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法对会计管理要求的重大突破_会计法论文

新会计法对会计管理要求的重大突破_会计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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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2.2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1751(2000)02—0032—02

会计管理是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经济管理工作中的一项基础工作,会计管理工作质量与经济管理的成败密切相关。为加强会计管理力度,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原《会计法》进行了全面修订。这是自《会计法》1985年制定,继1993年修正之后的第二次修订,其修订幅度之大是上一次修正所无法比拟的,经过修订的《会计法》几乎到了“全新”的地步。从条款的具体构成上看,由原来的30条变成了现在的52条,除“会计年度”这一条没有变动外,其他条款都进行了相应的增补和修改。《会计法》面貌一新,不仅仅体现在条款数量的变动和增加上,更体现在这些规定充分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会计管理工作的新要求上,与原《会计法》相比较,新《会计法》在许多方面都实现了重大突破。主要体现在如下诸方面:

第一,规范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行为要求。会计行为是指经济业务事项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行为,以及保证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运行过程、运行质量的管理和监督活动。会计行为包括会计核算行为、会计监督行为和会计管理行为等。生成和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是会计行为的重要内容。新《会计法》在立法宗旨中突出强调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要求,这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是相适应的,也是与新的历史条件下会计服务对象发生变化的实际情况相适应的。会计服务对象即会计信息的使用者,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会计服务对象已从过去的以政府经济管理部门为主的“单一化”而转向以投资者和债权人等为主的“多元化”,会计所提供的信息在管理者、投资者、债权人及政府部门改善经营管理、评价财务状况、进行投资或贷款决策、加强宏观经济管理和调控等方面显示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为会计行为是否规范,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完整,已不仅仅是企业、单位的个体行为,而是关系到社会、利害关系人等各方面利益的一种社会行为,并且也越来越为社会各界所关注。新《会计法》树立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立法思想,完全符合我国会计工作所处的新的历史阶段的实际情况,体现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会计工作的地位,体现了政府和社会各方面对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可以说,保证会计行为的规范,保证提供真实而又完整的会计信息,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会计工作的基本定位,也是向会计服务对象提供高水平会计服务的重要保证。

第二,强化了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新《会计法》改变了原《会计法》中关于“单位领导人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它人员执行本法”的规定,对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提出了多方面的新要求。如在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分别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财务会计报告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这些规定既有总体要求,又有具体要求,既有履行会计责任规范,又有对违反会计责任进行处理的得力举措,这就从多角度、多方面强化了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这一做法与过去相比是一个重大改变。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将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等都作为会计责任主体,甚至赋予会计人员以进行核算和实施监督的“双重身份”,结果是谁也不负责任。

第三,加大了打击会计造假行为的力度。新《会计法》第六章“法律责任”在原《会计法》第五章的基础上进行了大幅度修改。内容显得更加具体、翔实,比较全面地、科学地规范了违反《会计法》应受到处罚的各种行为及处罚标准,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克服了原《会计法》对会计责任的规定模糊不清,处理规定上笼统,具体操作上不好把握的弊端。比如,新《会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从业资格证书”等等。总之,新《会计法》比较全面地规定了对违反会计法的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的、适用的条款,规定了行政的、经济的处罚尺度。这些规定可操作性强,打击力度大。《会计法》同时宣告了我国会计行业终身禁入制的建立。

第四,突出了会计法应予规范的重点。具体表现是作出了公司和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公司、企业作为经济组织,不仅在组织形式、法律属性等方面有别于其他单位,其会计核算及其法律要求也与其他单位有很多不同之处,特别是公司、企业经济活动的广泛性以及对社会经济秩序的影响力,使公司、企业的会计管理工作往往成为政府和社会监管的重点。从实际情况看,我国公司、企业的会计管理工作,尤其是会计核算工作,无论是会计核算单位的数量,还是披露的会计资料的数量,都是我国会计工作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一个时期以来,我国会计秩序混乱,会计信息严重失真问题比较严重,在公司、企业表现得更为突出。一些公司、企业造假账、编制虚假会计报告等问题相当严重。有资料透露,财政部对全国110家酿酒企业会计状况进行抽查, 结果令人难以置信,其中有102家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占被抽查企业的92%以上。 收入、费用不实的金额共计近25亿元,其中有41家企业会计报表利润与检查组核实的利润金额相差一倍以上。公司、企业会计信息的失真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普遍关注。因此,新《会计法》在对会计核算普遍性问题作出规范的同时,对公司企业的会计核算专门利用一章作出了特别规定,既规定了公司、企业会计核算“应当怎么做”,又规定了“禁止做什么”,这些规定都有着很强的针对性,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公司、企业的会计行为,提高公司、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也为整治公司、企业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证。

第五,构建了我国实施会计监督的新体系。实施会计监督究竟怎样运作,过去的《会计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在实际工作中也难以有效进行,使会计监督成为一句空话。新《会计法》从切实加强会计监督的基本目标出发,科学地界定了会计监督的形式和内容,找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实行会计监督的新途径,构建了我国实施会计监督的新体系。《会计法》第二十七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从建立、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和内部牵制制度着手,从内部制度上保证会计信息系统的健康有序,这是增强会计人员“免疫力”的一种制度保障。第三十一条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第三十三条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上述内部监督、社会监督、政府监督等监督机制,构成了我国实施会计监督的严密体系。

新《会计法》在理论上和做法上的重大突破,对会计自身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建设与发展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些新的突破必将会对促进会计的发展,促进会计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发挥不可估量的巨大作用。

收稿日期:1999—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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