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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以来,我国消费信贷发展迅速,成效显著,为促进消费、扩大内需以及提高人民消费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消费信贷在发展中也遇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认真研究、解决,以便进一步推动消费信贷健康发展。
一、消费信贷发展的基本情况和效果 我国消费信贷起步于80年代中期,一些商业银行率先在部分大中城市开办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但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体制以及消费观念等多种因素的制约,消费信贷发展缓慢,到1997年底,全国消费信贷规模才仅有172亿元。
1998年以来,我国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消费信贷步入快速增长轨道,不仅总量迅速上升,而且品种也日益增多。截至2001年末,消费信贷余额为6990亿元,比1997年末增加了6818亿元,增长了39.6倍;消费信贷占各项贷款的比例也由不足0.3%上升到6%。消费信贷品种呈现多元化发展的态势。从消费领域看,发展到住房、助学、汽车等多个消费领域。从信贷工具看,发展到信用卡、存单质押、国库券质押等多种方式。开办消费信贷业务的机构,也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展到有条件开办信贷业务的所有商业银行。
住房信贷是消费信贷的重点。近年来,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个人住房贷款成为消费信贷发展的重点。为了支持和鼓励居民购买住房,国家通过重点支持经济适用型住房建设、对住房贷款实行优惠利率等多种措施,发展住房贷款,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1998年、1999年和2000年,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分别为427亿元、1358亿元和3377亿元,到2001年已达5598亿元,与1997年相比,增加了5467亿元,增长了41.7倍,占消费信贷余额的80%。
助学贷款稳步发展。1999年以来,为配合高校扩招政策及收费制度的改革,国家出台了教育助学贷款政策。助学贷款对象是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在校学生或学生家长。助学贷款分为国家助学贷款和一般商业助学贷款两大类。国家助学贷款是指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对全日制高校中经济困难的学生发放的、财政予以贴息的贷款。一般助学贷款是金融机构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对高校学生、学生家长发放的一般商业性贷款。1999年至2001年,在有关部门特别是高校的配合下,已累计发放了国家助学贷款14.4亿元,共计扶持了37.9万名学生就学读书。助学贷款余额已达32亿元,其中国家助学贷款为13亿元,一般助学贷款余额为19亿元。
汽车消费信贷发展适度。1998年,面对物价水平下降、消费需求不足的宏观经济形势,按照国家关于扩大内需的政策要求,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开始选择经济比较发达、金融服务好、汽车消费需求较大的地区,对国产汽车开展消费信贷试点工作。由于大规模推进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条件尚不成熟,并出于环保、城市交通以及能源短缺的考虑,汽车消费信贷平稳适度发展。到2001年末,汽车消费信贷余额为436亿元,占消费信贷余额的6%。
同时,耐用消费品贷款、旅游贷款,以及存单、国库券质押贷款和信用卡等品种和形式的消费信贷发展基本适度。截至2001年末,其他消费信贷余额为1364亿元,占各项消费信贷余额的20%,其中存单、国库券质押贷款占了大部分。
消费信贷发展三年多来,成效显著,为促进消费、扩大内需以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是增强了消费者的购买力,提高了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根据调查推算,1元消费信贷可以带动1.5元的商品消费。以1:1.5的比例推算,1998年、1999年和2000年,通过发展消费信贷,分别带动了约400亿元、1400亿元和4300亿元的消费需求,2001年又带动了约4100亿元的消费需求。通过消费信贷,消费者合理安排了即期与远期消费,实现了多层次消费需求,切实提高了生活质量。
二是扩大了内需,拉动了经济增长。消费信贷对经济增长具有双重作用,一方面通过增加最终消费品需求,扩大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另一方面通过促进产品销售,刺激投资,扩大投资乘数效应,带动经济增长。1998年、1999年和2000年消费信贷分别增加300亿元、925亿元和2868亿元,逐年增加。2001年又新增2755亿元,占金融机构贷款增加额的21%。消费信贷的迅速发展,通过增加最终消费品需求,以及扩张投资乘数效应,有力地带动了住房、教育等相关产业的发展。以住房贷款为例,2001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2.1%,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长25.3%,房地产贷款增长27.2%,个人住房贷款对拉动消费和投资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是改善于银行信贷资产结构,提高于信贷资产质量。2001年末,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余额为6179亿元,占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各项贷款余额的9.6%,资产结构明显改善,消费信贷的不良贷款率很低,还不到1%,明显低于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各项贷款不良贷款率的水平。
二、消费信贷的风险问题
由于消费信贷发展时间不长,风险问题尚不突出,但需要引起重视。目前,消费信贷风险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风险的长期潜在性,二是不确定因素多,三是存在违规经营问题。
首先,由于消费信贷主要为中长期贷款,贷款风险短时间内很难显现,主要是潜在风险。2001年,在各项消费信贷中,中长期贷款为6434亿元,占92%,其中主要是住房信贷,占86%。由于住房信贷于1998年才开始大规模发展,绝大多数贷款尚未到期,且贷款期限相对较长,一般为10~20年,最长达到30年,随着消费信贷的发展,潜在的信贷风险将逐步显现。
其次,不确定性因素多,是消费信贷风险的另一个特征。除了一般贷款都要面对的利率变动、借款人收入变动等风险因素以外,消费信贷风险的不确定性因素还表现在,借款人工作、住所、支出、健康、家庭变故等多方面都可能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最后,部分商业银行自身约束机制不健全,控制风险的经验不足。有的银行重发展、轻管理,甚至违规经营,如未经批准擅自降低贷款条件,发放“零首付”住房信贷,发放不指定用途的消费贷款,以及借消费信贷为名违规开办个人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等,增加了信贷风险。
针对上述问题,人民银行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如进行个人信用制度试点与推广工作,研究住房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问题,要求商业银行严格贷款条件,严禁发放“零首付”住房信贷,严禁发放无指定用途消费信贷以及个人股票质押贷款等。这些政策措施,对切实防范和化解消费信贷风险,起到了一定作用。
三、发展消费信贷的政策思路
发展消费信贷,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信贷政策的重点。商业银行应在切实防范消费信贷风险的基础上,通过强化管理,改进服务,继续推进消费信贷的持续、健康发展。同时,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为消费信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建立个人信用制度。个人信用征信制度是商业银行评估借款人、实施信贷监管以及控制消费信贷风险的基本制度。由于缺乏这一基本制度,银行很难全面、及时了解借款人的资信情况,从而难以对消费信贷的各种风险因素进行跟踪监督和控制,缺乏控制消费信贷风险的制度基础。因此,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是发展消费信贷的一项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目前,人民银行已经率先在上海市开始了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经验和成绩。但是上述试点仅限于金融部门,信用信息也仅限于金融信息,很难实现其他非金融信息的汇总。信用信息披露缺乏法律依据,信息系统的内容、建立顺序和管理运作模式等问题亟需解决。需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个人信息披露的法律依据,选择消费信贷发展较快的北京、上海、广东、浙江等地区,扩大试点,加大推广力度。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统一和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最终实现个人信用评级。
(二)重点发展住房贷款。住房贷款在消费信贷发展中占有绝对比重,今后一个时期,住房贷款仍然是消费信贷发展的重点。一是要完善管理,改进服务,要在切实防范住房贷款风险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贷款条件,发放住房贷款,严禁降低贷款条件,发放“零首付”等住房贷款。二是在贷款对象上要适当倾斜,重点发放经济适用型住房等中低档住房贷款,优先满足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贷款需求。
(三)适度发展汽车消费信贷。目前,各金融机构通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以及对开办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分支机构制定预警、整顿、停牌等制度,控制汽车消费信贷的风险。但是,由于此项业务开办时间短,还缺乏经验,同时由于存在汽车抵押登记难、动产抵押监管困难、汽车履约保证保险制度在一些地区尚未推行以及加入WTO后国产汽车价格不确定性因素较多等问题,汽车消费信贷业务有一定的潜在风险。根据国际经验,居民住房和汽车贷款是各国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的主要品种。加入WTO后,国外汽车将大量进入中国市场,同时带来卖方信贷。如果中资金融机构现在不抓紧时间熟悉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和占领市场,很可能会在将来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陷入被动。我们认为,在切实防范风险的基础上,适度发展汽车消费信贷,客观上是需要的。适度发展的原则是从严审批、加强管理。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办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管理,针对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发展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办法。
(四)大力发展助学贷款。由于借款学生毕业后流动性大,以及助学贷款成本高、后期管理困难,一些金融机构发放助学贷款的动力不足。针对上述问题,今后一个时期,人民银行将在切实防范信贷风险的基础上,按照“四定”、“三考核”原则,推广助学贷款。“四定”是指要按照定学校、定范围、定额度、定银行的原则,发放助学贷款。由教育部门确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全日制本专科高等院校名单,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与教育部门合理确定国家助学贷款额度,由高等院校分别选定一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建立协作关系,开展全面信贷合作,对一定范围的在校学生发放助学贷款。“三考核”是指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按月考核各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人数和申请金额、审批人数和合同金额、发放人数和发放金额,并按月汇总上报。
(五)重视发展耐用消费品贷款。据统计,我国城市空调的普及率仅为5%,电脑的普及率仅为2%;农村彩色电视机的普及率为27%,洗衣机的普及率仅为22%,家用电冰箱的普及率仅为8%。耐用消费品市场潜力巨大,为金融机构开展耐用消费品信贷业务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商业银行应积极与商家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的耐用消费品贷款,如由商场承担利息、提供担保、银行发放贷款等多种形式,支持消费者购买耐用消费品。
(六)大力开展信用卡业务。国外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的比重仅次于住房信贷,除住房外,大多数消费信贷业务均通过信用卡发放和支付结算,既简化手续,又便于监管。商业银行应大力发展信用卡业务,鼓励消费者先消费,后还款。同时应借鉴国际经验,考虑对信用卡消费在利率上给予优惠,给予一定期限的结账期,结账期内,实行免息消费。
(七)商业银行要继续改进金融服务,积极开展消费信贷业务。一是要树立营销意识,健全激励机制。商业银行要建立消费信贷营销观念和机制,鼓励信贷人员围绕消费需求,开发新的消费信贷品种,发展新客户。同时,在建立对信贷人员约束机制的同时,研究制定对信贷人员发放、回收消费贷款的综合考核办法,健全激励机制。二是改进服务,加强管理。商业银行应适应消费信贷业务单笔金额小、贷款次数多等特点,逐步建立相对简便的评估程序和贷款手续。三是切实防范消费信贷风险。要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强化授权授信管理,加强自我约束,严禁违规经营。
(八)完善消费信贷发展的外部环境。目前消费信贷发展的许多相关配套设施尚未建立健全,如消费品抵押二级市场不发达、部分消费品税费负担重、法律法规不健全等。这些问题如不尽快解决,将严重阻碍消费信贷的进一步发展。为此,有关部门应加强配合,进一步完善消费信贷发展的外部环境。一是逐步建立消费品抵押二级市场。发达的消费品抵押二级市场是消费信贷发展的推动器。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抵押资产证券化的研究,完善抵押二级市场,建立消费品抵押二级市场。通过二级市场的发展,深化一级市场,提高消费信贷资产的流动性。二是尽快研究解决消费信贷及消费品的税费问题,尽快统一、规范税费标准、税费种类,逐步减轻税费负担,鼓励消费者借贷消费。目前,应抓紧研究解决住房、汽车等消费信贷品种的税费问题。三是健全消费信贷法律法规。目前,在实际操作中,消费信贷主要依据住房、助学等单项消费信贷管理办法,国家尚未制订统一、规范的具体针对整个消费信贷的法律法规,许多规定尚未明确。因此,有关部门应加快制定和完善消费信贷的法律法规,对消费信贷的对象、程序、用途以及消费信息的披露、消费机会的平等、消费信用的评估等作出规定,切实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为保障信贷资产安全、开展消费信用调查以及依法保护个人隐私,提供制度保障,使消费信贷走向法制化发展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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