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旅游开发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_非物质文化遗产论文

论旅游开发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_非物质文化遗产论文

旅游开发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刍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刍议论文,文化遗产论文,旅游开发论文,物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人类的无形文化遗产,是“文化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族精神、民族情感、民族历史、民族气质的重要表征,也是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的有机组成。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人类共同的资源,对于人类多元文化并存的制衡格局的维系以及人类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对于遏制、应对人类目前所面临的各种“困境”、“灾变”,是不可或缺的“策略库”和“智慧库”。在我国很多少数民族地区,凭借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优势,相继通过旅游开发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但是在旅游业快速发展的背后,在强大的物质、能量及信息输入的作用下,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环境受到影响,从而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不同程度地侵蚀、扰动、摧毁,其“弱势性”与“濒危性”日渐凸显。“保护是必须的”已经成为共识,但怎样才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保护、传承,达到与旅游开发的和谐共生,是我们当前应该认真对待和思考的重要问题。

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的反省

国内有很多学者已经认识到了旅游开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在如何保护民族文化遗产的问题上,提出了多种旅游开发模式,这对旅游开发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1.民族生态博物馆模式。余青、吴必虎提出了民族生态博物馆模式[1]。他们将其定义为“是对社区的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进行整体保护的一种博物馆新形式”。民族生态博物馆是把少数民族自然、社会、文化进行整体保护、传承和研究的生态博物馆,主要是为将来保护某种文化整体的手段,并强调一切相关的文化记忆要尽可能原始地保留着,作为文化延续和继承的见证,避免因实物的征集而破坏了社区记忆。同时,强调地方政府、当地居民的参与,认为当地居民是文化的拥有者和主人,不能将他们从生态博物馆的社区里分离出去。

2.民族生态旅游模式。马晓京提出了民族生态旅游模式[2]。其核心是保护当地自然生态环境和文化生态环境,尊重与维护当地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当地居民的利益,提高当地居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并提出在旅游开发中要坚持小规模开发的原则,按照“低流量、高质量、高附加值”的思路来进行,如对旅游者的人数进行限制,并希望他们有良好的行为规范,只对“显性文化”进行对外开放。

3.文化保护区模式。吕一飞、郭颖提出了文化保护区模式[3]。他们认为那些在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产生并保留至今的活的珍稀濒危的文化遗存,如果遇到现代社会主流文化的冲击而不加保护,必将很快灭绝。因此,有必要为这些活的人类文化遗存建立保护区。如从地域上,应当划定一个保护的区域,为它们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一个适宜的空间,以减缓现代社会主流文化对它们的冲击。

4.“前台、帷幕、后台”模式。杨振之提出了“前台、帷幕、后台”模式[4]。前台是目的地社区居民展示、表演的空间。在这空间内,旅游目的地通过民族文化展示、表演,让旅游者了解民族文化,前台空间仅仅是旅游目的地居民的生活的表演、展演区,不是他们的真实生活。帷幕位于前台与后台之间,是前台商业文化空间与后台原生文化生态文化之间的文化“缓冲区”,帷幕区同样也发展旅游业,只不过原有的生产方式、生活习俗也不会因为旅游业而过多地改变,在这个区域内,传统产业与旅游业并重发展。后台是文化的保护性空间,该区内旅游者的数量、行为受到限制,是严格的民族文化管理模式,保留传统的生产方式和生活习俗,保留传统的产业结构。

从以上四种保护模式,对旅游开发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很好的参考价值。但是也各有不同程度的缺陷,民族生态博物馆模式妥善地处理了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中“鱼儿离不开水”关系的问题,为民族地区旅游开发中的非物质文化保护开辟了新的道路。但是民族生态博物,一般是选在交通不发达,信息较闭塞,经济水平较低,文化没有被破坏的社区,这对于已经被旅游开发的社区,再谈生态博物馆的保护方式可能并不适用,同时也忽视了市场化运作的重要性。民族生态旅游模式提出了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文化生态环境,但民俗村寨的表演很明显停留在僵冻的过去时态。同时,很多旅游企业通常以吸引旅游者人数,增加旅游收入为目标,提出要旅游者有良好的行为规范、限制旅游者进入人数,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执行到位,不能满足民族地区发展经济的要求和社会文化发展的需要,也无法解决民族文化保护与旅游开发的根本矛盾问题。“文化保护区”的模式希望从地理区位上划分出来一个“文化特区”,但在民族文化保护时,应当“以人为本”必须尊重少数民族的权利,满足他们发展的需要。“前台、帷幕、后台”模式对民族文化保护和旅游开发做出了积极的探讨和尝试,是一种力图解决文化保护和旅游开发矛盾的模式,它展示了旅游目的地的旅游的功能空间和不同空间的旅游活动性质,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原生文化开发与保护的关系,规范旅游者的行为[5]。这一模式提出了民族文化的保护与旅游开发并重发展,对解决民族文化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的矛盾冲突做了理论探讨,也需要在具体实践中对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

综合各种民族文化旅游开发模式,可以发现,对于建立怎样的开发模式探讨比较多,但各个模式都需要通过具体实践来验证,并逐步完善、修正。同时,仍需加强理论方面的深入研究和探讨。

二、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活态文化形式,正因为其存在方式的特殊性使它的保护与传承比有形文化遗产更为复杂和困难。任何一种文化都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非物质文化的产生、生存、发展和消亡有其适宜的自然环境和相应的人文环境,社会大环境对其存废有一定的阻碍或促进作用。如我国很多产生于农耕时期甚至前农耕时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工业现代化、经济全球化浪潮的冲击下,因为失去其存在的经济、社会环境和实用价值而逐渐被抑制、下沉、边缘化、甚至濒危。“用则进,不用则废”,因此,在旅游开发的大环境下,科学、合理、适度地开发非物质文化,为其注入时代的活力,使其实现新的现实价值,使其“活”起来将会成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效方式。

马克思主义哲学观认为,事物处于永恒的发展变化之中,运动是绝对的,静止是相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如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活着”的文化形态,是有“生命”的文化体系,是具有体系结构和丰富内涵的文化“生命”体。马凌诺夫斯基曾说:“一切文化要素,若是我们的看法是对的,一定都是在活动着,发生作用,而且是有效的。”人类创造文化本是为了满足物质生活或精神生活的需要,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有转化与发展的功能,变成现代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有在现代社会中通过文化创新而得到发展,才能重新获得新的生命力。“非物质文化作为民族(社群)民间文化,它的存在必须依靠传承主体(社群民众)的实际参与,体现为特定时空下一种立体复合的能动活动;如果离开这种活动,其生命便无法实现。发展地看,还指它的变化。一切现存的非物质文化事项,都需要在与自然、现实、历史的互动中,不断生发、变异和创新,这也注定它处在永不停息的运变之中。总之,特定的价值观、生存形态以及变化品格,造就了非物质文化的活态性特征。”[6]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在社会发展与历史进步过程中创造的,是人类思想、智慧和劳动的结晶,包含着独到的思维方式、精湛的技艺和丰富的精神内涵。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固化人或物,但是却离不开人和物,如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湘西苗族鼓舞而言,苗鼓是物,鼓手是人,通过人在敲打苗鼓过程中,所产生的舞蹈动作的形态及其来源、敲打技巧、演奏仪式、功能演变、传承体系、思想内涵等才是苗族鼓舞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从湘西苗族鼓舞的历史发展来看,湘西苗族鼓舞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功能,有不同的演奏方式和思想内涵。由此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文化中“精神、思想”的范畴,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具有活态性。

在旅游开发中,通常有大量的人、物、信息源源不断的流入旅游目的地,旅游开发对旅游目的地的非物质文化的自然、社会生境会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特别是随着大量外来人员的涌入,使得旅游目的地居民的族际关系发生变迁,民族传统文化在对新的发展模式的调适过程中发生着变迁。尽管不同非物质文化所处的生境各不相同,但“变”是旅游开发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必然趋势。以任何名义要求旅游目的地的非物质文化静止不变的思想,一方面剥夺了他们发展的权利,另一方面也违背了文化发展的客观规律,是不切实际、难以实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表现为人们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是一种不断运动着的活态的存在[7],所以非物质文化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展变化。活态的东西必须活态保护,如果脱离其原有的生活场景,将相关的历史遗存物放在博物馆内,无异于切断水源,将活鱼晾成鱼干,将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死。活态保护就是要用可持续发展的观念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一是做好对传承人的保护。传承人是活态文化的重要承载者和传递者,是活态保护的重中之重。“一个民间艺人的逝世,相当于一座小型博物馆的毁灭”(高尔基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一旦“人亡”就会“艺绝”。而且有了传承人而没有传承的对象,也就是没有被传承人,这充其量只能是博物馆式的保护,根本谈不上活态保护。被传承人就是民族文化的接班人,做好传承人与被传承人的链接,才能保证民族文化的鲜活性。

二是回归民众生活。非物质文化遗产源于民间,是广大民众在日常生活中,根据需要,不断创造出来的,是生活的一部分。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让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在人们的记忆中,而是要活在现实生活中。如非物质文化遗产对民众生活有着直接的作用有:手工艺制作、建筑艺术、服饰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对民众生活有间接的影响的有寓言、神话、节庆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有在生活中发挥出实用性,才能呈现鲜活、旺盛的生命力,离开日常生活就会衰落、消亡。

三是创新保护内容。对于任何生命来说,创新能力都是自我发展的主动力。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如此。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有通过不断的创新,增加新的内容,增加新的形式,使之更适合于现实的生活方式,才会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才会适应新的环境,才会得到活态保护,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活态文化。

四是合理利用。我们要让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活在被抢救的静态传统里,更要活在动态的合理利用之中。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旅游开发的产业化运作,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保护的一种形式。只要始终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价值、精神内质不变。尽力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变为乡民的生计文化,可以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脱离赖以生存的文化土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有者就不易抛弃他们的社会生境和祖祖辈辈传承下来的文化瑰宝。一旦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变成一种生计,就会凸显出强大的经济价值,就能成为的自觉传承,在科学理念的引导下,可实现民族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和活态保护。

三、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境进行整体性保护

非物质文化是一个民族的标志,是该民族在其所处的生境中长期调适的产物,表现出对所处生境高度的适应性。非物质文化的变迁如果脱离了对于生境具有高度适应性的基础,将会使旅游目的地在发展过程中付出高额的自然和社会的代价,甚至可能会导致自然生态环境的崩溃。所以我们应当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整体性保护的同时,对其生境也实行整体性保护。通过旅游开发,进一步挖掘、保存、发展和传承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使之成为最具吸引力的旅游资源,促进当地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马林诺夫斯基有一个重要的理论核心,那就是把文化视为一个完整的整体,认为文化是一个完整的有其内在组织的活动着的总体。“在每一种文明中,一切习惯、物质对象、思维和信仰,都起着某种关键作用,有着某些任务要完成,代表着构成运转着的整体的不可分割的部分。”[8]当前有学者呼吁对非物质文化实行整体性保护的原则。如刘魁立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的整体性原则》中认为,在保护和抢救过程中,如果仅仅以个别代表作的形式对已经认证的文化片段进行“圈护”,那就可能在保护个别文化片段的同时,漠视、忽略、遗弃或者伤害更多未被“圈护”的优秀文化遗产。他认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应也不会仅仅停留在保护一个个“文化碎片”或者“文化孤岛”上[9]。龙先琼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文化遗产形态,包含了历史环境、传承载体和精神内质三个相互联系的内涵层次,形成有机的文化整体,需要进行整体性保护[10]。这对我们在旅游开发中,坚守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原则奠定了基础。同时,我们还应当清醒地认识到,任何一种文化的存活与消失,取决于该文化所依存之场景(或生境),即文化生态背景。文化与文化生态的关系,若从生物学的角度来比喻就犹如生物体内的活细胞与组织液的关系。在旅游开发过程中,文化生态会因外界强大的物质、能量及信息的输入而发生剧变,相应的文化将通过“自组织”机制而实现自我调适,或通过文化重构衍生新的高适应力的文化样态以适应文化生态的变迁;但若文化生态的剧变超出某一个“阀值”,以至于文化难以通过调适来应对时,文化将自萎缩最后可能被摧毁。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相应的文化生态进行整体性保护,将对旅游开发过程中的非物质文化保护有实质性的突破。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整体性保护的研究,很多学者已经做了很深入的研究,但我们一定要注意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境进行整体性保护是有区别的,前者主要是指将某一区域内的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整体性保护,也就是说,不是我们觉得什么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用,就保护什么,而是要将与之相关的非物质文化、物质文化遗产一同保护,如湘西苗族鼓舞内涵丰富博大,涉及范围广泛,与苗族服饰、音乐、舞蹈、工艺、节庆等多种文化相关,是湘西苗族文化的集大成者。我们不仅要保护苗族鼓舞,而且要保护苗族的服饰文化,鼓、鼓乐等相关的物质文化与非物质文化。试想,如果鼓手穿着西服、系着领带去学苗族鼓舞,怎让人感觉到别扭、失态。而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境进行整体性保护,是因为千百年来,现有的文化是被生境模塑出来的文化,对生境有着高度的适应,如果生境保护好了,不仅“已经认证的文化片段”不会发生突变,与之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会在生境的调适下,沿着自己的轨迹自然地发展变化。

四、要从文化持有者的视角来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文化持有者的内部眼界”(then ative's point of view)是马凌诺夫斯基所强调的一种从事人类学研究的研究视角。美国人类学家克利福德·吉尔兹在《文化持有者的内部眼界:论人类学理解的本质》中也阐述了其重要性。因此,在研究旅游开发对目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影响时,有必要克服以自己的民族文化为中心的心态,以自己的文化为参照系,进入所研究的文化对象之中,通过对原始材料的掌握,按照研究对象的内在特性去描述、研究,而不是以自己的文化为标准去衡量、评价。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和传承主体是人,人的存在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活性”存续的最根本条件。如果拥有某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群体消失,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会随之消失,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决定的。要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就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主体,保护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促进人的发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要充分依靠“文化持有者”这个主体,他们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和承载者,也是这种活态文化得以在各地保护传承的核心要素,在旅游活动中,还是旅游展演的主体,他们最清楚什么是本民族真实的、有价值的部分,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和理解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展示和开发做出修正,提出建议。然而,当前很多旅游地所实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措施与办法,在很大的程度上忽视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有者——当地居民的态度与看法。政府在制定政策、旅游企业在开发项目、旅游者在进入旅游区后,学者在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时,都有必要克服以自己的民族文化为中心的心态,不是以自己的文化为标准去衡量、评价,而应当以自己的文化为参照系,听取文化持有者的建议和心声,进入所研究的文化对象之中,通过对原始材料的掌握,按照研究对象的内在特性去制定政策、规划,深入研究。在旅游开发中,政府、旅游企业、旅游者一方面要想方设法提高文化持有者的文化保护意识,另一方面也要尊重他们自我的发展意愿和建议。

有专家称,21世纪人类社会的竞争形态,将由“武力竞争”转为“经济竞争”,再转为“文化竞争”,各国的胜负决定于文化领域。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了的会议上指出:“发展可以最终以文化概念来定义,文化的繁荣是发展的最高目标……文化的创造性是人类进步的源泉。文化多样性是人类最宝贵的财富,对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在旅游开发中,更应该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清晰地认识到的社会效益、文化效益要比经济效益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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