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传统道德的基本精神与现代价值_人与人之间的联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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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中国古代传统道德不仅包括儒家道德,也包括道家、法家、墨家及佛教的道德内容。中国古代传统道德的基本精神是“和”。它的现代价值体现在:第一,律己修身,培养个人的道德自觉性,追求一种完美的生命价值;第二,践履“仁爱”,注重人际关系和谐,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第三,弘扬集体主义精神,处理好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实现人的类价值。

【关键词】 中国古代传统道德 和 律己修身 践履仁爱 弘扬集体主义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道德建设,除了要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的道德要求,吸取西方道德文化的精华,同时,更要注重中国传统道德文化这一宝贵资源,从中挖掘和整理对现代社会有价值、有意义的内容。这不能不涉及到对中国古代传统道德的整体把握和评价。

整个中国传统道德是指在几千年中国社会历史和中华文化发展过程中累积成并延续至今的、在社会生活中影响和支配着人们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行为方式和人生态度的各种规范之总和。而中国古代传统道德是中国传统道德的起点和一个历史发展阶段。中国古代与近代由于社会的稳定性,所以传统道德体现出较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近代除了多一些功利主义与重实学的因素和西学东渐后引起的些许振荡外,其道德传统基本是古代的延续;而现代道德中,则除了古、近代的道德之外,还注入了一股新的道德源流——无产阶级的革命道德。中国古代、近代和现代传统道德是一个不断嬗变的过程,作为一种活的流变体,共同汇成中国传统道德发展的历史长河。古代传统道德在这一历史发展过程中具有“元典”精神和“元典”地位,对近现代道德的发展有举足轻重的影响、渗透作用。在当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一全新的历史条件下,它能否发挥积极作用,是人们十分关注和最具争论的问题。对其探究,尤为必要。

一、中国古代传统道德的内涵与基本精神

中国古代传统道德不仅包括作为主干和核心的儒家道德,也包括道家、法家、墨家及佛教等的道德内容。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各组成部分都发生了演变,相互吸收、渗透,彼此交融。特别是儒家,吸取了不少道、佛、墨、法各家的思想因素。比如,道家视“道”为最高范畴,其伦理精神讲求“柔弱”、“处下”、“不争”。汉代以后的儒学思想家,特别是宋儒学者,受其思想影响,出入于佛、老之间;中国的士大夫们更是接受了道家顺应自然的思想,形成了顺则为仕、逆者归隐的人生处世哲学。墨家讲求功利、尚贤、节用、非攻等思想,也以不同方式溶合到儒家思想之中。南宋的陈亮、叶适,清初的颜元、李塨都宣扬功利主义,与墨家的功利观有一致内容,可以说是墨家思想影响的具体表现。法家讲法、术、势结合的政治策略,在中国历代统治者那里体现得淋漓尽致,而法家的崇君权、重法治、贵功利、尚强力的思想,在伦理道德上的意义与价值是注重实用性,这对儒家的注重现实性恰好是一种补充与强化。在中国思想领域中,义利之辨,王霸之辨、德力之辨是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时有肯定法家思想的观点显露其间。法家倡导的赖力而生、而争的积极进取精神和独立自主意识,在中国古代传统道德中占有一席之地,与儒家的道德自觉精神、墨家的兼爱互利精神、道家的逍遥自由精神、佛教的忍让求善精神形成相辅相成的态势。所以应该说,中国古代传统道德是经过了儒、道、墨、法、佛的相互吸取、融合而形成的一个道德综合体。

中国古代传统道德的基本精神是从古代传流道德的具体内容中抽象、概括出来,能够体现古代传统道德的核心和一般特点的东西。就其特点来说,它是相对稳定、深入人心和起主导作用的。相对于传统道德的具体原则与规范来说,它是抽象、一般性和共性。具体说来,其最基本的核心精神是“和”,即讲求人际关系的和谐、统一,协调。

探讨中国古代传统道德的基本精神,应把一般性和特殊性结合起来。所谓一般性,是指人类一切道德产生与形成的共同基础。所谓特殊性,是指中国古代传统道德产生的特殊的社会经济政治结构和哲学文化传统。

首先,人类自身矛盾应成为探讨中国古代传统道德基本精神的出发点之一。这是其一般性与共性。

众所周知,道德是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总和,其本质内容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的根基和立足点是人与自然的关系。换句话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受到人与自然关系的制约。人本于自然,但又高于自然,人与自然矛盾的核心与焦点集中在人自身,它在人类个体身上表现为个体的生存需求(自然性)与个体适应生存需求的能力(社会性、能动性)之间的矛盾。个体生存需求包括获取自然物质之利和避除自然物质之害两个最基本方面。在此基础上,还有生殖、安全、交往、精神等需求。个体能力是个体甚于自然需求而在自然环境中寻求生存与发展的过程中形成的,它具有体力的和智力的两个方面。个体的生存、安全、交往等需求是不断增长变化的,个体既有的能力,是在以往满足个体这些需求的生活实践中形成的。因此,个体既有的能力与其不断增长的需要总是处于既适应、平衡,又不适应、不平衡的矛盾关系中。而不适应,不平衡构成个体生命过程的根本矛盾,推动生命过程不断完善化和向前发展。正是由于人类个体自身的根本矛盾,使个体间必然结成相互联系。而且在人类从自然界中分化出来之初,由于人类面临着自然的严重威胁,人与自然的矛盾极为突出,所以人与人必须团结一致、相互协作、彼此和谐才能共同对付自然的威胁与压力,维持生存。所以讲求人际和谐,这不仅是中国古代传统道德所独有的,也是人类一切道德的最根本的共同精神。因此,从人类自身矛盾出发还不足以说明中国古代传统道德之特殊性,对传统道德何以构成“和谐”为基调的特色,应进一步从其他方面予以说明。

其次,中国古代社会特殊的经济政治结构是形成中国古代传统道德基本精神的决定性因素。

中国处于半封闭大陆型地理环境条件下,农耕经济是古代社会经济的主体。它“并不仅仅是以农业生产为界限,而是包含着手工业、商业等多方面的经济成份”,〔1 〕从而使自己始终保持着一定的再生能力。正由于大陆型地理环境,使人们有一种自我中心、安土重迁、求稳务实的文化心理特征,而农耕经济的多元结构同时也造就了中国文化兼收并蓄的包容性格。这种文化性格反映在伦理道德方面,表现为不同伦理道德观念在对立差别中形成一种统一和谐。

从社会、政治的角度说,中国古代是以家族为本位、家国同构的宗法社会。先民们生活在一个相当狭小而又孤立的环境中,主要以家庭及村落为中心,而村落多半就是一个家族。进入文明社会之时,统治者利用国家政权的强制力量,用宗法、血缘的纽带将家和国联系起来。家庭成了国家的缩影,国家则是家庭的扩大。〔2〕在这种家庭为本位、 家国同构的社会中,人们的社会生活必然打上家庭、家族的烙印。而以家族为中心的伦理,特别注重的是“情”,与“和”。“和”生于“情”,这是维系伦理关系的核心。所以,家庭、家族中的这种“和”、和谐的伦理道德规范也就直接发散、辐射到社会生活中,理所当然地成为社会伦理生活的普遍原则。孔子的“和为贵”,调和守中思想便是其理论反映。在以后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发展中,由于中国社会特殊的以家庭为中心、家国同构的社会结构和封建专制政治体制的强化,使得这种讲求和谐、一致的精神得以弘扬和发展,进而成为中国传统伦理道德之核心和基本精神。正如台湾著名学者韦正通先生所指出的那样:“和,是由一种特殊的社会格局造成的,假如我们的祖先不是长期生活在家族中心和没有陌生人的小世界里,这种伦理特色是无从产生的”。〔3〕

再次,中国传统哲学的基本精神也决定和影响着中国古代传统道德的基本精神。

“天人合一”是中国传统哲学的基本精神之一。它既是对天人关系问题的一种基本表达,也是传统哲学所要达到的一种理想境界。所谓“天”,在中国古代有具体的天、上帝或最高的神,自然界三种含义。在“天人合一”中的天指自然。〔4 〕中国古代思想家对人与自然界作了区分,但他们并未将二者割裂,而是意识引人的活动受自然制约,自然的力量在总体上比人的力量更强,这就有董仲舒的“天人之际合二为一”、“人副天数”和张载的“天人分一”说;然而,人在自然面前不是无能为力的,人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求得与自然的协调。荀子的“天有其时,地有其材,人有其治,夫是之谓能参”〔5 〕的思想就表现了这一点。“天人合一”论把自然、社会和人视为一个和谐的统一体,这种统一是通过自然人化、社会化和人、社会自然化达到的。这种“合一”不是简单的、无差别的同一,而是包含着差别或对立的统一。

正由于在哲学思维上求和谐、求统一,因而在伦理道德上,也形成了讲求人际关系和谐的原始道德精神。中国古代基本的人际关系即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五伦。每伦都有自己特殊的规范与要求,彼此都有序而统一,共同维系着人际关系的和谐。所以,古代伦理的和谐精神,不是无差别的一致,而是以差别和多样性为前提的统一,是“和”而不同。

由此可见,中国古代传统道德的“和”的基本精神,不仅是基于人类自身的矛盾这一共性,也是由中国特有的社会经济政治结构和内在的文化哲学精神影响和决定的,反映了中国古代传统道德的特性。

就中国古代传统道德的基本原则和许许多多具体规范来说,在某种意义上,其最终目的和理想境界无一不是求得人际关系的和谐或人与自然的平衡、协调、统一。

中国古代传统道德的基本原则最具特色的“仁”的思想,就体现了重和谐的内在精神。“仁”的主要含义,一是重视人的内心修养,二是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其核心是爱人,即重视人、尊重人、同情人、关心人,以这样的基本态度对待人,必然形成一种和谐的关系。由于中国社会、中华民族以家族为中心、为本位,所以仁爱情神的最原始体现是在家族及家族成员中。它强调的具体内容就是以孝悌为根本,父慈子孝,兄友弟恭。这种家族成员的和谐相处,推而广之,在朋友之间是“朋友有信”的准则,在社会国家范围内便是“四海之内皆兄弟”的情怀与理想。在此基础上“天下为公”、“克己奉公”作为价值理想而被推崇。

“和”的基本精神,主张建立人与人之间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关系。这种关系的建立必然意味着个人观念或权益的部分让流或放弃,而顺同于每个人均能认同接受的观念或权益,这也即为群体观念的产生。中国古代传统道德,特别是儒家道德,强调个人在实现自我时,也应尊重他人自我实现的愿望,要“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强调“修己以安人”。这就使个体超越自我而指向对群体的认同。因此,道德上的完善最终是为了实现社会价值(群体的稳定发展)。中国传统文化的“大同”境界,就是一个“和”字,一个“公”字。如果没有人际和谐。都是你争我夺,就不会有克己奉公,也就不会有大同的理想境界。

中国古代传统道德的许多具体范畴,如诚信、孝、悌、仁义礼智、律己修身、以义制利,天下为公、自强不息等等,也都是以人际和谐为最终伦理目的的。而传统思想中涉及道德问题的义利之辨、德力之辨、群己之辨及王霸之辨,无一不是强调矛盾的和谐统一。只是在矛盾对立而无法实现其统一时,仁义、道德、群体、王道才作为主导的价值趋向显示其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古代传统道德的“和谐”侧重讲的是人与人及社会的和谐。这种和谐是通过个人对自我的克制、自省、“不敢为天下先”,对他人的温良、恭让、顺从,对“天命”、“大人”、“君子”的畏惧,及对家、国的绝对服从实现的,因而是一种不讲主体能动性、独立性的被动的、封闭的、消弭矛盾的静态和谐,而不是一种主动的、开放的、积极解决矛盾的动态和谐。它把个人消弭在家庭、家族、国家之中,消弭在君权、父权、夫权之下,这一点在现代社会中需要剔除。

中国传统文化讲“天人合一”,在注重人与人及人与社会之间关系协调的同时,也十分注重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正是这一点,在现代生态伦理学中显示出独特的价值和意义。从而为人所关注。传统道德的重和谐思想,在现代应给新的意义。这就是不仅讲人际关系的和谐,也包括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和”而非“同”,它不是使人匍匐于自然的淫威之下,归顺于自然;也不是使人凌驾于自然之上,任意妄为,使自然屈服,而是讲人与自然的辩证统一。这才是真正的“和”的境界。

二、中国古代传统道德的现代价值

中国古代传统道德的现代价值,实际上就是对古代传统道德在现代社会中的积极意义的分析与评价。这既是一个认识问题,又是一个方法问题。人们尽可以从可视的角度予以评说、概括,彼此甚至是相矛盾的,关键在于所站的立场、角度不同。怎样分析才较为客观呢?我们认为应站在现代社会发展需求的立足点与坐标上来吸取、挖掘积极的有价值、能改善人际关系、促进社会发展的内容。这里存在一个难题:既要站在时代需要的高度汲取传统道德中的有用之内容,又要避免走上短视行为和实用主义的轨道。这就要以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作为方法论,把握时代发展方向和脉搏,挖掘新道德的社会基础。对古代传统道德之现代价值的定位分析,只有立足于深刻的社会基础之上,才是科学和扎实的。

现代社会将朝着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价值的全面实现方向前进。在这一过程中,每个人的主体性、独立性将得到极大程度的发展。从表面上看,社会仿佛向着“个体化”方向发展,但任何事物的发展总是辩证的,对立的双方总是相辅成的。在“个体化”增强的同时,“社会化”也在快速增长,人的社会性从而得以发展和加强。所以社会所需要的道德原则与规范是既能保证和肯定个人能力、价值、主体性的发挥与显示,又能很好地协调人与人及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使每个人的力量通过规范得以整合而成为促进社会进步的正向合力。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对社会伦理道德提出了新的要求,也为新的伦理道德因素的出现提供了前提、基础。为人的个性自由和全面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而以“重和谐”为核心和基本精神的古代传统道德,则在协调日益尖锐冲突的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矛盾方面重新显示了价值与生命力。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律己修身,培养个人的道德自觉性,追求一种完美的生命价值。

中国古代传统道德,特别是儒家学说,在关于人性争论中,把人视为“道德人”,而非纯粹的“自然人”。这样,道德属性也就被视为人的天然本性。虽然也有把自然属性当作人的天然本性的观点,但并不占统治地位。它强调个人要自觉地克制自己的各种欲望,严格要求自己,不断反省自己哪些行为超越了“礼”的规范。这种道德要求正如许多学者指出的那样,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和压抑了人的个性自由,这需要加以抛弃。但就其积极的意义来看,它唤起和培养了人的道德自觉,通过修身自省,达到作为最高的道德理想境界的道德人格。这种对个人内在修养(无论是道德的,还是性命的)的注重,在现代社会中有其独特的意义。它可以使人在喧嚣的尘世搅扰、利益之争和现实矛盾的漩涡中,获得一种内在的超越感和一份心灵的宁静。从而为每个人处理好与他人、与社会的关系奠定了心理基础。在当代社会中,它要求领导者要律己慎独,勤政廉政,要求普通人在自己的职业、经济和社会活动中,恪守职业道德、经济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德。这种对道德的自觉精神,如果说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是建立在对个人价值的否定与抛弃的基础上的话,那么在今天我们正是要扬弃这一点,使它建立在对个人价值的真实肯定基础之上,成为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内在道德自觉,即每个社会成员在追求个人利益、个人价值实现的同时,自觉地履行对社会、他人的道德义务。如个人先富就要带动和帮助他人致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不仅要讲诚信而且要积极主动地为他人利益着想,正如同儒家的人生理想那样要“成物”、“成器”、“立人”、“达人”。

第二,践履“仁爱”,注重人际关系和谐,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仁爱”作为中国传统道德的基本原则,是个涵盖内容非常广泛的范畴。它包括恭、宽、信、敏、惠、刚毅、木讷、温良、俭让、忠恕、诚信、爱人等内容。由于传统道德是生长在家族中心主义的土壤中,所以仁爱的第一个对象不是自己,也不是其他什么人,而是自己的亲人。孔孟儒学一直强调“仁爱”,以“孝亲为木”、“亲亲为大”。所以,“仁爱”在家庭内亲人间就具体表现为“亲”、“孝”、“悌”,即要爱自己的亲人,对长辈要尊敬,尽孝道,对幼者要关心爱护。这对当今人伦关系的日益功利化、情感淡漠化不是有其特殊的道德意义吗?当然,传统中的“孝”也有其消极意义,它要求对长辈要绝对顺从,这在人格上是一种不平等,当予以剔除。“仁爱”原则由家庭内部的亲人间向外推及到社会中的普通人间,便是“和”。这里有儒家的忠恕之道,即“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忠),“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恕),也有墨家的平等相爱和道家的“报怨以德”。这种人际间出于自然真情而相亲相爱的思想,剔除其消极、保守的因素,对于现代社会处理和协调人际关系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和借鉴价值。

第三,弘扬集体主义精神,处理好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实现人的类价值。

我国传统道德一向注重整个利益,把整体、国家、民族的利益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这与现代革命传统道德中所倡导的集体主义在价值取向上是相契合的,对其合理因素应予以吸收。不少文章认为,传统道德排斥、压抑人的个性、人的个体价值,这与现代化的道德要求背道而驰,因而从整体上对它加以批评和否定。的确,古代传统道德在古代封建社会经济政治结构的决定下和传统哲学思维的求和谐、求统一思想熏陶孕育下,特别注重人际关系的和谐。这虽然对当时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民族团结起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导致了伦理道德的本体化和泛化。伦理道德原则与规范直接被等同于“天”,视为上天所赋予的,“天不变,道亦不变”,它具有绝对的权威和至高无上的地位,任何人不可违背和诋毁,伦理道德原则成为支配一切社会生活的原则。这样所造成的后果,便是在人伦关系中,只重了伦理关系而忽视了法权关系。换句话说,在人伦关系的两个不可缺少的层次和内容上,以人伦道德关系侵犯、取代了人与人之间的法权关系。所以在中国传统道德中,不从法理上观察个人,因而无独立人格和个人权利的正确观念;只从道德伦理上观察个人,因而“私”便意味着绝对的罪恶。这与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要求不相符合,需要克服和抛弃。但是否说传统道德没有其现代价值了呢?回答是否定的。

传统道德在当代及未来社会依然有其重要价值。虽然我们的社会道德在未来一个时期内将会对个人价值、尊严、人格以极大程度的肯定和褒扬,但并不会也不能像西方市场经济发展那样带来个人主义泛滥,而是要自觉地走一条“折衷”的道路。有了前车之鉴,我们又何必“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而不寻求一条安全的“捷径”呢?我们要把个人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完好地结合起来,这就需要继承传统道德中对现代社会有积极意义的内容,继承弘扬集体主义精神。况且,事物发展规律告诉我们,任何事物的存在与发展总是辩证的,相反相成的。个人价值、尊严的极大张扬,并不能排斥和否定对他人、对集体的关心,而是意味着他人、集体和人的整个类价值的同步提高,否则,社会发展也就失去了制衡机制。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传统道德在“重和谐”的基本精神之下,在现代及未来社会发展的新道德体系中,依然显示出其顽强的生命力和现代价值,我们需要加以科学分析和深入探究。

注释:

〔1〕张岱年、方克立主编《中国文化概论》,37页、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

〔2〕李宗桂《中国文化概论》,53页,中山大学出版社,1988。

〔3〕韦正通《伦理思想的突破》,10页,四川人民出版社, 1988。

〔4〕张岱年《中西哲学比较的几问题》见《中西哲学与文化比较新论》,14页,人民出版社出版,1995。

〔5〕《荀子·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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