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图书馆权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权利论文,图书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目前全世界已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先后制定了250多部图书馆法规, 三分之一的国家有了图书馆法。中国图书馆学会图书馆法与知识产权研究专业委员会一直致力于中国图书馆法的研究和探讨。2002年7月在陕西召开的学术年会, 讨论了我国图书馆法制定工作的进展、问题与前景,对图书馆法的制定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图书馆权利是图书馆法的重要内容,作为图书馆工作者,在建设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有必要从图书馆自身的权利、义务和公民利用图书馆的权利两个方面作一个深入的考察,保证图书馆与读者之间各种关系达到最大限度的和谐与融洽。
1 图书馆权利的基本内涵及其历史由来
全世界最早确立图书馆权利的国家是美国。早在1948年,美国图书馆协会发表了《图书馆权利宣言》,代表美国图书馆界对图书馆拥有的自由权利作了确认:(1)图书馆提供所有人关心、需要的图书及其他资料。图书馆资料不能根据作者的出身、经历或见解而受到排除。(2)图书馆提供反映各种思想观点的资料和情报。 图书馆不以思想观点的不同而剔除这些资料。(3)图书馆拒绝干涉和检查。(4)图书馆和一切抵抗压制表现自由、思想自由的个人、团体合作。(5)图书馆不能因为利用者的出身、年龄、经历、思想观点的不同而拒绝和限制其利用图书馆的权利。(6)图书馆在公平的基础上向利用者提供设施、设备。
这一宣言是自19世纪初西方现代图书馆运动以来,第一份争取图书馆权利的宣言。它所确立的内容,奠定了西方现代“图书馆自由”精神的基本内涵。二战之后,日本接受了这一观念,并作了一些具有日本特色的改造。首先是把“图书馆权利”译为“图书馆自由”,这是因为许多日本学者认为,所谓“图书馆权利”实质上就是图书馆的“自由权利”。比较美国的“图书馆权利”和日本的“图书馆自由”,我们不难看出其核心精神之所在:就图书馆来说,强调的是收集和提供资料的自由;对利用者来说,强调的是从图书馆获得资料的自由。这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图书馆强调拥有收集和提供资料的自由,根本目的是为了满足公众获取信息的需求。所以,“图书馆自由”不是追求图书馆自身的特殊自由,“图书馆权利”不是追求图书馆自身的特权,它的终极目标在于保障国民的“认知自由”,所以“图书馆自由”说到底是利用者而不是图书馆的“自由权利”。
2 关于平等利用图书馆的权利
公益性的无偿性原则、平等原则和协调性原则,一般被认为是图书馆法的三个原则。平等权利是指读者在使用图书馆时应有的公平、公正的获取文献出处的权利,以及人格应受尊重的权利。在具体行为中,它包括读者与图书馆权利平等、读者与读者平等。平等原则体现的是图书馆主体关系,即无论一般主体还是特殊主体,在利用图书馆的权利上都是平等的。
图书馆和读者在整个图书馆系统中是作为对等实体出现的,应履行对等的权利义务。图书馆用户在接受图书馆服务过程中,享有文献查询、借阅、获取权;文献服务设备的使用权;利用图书馆其他形式的服务权;法定文献保障权;达到规定开放时间的时空权;名誉保护权;对图书馆服务活动的批评、建议、监督权。
但事实上,我国图书馆与读者在权利的分配上并不完全平等。图书馆在管理时出台许多制度规章,其目的是保障该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然而,许多制度更多的是站在行业的角度,而忽视了读者的利益。再比如,有的图书馆没有平等对待读者,将其分为各种等级。在高校图书馆,同样的书,教师可以借,学生则不能借,有的书库,教师可以查阅,而学生则被拒之门外。还有的图书馆为了减轻工作人员的工作量,规定读者当天借的书当天不能归还。这些行为、规定,都使读者的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
此外,由于图书馆馆藏资源的供给和读者的特定需求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衡,以及时间上和空间上的差距,因而读者权利的实现往往是不平等的。例如若干读者在特定的某一时间范围内,在同一图书馆希望借到某一种图书,而图书馆显然满足不了每一位读者的需求,这就要求无论是图书馆还是读者,都要遵循优先的原则。包括时间优先、地域优先和资格优先。事实上,只有在实践上遵循并维护了优先原则,才能从根本上保证读者权利的平等。
读者是图书馆生存的前提,失去了读者,图书馆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在实际工作中,图书馆虽然一直在强调遵循“读者第一,服务至上的”原则,但一些图书馆侵犯读者合法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因此,如何使读者真正享有平等利用图书馆的权利,是图书馆工作者需要认真研究的课题。
3 关于自由利用图书馆的权利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早在1949年发表的《公共图书馆宣言》中称,“自由地利用图书馆信息是人类的一种基本的权利。”自由利用图书馆的权利,就是图书馆要放宽对用户的种种限制,让他们自由地选择和利用图书资料。应当说,图书馆的馆藏文献本身都不具有个性化的特征,但是读者在借阅时却突出地反映了他个人的喜好和需求,因此要使读者充分享有读的自由、听的自由、看的自由和查的自由。
现代图书馆是一个情报信息传播的中介机构,图书馆活动中的接受自由是读者“要求信息的自由”和“接受信息的自由”,即读者从图书馆获得情报信息的自由。为了满足读者“要求信息的自由”,图书馆首先必须具有收集资料的自由,从而使图书馆能够在整体上具有回答民众对资料信息需求的能力。为了满足读者“接受信息的自由”,图书馆必须首先具有提供资料信息的自由,从而使图书馆回答民众所有资料信息需求的潜在能力变为现实。接受自由本身的实质意义,是排除来自外部的对个人自由认知的干涉和压制,因此图书馆在原则上反对任何形式的对资料、情报、信息的检查和封闭。正因为图书馆自由直接源于“接受自由”,所以它在本质上保障的是情报信息的接受者的自由权力,而不是图书馆的特权。
但是自由总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图书馆自由同样也伴随着对自由权力的限制。从目前发达国家形成的图书馆自由规范来看,限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图书馆具有的收集资料的自由和对资料的“审查性排除”相伴随。所谓收集资料的自由,就是指在按照采选方针收集资料时,图书馆拥有广阔的自由空间,不受来自外部和内部各种因素的制约和干扰。但是,任何一所图书馆在收集资料时都需要对资料进行选择,选择的过程中就要对其中的一部分资料进行排除,这种选择是一种“非审查性选择”,而不能是“审查性排除”,这就是对收集资料自由权利的一种限制,根本目的在于保障读者的认知自由。另一方面,图书馆具有的提供资料的自由与对某些资料的提供限制相伴随。读者情报信息获得权的实现总是相对的。从原则上讲,图书馆的资料应该提供给公众自由利用。但是个人的情报信息获得权的实现必须以保守国家秘密、维护社会良好习俗、尊重他人信息隐私权为前提。因此,图书馆在提供资料的过程中,就具有了对某些资料信息的提供进行必要限制的责任。当今世界上,还没有哪一个国家的哪一所图书馆能够做到把所有的资料和情报一览无余地提供给国民自由利用,因而有所限制是必然的。当然,在不违背上述原则的前提下,图书馆还是应该尽最大的可能,将资料和信息提供给利用者,使利用者充分享受自由利用图书馆的权利。
4 关于免费利用图书馆的权利
尽管公共图书馆的免费原则早已确立,并得到国际图书馆界的广泛认同和支持,但由于图书馆发展到今天,特别是计算机以及网络技术在图书馆的广泛应用,支撑图书馆免费原则也开始动摇,图书馆界也有人把有偿服务作为图书馆发展的必然结果。我国图书馆有偿服务是从上个世纪80年代初开始的,当时只有少数图书馆在经费短缺的压力下,率先尝试通过高级信息服务和文化用品经营活动等进行创收。1987年2月,文化部、财政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文化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的暂行办法》,肯定了过去几年有偿服务在“补充文化事业经费的不足”方面的积极作用。同年10月,中宣部、文化部、国家教委、中国社科院在《关于改进和加强图书馆工作的报告》中也对图书馆开展有偿服务的必要性加以肯定。此后有偿服务在全国公共图书馆迅速普及,“适度产业化”也成为图书馆界学术讨论的焦点。
十六大以后的文化事业单位改革,已经开始着手纠正一些地区出现的过度市场化,强调政府加大投入。在公共图书馆服务中,依然会有一部分内容,特别是新型服务,被期待着通过市场化和半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来提供。目前,图书馆有偿服务仍在理论的争议和现实的实行之中,理论和现实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不同意图书馆实施收费的理由主要有三条:第一,图书馆作为社会公益性事业,它的职能就是保护人类文化遗产、开展社会教育、传递文献信息、开发智力资源。公益事业不同于公用事业,它的任何一种赢利行为都是不合法的。第二,公共图书馆是国家出资举办的社会公益性机构,它的事业经费包括馆舍建设、业务经费、人员工资等基本上是由国家财政收入全额下拨,而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纳税人缴纳的税费。公民(读者)到自己提供税费的图书馆看书学习,应该享受免费利用图书馆的权利。第三,图书馆服务的不断扩展,只是图书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只是服务方式的变化而并没有改变其服务的本质。所以,图书馆无论以何种方式何种借口,其以赢利为目的收费都是不正当的,也是对读者权利的一种侵害。应当说,这些理由是很有道理的,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短期内还难以从根本上改变。
从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和英国来看,关于图书馆事业“有偿”和“无偿”的讨论也一直在进行。从实际情况看,近20年来两国政府对公共图书馆经费投入的增长速度明显小于经济增长速度,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图书馆经费的实际水平开始下降,这些国家的政府开始更加明确地鼓励图书馆创收,这就使得图书馆在核心服务以外收取费用成为相当普遍的现象。在我国要完全解决免费利用图书馆的问题,从目前来看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从根本上讲还要靠政府增加财政投入才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