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信息传播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网络信息传播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申琦[1]2009年在《手机信息传播法律与管理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3G时代,手机不再是单纯的通讯工具,变身为最人性化的移动新媒体。集交互性、私人化、个性化于一体,手机媒介深刻推动社会进步的同时,也因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和管理缺位,而导致问题层出不穷,影响着人们正常的生活秩序。现代国家中的法律所关注的社会关系主要有两个层面,即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对于市民社会的调整主要由私法来实现,不涉及行政管理,强调公平和意思自治;而对政治国家的管理,则是公法的主要职责范围。现实生活中的每个人都具有双重身份或地位:一方面,他是政治国家的成员即公民,参加政治国家领域内的一切必要活动,其行为受公法调整;另一方面,他又是市民社会的一分子即私人,在市民社会领域内与法律地位平等的其他人实施各种民商事活动,其行为受私法调整。媒体化进程的加速,已使得手机在信息传播中所涉及的社会关系不仅限于单纯的传受双方,其产生的法律关系也不再仅限于平等主体之间。在一定程度,手机传播中的法律关系,已经发展成为不特定主体之间或社会部分群体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因此,手机信息传播中的法律问题,应当从私法和公法两个维度进行研究。一些问题,如隐私权、着作权、财产权问题,由私法领域中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可依据民事法律进行调整。对于涉及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国家安全、社会秩序问题和诉讼中的手机信息证据力问题,则需要国家公法中的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进行规范。目前我国对手机媒介的管理涉及部门多、管理职能交叉,现有的法律规定又缺乏可操作细则。因此,应结合我国手机媒体产业发展的独特性,借鉴国外成熟经验,对手机媒介进行符合实际需要的监管和立法,具体可以从五个方面着手。一、尊重公民信息传播自由,增强监管力度。二、推行多元化、多层级、全社会的监管体系。叁、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信息传播的安全和自由。四、立法要推动信息产业进步,而不能限制其发展。五、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和制度,形成适合我国的管理制度。

罗莉[2]2001年在《网络信息传播中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网络自诞生以来,其发展可以说是日新月异。我国的计算机网络服务自1994年3月正式开通,发展也极为迅猛。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调查统计,1997年10月我国还只有互联网用户62万,而到2001年初,我国互联网用户已达2250万人,.cn下的网站达122099个,WWW站点数(包括.CN、.COM、.NET、.ORG下的网站)约265405个。2000年,尽管网络信息产业形势不好,.com公司的股票一路下跌,但美国投入创业公司的风险投资还是高达1050亿美元,比过去15年加在一起的风险投资还要多。中国投入互联网的风险投资也达到了10亿美元左右。 网络在信息传播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据调查,我国68.84%的网络用户上网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信息。发展互联网,“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 然而网络并不仅仅意味着效率和公正。网络的产生本是为了实现“非中心化”,因此最初的网络用户本能地排斥对网络设置各种规章制度并进行管理。最初的用户大多是一些高科技工作人员,利用网络进行交流和共享信息,遵守不成文的网络礼节(etiquette),友好相处。但网络毕竟不是世外桃源。互联网在给予人类从未有过的自由空间的同时,也导致了绝对自由主义和无政府主义的出现。随着网络商业化的发展,网络越来越深地介入普通人的生活,在现实社会发生的种种法律纠纷也开始出现在网络这个虚拟世界,例如诈骗、虚假广告、侵权、诽谤、传播色情信息等。 网络的发展需要法律的规范。要解决网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使信息社会始终处于良性、有序的发展之中,就必须把网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然而,正 网络信息传播中的法律问题研究如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媒体实验室主任尼古拉·尼葛洛庞帝所说,“我觉得我们的法律就仿佛甲板上吧啦吧啦挣扎的鱼拼命喘着气,因为数字世界是个截然不同的地方。大多数的法律都是为了原子的世界,而不是为比特少ite)的世界而制订的。”‘如何在网络环境下适用现有的法律,如何制定出适应数字技术的法律制度,成为摆在法学工作者面前的一大难题。 美国、欧盟等网络信息业发展较早的国家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并凭借自己强大的经济实力向世界推行自己的标准,以进一步确定。巩固和扩大其在网络信息业的优势地位。与此同时,我国的信息网络业却不得不在模糊的法律规定甚至根本无法可依的情况下摸索着前进。尽管关于网络立法的呼声很高,但相应的法学理论研究却尚未深入展开,很多领域几乎还处于空白,使得立法工作缺乏足够的理论基础。正是在这样一种情况下,笔者选择了“网络信息传播中的法律问题研究”作为博士论文题目。 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域名的法律规范;第二章数据库的法律规范;第叁章链接的法律规范;第四章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规范。选取这四个问题进行讨论的思路是:域名是网络信息传播的基础,任何信息的传播都必须通过某个具体的网站,因此建立域名也是网络信息传播的起始;数据库是一种常见的网络信息存在形式,网络也极大地影响了数据库的建立和法律保护;链接是网络信息传播的技术支持,是网络信息传播与传统信息传播的一个重要区别之一;网络服务商则是专事网络信息传播的经营者。这四个问题对于网络信息传播至关重要,同时也是目前关于互联网的法律问题中争论最为激烈的。 在第一章“域名的法律规范”中,笔者首先在阐述域名的特性和我国现行的域名登记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我国不允许域名与他人的商标相同、不允许域名买卖等规定的合理性进行了质疑。对于域名恶意抢注,笔者分析了其原因、种类,并对域名恶意抢注的判别标准提出了建议。在解决域名争议中,笔者指出,由子域名与商标有着天然的千丝万缕的联系,且各国都有着成熟的商标法律体系,商标侵权成为当事人为解决域名争议提起诉讼的首选。但在有的情况下,特别是域名不受商标法保护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采取反不正当竟争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然而,诉讼并不是解诀域名争议的唯一方式。完善域名登记制度。发挥域名注册登记机构的调解仲裁功能对于防止域名争议的产生以及迅速有效地解决域名争议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对此,笔者分析了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域名登记制度,对完善我国的‘尼葛洛庞帝,《数字化生存》。 11 内 容 摘 要域名争议仲裁程序、充分发挥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在域名争议中的协调功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在国际上有关强化对数据库保护的立法一浪高过一浪时,很多数据库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却根本无法寻求法律保护。在第二章“数据库的法律规范”中,笔者首先介绍了欧美在数据库这一领域的立法新动态,分析了数据库的定义和性质,指出了给予数据库充分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对各国的相关的立法司法实践进行比较分析后,

彭双五[3]2013年在《数字图书馆的着作权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网络环境下的着作权法与数字图书馆是近年来法学界所关注的热点问题。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导致了相应社会关系的改变,而调整传统读者与作者之间的着作权法,在新的社会环境下,显然已经力不从心。传统着作权法在网络环境下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挑战,而数字图书馆这一传统图书馆在网络环境下的衍生物,更是面临着重重困境。法律规定的空白、行业惯例的缺失,使目前社会上,数字图书馆的建立和管理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困难,这使数字图书馆的建设者与管理者面临许多必须回答和解决的问题。事实上,数字图书馆着作权保护问题的实质,在于数字技术全面地改变了作品创作、传播和利用的传统方式,这样的改变影响到了作为着作权制度基石的利益平衡机制。从微观上来看,作为智力成果的创作者,作者无法保证其应得利益不受到不法侵害,而作为智力成果的使用者,读者无法自由、便捷的获取其想要获得的信息;从宏观上来看,作者在无法保证其利益的情况下,进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明显会受到影响,进而会影响到整个人类社会科技、文化的进步与发展,而精神文明的匮乏,将会导致整个人类文明的进步,由利益上的失衡,最终导致整个人类社会减缓发展的恶性循环。数字图书馆作为网络环境下传统图书馆发展的必然趋势和方向,继承了传统图书馆作为知识传播者的身份,更肩负着为读者们提供信息、教育的重任,因此如何规制和保护数字图书馆,成为了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当务之急,本文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网络环境下的数字图书馆与着作权法问题进行了系统性的研究。首先,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是数字图书馆在网络环境下的着作权法律问题,因此,对于数字图书馆的性质的研究,也就成为了重中之重,第一章从数字图书馆的概念、性质、特征、法律地位入手,通过对数字图书馆的相关理论进行介绍,为后文进行论述做出理论上的铺垫。因为数字图书馆的法律主体地位,决定了其在着作权法律体系当中应当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因为按照传统的着作权法理论,图书馆是作为作品的最终使用者而享有权利的,但实际上,由于数字图书馆的性质发生了一定的变化,数字图书馆具有了一定的营利性,因此,其更多的成为了一种作品的传播者而不是使用者。这种身份上的改变,也使得数字图书馆在着作权法体系当中的地位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第二,由于数字图书馆不能再基于着作权的限制,对作品进行使用,在这样的情况下,数字图书馆的获权问题就十分值得研究。从目前的实践来看,数字图书馆主要有授权要约模式、集体管理模式、法定许可模式、创作共同模式、着作权代理模式、开放获取模式、补偿金支付模式以及数字版权模式。本章对这些模式的特点和优劣进行了评述,并且对近年来比较成功的Google图书馆模式进行了介绍。Google图书馆推行的opt-out模式,可以说是比较成功也比较适合数字图书馆发展的一种模式,但是其仍欠缺一定法律上的依据。第叁章则是从数字图书馆的具体运营层面进行了介绍,在当前的社会中,网络技术和计算机技术对图书馆以及着作权法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而在这样的环境下,传统着作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出现,使得数字图书馆的复制行为和网络传播行为面临着极大的困境。对作品的数字化及临时复制行为,到底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供用户使用和馆际互借行为,其性质又应当如何认定。合理使用制度是一项历史悠久的制度,其是最能体现着作权法立法精神的一项制度。面对着网络环境下新权利的挑战,合理使用制度逐渐失去了其平衡各方利益的作用,随着合理使用制度空间的逐渐萎缩,甚至有学者提出要取消合理使用制度。本章结合技术保护措施,探讨了合理使用制度的理论基础,并对在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制度的设计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最后,本文立足于我国,从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的实际建设情况出发,通过介绍当前我国数字图书馆的各种模式,提出了依靠单一的模式,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网络环境的实际情况,只有进行模式整合,结合各种模式的优点,才能完善我国数字图书馆的法律保护。

陈沛光[4]2009年在《网络信息传播的法律保护》文中提出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网络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信息资源得到极大丰富,网络信息传播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网络信息的传播在给人们生活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随之产生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如何对网络信息传播进行有效的法律保护,解决日益增多的网络侵权纠纷,营造安全和谐的网络环境,是我们当前研究的重点。本文主要以辩证的方法分析网络信息传播的正负效应,集中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角度来完善网络信息传播的法律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产生解决了网络环境下权利人如何面对日益猖獗的侵权行为寻求法律保护的难题,使着作权人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时有直接的法律依据可循,但其可操作性明显不足,尚存在诸多不足之处。通过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特征、基本要素等方面进行详细的分析,找出当前法律保护的不足之处。在完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同时,结合刑事和民事的相关法律规定,构建网络信息传播的法律保护体系。

王婷[5]2016年在《多维视野下的中国手机媒介》文中认为手机媒介的诞生,尤其是第叁代移动通信技术的使用和智能手机的普及对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它扩大了人际传播的影响和范围,颠覆了新闻信息的传播路径,取代了闹钟、钱包、手电筒、日历等日常用品,丰富了人们闲暇时间的娱乐选择,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重要媒介。与此同时,其平等、兼容和开放的特性对文化多元、社会互动和产业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也为相关领域的管理与规制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手机媒介既是现代社会多种媒介融合的典范,又是消弭私人空间与公共空间界限的推手;既使人跨越时空障碍而与他人取得联系,又使人在中介化的交流中日渐疏远;既融多种实用的物质功能于一身,又能提供丰富的文化内容和精神产品;既为人类排忧解难,又产生许多复杂难题……为了厘清手机媒介拥有的多重角色,对手机媒介进行全面而系统的研究十分有必要。研究以对如下四方面的思考为切入点进行:第一,手机何以成为人须臾不离的媒介?换言之,手机在人的日常生活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探寻手机媒介传播规律和功能融合是研究的第一个思路。第二,手机媒介的融合性将人“捆绑”在手机上,人的社会关系也依附于手机媒介。手机媒介重构的社交方式和人际关系是研究的第二个思路。第叁,仅凭社交上的便利还不足以催生出沉迷于手机的“低头族”,丰富的内容和应用也是令他们乐此不疲使用手机的重要原因所在。以手机游戏、手机音乐和手机视频为代表的手机内容产业的盈利模式以及其在发展中所遇到的障碍是研究的第叁个思路。第四,在新媒介形态产生之初,政策的鼓励和法律的宽松都是为了促进其更快发展,但在媒介逐渐发展成熟时应对其产生的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手机媒介的融合性与传统媒体规制的分业性相冲突,加大了管理与规制的难度。如何理顺政府机关、手机媒介企业、行业协会以及用户个人之间的关系,建立手机媒介的管理与规制框架是研究的第四个思路。在这四个思路的指导下,研究以技术文化史为纲分析手机媒介在各个时期对当时的人、社会和文化的影响。首先将手机媒介置于媒介进化的历史进程中进行考察,以功能升级和系统更新为标准划定手机媒介的发展分期。手机媒介从没有太大实用价值的实验室概念产品发展到第一代模拟制式手机,将人从特定的空间解放出来,赋予人在行走中与不在场的人交流的自由。进入2G功能机时代,手机媒介从语音通话工具发展为拥有文字、图片、音频以及简短视频的多媒体终端,其塑造的信息生产与传播方式逐渐消弭了人际传播和大众传播之间的界限。3G智能手机延伸为物联网的中心设备,媒介杂交固然可以释放巨大能量,但是其相伴随的破坏性也绝不容忽视。手机媒介带来的多任务处理将媒介的人性化逆转为人的机械化,媒介对人的物化值得人们警醒和深思。在人类漫长的进化史中,无论从基因选择还是从习得体验而言,人际交往在个体进步和社会发展中都有其非常重要的作用。一个时期的人际沟通工具总是与这个时期个体移动的频繁程度和活动范围的远近相适应。手机媒介作为人际沟通工具成为现代社会变迁的产物,它将即时或延时、同步或异步等多种社交方式融为一体,其建构的移动性和半虚拟性情境一方面赋予主体与他人的连接自由,另一方面又弱化和消解了人的主体性和唯一性。在人与媒介形成的相互形塑与共同演化的关系中,呈现出媒介的人性化演化和人的机械化发展趋势,这在抬高媒介地位的同时无疑降低了人的地位。手机媒介超越时空限制使人处于永远在线的状态,刷新了亲密与孤独的界限,长期的中介化社交产生了一种新型的“舍近求远”的人际关系,最终致使人们忽视现实世界的人与事。只有将手机媒介还原到工具位置,通过“社交泛在化”以尊重自身的方式塑造技术,用线下活动转化线上虚拟关系,发挥手机媒介的组织与协调功能,将真正的社交还归现实生活,才能恢复人之为人的本性。手机媒介在通讯功能与社交功能之外,还因提供丰富多彩的内容产品和文化服务而具有休闲娱乐功能。现代社会是媒介社会,移动互联网络的升级和智能手机的普及使人们的日常生活实践被海量的信息包围,手机媒介内容产业成为信息时代文化产业新的经济增长点。游戏是人类的天性,人类需要优秀的游戏以获得深度的、持久的乐趣。手机游戏契合了移动互联网时代微操作、微体验与微社交的“微文化”,受到不同年龄阶用户的欢迎。手机媒介的便携性特征和视听播放功能使音乐成为手机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内容保护和用户价值是手机音乐产业发展的当务之急和必由之路。在“叁网融合”政策的推动下,兼容多种视频资源的手机媒介成为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关注的焦点。手机视频产业虽然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但是其在内容生产与运营、用户喜好与培养以及盈利模式上都存在不少问题。借助大数据思维,对相关数据进行收集、整合、挖掘以及分析为这些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的思路。手机媒介在使用与传播中产生了种种仅靠市场力量无法解决的问题,如垃圾短信泛滥和社交网络谣言四起、闯入公共空间和侵犯私人空间、色情内容屡禁不止等等,需要政府进行宏观调控与管理规制。现阶段,从纵向上看,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司法解释以及各级政府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构成手机媒介规制的五大层面;从横向上看,每个层面中涉及的管理与规制内容又可以分为基础设施管理、服务提供者管理、个人信息保护和传播内容管理四大方面。我国已初步建立起手机媒介规制的基本框架,尽管如此,作为融合性媒介和新媒介代表,手机媒介的管理与规制无论从政府的他律、行业的自律还是从用户的自我约束和监督而言,依然存在不少难题。“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鉴国外新媒介规制的先进经验,从立法约束、政策规范、行业协会以及用户媒介素养方面提出我国手机媒介的规制办法,对于推动我国手机媒介恰当使用和内容健康传播大有裨益。手机媒介绝不仅仅是信息时代的技术创新或当下社会的潮流写真,人们对手机媒介的使用、接受以及在这个过程中形成的态度和立场具有深远的意义。手机媒介不仅对人作为真正社会人的生存提出挑战,也对既有的文化生态、社会秩序和经济形态造成一定的冲击,因而有必要对其进行全面而深入的探索。

鞠海亭[6]2005年在《网络环境下的国际民事诉讼法律问题》文中研究说明科学技术的进步将人们带入了网络时代。因特网已经影响到人们生产和生活的各个方面,作为人们行为准则的法律也不例外。因特网所固有的特征对法律制度造成了冲击和挑战,诉讼中遇到的与网络有关的问题日益增多,法律不能适用因特网要求而产生的法律冲突和法律空白问题越来越突出,已经成为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笔者之所以要研究网络环境下的国际民事诉讼法律问题,就是试图解决国际民事审判中遇到的因特网所带来的一些理论和实践上的困惑。本文以冲突法理论为指导,通过大量的案例分析和各国立法的比较,对网络国际民事诉讼的基本问题——管辖权、法律适用、国际司法协助和外国裁判的承认与执行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解决的思路和措施。全文共分九章,约23 万字。第一章“导论:因特网的特征及其法律影响”。因特网具有全球性、虚拟性、管理的非中心性和无纸化等特征,这些特征对现行国际民事诉讼法律机制的影响巨大。笔者认为,因特网对国际民事诉讼价值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有利于提高国际民事诉讼的效率、增加司法公正、提高司法透明度和便利当事人参加诉讼,并对此进行了详细阐述。第二章“因特网对法院管辖权影响的法律问题”。针对因特网对法院管辖权提出的挑战,笔者首先分析了应对网络环境下管辖权冲突的理论,认为尽管管辖权相对论、第四国际空间论和新主权论均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和不足。其次对各国网络环境下管辖权的法律实践进行了评析。美国是因特网的发源地,也是电子商务最为发达的国家,笔者沿着美国法院将长臂管辖原则运用于网络民事案件并逐步调整和完善这一条主线,考察了其众多的重点案例,得出了长臂管辖理论基本能够解决网络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的结论。然后,笔者又就澳大利亚、加拿大、和德国等应对管辖权挑战的法律实践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针对学者们提出的应对管辖权挑战的叁种不同的思路,笔者认为忽视因特网对现有法律体系挑战的保守型主张是错误的,而不顾网络空间与物理空间的客观

黄志荣[7]2017年在《中国互联网立法研究》文中提出作为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一次历史性变革,互联网的勃兴与演进是继以铁器为标志的农业革命、以蒸汽机和电力为标志的工业革命之后对于经济社会发展影响最为深远的一次科技革命。互联网技术以其互联互通、开放共享、跨越国界、结构权威、追求平等的品性,重新定义了人类社会的生存状态、生产关系、生活方式和组织结构,对于传统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产生了颠覆性效应,直接推动人类社会由农业文明、工业文明跨越式发展进入信息文明时代。论文的着眼点在于,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及商业模式的革新已经对于基于现实物理空间而创制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形成了前所有未的冲击与挑战,信息技术的高度时空压缩性改变了传统法律制度赖以运行的土壤根基,现有的法律规范对于网络社会公共场域之利益关系调整面临着诸多不适应、不符合困境,因此有必要从理论视角和实践层面认真审视中国互联网立法的发展现状与突出问题,根据网络信息技术架构与互联网运行逻辑建构完善信息时代的中国互联网立法体系架构。文章总共分为四章,总体逻辑结构是从中国互联网立法的问题意识出发,集中论述网络空间立法的必要性和加强互联网立法及其研究的可能性,全面分析了当代中国互联网发展的特殊性、互联网引发的社会法律变革、国外网络立法经验的比较借鉴、国内互联网立法的现状特征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最后提出了进一步完善优化中国互联网立法的建议和措施。第一章主要是从网络信息技术发展的视角论证了当代中国互联网立法的技术条件和制度环境。论文发现,互联网技术的加速发展型构了一个不同于现实物理空间的虚拟网络空间,互联网的跨越国界、交流互动、开放共享、去中心化、融合渗透等特性塑造了全新的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发展的新型公共场域和网络公共空间。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塑造了全新的网络社会形态,引发了社会结构、交往形式、价值观念和认同力量的结构性变迁。通过网络信息技术的赋权功能,重新整合了政治权力、政治过程、政治制度、政治关系等政治生态体系,扩大了公众政治参与的范围与效度,促进了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显着跃升。第二章则是从互联网时代的法律变革层面为深化互联网立法的法理研究提供理论证成。互联网信息技术和商业模式的颠覆式创新必然会对权利义务、法律原则、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法律责任等法学基本范畴形成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并导致法律规则、法律制度、法律文化、法律理念等的系统性重构。论文还从比较法的角度全面对比研究了美国、欧盟、日本、韩国等在发展互联网产业、加强互联网空间法治化治理过程中的立法实践经验,对标分析了当前我国互联网立法的不足,以期为进一步完善中国互联网立法提供参考借鉴。第叁章主要分析了当代中国互联网立法的现状、特征及存在的问题。论文认为,互联网的技术性构造决定了网络立法必然是兼具法理性与技术性的有机统一,经过多年的互联网立法和司法实践,我国已初步形成了涵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多层级的互联网法律法规体系,但也存在着统筹规划之缺乏、法律操作性不强、关键领域立法空白、立法滞后现象突出、国际经验借鉴不足和司法解释的弥补性功能需进一步加强等突出问题,有待在今后的互联网立法实践中着力加以解决。第四章提出了完善中国互联网立法的若干思考和建议,论文认为未来的中国互联网立法亟需加强顶层设计,审慎处理传统法律规范在网络空间的延续适用和专门性网络法律规范的创新性制定之内在紧张关系,坚持稳健立法、重点立法和必要限度立法的基本理念,以传统法律原则确保网络立法的合宪性,以技术中立、安全保障等专属性法律原则发挥互联网立法的指引促进功能,通过重点加强网络中介服务平台、信息数据保护和法律纠错机制等叁大重点领域的网络立法实现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和促进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价值目标之间的妥适平衡。论文的创新点在于:第一,作为决定网络空间社会资源的权利义务配置方式,互联网立法具有政治政策妥协性特征,体现了互联网时代的意识形态、价值观念和思想理念。第二,基于网络信息技术发展的不确定性、风险性及人类理性的有限性,互联网立法应该谨守法律规制的边界,实现有所为有所不为。第叁,互联网技术与商业模式的平台化、生态化发展及数据信息在网络空间之枢纽核心地位,决定了中介服务平台立法和信息数据立法应成为未来中国互联网立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

李华[8]2013年在《论我国“微博舆情”的法律规制》文中提出21世纪被称为中国的“微博元年”,微博这一新型媒介成为网络舆情传播的主阵地,微博自身特有的便捷性、实时性、草根性特点,更加成为群体性事件滋生的温床,进而引发了微博舆情这一新兴概念。但是,当前有关微博舆情的研究大多集中在社会传媒领域,很少有作者从法律规制的角度进行分析探讨,即使有些学者开始尝试从法律的视角进行探讨,也仅仅是针对微博的某一个方面初步摸索,缺乏深刻的法学理论认识和法学实践基础。至今为止,有关微博和舆情结合下出现的微博舆情的法律化规制研究还未有学者涉足。本文在对各种群体性事件传统认识的基础上,结合微博这一特殊信息发布平台,深入探讨由微博舆情引发的各种法律问题,并结合典型性案例进行分析比较,最终提出可行性方案,达到弥补我国关于微博舆情上立法、执法、法律监督等方面的不足。

高俊宽[9]2003年在《数字图书馆中若干知识产权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数字图书馆的研究开发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逐渐兴起的。数字图书馆已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图书馆,其目的在于使分散于不同载体、不同地理位置的信息资源以数字方式存储,并通过通讯网络互相连结,提供即时利用;其核心是数字化和网络化;其实质则是形成有序的信息空间,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资源共享。“图书馆”一词,在这里代表着有组织、有系统的信息资源。目前,世界范围内正在掀起数字图书馆建设高潮。数字图书馆已成为国际高科技竞争中新的制高点,成为评价一个国家信息基础设施水平的重要标志。 技术是数字图书馆建设的催化剂,但数字图书馆建设中面临的许多挑战往往与社会、经济和法律有关,而不仅仅局限于技术的范畴,数字图书馆建设的核心是资源,而资源的加工首先遇到的就是知识产权中的着作权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影响数字图书馆的健康发展。因此,中国数字图书馆工程建设必须解决有关知识产权问题。在使用享有着作权的作品时,应充分尊重着作权人的相关权益。在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时,要针对不同的使用者,规定不同的使用范围,做出有区别的授权使用规定。要依靠有关法律、采取有关技术手段,保护自己应有的权益。 文章第一部分主要讨论了数字图书馆的法律地位及责任限制。着作权法的宗旨是平衡信息创造者、信息使用者以及信息提供者之间的利益。就网络业的发展来看,只有实施好知识产权保护,协调好作品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围绕智力创作成果,保障各方面的合理权益,才能通过完善利益驱动机制促进信息网络服务业的发展。因此,作为科学技术与经济发展必然产物的知识产权制度,应顺应现代法制的要求,明确数字图书馆法律主体的地位及应承担的责任。另外,数字图书馆的版权侵权责任的标准和范围不仅直接影响版权保护的水平和质量,而且直接影响新兴的网络服务业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到互联网能否健康发展,也关系到无数网络用户的利益。因此,版权保护法律在界定数字图书馆责任的同时,必须考虑对其责任加以必要的限制。 文章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数字图书馆信息加工、信息组织和信息传播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信息资源建设是中国数字图书馆工程的基础和核心,丰富的信息资源是数字图书馆健康发展的前提与保障。丰富的中文信息资源必然要包括大量享有着作权的作品,数字图书馆资源建设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涉及到“进口”和“出口”两大问题,其中主要集中在资源库建设时的信息采集过程和已建资源库的利用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上。如何既保护着作权人的正当权益,又保护公众广泛获取知识信息的权益,已引起图书馆界、版权界、着作权人的高度重视。数字图书馆正在“等米下锅”,相关法律问题的不完善成为制约数字图书馆发展的桎梏,而数字图书馆又不能等法律建设全面以后再开始建设,势必要走一条与法律并进的道路,通过实践促进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 文章第叁部分分析了数字图书馆的用户界面、网络导航服务、电子公告服务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问题。以用户需求为导向是中国数字图书馆工程建设的宗旨,不断满足用户的信息需求是数字图书馆持续发展的源泉与动力。检索服务和咨询服务是传统图书馆用户服务的核心,在数字时代,网络导航服务和电子公告服务成为数字图书馆用户服务的核心。以网络为基础的数字图书馆用户服务是传统图书馆服务在网络时代的延续与发展,网络导航服务和电子公告服务是传统检索服务和咨询服务的改进和优化,用户界面是开展网络导航服务和电子公告服务的基础,是数字图书馆个性化服务和集成化服务的体现。 文章第四部分对着作权的集体管理,版权的技术保护措施和版权的法律保护措施进行了探讨。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和用户服务涉及到对大量作品和其他资料的使用,如何解决这样大规模的作品使用行为的授权问题,倍受各国着作权法学界和图书馆界的关注。要求数字图书馆逐一地取得作者同意,取得使用许可,逐一地支付费用是不现实的,进而可能会制约相关产业的发展速度。而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则能有效地实现着作权人个人无法行使的权利,给数字图书馆提供一种合法利用他人作品的途径,在着作权人与数字图书馆之间起到沟通的桥梁作用。在新技术条件下,数字化技术使低成本复制成为可能,复制的精确度非常高,增加了各种获取作品的途径,并且快捷方便,其传播成本几近为零。未经授权而使用、改编、复制的风险大大增加,每一个使用者都可能成为潜在的侵权人和传播者。所以,权利人仅仅享有控制作品在网上传播的权利还不够,还必须借助一定的技术措施实现自己的权利。版权能否得到有效保护,关键是执法的有效性。。

丁磊[10]2008年在《网络环境中的着作权保护》文中研究指明美国着名未来学家阿尔文·托夫勒说:“电脑网络的建立和普及将彻底改变人类生存及生活的模式,控制与掌握网络的人就是未来命运的主宰。”谁掌握了信息,控制了网络,谁就拥有整个世界。网络的国际性、交互性、开放性、以及资源共享性,为信息的传播和利用带来了一场深刻的变革,着作权制度也因为网络时代的到来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本文针对网络环境下作品的传播及使用特点,对网络着作权保护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简要的分析与研究。以网络着作权的基本法律问题为研究的出发点,通过对网络中一些热点问题的分析,认识到我国网络着作权保护制度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需要不断的完善和修改。全文除引言与结语外,共分七个部分。引言部分主要阐述网络着作权的研究意义、多内外的研究现状及需要完善的方面,最后是关于网络着作权研究的原则和方法。第一部分是对网络环境下作品的数字化法律问题进行研究。这一部分首先介绍数字化的概念和特征,然后对数字化作品的法律属性进行分析,最后对数字化作品的权利归属予以必要的阐述。第二部分是关于网络作品的概念和分类。网络着作权保护的对象是网络作品,网络作品除具有网络属性以外,独创性、固定性、实用性和合法性仍是网络作品的基本构成要件。只要符合上述特征的作品,都应该是着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本部分内容还对网络作品的类型、着作权获得方式做了简要探讨。第叁部分是网络着作权的权利内容。网络着作权包括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在网络环境中,精神权利既不是全新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要根据网络的特点对精神权利作出适当的保护。经济权利又称财产权利,是指作者或其他着作权人所享有的利用作品并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对于网络着作权内容的研究,要明确的问题是,既要限制网络着作权权利内容的无限扩张,又要注重对作者合法权利的保护,实现着作权人的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平衡。第四部分是有关网络着作权权利限制的内容。建立网络着作权权利限制制度,一方面要重视对权利人的合法权利的保护,另一方面,要根据网络的特点,对权利人的权利做适当的限制,以利于思想的交流和文化的传播。本部分以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规定为基础,着重分析了临时复制、缓存、技术措施、权利管理信息、远程教育、数字图书馆等问题。第五部分是网络环境下的着作权侵权保护。网络着作权侵权,具有许多特点,如高科技性、隐蔽性、广泛性、复杂性等。本部分根据这些特点,对网络着作权的侵权形式、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及网络内容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等问题进行了分析与探讨。第六部分是网络着作权侵权的法律救济。主要介绍了国际条约和欧美等国的相关规定,系统分析了我国的现实情况,并就我国改进现有的网络着作权侵权救济体系提出了建议。第七部分是我国网络着作权保护的几点思考。通过对我国网络着作权制度的分析,总结了其中的优点与不足,提出了构建和完善网络着作权制度的设想。

参考文献:

[1]. 手机信息传播法律与管理问题研究[D]. 申琦. 厦门大学. 2009

[2]. 网络信息传播中的法律问题研究[D]. 罗莉. 中国政法大学. 2001

[3]. 数字图书馆的着作权法律问题研究[D]. 彭双五. 武汉大学. 2013

[4]. 网络信息传播的法律保护[D]. 陈沛光. 吉林大学. 2009

[5]. 多维视野下的中国手机媒介[D]. 王婷. 山东大学. 2016

[6]. 网络环境下的国际民事诉讼法律问题[D]. 鞠海亭. 华东政法学院. 2005

[7]. 中国互联网立法研究[D]. 黄志荣. 中共中央党校. 2017

[8]. 论我国“微博舆情”的法律规制[D]. 李华. 青海民族大学. 2013

[9]. 数字图书馆中若干知识产权问题研究[D]. 高俊宽. 郑州大学. 2003

[10]. 网络环境中的着作权保护[D]. 丁磊. 山东大学.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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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息传播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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