情感问题的两种对立的态度,其中居主流地位的是理性主义。理性主义者预设了情感和理性之二分的前提,他们认为情感充满了主观性的激情,是不可靠的,所以他们往往过分强调理性,贬低情感。与之相反的是情感主义。情感主义者把价值的根源从抽象的理性转向人的情感,他们充分肯定情感对价值的作用,乃至极端地认为价值只不过是情感的表达。哈奇森(Hutcheson)、休谟和亚当·斯密等人是早期的情感主义(sentimentalism)的代表。休谟系统地论述了价值判断与情感的意义,他认为价值源于情感,价值“就在你的心中,而不在对象之内”(休谟,1980年,第509页);如果你对对象没有产生快乐或不快乐的情绪,从而去赞成或谴责对象,对象自身就不会有任何价值。凡是能给人以快乐并引起满意情感的行为和品质,就是善的;相反就是恶的。在《道德原理探究》中,休谟还指出:“道德概念意味着全人类共同的情感,它给一般的赞同推荐同样的对象,并使每个人或绝大多数人在有关它的相同意见或决定上达到一致。”(休谟,1992年,第91页)总之在休谟看来,理性不能推导出道德上的善恶,这种推导必须诉诸人的情感。此外,在19世纪末迈农等人的主观主义价值论中,评价被归属于“情感生命的领域”(方启迪,第32页),这实际上也是一种情感主义。
而今天通常所说的情感主义(emotivism)主要是指盛行于20世纪的“伦理学的情感理论”,这是一种根据对言说者情感的表达以及对听者的情感的唤起而对评价性话语的功能所作的叙述,以及根据这一叙述而发展的关于评价性领域的理论。除休谟的影响外,这种观点还可以追溯到贝克莱——他主张像“好的”这样的评价词是用于产生某些情感而不是传达信息。(贝克莱,第15页)伦理学的情感理论肇始于罗素和维特根斯坦,在逻辑经验主义哲学中得到充分的发展。而史蒂文森的“温和的情感主义”是情感主义道德理论的成熟形态。情感主义内部有许多分歧和理论差异,但在价值与情感关系问题上则是一致的,都认为情感是价值的基础,价值是人的情感和态度的表达。
二
情感主义是以批判价值论的客观主义为开端的。罗素认为价值本身并不具备客观实在性,它不过是人们欲望和情感的表达而已。他说:“当我们断言这个或那个具有‘价值’时,我们是在表达我们各自的感情,而不是在表达一个即使我们个人的情感各不相同但却仍然是可靠的事实。”(罗素,第123页)罗素认为正是人创造了价值,也正是人的欲望和情感赋予事物以价值;人们在价值观念上有分歧,乃是因为他们的欲望和情感各有不同。前期的维特根斯坦也认为,价值既不是原始经验,也不是感觉事实,它不存在于由原子状态的经验或“原子事实”构成的世界之中。他说:“如果有一个具有价值的价值,则它必定处在一切发生的和实际存在的东西之外。”(维特根斯坦,第101页)
逻辑经验主义者承继了维特根斯坦和罗素的观点,在批判价值论的客观主义的基础上提出他们的情感主义价值理论。在逻辑经验主义者看来,一切有意义的命题或者是逻辑重言式的命题,或者是在经验上可以证实的,而道德命题、审美命题等价值命题既不是逻辑重言式的,也不是在经验上可以证实的,这样客观价值对他们说来就是一个必须排除的难题。石里克从价值相对于主体才能存在出发,论证价值只能建立在人的感情之上。他认为离开人的感情,价值无从谈起。这种情感是苦与乐的情感。他说:“关于某个对象的价值的每一个命题,其意义都在于该对象或该对象的观念会使某个感受主体产生快乐的或痛苦的情感……世界上要是没有快乐和痛苦,也就不会有价值,一切就成了无价值差别的了。”(石里克,第109页)“价值具有相对性并且依赖于评价者的快乐感情。”(同上,第111页)价值的情感基础决定了它只能相对于行为主体的感情、性格、气质等因素才能形成,评价不外乎某种情感的反应。
卡尔纳普认为,语言有两种作用,一是表达的作用;二是表述或描述的作用。(卡尔纳普,第509页)价值判断不可能描述任何可以证实的经验事实,而只能表达个人的情感、愿望和心理,因而是非科学的。他说:“一个价值判断实在说来不过是在迷误人的文法形式中的一项命令而已。它可能对人们的行为有影响,而且这些影响也可能符合或不符合我们的愿望;但它既不是真的,也不是假的。它并没有断定什么,而是既不能被证明的,也不能被反证的。”(同上,第10页)艾耶尔也认为有意义的命题有两大类,一类是关于事实的命题,一类是形式命题即逻辑分析陈述,除此之外的一切形而上学命题包括价值判断“只是既不真又不假的情感表达”。(艾耶尔,第106页)他认为价值判断并不具备客观的规范意味。当我们说“你偷钱是不正当的”时,这里的“不正当”只是表明在道德上不赞成偷钱行为,对那个句子的实际意义并没有增加任何东西。价值判断“因此就不归入真与假的范畴之下”。(艾耶尔,第122-124页)而当我说某一类型的行为是对或错时,我也并不是作出任何事实的陈述,甚至不是作出关于我自己的心灵状态的陈述。我只是表达某些道德情感。那个外表上与我有矛盾的人,也只是表达他的道德情感。“所以,要问我们之间哪一个是正确的,显然是没有意义的。因为我们之中任何一个都不是断定一个真正的命题。”(同上,第122页)艾耶尔还进一步认为,伦理词不仅用作表达情感,也可以用来唤起情感,并由此而刺激行动,亦即表达着说话者希望别人或建议别人如此这般去行动的一种愿望。(同上,第123-124页)
艾耶尔的观点可以看作是情感主义的一种极端的表述。与艾耶尔几乎同时,史蒂文森提出于他的“温和情感主义”价值理论。史蒂文森认为伦理分歧主要有两种,即信念上的分歧和态度上的分歧,价值判断的分歧主要是态度分歧。他主张根据说话者(使用语言者)和听话者(对其使用语言的人)的心理过程解释意义,认为价值判断并非如艾耶尔所说的那样完全不描述事实,而是既有描述意义又有情感意义;一个伦理陈述总是在力图影响一个人的态度和行为;因而伦理学语言也不只是一种“引起态度”,它还是一种“指导态度”,“伦理学判断不单是引起人们的某种情绪和态度,更重要的还在于改变它们”(万俊人,第455页)。因此,激发情感或改变情感是伦理学语言的主要作用。史蒂文森说:“道德判断就是向人们推荐某事件,要人们对该事件持赞成或不赞成的态度。……因此道德家常常又是改革者,这决不是偶然的。”(史蒂文森,第18页)史蒂文森认为伦理学语言在实际中也具有交流的作用,但它更多的是感染、刺激和唤起人们的情感。由于人们情感表达的复杂性和差异性,这类语言交流不具备严格的准确性,而毋宁说是一种“共同的可接受性”(万俊人,第454页)。一些情感主义者正确地批评了价值客观主义,但却又走到了另一个极端——他们把价值判断看作个人的一种主观好恶,把它完全排除在科学研究之外,从而也就“断送了宗教、伦理学、美学,断送了自我、个人、自由意志、责任和一切有价值的东西”。(史蒂文森,第301页)这种观点在当时就引起了很多的非议。应该说,史蒂文森看到了这一问题,他的“温和情感主义”也被看作是情感主义的发展和完善。
三
情感主义关于价值与情感关系的研究在价值哲学史上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首先,它彻底地批判了价值客观主义在这一问题上的谬误。价值不是纯粹客观的,它具有主体性;而各种价值客观主义者都把价值看作是脱离主体而独自存在的实体或事物本身具有的属性,这种观点在理论上遇到了极大的困难。情感主义提出价值判断与事实陈述不同,它与主体的情感、态度、兴趣密切相关,主要旨在表达主体的价值态度;它注重价值的主观性和情感因素,实现了价值属人本性的转换。这种观点比价值客观主义更具合理性,也更为深刻。其次,情感主义深入研究了价值判断的句法及其“表达”、“劝说”、“命令”特性,为价值哲学的研究开辟了一条新的、分析的路径。此外,它用极端的方式凸显了价值哲学在价值与情感关系上的困境,即价值判断与事实陈述如何才能统一、个体的情感表达分歧如何才能转换为共同的情感共识等难题。
然而,情感主义只是特定历史和社会内容的产物,它在对价值包括价值与情感关系上的理解也存在着明显的失误。首先,从人类生活的总体来看,价值是主客体关系,是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的统一。情感主义仅仅从主体的情感方面探求价值的根据,而不顾及它的现实根据和客观必然的规定。这种把价值主观化、把价值看作仅仅是情感的表达或仅仅是主观态度的观点,抽掉了价值的客观基础,价值于是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其次,情感主义把价值完全归结为主观方面,它没有也不可能在个人偏好的表达和客观的、合理的评价性的表达之间作出严格的区分。个人偏好的表达具有个体性、随意性,而且往往是即时的,而价值评价则具有普遍性,它包含着客观的、社会文化的标准,不能完全地诉诸于个人的主观感受。这两类表达在意义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而情感主义理论则想把它们等同起来。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而且,情感、兴趣、欲望、需要等都有高下和正当与不正当之分。情感主义完全排斥了理智的因素,更没有涉及生产实践和社会交往,从而使价值评价完全失去了客观的根据,人们也就很难形成普遍的道德信念和统一的价值共识。情感主义的要害即在于否认有任何客观的和非个人的评价标准。“如果它是正确的,则一切道德分歧都是合理地无休无止的”。(麦金太尔,第13页)再者,情感主义也没有进一步对情感或态度本身进行识别和描述,“迄今为止,一切企图辨别相应类型的情感或态度的尝试都不可避免地陷入了空洞的循环”。(同上)
价值根源于人,但不能等同于“根源于人的情感”。价值之形成、建构无疑具有情感因素的参与,但从根本上说不是根源于情感,而是根源于生活、实践。只有人们的生活实践才能真正彰显人之为人的特征,也才是价值(何者为善)与评价标准的实际确定者。情感主义把价值仅仅看作是情感的表达,从而在批判价值客观主义的错误时,走向了另一个极端——主观主义,彻底割断了事实与价值、理性与情感的联系。这不仅导致了统一的、客观的、具有普遍性的道德信念的消失,从而使价值共识趋于破碎,而且将价值论和伦理学彻底从科学研究对象中排除出去。艾耶尔断言不可能有伦理学命题存在,卡尔纳普实际上也表明“哲学中像价值论这种学问是不可能的……伦理学和美学也因价值论的不可能而无法成立”(方启迪,第52-53页),这事实上是对价值论和伦理学本身的否定。
四
价值离不开情感,情感也离不开价值。我们既不能抛开情感来界定价值,也不能以情感来代替价值;而是既要反对情感主义的单极思维,又要反对抛开情感来谈论价值的片面思维。为此,必须超出感性—理性对立的思维框架,从社会历史实践关系出发去把握情感、价值以及二者的关系。
人们在批评情感主义时指出,情感的局限主要表现为:人的情感常常直接表现为好恶,即不假思索(先于理性)、不加强求(先于意志)的直接判断。情感往往表现为个人偏好,相对于理智它是非反思的。而价值评价则具有普遍性,它包含真正客观的、社会文化的标准,不可能完全地诉诸于个人的感受。价值论上的理性主义者正是抓住了情感的上述局限,而把问题推向另一极端。他们认为情感是必须从普遍的价值或道德律中排除掉的东西。
一般说来,上述认识是正确的,甚至不乏深刻性。但是它没有超出理性主义,或者说,没有超出感性与理性对立的思维框架。价值来源于客体,取决于主体,产生于实践,因此,只有从主客体相互关系的效应和人的生存、实践的视域出发,才能正确理解情感、理解价值,也才能正确理解二者的关系。
第一,要正确理解价值与情感的关系,必须正确地理解情感。情感对价值的意义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对情感性质的理解。情感是组织化了的情绪,是被意识到了的感情。人们一般把情感纳入心理层次,强调在知、情、意中,唯有情感是处在内在的心理领域之中的,亦即:人们通过知识领会世界,通过意志改造世界,因而意志和求知都是直接针对外部世界的;而情感虽然同样针对客观对象作出反应,但它却根本不能还原为客观对象。但我们仅仅以感觉和生理反应来理解情感是不够的,更不能由此把情感只是划归到主观领域。“情感是人这个现象的核心”(丹森,第4页),在心理—文化结构中占据核心位置,它反映和表现着人、主体本身的现实状况,是人最基本的存在方式之一。马克思认为:无论是作为一个能动的存在物还是受动的存在物,人都是有情欲的存在物。①而欲望是价值意识的最初形态——按照马克思,人是感性的存在物,这里所说的感性当然主要是指感性活动亦即实践,但无疑也包括了感觉、欲望等内容。因而,首先应该在存在论的意义上理解情感。
在存在论的意义上理解情感就可以看到,情感既是价值的基础——对事物、客体的比较、选择、倾向和追求,一言以蔽之,态度——又是价值本身。这也就将情感从纯粹主观的、人的内部的(intrapersonal)的框架当中拉了出来,同时也使它具有了某种客观性。因为在这里,情感本身具有了客观的价值内容性质——它作为人的精神需要本身,成为一种客观的精神价值内容,而不只是对客观价值的反映。正如李德顺教授指出的:“人的价值心理不仅是反映价值关系的一种形式,它本身在一定情况下也就是价值关系的一个方面。”(李德顺,第188页)
第二,情感(乃至“个体心理”)也是具有社会性的。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看,存在从一开始就是一种“社会存在”,情感(乃至“个体心理”)不仅是在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中,在共同体、社会的教化、陶冶、规范下,更是在共同面对客体的共同劳动、实践中,形成、发展、成型或改变、变化的。所罗门(Robert C.Solomon)指出,情感是个体自我建构的方式之一,情感来源于文化世界:“是在文化中教育而成的,是认知上建构而成的,只不过是由个人去实施的”。(Calhoun and Solomon,p.276)情感由此规定着人的存在,构成了社会与道德交往的基础,从而也回答着“价值是什么、价值如何可能”的问题。可以说,情感属于社会心理,它包含了普遍性,是可以普遍化的。一些作者甚至认为情感很像行为:“它们具有目的性,因而可以接受理性的评价和控制,因为它们本质上是指向对象的”(Bockover,p.306),而不只是缺乏像思想和理解这样的客观性的情绪表达。情感是自然与精神在人身上的统一,是主观世界与客观世界沟通的桥梁,体现的是作为自然产物的人对客观事物的最切实的主观体验,它反映着存在的本质。
而且,情感也带有本质的认知向度:“必须把情感的认知因素理解成是各种不同的理解世界的方式,包括信仰、建构、思想和想象。”(Oakley,p.15)。情与理原本就是统一的,即它们既是相互贯通的,又是相互生发、相互补充的,中国古代哲学家戴震就主张“理存于欲”和“达情遂欲”。(戴震,第1-2页)
总之,“情感并非扰乱我们原本冷静和理性的经验,而是那个经验的核心,它们决定着我们关注的焦点,影响着我们的兴趣,界定着我们世界的各个向度;情感不只是被分析和理解的现象,而是整个伦理学的核心,它们决定着我们的价值,凝聚着我们的目光,影响着我们的每一个判断,并赋予我们的生活以意义”。(Solomon,p.257)在这个意义上,所罗门认为,一种情感就是一种规范性判断,或许甚至是道德判断。(Calhoun and Solomon,p.306)
第三,“激情、热情是人强烈追求自己的对象的本质力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26页)情感既为人类的认识和实践活动提供了动力,又为它规定了方向。当情感以兴趣或好奇心的形式将人的精神导向认识活动的对象时,情感是理性的发端,而渗入理性的情感才会定性和明晰化,成为认识的动力;当情感以愿望、动机或决心的形式将人的精神导向行动和实践时,情感的定向化便体现为意志,渗入意志的情感才会强化,成为行动的动力。 (杨岚,第37页)梁启超先生曾提出:“天下最神圣的莫过于情感。用理解来引导人,顶多能叫人知道那件事应该做,那件事怎样做法,却与被引导的人到底去做不去做,没有什么关系”。而用情感来激发人,却好像磁力吸铁一般,丝毫容不得躲闪。所以情感“是人类一切动作的原动力。情感的性质是现在的,但它的力量,能引人到超现在的境界。我们想入到生命之奥,把我的思想行为和我的生命迸合为一,把我的生命和宇宙和众生进合为一,除却通过情感这一关门,别无他路”。(梁启超,第71页)可见,在人类心理活动的知、情、意三个向度中,情感是在先的、核心的部分;没有情感,无论是求知还是行动都失去了自己的动力,这说明情感在价值中具有基础性地位。
第四,正确理解价值与情感的关系,必须坚持实践理性。只有社会实践才能彰显价值的真正品质。实践具有直接现实性,作为实践结果的“事实”是不因人而异的客观存在,它最有力地回答了价值的有无与大小。坚持实践理性就是要从实际出发,从客观存在的事实出发,面向人类生活的现实。价值的有无与大小,只能根据主客体相互作用的结果或效应的客观实际情况来确定,而不能单纯根据主观的情感、欲望、兴趣、爱好来确定。例如看一种生产关系是不是有价值,要看其实践结果能不能促进生产力发展,能不能给群众增加利益。正像邓小平同志所说的:“生产关系究竟以什么形式为最好,恐怕要采取这样一种态度,就是哪种形式在哪个地方能够比较容易比较快地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就采取哪种形式;群众愿意采取哪种形式,就应该采取哪种形式,不合法的使它合法起来。”(《邓小平文选》第4卷,第323页)要“拿事实来说话”。(《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55页)邓小平同志就是以实践结果、效果为判断标准,而不是以什么人的情感、意志、愿望为标准的。只有尊重事实,坚持实践的辩证法,才能科学地处理价值与情感的关系问题。
注释:
①马克思指出:人作为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是能动的自然存在物;“这些力量(按:即自然力、生命力)作为天赋和才能、作为欲望存在于人身上”。(《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版,第324页)他还说:“人作为对象性的、感性的存在物,是一个受动的存在物;而由于这个存在物感受到自己的苦恼,所以它是有情欲的存在物。”(马克思,第12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