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倡议下能源合作法律问题研究国内文献综述论文_陈薛承

“一带一路”倡议下能源合作法律问题研究国内文献综述论文_陈薛承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西安 雁塔 710063)

前言

能源合作作为一种经济现象早已出现,相应地,对能源合作法律问题的研究也由来已久。我国作为一个能源消耗大国,能源合作一直是对外经贸合作中的重点,而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在“一带一路”倡议的视角下对能源合作法律问题的研究也就应运而生。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能源问题占据了较大篇幅,显示出党中央对我国能源问题的高度重视,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结合“一带一路”倡议视角,对能源合作法律问题的研究进行梳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已有文献的着力点

截止2018年6月,有关“一带一路”倡议下能源合作的中文文献已超过1000篇,而聚焦其中法律问题的中文文献仅30篇左右 。从总体来看,国内对于“一带一路”战略下能源合作的法律问题(法治化)研究的关注度较低。

总体而言,在有关“一带一路”倡议下能源合作的法律问题的研究中,目标国家主要为俄罗斯和中亚国家,即侧重陆上;主要关注点则集中于能源合作风险防范的法律对策,这其中论述最多的当属能源合作的法治化走向。很多学者对此提出主张与构思,体现了不同的思路与研究取向,这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有国内学者岳树梅教授的《“一带一路”能源合作法律机制构建研究》,以及杨泽伟教授的《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背景下中国与中亚国家能源合作法律制度:现状、缺陷与重构》。

岳树梅教授在上述文章中提出缺少法治化的能源合作过于松散,可靠性较低,“一带一路”能源法治化应当是在由多样性、多层次的协议,模式,规则及机构体系作为支撑的基础上囊括能源合作新格局、能源合作法治化的基本框架和能源合作争端解决机制在内的一揽子方案。她认为,必然要组建“一带一路”能源合作组织机构,多边协议和双边协议都要发挥各自的作用。同时,这一组织机构要尊重现有的区域内制度安排,不宜与其竞争或对其进行替代与融合。她还提出中国应积极参与次区域能源合作机制的构建,如借助中俄哈蒙四国六方机制等 ;而另一学者杨泽伟教授在上述文章中则以中国与中亚国家的能源合作为视角,认为其法律制度以双边和区域合作法律制度为主,在多边合作领域较少涉及。而现有的区域能源合作法律制度存在碎片化,缺乏适当的协调与分工,同时法律制度规范的合作层级多局限在初级形式,缺少对更高级合作形式的规制。他建议大幅强化区域合作法律制度,建设一个类似能源俱乐部或共同体的区域能源机构以统一协调区域内能源合作。在多边合作法律制度的框架内,重视WTO规则,发挥其广泛适用性的优势。杨泽伟教授还提出签署能源投资保护协定,利用《能源宪章条约》的有关机制以及组建能源关税同盟。

二、已有文献的特点

从时间分布上来看,关于能源合作法律问题的研究大致于2003年出现 ,这与我国国民经济开始进入高速发展期,能源需求量猛增进而大量进口能源的节点大致吻合;从2013年开始,随着国家主席习近平先后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大倡议,在“一带一路”倡议视野下研究能源合作法律问题的文献开始出现并逐年增多。

从具体内容上来看,在关于能源合作法律问题的研究初期,研究对象较为单一,主要为中俄能源合作。从2008年开始,研究国际能源合作法律框架问题以及其中的争端解决机制的文献开始增多,同时对上海合作组织框架下的能源合作(包括中国与中亚国家的能源合作)、东北亚地区能源合作、《能源宪章条约》框架下的能源合作以及中国—东盟能源合作等问题从法律视角进行研究的文献也有出现 。而近五年来的文献除针对上海合作组织能源俱乐部这一新概念进行法律思考以外 ,多数仍停留在对中国与上述区域内国家能源合作的缺陷与法律对策的分析。尽管如此,客观的讲,近四年来的文献仍有新变化,这些变化主要体现在结合了我国与“一带一路”倡议合作范围内有关国家新签订双边、多边条约的形势变化以及“一带一路”倡议的目标与导向。

另外,在论及能源合作的法治化问题时,近年来的文献基本都注意到了与此相关的气候变化与环境保护问题 ,这主要表现为将促进能源合作中的各国环境保护及其双边、多边合作视为法治化与法律机制建设的题中之意。这与近年来愈加重视国际合作中的环保问题的趋势相吻合,是一种较为明显的进步。

三、已有文献存在的不足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国内对于“一带一路”倡议下能源合作法律问题的研究在实质上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存在比较明显的同质化问题,无论是研究对象还是具体分析内容都存在简单重复的现象;二是缺乏案例研究与针对性研究,表现为文献中多为现象分析基础上的理论阐述与笼而统之的设想和建议,而具体且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法律对策比较缺乏;三是对能源合作法治化的研究不够完善,带有利弊参半的色彩。

(一)同质化问题。笔者认为,一方面,国内关于能源方面立法的重视程度和完善程度尚待提高,导致相关研究人员对“一带一路”倡议下能源合作法律问题的重视程度不足,缺乏深入研究的动力。这也导致相关领域的研究人员较为缺乏;另一方面,国内研究对国外相关领域研究成果的学习吸收不够充分。

要特别说明的是,研究对象国之所以集中在陆上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主要是因为这些国家是重要的能源富集地和能源运输沿线国,是我国在“一带一路”倡议下进行能源合作的重要对象国。相较而言,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在能源合作上主要体现为能源运输环节的合作,而运输路径较为单一,所涉及问题也没有陆上能源合作那样复杂。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反观我国现阶段首要考虑的是为能源进口“开源”,能源勘探与开采的合作更为直接。因而在研究对象国上出现了上述集中趋势。

(二)缺乏案例研究与针对性研究。笔者认为,这与合作方式有很大关系。无论是基于政府间协议还是企业间的协议,合作方式不外乎下列几种:有的是直接对外国能源进行购买,有的是通过企业在对象国进行投资入股进而将合作以母子公司间的交易实现,还有的是以提供贷款、技术或工程为对价而换取能源。由于上述方式的存在,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纠纷并通过司法途径得以解决的纠纷少之又少;即便产生了较为严重的纠纷,由于能源合作纠纷涉及问题十分复杂且多涉及主权,一般情况下当事国更倾向于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这也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已公布的两批共十八个涉“一带一路”典型案例中尚无这方面案例的原因。

另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则与“一带一路”倡议本身有关,由于“一带一路”倡议刚刚在全球范围内开展,很多项目带有“摸着石头过河”的色彩,单纯结合个案探讨难以满足“法治化”这一论证目标的应有高度。同时,能源合作通常具有周期长的特点,尤其是在具体能源合作项目中普遍存在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换取对象国能源的现实,这使得相关合作进程周期长的问题更为明显,由此直接导致相关问题尚未完全显现,这使得相关研究缺乏更充分直接的实践基础。

(三)对能源合作法治化的研究不够完善。以前述岳树梅的文章为例,笔者认为其主张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剧“一带一路”能源法治化的碎片化,难免起到消极作用。另外对于其“多样性、多层次”的概念和具体构成还需要更进一步的解读;而对于前述杨泽伟教授的文章,笔者认为,第一,文中关于达成能源投资保护协定的主张与当前中亚国家倾向于能源国有化的形势明显相抵触,这一主张的实现难度显而易见;第二,《能源宪章条约》尽管不失先进性,但未必完全适应我国当前政策与利益,全盘适用《能源宪章条约》有关机制的可行性需进一步商榷;第三,当前全球经济尚处于缓慢复苏的阶段,能源经济对于中亚国家更显重要,组建能源关税同盟虽有提高成员国能源定价能力和制定规则能力的优点,但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削弱能源经济带来的收入,更何况还要考虑到中亚各国对加入这一同盟后的主权担忧,短期内组建能源关税同盟似乎不大现实。

四、未来的研究发展

首先,随着“一带一路”倡议下各项政策与措施的落地生根,相关成果将会日益显现,但与此同时问题与纠纷也会接踵而来,相关研究应当及早注意到这一必然趋势,多多跟进具体合作项目并在理性研判各具体合作项目的基础上提供富有针对性和和可操作性的具体指导。

其次,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于2017年5月共同发布了《推动丝绸之路经济带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能源合作愿景与行动》,这一文件明确提出,我国将推动共建“一带一路”能源合作俱乐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也提出了关于建立“一带一路”能源治理机制的设想。“俱乐部”少不了“游戏规则”,而治理机制也少不了规则体系尤其是法律规则体系的保驾护航。无论是构建“一带一路”能源合作俱乐部还是“一带一路”能源治理机制,毋庸置疑的是法律规则的构建是其中的重中之重,具体合作的顺利开展与未来争端的较好解决都有赖于较为完善的法律规则的规制。因此,如何布局才能使得“一带一路”倡议下能源共同体的法律规则体系具备较高的体系化程度,避免过度碎片化,是相关研究应当重点着力之处。

最后,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的能源输出国来看,普遍存在基于主权关切而担心受到过多牵制的问题。如何以恰当的法律制度兼顾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导向与能源合作对象国的利益考量,提高能源合作的法治化水平与稳定性,应当在日后的研究中体现出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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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陈薛承(1992年—),男,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2016级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际法。

论文作者:陈薛承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8年8月下

论文发表时间:2018/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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