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法律思考论文_甘爱霞

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法律思考论文_甘爱霞

(中国人民大学在职研究生(苏州校区),215000)

摘要: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与社会的稳定有着密切的联系,实践中,工伤维权已成为中国农民工面临的不容忽视的难题。由于制度和相关配套设施不完善,使得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步履维艰。本文分析了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农民工 工伤保险 保险制度

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广大农民工来说无疑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在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五大社会保险领域中,只有工伤保险实现了在全国范围内将农民工无差别、无条件全部纳入的目标。2004年6月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还特别强调:“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的基本权益,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2006年3月27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强调:要“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各级地方政府为贯彻落实中央的法规政策,在农民工的工伤保险立法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也相继出台了专门的法律文件,如《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天津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规定》、《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等。但农民工实际参保率并不高,工伤事故仍然很频繁,根据劳动部的统计,截止2008年3月底,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为4088万人,虽比2007年底增加了122万人,但在城市打工的1.2亿农民工中只有1/3被工伤保险覆盖。而根据国务院研究室发布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中统计的数据,全国每年因公伤残人员近70万人,其中农民工占大多数,工伤和职业病已经成为一个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

面对这种“有法律却没有保障”的尴尬局面,如何确保国家已出台的法规政策落到实处以及如何修改这些法规政策在实践中存在的不适之处,是我们亟待思考的问题。

一、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1.工伤维权和劳动仲裁的复杂性将农民工排斥在工伤保险之外。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程序上来看,农民工从工伤发生到领取工伤保险待遇需要经历“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核定领取工伤保险待遇”三个阶段,如果把这些程序走完,历时可能长达三至四年。其中,工伤认定的执行决定了农民工能否顺利进入工伤维权程序,而仅在工伤认定上就可能经历循环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环节,这对农民工来说无疑是一个为漫长的程序。根据我国目前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规定,解决劳动争议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于仲裁裁决并不具有终局性,很多劳动争议案件在经过仲裁裁决后仍然进入了诉讼时间,而法院在审理时又重新认定证据,造成了时间上的拖延。劳动仲裁委员会还常常因为农民工不能提交劳动合同而认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劳动关系而不受理农民工的申诉。劳动仲裁不但没有方便劳动者便捷地解决纠纷,反而给农民工延长了维权程序、增加了维权成本,复杂的维权程序和高昂的维权成本使得很多农民工不得不选择私了和和解,以牺牲自己的大部分权利来换取尽早拿到少额的赔偿金,或干脆放弃自己的权利,或选择一种更为极端却自认为更有效率的“维权”方式:自杀、自残、聚众闹事、非法拘禁、非法上访等,无论是忍气吞声放弃权利还是非法维权,对社会的和谐、稳定都是不利的,还有损法律的尊严。

2.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的违法成本低。《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从该规定来看,我国的工伤保险属于强制性的参保方式,劳动者自己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费用由用人单位全部负责。在工伤案件中,用人单位违法的成本非常低,这也是造成用人单位不愿参加工伤保险的一个主要原因。不少用人单位甚至利用法律程序期限转移财产,导致农民工即使胜诉也无法执行获赔,过低的违法成本和过高的赔偿风险妨碍了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的实现。

3.工伤保险缴费方式难以适用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群体。《工伤保险条例》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按照职工工资总额和浮动费率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普遍通行的做法,很多地方还出台了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方式。但对于农民工来说,流动性强是一个主要的特点,尤其是建筑工地的农民工往往只干几个月甚至几天。在这种情况下,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就是很复杂和困难的事情,而农民工如果是随包工头打工,与施工单位没有直接的联系,工资总额就更难计算。

二、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建议

1.强化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职权,简化工伤认定程序。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较所处的不利地位,他们很难从用人单位取得证据,尤其是用人单位面临高额赔偿的危险时,是绝对不愿意给劳动者提供任何证明的,这种情况下强化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职权对方便农民工认定工伤就非常必要。因此,我们建议,建立一支强制有力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充分保障其人员、经费,使其卓有成效地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部门应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只要农民工在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供初步证据的,劳动保障部门即应进行调查,用人单位拒不提供有关材料的,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推定农民工的主张成立,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对于赔偿额较低、案情比较简单的工伤案件如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一裁终局的规定,应考虑采取更为简单的程序,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由仲裁委员会判断是否属于工伤,并裁决是否支付工伤医疗费,以方便受伤者尽快获得赔偿。人民法院在审理工伤保险问题的诉讼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时的证据,以仲裁结果为参照对象,尽量减少重复性工作的时间,以快速解决农民工工伤问题。在我国可以借鉴劳动争议处理比较完善的德国制度,在人民法院内部建立劳动法庭,及时处理劳动争议。

2.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及非法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由社保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然后由社保部门向用人单位追缴。对于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这种违法行为,本应由劳动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其补缴保险费,而按照现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这种违法行为的后果却要由劳动者来承担,其只能通过民事程序向用人单位要求工伤赔偿。因此,我们建议,要切实保障受伤农民工的权利,无论用人单位是否给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一旦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应全部由社保部门先行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然后向用人单位追缴,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还有权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以遏制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这不仅能够使绝大多数工伤农民工真正获得工伤保险基金的保障,还能够降低维权成本。非法用工单位的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依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诉时,劳动行政部门往往将非法用工界定为个人雇佣,让其以人身损害为由向法院起诉,而民事赔偿标准要低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且还需证明在事故发生时无过错,这对于已经发生工伤事故的农民工是极为不利的。因此,我们建议,非法用工单位招用职工造成伤害的,均应适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并明确规定非法用工单位的责任主体是其负责人或受益人,由社保部门先行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然后向非法用人单位追缴并处罚。

3.调整工伤保险费计费方式,扩大农民工工伤保险覆盖率。针对农民工流动性比较强的特点,在工伤保险领域,对于工伤保险费用的缴纳可采用“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北京市2006年发布的《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对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进行了新的尝试,无论建筑工程经过几重转包、分包,也无论农民工是否跟随包工头打工,参加工伤保险的责任一律由总承包单位承担,按照建筑工程合同总额的一定比例在建筑工程发包时一次性缴清,凡是在该地打工的农民工都能享受该保险。建筑业农民工在工地受伤后,只要其提交打工所在地以及所受伤害为工伤的证明,社保部门和该建设工地的总承包企业即应承担给付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以总承包单位作为责任主体缴纳工伤保险费,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建筑行业农民工流动性大、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和工伤保险参保率低的问题,将尽可能多的农民工纳入到工伤保险的范围内,并缩短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基于农民工流动频繁、难以按工资总额确定交费基数之原因,对不同行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应采取不同的缴费方式,例如,餐饮服务业按照营业税或注册资本核定参保人数,或按照规模大小来确定,对规模较大、管理规范的实行按月征收,对规模较小、生产经营不稳定的实行定期征收;[7]煤炭行业按预算定额和产量征收煤炭企业工伤保险费等等。

参考文献

[1]国务院研究室.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M].中国言实出版社,2006.

[2]易国锋.农民工工伤维权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J].湖北社会科学,2008,(03):162.

作者简介:甘爱霞(1975年10月—),女,毕业于南通工学院工业外贸专业,本科学历,经济学学士,江苏镇江人,人大在职研究生,专业为民商法。

论文作者:甘爱霞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8年8月上

论文发表时间:2018/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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