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共和主义与自由主义之间--论哈贝马斯的民主协商观_哈贝马斯论文

在共和主义与自由主义之间--论哈贝马斯的民主协商观_哈贝马斯论文

在共和主义与自由主义之间——评哈贝马斯的商议民主概念,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马斯论文,自由主义论文,共和论文,民主论文,主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共和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民主概念

对于自由主义来说,民主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保证个人自由权利不受政府的限制,从而保证个人在私人生活领域中的自由。它不要求积极参与政府的决策从而引导政府的行为。这是一种消极民主,是一种免于政府强制的民主。自由主义所强调的实现主体权利的方式是弱的民主制度。这种民主制度只是保证个人权利不受到国家的侵犯。用哈贝马斯的话说,“追求自利之公民的民主的意志形成过程只具有相对较弱的规范性涵义”①。这就是说,这种公民参与政治意志的形成过程只要求限制国家的权力对于私人领域的干预,只是要求政府行动的输出是平等对待所有的公民的,而不是公民政治意志的输入对于政府行动的约束和引导。个人所拥有的民主地参与普遍平等的选举权利是以个人自由权利为基础的,也是为了能够保证私人生活的自由。

在这里,政治国家是“经济社会之监护人”②。政府被看作是为了公共利益制定政策的机构,而社会是按照市场经济规则进行交往的社会劳动体系。政府行动就是要保证市民社会的自由交往过程。政治国家和私人生活领域彻底分离开来。政治国家不能被用来干预私人生活领域。于是对于自由主义来说,民主制度有两个重要的作用。第一,民主制度使所有的人平等参与公共领域的活动成为可能。公民通过民主过程来监督政府,防止政府的行动干预个人的自主领域,防止政府对于人的基本权利的侵害。第二,政府是社会的监护人,必须平等地保护所有人的利益,平等地为所有人的利益服务。民主制度就是要保证所有人的平等参与,从而防止有人运用政治权力为自己的利益服务。平等参与可以用来均衡各方面的不同利益。民主制度就是各种不同的权力和利益相互妥协的过程。参与民主就是要学会妥协。

哈贝马斯说:“根据自由主义观点,政治本质上是一场争夺人们可借以控制行政权力的职位的斗争。决定公共领域和议会中政治性意见形成和意志形成过程的,是为保住或获得权力职位而进行策略性行动的集体行动者之间的竞争。”③ 民主就是一场博弈。谁能在政治权力的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谁就能够保证自己的利益。如果说在民主政治体制中,人们也要照顾到少数人的利益,那是因为少数人有一天也会获得多数赞同,并获得政治权力,那些暂时获得多数赞同的人也要考虑到自己的未来利益。于是他们学会在权力斗争中相互妥协。自由主义者按照市场竞争的原则来理解民主制度。

与自由主义不同,共和主义虽然也承认代议制民主的正当性,但是,对于代议民主的性质的理解却不同于自由主义。对于自由主义来说,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是各种共同利益集团的代表,他们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为了各自不同的利益而相互斗争和相互妥协。而对于共和主义来说,参与政治商谈的代表不是市民社会中各个不同的利益集团的代表,而是所有公民的代表。这些公民始终是潜在地在场的④。这是一种强民主模式。这是因为,对于共和主义来说,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区分是不存在的。整个社会从一开始就是一个政治社会,“因为共同体在公民的政治自决实践中可以说达到自觉状态,并通过公民的集体意志而自主地行事。”⑤ 对他们来说,人不能被划分为公民和市民。所有的人都是政治共同体的成员。民主过程就是他们之间自我协商的过程。对于他们来说,不存在所谓的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的对立。比如,“在阿伦特的政治著作中,可以看到共和主义论证火力所指的方向:与非政治化的人民的公民唯私主义相对立、与国家化的各党派对合法化的生产相对立,政治公共领域应该被复兴到这样的程度,即重新焕发活力的公民能够以分散自治的形式(再次)掌握科层主义异化的国家权力。”⑥ 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由于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裂,国家成为一个独立于市民生活的子系统,脱离了市民社会的控制。在共和主义看来,只有把国家重新带回到亚里士多德主义的伦理传统,把政治国家和市民生活结合起来,才能克服独立市民生活的异化了的国家权力。

由于共和主义反对把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分离开来,而强调整个社会就是政治社会。于是对于他们来说,民主就是公民自治(如科恩),就是政治共同体的公民达到一种政治自治的自觉状态。对于他们来说,政治权利机关不过是这个政治社会中的人们自我组织的一个部门。政治权力不能凌驾于公民社会之上,而是存在于公民社会之中。整个社会就是一个放大了的“政府”,一个自我决策、自我管理的政府。这里,不存在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

于是,对于共和主义来说,民主制度的目的不仅要保护个人权利,而且要通过公民们的共同参与而实现共同利益。他们共同参与民主选举和民主商谈的目的就是要引导政府采取积极措施来保护共同利益,实现政治共同体的目标。如果说对于自由主义来说,民主制度就是要保护个人权利的话,那么对于共和主义来说,民主制度就是要积极推动政府来采取行动来实现集体目标,维护共同利益。因此,共和主义是一种积极的民主制度。它保证公民参与政治决策过程,推动和引导政府采取措施来保护共同利益。与自由主义的弱民主概念相比,共和主义是一种强民主概念。这就是所有公民始终作为政治共同体的成员参与政治决策过程。

民主制度的目标就是要实现政治共同体的共同的善。如果说自由主义把民主理解为私人利益之间的妥协的话,那么共和主义则把民主制度理解为共同利益之间的一致理解。哈贝马斯说:“国家的存在理由首先并不在于它对主观权利的平等保护,而在于对一种包容性的意见形成和意志形成过程所提供的保障,在这个过程中,自由和平等的公民们就哪些目标和规范是以所有人的利益为基础的这个问题达成理解。这样,共和主义的公民所期望的不仅仅是取向于各自的个人利益。”⑦ 对于共和主义来说,个人利益应该服从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与此理解不同,自由主义所关心并不是集体的福利。“自由主义模式所依赖的关键不是进行商议的公民的民主自决,而是对于经济社会的法治国管理,这种管理应该满足那些忙于生产的私人们的幸福期望,并以此来确保一种本质上非政治性的共同福祉。”⑧ 民主制度所产生的结果不过是各种不同利益的妥协。

对于上述两种民主模式,分析马克思主义代表人物埃尔斯特认为,它们分别属于市场模式和论坛模式。自由主义的民主模式属于市场模式,“决定性政治行为是私人而非公共的行为,即个人的和秘密的投票。因此,通常情况下政治的目标就是特定的、对立的私人利益的最佳妥协。”⑨ 而商谈模式是有两种,一种是哈贝马斯的商谈模式,一种是密尔和佩特曼的商谈模式。按照后者的观点,政治的目标就是转化和教育参与者。哈贝马斯的民主理论在很多程度上不同于密尔和佩特曼的商谈模式。我们认为,他的思想中吸收自由主义的思想,并把它与共和主义结合起来。密尔和佩特曼的商谈模式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纳入到哈贝马斯的商谈模式中。

二、商议民主的模式: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的结合

哈贝马斯明确指出,他的商议民主模式是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的结合物。他说:“商谈论赋予民主过程的规范性涵义,比自由主义模式中看到的要强,比共和主义模式中看到的要弱。在这方面它也是从两边各采纳一些成分,并以新的方式把它们结合起来。”⑩

从对于社会的理解上,商议民主模式与自由主义、共和主义都不同。它不同于共和主义。这是因为,它不是像共和主义那样,把社会设想为一个自我组织、自我管理的总体,而国家权力是这个自我管理的中心。在哈贝马斯看来,这种思路实际上是把整个社会设想为一个意识的总体,似乎全体公民是“一个反映全体并为了全体而行动的集体行动者”(11)。这就是说,他承认民主社会中人们之间所存在的利益差别。同样,商讨民主模式也不同于自由主义民主模式,这是因为,它不像自由主义那样,把整个社会设想成为一个根据市场模式无意识地调节权力平衡和利益平衡的宪法规范体系。按照后一种模式,社会整体似乎没有共同的利益和目标。权力体系只是用来达到人们之间的利益平衡的。于是哈贝马斯既不像自由主义那样,把社会简单地划分为政治社会与市民社会,也不是像共和主义那样,把社会看作是政治社会。从政治角度来看,他把政治权力,其中包含行政权力、立法权力(包括党派政治的竞争)以及司法权力看作是社会的核心。而市民社会中的各种组织是社会的边缘(12)。在这个意义上,他继承了自由主义关于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区分。与自由主义不同的是,在他看来,在市民社会的基础上还存在着一个公共交往的领域。各种不同的政治观点就是在这个领域中商讨的。通过这个领域中的自由商谈,人们把意见转化为政治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哈贝马斯说:“根据商谈论,商议性政治的成功并不取决于一个有集体行动能力的全体公民,而取决于相应的交往程序和交往预设的建制化,以及建制化商议过程与非正式地形成的公共舆论之间的共同作用。”(13) 这就是说,商议民主的成功并不在于它像共和主义所说的那样,所有的公民共同参与,集体行动,而在于它把商谈过程程序化,使交往预设制度化(14),并且使议会中的立法过程,行政权力的行使受到公共交往的舆论的引导。在这里,市民社会中提出问题,公共交往领域使问题放大,成为人们共同讨论的问题。公共领域中的共同讨论通过一定的程序进入议会立法程序和行政政策的决策过程之中。

在民主制度的规范性意义上,商谈论民主模式比自由主义强,而比共和主义弱。虽然,商谈论还像自由主义那样,把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区分开来。不过商议民主模式与自由主义的民主模式不同,商议民主模式强调公共领域的商谈可以转化为行政权力。或者用哈贝马斯自己的话来说,交往权力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转化为行政权力(15)。因此,政治权力就不是像自由主义所说的那样,可以脱离市民社会。以市民社会为基础的交往权力引导着行政权力和立法权力。因此,这个民主模式比自由主义的民主模式的规范性要强。或者说,它比自由主义更积极的政策的制定过程,而不是像自由主义那样只是强调保证个人自由。但是商谈论民主模式又与共和主义不同。它不是像共和主义那样,把整个社会看作是公民自治组织,所有的人都直接或者潜在地成为政策的制定者。因此,商谈论民主虽然也强调公民的政治商谈对于政治权力的作用,但是对它来说,公民就公共利益的自主商谈还不能直接就是具有行政的力量和立法的功能。哈贝马斯所说的公众集体是一种弱的公众集体,而不是共和主义意义上的那种强的公众集体(16)。这种弱的公众集体没有立法和行政权力,它所具有的只是交往权力。这种交往权力可以通过商谈程序而转化为政治权力。从这个意义上说,商谈论民主模式又比共和主义民主模式的规范性意义要弱。

在对于民主政治的本质特点的理解上,商讨论民主模式和自由主义、共和主义根本的区别开来。对于自由主义来说,民主就是利益的妥协。而对于共和主义来说,民主就是要实现共同的善。而哈贝马斯认为,民主在本质上既要实现共同的善,也要达到利益上的妥协。因此在商谈论民主模式中,哈贝马斯强调,民主立法的商谈中,我们有三种商谈:道德的商谈、政治伦理的商谈和实用的商谈。道德的商谈是要寻求共同的善。民主制度不能仅仅被利益所引导,而不考虑道德上的善。对于哈贝马斯来说,如果民主制度没有对于共同的善的关注,那么民主制度就会失去正当性。民主制度不仅意味着政治权力、法律的制定过程必须是合法的,而且还要经过道德上的检验。从这个意义上说,哈贝马斯吸收了共和主义的因素,强调,政治行动要实现共同之善。所有的人平等参与就是要保证政治共同体实现这种集体之善。但是,哈贝马斯并没有停留在共和主义的模式基础上,而是吸收了自由主义的思想。这就是,民主政治中必然会包含着利益上的妥协。这种利益上的妥协也是民主政治的一个部分。这是属于政治伦理的商谈(17)。因此,对于哈贝马斯来说,民主政治在本质上不仅是利益上的妥协,同时也是追求共同之善。正是基于对民主制度的这种理解,哈贝马斯强调,虽然商议民主也承认多数人决定的原则,但是这不是因为多数人的决定满足了大多数人的利益,而是因为,它暂时表现为更接近于真理,因此才具有正当性。

在这里,我们看到了哈贝马斯所强调的两个重要的东西。第一,交往领域的相对独立性。我们知道,自由主义的民主概念是以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裂为前提的。按照自由主义观点,市民社会是个人之间相互竞争,争取个人利益的领域。政治国家就是要保证私人之间平等自由的竞争。国家不能用政治权力来干预私人领域的自由竞争。在哈贝马斯看来,这种观点实际上是把社会理解为两个相互作用的系统:市场和政府。前者是以货币为媒介的经济交换系统,后者是以权力为媒介的行政管理系统。对于自由主义来说,社会的整合就是靠市场机制来进行的。如果市场机制出现问题的话,那么政府就要弥补市场机制所出现的问题。按照这样的看法,似乎市场机制和政府就可以完成社会整合的任务。在哈贝马斯看来,这是远远不够的。从交往行动理论中我们知道,社会不仅是市场交换和行政权力控制的系统,而且是人们之间相互理解而团结起来的社会整体。社会就是靠人们在共同文化的基础上相互理解而整合起来。而共和主义所强调的正是要从共同文化的基础上来理解社会。对于共和主义来说,社会是从一开始就是一个政治社会——一个在共同的文化背景上形成的政治共同体。这个政治共同体中的人们共同参与、共同商讨,从而对他们自己的社会进行自我管理。对于哈贝马斯来说,这种共同商谈的领域就是我们的生活世界的领域。当代资本主义的问题就是系统入侵了生活世界。重新恢复生活世界的在社会整合中的作用是解决当代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合法化危机的根本出路。于是,在这里它既接受了自由主义关于经济系统和行政系统之间的划分的思想,但是他又不满足于这一点。对他来说,社会不能仅仅依靠系统的整合机制,而且还需要社会整合机制。而这种社会整合就是要依靠生活世界。于是,他又接受了共和主义的思想,把生活世界从系统分离出来,把公共商谈的领域独立起来。但是他又不同于共和主义,把商谈的公共领域看作是涵盖了全社会的领域。他说:“从规范的角度来看,这种民主观要求对现代社会用来满足其整合和导向需要的三种资源——货币、权力和团结——的相对重要性进行重新排列。其规范性涵义是显而易见的:团结所具有的社会整合力,已经不可能仅仅来自交往行动的来源,而必须一方面通过极为多样的、多多少少是自主的公共领域,另一方面通过宪法框架中建制化的民主的意见形成和意志形成过程而形成起来,并能够通过法律媒介而顶住另外两种社会整合机制——货币和行政权力——的压力而保持独立。”(18) 对于自由主义来说,法律是行政系统和经济系统自我运行的规则。行政系统和经济系统就是按照法律的规则而行动。而哈贝马斯则强调,在现代社会必须有一个脱离了行政系统和经济系统的自由交换意见的独立的公共领域,它通过制定法律的过程来引导行政权力和货币交换。或者说,这里必须有一个由共和主义所主张的民主商谈的公共领域。但是这个公共领域没有覆盖整个社会的范围,而是独立于行政权力和经济交换的。

第二,商谈过程改变了权力的结构和合法化的内涵。对于自由主义的民主观来说,民主的意见形成过程和意志形成过程使行政权力合法化。其含义就是通过民主的程序(现代社会的合法化仪式)而获得合法的行政权力,并要求政府在议会和公众面前为自己的行政权力辩护。按照共和主义的观点,民主的意见和意志形成过程不仅授权政府执行行政权力,而且还要执行选民们提出的某些特殊政策。政府的某些决策直接来自选民们的意见。政府行动受到选民的意见的持续的规约。因此,政府不过是公民自治共同体中的一个委员会,而没有多少实际权力(19)。而在哈贝马斯所提出的商议民主制度民主的意见和意志形成过程的作用比自由主义要强,而比共和主义要弱。与自由主义相比,民主过程不仅授予行政部门合法化的权力,而且要求政府的行政权力始终和民主的意见和意志形成过程保持联系(20)。这就是说,它不仅要像自由主义那样,在授权之后要监督政府,而且要给政府提供政策纲领。这样行政权力就受到了交往权力更大的制约。但是这种制约又不同于共和主义。因为交往权力不能做出有集体约束力的政治决策,而这种决策只能由行政部门来进行。交往权力引导、规范了行政权力的政治决策。交往权力的这种影响力是通过生活世界中的公共交往领域来完成的,它通过公共舆论等交往媒介来扩大其影响力并对行政权力施加压力。而这些舆论是不能自己制定政策的,而只能对行政权力发挥影响力。他说:“通过民主程序而形成为交往权力的公共舆论,是无法亲自‘统治’的,而只可能对行政权力之运用指出特定方向。”(21) 因此,在哈贝马斯的商议民主制度中,行政权力大于共和主义,而小于自由主义,而交往权力大于自由主义,小于共和主义。

三、民主程序和人民主权

我们知道,人民政权长期以来一直被理解为抽象的、不可分割的权力。这种权力构成了现代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基础。但是,在如何理解人民政权的问题上,按照共和主义的观点,社会是一个政治社会,是人民自我管理的社会。因此,这个社会中,人民是主权的承担者,人民主权是不能由别人来代表的。主权在民的思想就是体现了这种共和主义的观点。而自由主义则相反,人民主权的行使是通过选举和投票、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来进行的。对于他们来说,不可分割的人民主权体现在宪法中(如美国)或者议会(如英国)中。在哈贝马斯看来,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在对人民主权的理解上,或者把人民主权的总体理解为全体公民所构成(共和主义),或者由宪法所构成,而忽视了从其他角度来理解人民主权的可能性。哈贝马斯就是试图从商谈论的角度重新理解人民主权。这就是把人民政权看作是体现在民主的意见形成和意志形成过程中。他强调,这并不是否定人民主权,而是要对人民主权进行主体间性的阐释:“人民主权——即使它变成无人称的东西——之所以退却为民主的程序和对这些程序之高要求交往预设的法律执行,仅仅是为了使它自己被感受为交往地产生的权力。”(22) 这样,他就对人民主权的理解开辟了新的道路。这就是既不是把主权集中于具体的人民之中,而是把它抽象为一种民主的程序,但是这种具体的民主程序也不是把权力集中在宪法结构或者宪法权力部门。于是人民主权作为一种权力,既不是由全体公民来执行权力,也不是宪法权力部门和宪法结构上的权力,而是民主的商谈上的权力,或者说,是交往权力。这种交往权力是现代国家政治统治的合法性的基础。脱离了人民主权,现代国家的合法性基础就被动摇。一个政府如果脱离了人民主权,那么他就没有任何的合法性。那么我们根据什么说政治权力没有脱离人民主权呢?卢梭说,它代表了“公意”,霍布斯说,这是人民契约的结果,是宪法和议会赋予的。在哈贝马斯看来,共和主义模型(卢梭)和自由主义模型(霍布斯)都是不恰当的,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基础是人民主权,而人民主权应该被理解为交往权力,一种在民主的商谈程序中表达意见和意志的权力。如果行政权力是交往权力转化的结果,那么行政权力就是正当的、合法的。这样,哈贝马斯就把现代国家中狭义的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归结到民主的商谈程序上。对他来说,人民主权不仅体现在现代国家政治组织结构中的民主商谈过程中而且体现在非组织化的公共商谈过程之中。

哈贝马斯所说的民主商谈程序不是现代社会中的一般意义上的民主程序,而是商谈论的民主程序。这种商谈程序可以说是程序上的程序。这就是说,在日常生活中,在议会的协商中我们都需要程序,从而保证商谈的公平和公正。但是如果要程序正义,那么产生程序的基础也必须是正义的。如果产生程序的社会条件不正义,那么我们怎能保证商谈程序本身是正义的呢?这就需要一个正义的社会合作的条件。哈贝马斯的程序民主概念的核心就是这样的社会条件。或者说,这种社会条件才是民主法治国家的核心结构。因此,哈贝马斯强调,要有“一个民主地调节人们共同生活条件的程序”,“一个联合体如果把它(民主地调节人们共同生活条件的程序——引者)加以建制化,它就因此而把自己构成为一个公民团体。”(23) 我们说现代社会基本上都是一个公民团体。如哈贝马斯在这里所强调的那样,这个团体中的公民都愿意公平地调节他们的生活条件,而且愿意用语言的和说理的方式调节他们的生活条件:“协商和决策的理想程序预设了作为其承担者的这样一个联合体,它同意公平地调节其共同生活的条件。把法律同伴们结合在一起的,说到底是把每一个交往共同体结合起来的那种语言纽带。”(24) 如果我们的公民共同体中的成员们不愿意平等地分配他们的生活条件,某些人总是期望从别人社会上获得过多的东西,并且试图用强制的方式来为自己的获得特殊的利益,那么,商议民主的条件就不存在了。

因此,对于哈贝马斯来说,重要的不是在议会中、在政府中、在司法系统中的商谈程序,并借助于这种程序来解决问题,而在于日常生活中公民们的自由的、平等的商谈,并通过这种商谈来发现问题。这个商谈是自由联合的公民们进行的。这些公民们组织了多元的公众集体,他们的基本权利得到保障,并能够自发地组织社会团体,进行在时间边界,社会边界和内容边界上都自由流动的商谈。显然,哈贝马斯所说的这种商谈是日常生活中人们借助于各种媒介所进行的自由商谈。哈贝马斯也承认这种商谈日益受到不平等分布的社会权力的操纵和影响。对于哈贝马斯来说,理想的商谈过程应该在没有受到这种影响的社会条件下进行。对于他来说,当代西方社会已经部分地达到了这样的状况,尤其当互联网出现之后,这种条件则越来越充分。当然这并不是说,现代社会已经完全满足了这些条件,而是说,要逐步满足这些条件。因此,对于他来说,在现代社会,人们应该学会用语言商谈的方式,平等调节人们之间的冲突。从哈贝马斯《重建历史唯物主义》中,我们知道,这个过程也是人类自我学习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说,民主过程也是人们自我学习的过程。这就是学习如何用交往的方式,通过语言上的相互沟通和理解,来解决人们之间的冲突。在这个过程中人们自我学习、自我转化。没有民主过程的历练,没有在民主中的自我学习,期待一次性的革命就能够建立一个完善的民主制度恐怕是一种幻想。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认为,哈贝马斯的商议民主观念中也包含了密尔和佩特曼的商议民主观念:民主政治的目标就是转化和教育参与者。

最后应该指出的是,无论是共和主义民主模式还是自由主义的民主模式,都依赖于公民的自由交往和自由商谈,都依赖于公民自由交往的公共领域。不过他们对于公共领域的地位和作用的理解不同。哈贝马斯在这里走出了一条中间的道路。与自由主义不同,哈贝马斯不是把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割裂开来,而看作是与市民社会发生联系的,发生在生活世界之中的。与共和主义不同,他把公共领域看作是一个与有组织的社会政治领域区分开来的社会领域。把“预先安排的”政治商谈领域看作是解决问题的领域,而把自主的公共领域看作是发现问题的领域。通过对于自主公共领域的这种理解哈贝马斯走出了一条有自己特点的民主政治模式——程序主义的商议民主模式。人民主权就是体现在这种自发的公共的商谈过程中,体现这种公共的商谈对于政治过程中的民主的意见形成和意志形成的影响中,当然也体现在组织化的政治公共领域中的意见形成和意志形成过程中。

注释:

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⑩(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 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北京]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370页,第368页,第335页,第335页,第373页,第369页,第369-370页,第333页,第370页,第370页,第371页,第440页,第371页,第379页,第185页,第381页第205页,第372页,第372页,第373页,第373页,第374页,第380页,第380页。

⑨ 博曼等:《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

标签:;  ;  ;  ;  ;  ;  ;  ;  ;  ;  

在共和主义与自由主义之间--论哈贝马斯的民主协商观_哈贝马斯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