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所有制理论在当代的发展_所有制论文

马克思所有制理论在当代的发展_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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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F04

马克思在他的著作中多处阐述了所有制形式问题,这些理论有着不朽的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所有制与其形式理论在理论探索和实践中得到不断发展。今天,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提出了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的命题,这一命题不仅指出了深化改革的方向和途径,而且进一步发展了马克思所阐述的所有制形式的理论,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理论意义。

所有制和所有制形式,在概念内涵上是有明显区别的,这本是不言而喻的。但是,我们过去在探索和研究社会主义经济理论时,却常常把两者混淆起来。具体表现为把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公有制模式视作一种固定不变的标准形式。由于这种思维定势,造成把改革开放在所有制形式方面的不少创新视作对公有制的削弱和偏离,甚至把股份制和劳动者个人的投资都一概看作是“私有制”。这就说明了没有真正把所有制和所有制形式区别开来,从而把具体形式上的变化看作事物性质的变化。因此重新学习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学习马克思的所有制形式理论,弄清经济事物的现象和本质、形式和内容的关系,对于今天的经济学研究是十分重要的。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所有制和所有制形式两个概念在内涵上的区别是十分明确的。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分析地租时,多次阐述了土地所有权的形式,以及土地所有权不变,而其形式发生演变的历史过程。从而清楚地阐明,所有制是人类社会的占有关系的性质和基本制度,它揭示出社会某一发展阶段生产关系的本质,而所有制的形式则是主体实行占有的具体形式,它包含了主体的具体性质,主体占有权,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权的结构。因此,所有制形式是主体实行占有的具体形式、模式与方法,是十分具体的所有制表现。

当然,所有制和所有制形式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联系,同时,它们都与一定的生产方式相联系,马克思指出:“土地所有权的正当性,和一定生产方式下的一切其它所有权形式的正当性一样,要由生产方式本身具有的历史的暂时的必然性来说明。”(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702)而且, 所有制的具体形式是在不断变化的。马克思谈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时遇到的土地所有权形式,是同它不相适应的。同它相适应的形式,是它自己使农业从属于资本之后才创造出来的;因此,封建的土地所有权,克兰的所有权,或马尔克公社的小农所有权,不管它们的法律形式如何不同,都转化为同这种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经济形式。”(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696 )也就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之时,不适应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在资本主义发展的过程中,尤其是资本主义大农业得到大发展后,封建的土地私有制,氏族的土地公有制和小农的土地小私有制,都转化为资本主义的土地私有制,同时采取了相应的形式。马克思认为这些相应的形式“是土地所有权的一个独特的历史形式,是封建的土地所有权或小农维持生计的农业受资本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影响而转化成的形式。”(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694 )即为适应资本主义经济发展所采取的形式。这种形式的具体体现就是资本主义地租,包括级差地租的两种形式、绝对地租、矿山地租、建筑地段地租等等各种形式的地租。这一系列资本主义地租地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借以实现即增值价值的形式。由此可见,所有制具体形式是适应经济发展而变化的。

马克思的所有制形式理论还阐述了相同的所有制会有各种不同的形式,而不同的所有制也可能会采取相同的形式。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谈到:“近来流传着一种可笑的偏见,认为原始的公社所有制是斯拉夫族特有的形式。甚至只是俄罗斯的形式。这种原始形式我们在罗马人、日耳曼人、克尔特人那里都可以见到,直到现在我们还能在印度人那里遇到这种形式的一整套图样,虽然其中一部分只留下残迹了。仔细研究一下亚细亚的,尤其是印度的公社所有制形式,就会得到证明,从原始的公社所有制的不同形式中,怎样产生出它的解体的各种形式。”(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94~95)说明了人类历史上的原始公社所有制,是一种公有制,它就有着原始群,母系氏族,父系氏族,家长制家族等等具体形式。而私有制也有着各种具体的实现形式,从而以私有制为前提的社会生产方式也有着各种转化形式。例如同为私有制的奴隶制的国家奴隶制,奴隶作坊等形式,封建制则有庄园占有制,地主占有制又有贵族地主占有制和庶族地主占有制等形式,资本主义所有制则有着多种多样的资本家占有具体形式,如个人业主制,合伙制,公司制等等。同时,不同的所有制也可能采取相同的形式。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谈及:“自耕农的这种自由小块土地所有制形式,作为占统治地位的正常形式,一方面,在古典古代的极盛时期,形成社会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在现代各国我们又发现它是封建土地所有制解体所产生的各种形式之一。”(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909 )说明在不同的奴隶所有制,封建所有制和资本主义所有制条件下,小生产在农业上都采取了自由小块土地所有制形式。此外,奴隶制的土地所有制,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和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也都采取了“地租”这一个具体的实现形式。从而资本主义社会同一些范畴在不同的社会阶段有不同的地位,这就是资产阶级社会的最新形式之一:股份公司。但是,它还在资产阶级社会初期就曾以拥有特权和垄断权的大商业公司的形式出现。而股份公司这种具体形式,在社会主义社会公有制也可以采用它作为具体的实现形式。

因此,马克思主义所有制形式理论认为,所有制和所有制形式在概念内涵是有区别的,相同的所有制可以采取各种不同的具体形式,而不同的所有制也可能会采取相同的实现形式。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所有制形式不可能一成不变,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由于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经济体制的变化,所有制形式也要随着发生变化。马克思主义的所有制与所有制形式理论阐明了所有制和所有制形式的基本原理。至于社会主义条件下,公有制可以采取什么形式,公有制占有、实现形式如何发展变化等等问题,马克思、恩格斯等革命领袖不会也不可能去进行具体论述的,这有待后人去进行发展和创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我们开辟了探索和创新之路。

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在所有制性质和基本制度不变的情况下,所有制的具体形式应该根据经济发展的主客观条件和经济活动的组织形式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应该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但是公有制的具体形式不可能不发生变化。在社会主义发展的不同阶段,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公有制的具体形式应该,也必然会发生变化。

因此,我们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时,不仅要深入研究和把握公有制的一般经济特征,还应该努力把握和研究公有制的具体特征和具体形式,更应该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出发,深入研究、比较和探索公有制的多种多样的具体形式,从中找出能够极大地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但是,由于长期计划经济体制造成的思维定式,我们不仅在这方面做得十分不够,而且对于改革中一些对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探索看成是削弱和偏离公有制,甚至认为是搞私有制。党的十五大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人们在所有制形式方面长期争论的问题作了明确的回答。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上作的报告把公有制和公有制实现形式作了清楚的区分,指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属于中性的,不能笼统地讲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的手里。如果国家或集体控股,则具有明显的公有性,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这些论断不仅破除了把股份制等同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陈旧观念,解除了股份制姓“公”还是姓“私”的疑虑,而且在股份制和公有制之间搭起了桥梁。只要国家或集体控股,股份制就可以成为公有制的一种重要实现形式,并且可以扩大公有制的作用和影响,同时,针对人们对近些年城乡大量出现的股份合作制性质的疑虑,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股份合作制是改革中的新事物,其中以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是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这些所有制方面的变化,只是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变化,不是公有制性质的变化,更不是搞私有化。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有关所有制实现形式的阐述,不仅是对马克思主义所有制形式理论的正本清源,而且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所有制形式理论,这对于正确认识公有制及其实现形式是一次新的思想解放,将有利于国有企业的深化改革,使之找到一种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扫清了障碍。

十五大关于公有制实现形式的论述,不仅源出于马克思主义所有制形式理论,而且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首先,公有制实现形式与公有制一样,必须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要适应生产力的性质和水平。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要能够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反映社会化生产的规律。这样的所有制实现形式有利于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发展,也能够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多种多样适应社会化生产要求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有利于促进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

其次,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也需要适应社会经济体制,微观经济组织和运行方式。作为公有制的具体的实现形式它必须随着宏观经济体制,微观经济组织和运行方式的变化而变化。正如在各个历史时期,各种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会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体制的变化而变化,从而具有不同的结构特点和不同的具体形式。

第三,近现代经济发展的历史,也清楚地说明,所有制的具体形式会随着自然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以及市场经济的变化和发展而不断调整和重新组合。在封建社会末期,开始从自然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封建的私有制就从原来采取的庄园土地所有制形式向租佃制土地所有制形式转换,地租也从劳役地租变为实物地租,然后变为货币地租。市场经济的发展经历了自由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两个阶段,市场经济的具体条件不断发生变化,资本主义私有制在市场经济中的微观主体——企业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必须实现生产要素的低成本、高效率的组合,充分挖掘企业的潜力,形成生产和经营优势,提高自己的竞争力,因此企业需要不断地在资产组织形式和结构上进行自我调整和变化。

第四,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单个的企业在竞争中往往处于劣势,因此企业要加快资本的积聚和集中,为了聚集家族成员和熟悉的伙伴的资本,就会实行合伙制,或者组织有限责任公司;为了大规模动员和聚集社会资本,就要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所以要素组织方式的变化,会引起主体财产权结构的变化。而为了适应企业组织形式的变化,企业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日益分离。在企业组织形式中,业主制和合伙制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一致的,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相分离的,现代股份公司中的出资人更是把日常资本营运和生产事务委托给经理,现代代理制体现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进一步分离。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智力要素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现代股份公司不仅给智力劳动以高的报酬,而且让高级管理人员和科技专家在任职期间享有股权,股权期权,使他们享有有限的剩余分配权,从而说明现代股份公司为适应新的要素组合和需要而在财产形式上有了新的调整和发展。

最后,在市场经济里,产品性质的不同也会影响企业的组织形式和运营方式。比如,电视广播、路灯、灯塔等等公共货品,它们具有效益外溢性的特征,因此,效用上有非排它性,可以由公众来享用,而在利益上则是非占有性的,这种公共货品只对公众有好处,对提供者无利可图。它的生产往往要采取由政策、集体、社区等组织国有或公营事业单位来提供。而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住房建设等事业,为了达到既为广大居民提供福利,又适当减少过多的政府支出,也可以由公营事业形式来提供。

总而言之,在市场经济中,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它的组织形式,包括它的财产权形式,总是要随着市场状况的变化,社会生产技术的进步,企业自身的条件与状况的变化,包括产品性质,经营方式以及资金组合方式的变化而不断进行调整与创新。在市场经济中企业的组织形式比在计划经济中更具有易变性。它在不断适应客观条件与自身性质的变化而进行着自我整合。这种企业组织形式的易变性和多样性,也意味着所有制实现形式的易变性和多样性。而这种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变化并不改变所有制的性质。十五大关于公有制实现形式的论述,不仅阐明了所有制与其实现形式之间的联系和区别,而且阐明了所有制实现形式与经济体制的关系,尤其是与市场经济的关系。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之时,从理论上阐述所有制实现形式为适应市场经济而不断调整和变化的规律性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

十五大提出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地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而股份制正是这么一种具体形式。但是,我国从改革开放以来,对股份制问题一直争论不休,存在不少模糊认识。主要认为股份制就是私有制,混淆了所有制与其实现形式的界限。实际上,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说发展史上看,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对股份制作过高度评价。主要有以下方面:

首先,股份制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并且进一步推动生产的社会化。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谈到:商品经济的发展,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使生产社会化程度也提高了,以个别资本家所有制为特征的资本主义企业形式已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这样,以社会资本形式出现的股份公司便产生了。在股份制中,资本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的形式,从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股份制的产生和发展,使企业大规模向社会筹资变得容易了。这样使集中的大规模生产与技术创新成为可能,并且又产生新的投资需求。由于股份公司完全是资本联合公司,通过联合、参股、控股可以形成超大型的公司和多级法人的母子公司,使不同的企业容易协调和形成规模优势。股份制的发展,使企业兼并得到进一步的发展,生产和资本的社会化达到空前规模。股份制成了最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组织形式。

其次,股份制的产生必须有一定的基础。股份制首先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当商品经济与货币交换发展到一定程度,股份制就建立和发展起来。此外,股份制也以信用制度的充分发展,借贷资本的大量积累以及金融市场、证券市场的发展为基础。由于信用关系的发展,各个个别资本的外部联系日益紧密,从而建立了一种有着内在联系的联合资本的形式,这就是股份公司。而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信用的扩张形成了一个信用网络,推动了各种商业期票、汇票、银行券和债券等的流通,使金融市场繁荣发达,使股票的发行和转让十分方便,这也为股份公司的发展提供了技术条件。

第三,股份公司是一种企业组织形式。马克思指出:股份资本是单个资本表面独立性扬弃的“最适当的形式”,股份公司是资产阶级社会的最新形式之一。与以往的独资和合伙企业形式而言,股份公司这种企业的组织形式,有着明显的特点:其一资本的集中十分迅速。股份公司可以把分散的中小资本和社会闲散资金以股份制形式联合起来,形成一个大资本,从而可以更快地建立起大型企业,以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马克思谈到:假如必须等待积累去使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那么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集中通过股份公司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其二股份资本具有稳定性。因为股票有不兑现的特点,只要公司不破产,股票投资就具有长期稳定的特点。而且,股份公司获得信用与筹集资本较容易,抗危机能力强,使股份资本更具稳定性。其三股份资本具有流动性。股份公司以发生股票的方式在市场上融资,股票可以自由转让,使股份资本具有流动性,这有利于资本流向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

第四,股份制的显著特点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完全分离。两权分离使股份公司的管理更趋合理。公司的管理职能与资本所有权分离,一方面,既使所有者有稳定的收入又遏止了他们在短期内获取最大利润的欲望;另一方面,使管理人员可以充分发挥管理才能,对企业进行科学管理,公司可以独立自由地按市场规律运作。

最后,股份制是通过新的生产形式的“过渡点”。马克思认为股份公司是资本主义生产极度发展的结果,是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他谈到:股份公司已不是原来意义上的“私人企业”,由于股份公司的发展,预示资本主义生产已出现了向社会主义生产转变的“过渡点”,为将来由整个社会即全民族来实行剥夺做好了准备。进入新社会后,马克思关于股份制是发展现代社会生产力的强大杠杆,它对国民经济的迅速增长的影响恐怕估计再高也不过分的论述,使我们认识到,我们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全可以利用股份制的优越性。马克思充分肯定了股份制的历史进步作用。我们应该看到马克思的股份制理论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早在80年代中期就对股份制改革开始试验和理论探索。由于在世界历史进程中,股份制的蓬勃发展与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相伴而行,因此就产生了股份制姓“社”还是姓“资”的争论。1992年邓小平同志在南方谈话中肯定了证券、股票市场等方面的改革,提出要坚决地试,认为: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化社会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这些观点大大解放了思想,开创了社会主义股份制理论研究和发展实践的新阶段。

十五大报告对股份制做了专门的分析,指出: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属于中性的,不能笼统地说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国家和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这一系列论述破除了把股份制等同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陈旧观念,对前一时期人们在股份制上存在的模糊认识进行了澄清,解决了股份制姓“公”还是姓“私”的问题。是对我国近年来发展股份制经济实现经验的总结,在股份制和公有制之间搭起桥梁。也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了新的思路。

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由于股份公司是一种适应社会化大生产要求的企业组织形式,因此完善和发展股份制可以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切入点。具体来讲,首先股份制是一种产权清晰,政企分开,两权分离,自主经营的企业组织形式,搞好股份公司的规范化运作,可以加快国有大中企业的改制工作;其次股份制有主体多元化,股权平等,利益共享的资本组合机制,对于企业的联合、兼并与组建大集团十分有利,也有利于调整经济结构,提高企业竞争力;再次股份制对放开搞活小企业也十分有用,通过股份制可以把一些相关的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实行联合或改组,从而增强中小企业的实力,达到放开搞活的目的;最后国有企业可以以股份制为载体,进行资本运营,在股市上融资,增强企业实力,发展强强联合,盘活存量,实现低成本的资本扩张和资本的高效益。总之,完善和发展股份制是国有企业改革和搞活大中型企业的重要条件。

十五大报告中关于利用股份制,实行国家和集体控股的论述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阐述的股份制理论,理论上的突破为实现上的突破提供了前提,理论上的创新为国有企业的改革指明了方向,股份制一定能够成为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必将取得成功。

收稿日期:1998—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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