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修订:背景、进程和主要突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进程论文,义务教育法论文,背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案)》,这是我国义务教育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新的《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对于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实施素质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保障我国义务教育在新世纪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进一步持续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原《义务教育法》实施以来,我国义务教育取得的历史性成绩
我国的《义务教育法》1986年颁布实施,到新的修订案通过之日,已经整整过去了20年。20年的实践表明,《义务教育法》为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有力促进了我国义务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
《义务教育法》颁布后,经过20年持之以恒的“普九”,我国义务教育呈现出全新的面貌:
——义务教育发展实现了历史性跨越,普及水平跨上新台阶。据统计,2005年,全国小学学龄儿童净入学率由1986年的96.4%提高99.1%;小学毕业生升学率由1986年的69.5%提高到98.4%。新增文盲由每年的200多万降到2000年的20万以内。2005年,全国初中在校生达6215万人,是1993年4138万人的1.5倍;初中毛入学率从1990年的66.7%提高到95%;毕业生升学率从1986年的40.6%提高到69.7%。2005年底,全国“普九”人口覆盖率已超过95%,较2000年又上升了10个百分点。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逐年增长,政府投入为主的经费渠道进一步明确。1986年全国义务教育经费总投入仅为84亿元,1998年增长到1503.86亿元,2001年增长到2011.91亿元,分别是1986年的18倍和24倍。其中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内投入1986年为63亿元,1998年为828.21亿元,2004年达到2194亿元,约为1986年的13倍和35倍。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央和地方政府不断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2004年,全国农村义务教育总经费为1983亿元,其中政府拨款为1545亿元,所占比例达到77.91%。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明显增长,2004年小学、初中预算内生均事业费分别达到了1129元和1246元,分别是1993年的7倍和4倍。
——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明显改善,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有所提高。2005年全国共有小学36.6万所,专任教师559万人;初中6.2万所,专任教师349万人,教师的学历合格率分别达到98.6%和95.2%,分别比1995年提高9.7和26.1个百分点。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学历合格率提高较快,城乡差距明显缩小。教师工资进一步得到了依法保障,教师地位明显提高。通过实施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危房改造工程、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和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等国家级重大工程,中央和地方政府投入近千亿元资金,使农村中小学的办学条件得到了有效改善。2005年全国义务教育学校校舍面积达到12.7亿平方米,体育运动场面积、实验仪器、音体美器材配备达标的学校明显提高;有26.86%的初中学校和7.92%的小学校建立了校园网,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分别达到3.38和4.57,中小学现代教育技术装备的城乡差距有所缩小。素质教育得到全面推进,义务教育学校的教学质量普遍有了较大的提高。
二、《义务教育法》修订的背景与进程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尤其是农村税费改革的开展,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及经费筹措体制发生了历史性的变革。就义务教育本身而言,随着“两基”目标的实现,义务教育已经由关注就学机会的低水平普及转向了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均衡发展的高水平普及阶段。义务教育在提高公民素质,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在不断加强。我国义务教育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也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与挑战。原有《义务教育法》的一些条款与实践已有较大的差距,义务教育发展中面临的经费问题、发展不均衡问题、特殊群体受教育权的保障问题等,需要新的解决机制与办法;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一系列有关义务教育的重大制度、措施,以及义务教育实施中形成的成功经验,需要得到法律的确认。因此,修订《义务教育法》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一个热点,特别是在近几年成为全国人大代表们普遍关注的问题。2003年曾有376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修改《义务教育法》的议案,成为人大历史上代表联署最多的议案之一。根据全国人大、国务院的要求,教育部于2003年底启动了《义务教育法》的修订工作。修订工作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的高度重视,也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各方面专家、广大教育工作者和社会公众,通过不同的途径和形式,参与了法律的修订工作,使得修订案充分反映了各方面的意见。
此次修订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形势与需要,特别是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一系列有关义务教育重大政策措施,对原法律条文进行的全面修订。审议通过的《义务教育法(修订案)》共分为:总则、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及附则等8章,63条,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三、修改后的《义务教育法》取得的重大突破
修改后的《义务教育法》相对原法18条的篇幅,包含的内容更为丰富、完善,全面规范了义务教育领域各方面的问题。新的《义务教育法》将落实以人为本理念,维护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的平等,作为立法的基本宗旨和价值取向,不仅进一步明确了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的法律原则,而且专门就保障流动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保证残疾儿童、少年及其他特殊群体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都做了专门规定。同时,为了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在新时期接受到更为均衡、更为优质的义务教育,新的《义务教育法》确立了一系列事关新世纪义务教育发展方向与理念的重大法律原则和制度规范。
1.新的《义务教育法》进一步强调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与强制性原则,明确了义务教育免收杂费的原则和实施步骤
《义务教育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全面阐述了义务教育的特征与性质,即:“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同时明确:“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按照原《义务教育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国城乡的义务教育学校一直收取杂费,用以补充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近年来,国家先后实行了“一费制”、“两免一补”等措施,规范了杂费的收取标准,并免除了部分贫困地区、农村地区的杂费。温家宝总理在2006年向十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庄严提出:“从2006年起,用两年时间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2006年开始在西部地区实施,2007年扩大到中部和东部地区。”考虑到全面免除杂费需要国务院的统一安排,《义务教育法》在附则中对免除杂费的时间和步骤专门做了授权性规定,明确:“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可以预见,在不远的将来,义务教育免收学费、杂费的法律原则,就将惠及我国城乡的广大适龄儿童、少年。
2.新的《义务教育法》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凸显均衡发展的原则,建立了一系列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制度与机制
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历史原因的影响,目前,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状况在东中西部、城市与农村、不同学校之间还存在着明显的不均衡。这种状况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明显不相适应。因此,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成为法律修订中的重要原则,修订案中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为缩小不同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的差异,修订案规定:“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国家将制定“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并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此外,修订案还从规范政府管理行为的角度,明确:“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修订案特别强调了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均衡,专门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并要求“普通学校应当接受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3.新的《义务教育法》确立了以省统筹为主体,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明确了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职责
修订案确立了义务教育纳入国家财政保障,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担,实行省统筹的经费保障新机制。这是此次修订的重大突破,将从根本上改变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模式。
修订案明确规定:“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为使此项原则具有可操作性,修订案又从不同角度完善了相应的制度规范,如:为测算义务教育经费的数额,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为保障义务教育经费的增长,确立了“三个增长”原则,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为落实经费投入的职责,提高对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能力,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为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落实,专门规定:“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4.新的《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做了重要调整,确立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
修订案根据近年来义务教育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经验,确立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同时,调整了义务教育管理的事权,增加了省级人民政府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职责。其中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5.新的《义务教育法》全面贯彻素质教育要求,突出强调了对义务教育的质量要求,健全、完善了提高学校办学水平的制度规范
修订案第一次在法律中提出了素质教育的概念,对在义务教育阶段贯彻实施素质教育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明确:“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突出了对德育的要求,规定:“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明确了对教师的要求:“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不得歧视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修订案突出了对义务教育质量的关注,规定:“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特别重视提高每一所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水平,重视保护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如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为提高农村学校、薄弱学校的办学水平,修订案还专门就鼓励城市教师、高水平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做了规定。
6.新的《义务教育法》对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地位与待遇做了新的规定
教师是教育活动的重要主体。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承担着提高民族素质的重要使命。因此,修订案中专门设立了“教师”一章,对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职责、职务、待遇、培养培训等做了专门的规定。其中特别明确了“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这一规定改变了目前小学教师职务系列中没有高级职务的情况,将为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到小学任教,调动小学教师的积极性,提高教育质量产生重要的影响。修订案还明确了诸如“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地区补助津贴”;“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等规定,对保障、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地位与待遇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7.新的《义务教育法》针对当前人民群众关注的“上学难、上学贵”等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建立了预防、管理与监督机制
当前“上学难、上学贵”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正在积极着手加以解决。修订案根据近年来改革实践中的经验,做了系统的有针对性的规定,其中包括:禁止公办学校的转制行为,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针对学校不规范的办学行为,规定“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针对“乱收费”的现象,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为减轻家庭购买教科书的经济负担,规定:教科书“内容力求精简”,“经济实用,保证质量”,“教科书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基准价”,由各省根据基准价确定零售价,并规定“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为完善对义务教育办学活动的监督机制,修订案专门就教育督导机构的地位与职能做了规定,明确“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四、《义务教育法》修订案的意义
《义务教育法》修订案的颁布、施行,为我国义务教育带来了全新的发展模式、管理机制与制度支持,可以预见,随着法律的贯彻、实施,我国义务教育必将在若干重要方面呈现出全面的面貌,义务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面更加明确,步伐会进一步加快。
1.义务教育的普及水平将进一步得到提高
《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性质与任务,并依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和管理职责,明确了学校、家庭、社会各自的职责与任务。有关的规定,凝结了全社会对义务教育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的共识,将极大地调动广大义务教育工作者和全社会办好义务教育的积极性。教育部将首先确保2007年完成西部“两基”攻坚任务,同时,按照法律规定,不断巩固提高义务教育的普及水平,争取到2010年使全国“普九”人口覆盖率将达到100%,小学净入学率接近100%,初中毛入学率达到98%左右,九年义务教育完成率达到90%以上。义务教育在提高国民素质,提升国家整体竞争力中的作用将进一步增强。
2.义务教育的发展将更加均衡,中国不同地区、城乡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实现程度将更为平等
《义务教育法》修订案有助于大力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按照法律的要求,教育部将依法抓紧制定义务教育的相关国家标准,特别是义务教育学校的基本办学标准;配合有关部门尽快出台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将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努力缩小区域内的城乡义务教育发展差距。到2010年,无论城乡,每一所义务教育学校都将办成符合国家基本办学标准的合格学校,要显著降低小学、初中的大班额比例,实现区域内的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保证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所接受的义务教育,都将是符合基本办学标准的合格的教育。
3.素质教育的要求得以全面落实,义务教育的质量将得到明显提高
《义务教育法》修订稿中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实施素质教育做了专门的规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广大中小学校、教师要认真学习,切实予以贯彻落实。教育部将积极、稳妥地开展中小学课程改革,加快推进高级中学招生办法改革,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的德育工作,加强督导,完善监督机制,全面落实素质教育的要求。教育部还将依法制定义务教育的质量标准,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加大教师培训,建立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学生学习和发展、学校教育质量和教学效果的课程体系和评估体系,积极推进学生综合素质的评价工作和学生学习质量的评估监督。
4.义务教育教师队伍特别是农村学校教师队伍的素质将得到全面提高
教师队伍建设是提高教育质量的关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紧紧抓住这一关键环节,依法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大力提高教师队伍特别是农村教师队伍的水平。有关的措施包括:推动各地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加大农村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从2006年起在西部地区实行“农村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中央财政支持为主,公开招募大学毕业生到西部乡镇初中任教,逐步改善农村教师队伍的素质与结构;组织实施“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为农村学校补充一批高水平青年教师。同时,根据修订案提出的“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的要求,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职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吸引更多高学历、高素质的人才投身义务教育事业。
5.各级政府发展义务教育的责任将更加明确
《义务教育法》关于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职责和管理体制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政府责任。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都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落实法律的规定。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进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新机制的改革与试点工作,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免除杂费,建立公用经费保障机制的工作将在2007年底全面完成。同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将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对在城市免收杂费的步骤、所需经费的筹措与保障机制进行研究,尽快提出相应的方案。
6.学生合法权利的保障制度和机制将更为健全
《义务教育法》对学校的安全工作做了专门的规定。为落实法律的规定,加强中小学的安全工作,教育部正在会同有关部委制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将具体规范教育、公安、卫生、工商等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学校的安全职责,形成完善的制度体系,使广大中小学学生在更为安全、健康的环境中接受义务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