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税收政策调整综述_企业所得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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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鼓励投资 刺激消费 扩大出口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自2000年1月1日起,为了鼓励投资,发展经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征收。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法定税收优惠期满之后3年以内, 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此期间,企业被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且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00年1月14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自1999年7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以内购买国产设备,其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外商投资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和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等目的,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的国产设备投资的40%也可以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2000年6月7日,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低污染排放汽车的生产和消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对低污染排放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

2000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通知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以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西部地区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项目在投资总额以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者外,进口时免征关税、增值税。

2000年11月18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等所得减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外国企业没有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是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所得税减按10%的税率缴纳。

为了进一步扩大住房投资、消费,改善居民住房状况,活跃房地产市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联合发出通知,就住房租赁的营业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和职工购房的契税分别作出了减税、免税的规定。另外,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年来也初见成效,对于适当分流储蓄,增加个人投资均产生了积极影响。

2、支持高新技术和国企改革

2000年6月24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在2010年以前按照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在中国境内新创办的软件企业经过认定以后,可以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布局规划以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没有享受免税优惠的,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在2010年以前按照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于实际税负超过6 %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的集成电路和扩大再生产。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者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μ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按照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2000年9月22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0年3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股份形式取得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不征税,待转让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2000年5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国有企业的职工,由于企业依照破产法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免征个人所得税。除此以外,国有企业的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2000年6月20日, 为了解决个人独资企业法实施以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所得税问题,国务院发出《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税,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征收个人所得税。

2000年6月21日,为了适应企业改革的需要,鼓励、 促进有正常经营需要的企业投资、合并、分立业务的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8月24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报送的《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决定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以内可免征营业税。

2000年10月8日,农业部、 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印发《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其中规定: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扣除;符合有关规定进口的农产品加工设备,进口时免征关税、增值税。

3、配合社会综合改革完善税制

自2000年1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调整部分进出口商品的税目、税率。其中降低了819 个纺织品税目的进口关税税率,降低税率的税目占税则税目总数的 11.6%, 使进口关税的算术平均税率从16.7%降至16.4%。12月底,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再次调整部分进出口商品的税目、税率。其中降低了3462个税目的进口关税税率,降低税率的税目占税则税目总数的49.0%,使进口关税的算术平均税率从16.4%降至15.3%,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自2000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开始施行。车辆购置税以在中国境内购置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和农用运输车的各类企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为纳税人,按照规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和10%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实行一次征收。

2000年2月28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成立、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经营师生公寓、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照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校园内设立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餐具,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高校后勤经济实体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因建设学生公寓而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2000年7月10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其中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服务条件的部分,可以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房产、车船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疾病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自用的土地、房产、车船,也可以享受上述税收优惠。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以内,也可以享受上述税收优惠。

2000年7月18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通知中规定: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以前准予全额扣除;电子游戏厅一律按照2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账证不全和按照规定应当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电子游戏厅,应当按照规定调高定额或者应税所得额,调整幅度为20%~50%;对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电子游戏厅,一律调高50%的个人所得税定额。

2000年10月10日,为了推进住房制度改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出《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和《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其中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公有制单位为了解决职工住房以集资建房方式建造的普通住房和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过当地县以上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果属于职工第一次购买住房,可以免征契税。

4、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

2000年3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安徽省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此次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

2000年4月27日、5月15日和7月31日,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联合发出以下文件:

——《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就合并农业特产税纳税环节,简并税目、税率等问题作了规定;

——《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取消屠宰税的通知》;

——《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农业税若干问题的意见》,就农业税的计税土地、常年产量、计税价格、征收方式、减免税、执行政策、征管基础工作等问题作了规定。

经过实践,安徽省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一是农民负担总体上得到明显减轻(据不完全统计,农民总的税费负担减少16.9亿元,减幅为31%);二是初步规范了农村分配关系;三是带动了农村全面改革和调整;四是促进了基层民主与法制建设。

在2000年12月中旬召开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和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财政部部长项怀诚、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人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提出了2001年加快推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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