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农村金融论文

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农村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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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679(2010)02-0051-04

一、引言

我国中西部欠发达地区普遍存在的问题是金融发展落后,经济发展滞后。金融处于经济的核心地位,金融抑制现象阻碍经济快速发展,而资金流动性不足以及资金缺乏成为金融抑制的根本原因。农村金融在各地区都表现出严重落后现象:农村的金融服务仅限于简单的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创新乏力,提供的服务单一,农民和涉农中小企业贷款难,这些都成为制约农村金融发展的绊脚石。因此,妥善解决农村金融的根本问题,对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乃至欠发达地区经济的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2004年以来,在连续几年的中央一号文件的政策激励下,人民银行、银监会分别选择部分省份开展了小额信贷组织试点,以民间融资为主的小额贷款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在全国各地成立。从本质上说,小额贷款是将组织制度创新和金融创新的资金供给活动与扶贫到户项目有机地结合为一体。小额贷款公司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运营机制为我国农村金融市场注入了活力,为“三农”发展提供了必要的资金支持。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现状

(一)小额贷款公司产生的背景

长期以来,在农村设立的正规金融机构一方面吸收农户存款,另一方面将吸收的存款上交至上级主管机构,即便是有贷款投向,也只是投向风险相对较小而收益较高的的城市和工业部门。这种“水泵机制”导致农村存款“泵”出农村,资金流向呈现从农村流向城市、从欠发达地区流向发达地区的趋势,致使农村资金供给不足。同时,1997年以后,国有商业银行逐渐退出农村金融市场,农村信用社成为为“三农”提供金融服务的主力军。这种单一的金融机构使得农村金融服务供需失衡,农村金融市场陷入窘境。以青海省某县为例,2005年金融机构全部存款总额为8.2亿元,贷款总额仅为3.6亿元,存贷比仅为43.9%;河北省2008年末存贷比为53.4%;四川省南充市2004年至2008年,农村信用联社存贷比由80.95%下降到69.57%,农发行由54.03%下降到13.45%,农行由59.22%下降到17.72%,这都远低于75%的存贷比监管上限。在欠发达地区,不仅农户的贷款问题没有解决,涉农中小企业更是难以从正规金融机构得到贷款支持。170家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中,有90余家企业存在资金缺口。

从2004年起,国家本着解决农村金融市场金融结构单一化、农户以及涉农中小企业贷款难的目的,连续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对建立一个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提出要求,旨在为农村构建多元化金融服务,满足“三农”对金融的需求。小额贷款公司应运而生。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2005年12月,全国首批小额信贷公司试点在山西省平遥县开展。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在山西、四川、陕西、贵州、内蒙古5个省、自治区开展了小额贷款金融组织的试点,参与设立了7家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2008年5月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设立程序、资金来源及运用和监督管理方面的规则。此后,小额贷款公司陆续在全国各地区成立,试点工作蓬勃开展。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9年3月末,全国小额贷款公司已开业583家,正在筹建的有573家。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涉农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适应了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化的需求。自工作开展以来小额贷款公司取得可喜成绩:贵州省自2008年11月开展以来,截至2009年4月底,已发放贷款131笔,贷款金额8076万元;甘肃省于2008年12月28日成立的平凉市崆峒区中实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截至2009年6月末,各项贷款余额达933万元,累计发放贷款2239.25万元,其中涉农贷款累计发放达876.11万元,占比39.13%,中小企业贷款累计发放达1 363.14万元,占60.87%。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优势

小额贷款公司是新型的农村金融组织,一般由多家民营企业出资组建,其资本金多来源于自有资金。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基层化、点多、面广、小额、分散”的战略,其市场化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提高农村金融供给。小额贷款公司聚集了民间资本,使地下钱庄“阳光化”,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实现民间资本与“三农”经济和中小企业融资的顺利衔接,解决农户和涉农中小企业贷款难的困境。

2.填补了现有金融服务的“真空”区域。在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之前,农村金融体系仅限于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银行金融机构,其中农业发展银行主要服务于粮棉油领域,而国家开发银行则主要服务于大型投资建设项目;国有商业银行逐渐撤离农村;农村信用社服务于农村的力度不足,同时存在将农村资金转向城市的弊端。而小额贷款公司属于一般的工商企业,是专门从事放贷业务的商业性机构,其高效、灵活的放贷机制填补了国有商业银行机构网点逐步收缩造成的“真空”,与其他类型的金融主体并存,形成良性的竞争机制,有利于更好地服务于“三农”经济。

3.“私有性”提高运作效率。在体制上,小额贷款公司区别于正规金融机构。一方面,用个人的钱放贷,避免一些贷款户恶意拖欠贷款;另一方面,其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性质促使信贷员在发放贷款时坚持谨慎、负责的态度。此外,其贷款发放效率高,避免了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贷款办理时间长、手续烦琐的弊端,为农村金融市场注入活力。

三、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问题

然而,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逐渐暴露出一些弊端:

(一)后续资金来源匮乏

在宏观层面上,中国整个农村地区尤其是欠发达地区的金融生态环境很差,致使金融机构将存款不断转移到城市,造成了资金的严重外流。在微观层面上,《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有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主要来自前者。由于各地资金需求量大,贷款业务发展迅速,很多贷款公司在开业不久就面临资金紧张问题。“只贷不存”的运营机制更是使得“融资难”雪上加霜。据相关学者调查显示,80%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把融资限制作为未来发展的主要障碍。

(二)制度设置漏洞

1.发起人数量与注册资本矛盾。《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同时规定,“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例,如果主发起人不足10人,必定有至少一人的注册资本会超过10%。

2.身份定位不明确。按照《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运作受《公司法》的规范;但作为经营贷款业务的公司,其在《公司法》中又无章可循。身份定位不明确导致如下问题:第一,监管主体缺失。小额贷款公司没有取得金融机构的许可证,未被监管部门列入监管范围。同时,由于其“只贷不存”的性质使之区别于银行类金融机构。银监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运作持观望态度,人民银行对其进行政策引导和技术指导,财政和工商部门缺乏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的手段和依据,这种多头监管的形式造成“谁都管,谁都不管”的尴尬局面。第二,无法享受国家政策优惠。小额贷款公司在性质上属于一般工商企业,需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和5%的营业税,而农村信用社则享受国家优惠政策予以减免;且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无法享受同业拆借利率。

3.利率管制。根据《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下限为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基准利率的0.9倍,上限不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润来源于贷款利息与经营成本的差额。对贷款利率的限制使小额贷款公司无法根据市场灵活设定利率,直接影响到公司的获利空间。

(三)风险控制体系不健全

近年来很多学者对农村金融市场的研究表明,我国农村金融市场面临两种风险:一是主观违约风险。主观违约风险是所有资金借贷市场普遍存在的现象。按照信息经济学的理论,信息不对称会引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在代理人比委托人拥有信息优势的情况下,代理人有动机隐藏对自己不利的信息来获取交易租金。逆向选择的存在会降低交易效率,信贷市场无法实现市场出清。对主观违约风险的控制,国际上成功的经验是依赖农户社会资本建立的动态联保机制。社会资本是现实或潜在的资源的集合体,这些资源与“拥有或多或少制度化的共同熟识和认识的关系网络”有关。在我国农村地区,社会资本是以血缘、地缘等因素而表现的,农户以房屋、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作为抵押的抵押品很难满足贷款公司对流动性的要求,社会资本的直接体现——信用担保,就成为贷款公司管理主观违约风险的核心要素。据相关资料显示,农户因道德风险不能按时还款的占9.34%。二是农业系统性风险。在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在农村开展的种植业、养殖业等极易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而处于不稳定状态。小额贷款公司对农业系统性风险的防范措施欠缺,阻碍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路

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以上问题,银监会于2009年6月下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制成为村镇银行,为小额贷款公司指出一条可供选择的出路。然而,笔者认为,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须由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这一方面弱化了民营资本的控股权,使小额贷款公司丧失经营活力;另一方面,以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的村镇银行能否坚持服务“三农”的主旨,是否会重演农信社、国有商业银行“边缘化”农村的历史,这些都值得商榷。因此,本着扬长避短的原则,以实现农村金融生态的帕累托最优状态为目标,笔者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提出如下建议:

(一)提供可行的融资平台,拓宽融资渠道

第一,广泛吸收民间资本,也可考虑吸收外资,引导社会和个人的闲散资金合法纳入小额贷款公司,增加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资本。目前日升隆公司引进德国技术公司15万欧元的资本是有益的尝试。

第二,鼓励农发行、国家开发银行等大型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发放委托贷款、批发资金等,以解决小额贷款公司后续资金不足的困境,将小额贷款公司所拥有的贷款需求信息与大型金融机构所支配的资金对接,实现共赢。

第三,考虑向资本市场募集资金。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以下简称BRI)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获得16倍超额收购,外国投资者大约持有40%左右的BRI股份。结合目前创业板的推出,小额贷款公司可以考虑向创业板融资。

第四,适度放宽经营范围,建议在传统的“只贷不存”的业务范围之外,允许经营部分中间业务、代理与借款相关的保险业务等。

(二)完善相关制度

1.建议修订《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股东持有股份的限制。

2.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是金融业务,应该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而不是企业法人。建议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使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担保、监管、风险管理有法可依。

3.放开利率管制,推进利率市场化,并给予融资优惠利率。实行小额贷款利率市场化,应该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利率的补偿功能,即贷款利息必须补偿其经营成本,而不至于亏损;(2)利率的过滤功能,即农户难以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会选择小额信贷,即便是小额贷款利率高也不愿错过生产机会;(3)利率的投资回报功能,即对农户的贷款所带来的风险要求相应的贷款利率作为回报。借鉴国外小额信贷组织的成功经验,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不同的贷款用途实行差别化利率,使其利息收入能够覆盖运营成本和呆账损失,利率总体水平应介于商业银行和民间贷款之间。此外,对小额贷款公司获得银行融资的利率,建议按照同业拆借利率向商业银行融资,平等参与资金拆借市场。

4.建立农户信用档案评级制度。建立农户信用评价模型,完善农户信用体系,建立农户贷款信用档案。借鉴格莱珉农村银行的经验,实行信贷激励制度。对信用记录好、按时还款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优惠。

(三)完善风险控制体系

就控制农户违约风险来说,可以借鉴格莱珉农村银行的模式,采用农户联保机制。当然我们也不能照搬国外经验,需结合我国国情制定出适合我国的运营模式。就控制系统性风险来说,可以将保险引入小额贷款公司。目前我国市场上已有保险公司提供的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险保险,这为保险进入小额贷款领域开辟了道路。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借鉴赞比亚商业性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合作的方法,与保险公司设计出多元化的农业保险。以农作物为例,农户在申请贷款时,向保险公司提出贷款保险申请,保险公司经调查分析决定受理并经小额贷款公司同意后三方签订合约,构成贷款保险合同体系,农户、小额贷款公司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贷款公司向农户发放贷款,若农作物因系统性风险影响收成时,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四)完善贷款模式,发展订单农业

订单农业,即公司+农户模式,是指在生产之前,农户与农业企业签订产销合同,农民根据合同组织生产,龙头企业或中介组织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收购农产品和提供技术指导以及经营管理咨询服务。订单农业合约是农业企业与农户签订的远期合约,在农业生产之初事先约定农产品的买卖价格,通过在现期锁定农产品未来交易价格实现农产品生产的信息化。将订单农业引入小额贷款公司的运作中,就是贷款公司为农户提供贷款购买种苗、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农户与农业企业签订产销合同,在农作物收获时,可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出售给农业企业,所得收入的一部分用来偿还本息,这种“贷款公司——农业企业——农户”的贷款模式可以实现三方共赢。当然,订单农业属于远期合约,为进一步确保风险的可控性,农业企业可将远期合约标准化,引进期货市场的逐日盯市制度与保证金制度。

(五)政府出台优惠政策

1.税收优惠。建议政府尽快出台激励政策,按贷款投向三农的比例高低予以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对刚设立不久的小额贷款公司给予3-5年的优惠过渡期。通过优惠的政策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的方向。

2.加大对农村保险的财政补贴。为保险公司在农村地区开拓新的保险领域铺平道路,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农村保险制度。

3.减少过多的行政干预。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市场化的发展环境,在盈亏平衡的基础上实现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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