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企业并购是现代经济生活中企业自我发展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资本经营的重要方面,通过并购,企业可以有效实现资源合理配置,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实现协同效应,降低交易成本,并可以提高企业的价值。目前,国家从能源战略的角度出发,加强对煤炭企业的整合工作,有一定实力的企业,借助国家和地方煤炭资源整合的政策,开展对中小煤矿的并购,但并购是有风险的,本文作者结合所在企业从事煤矿并购的经验和教训,针对煤炭企业尤其是国有煤炭企业进行并购重组所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煤炭企业;并购;法律;研究
1 并购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1.1 并购双方信息不对称
企业在并购过程中对收购标的的了解与目标公司的股东和管理层相比,存在严重的不对称,给并购带来法律责任上的不确定因素。信息不对称是并购中最常见、影响最大的法律风险之一。基于信息的不对称,被并购方出于自身利益的追求,往往会向并购方隐瞒对自身不利的信息,甚至杜撰某些有利信息,最终导致并购方陷入“利益陷阱”,引发企业的法律风险。从现有煤矿的产权来看,一些煤矿的产权很不明确,如有的煤矿名为集体企业,实为个人所有;有的集体煤矿,其资产中含有国有资产;甚至有的煤矿名为民营企业,实为承包村集体的集体企业;还有的煤矿股权结构比较杂乱。对于这些情况,被兼并煤矿并不一定会主动说明,即使说明白,理顺产权也是一项费时费力的工作,无疑将给兼并重组带来很大障碍。另外,企业的资源赋存情况、负债情况这些影响交易的关键性因素,能否调查清楚,直接影响并购的价格和并购企业的发展。虽然已经进行了尽职调查,但真实情况不能反映出来的例子,在许多并购企业都是客观存在的。
1.2 资产处置不合理
无论是股权收购还是资产收购,都涉及到对目标公司资产的评估、定价和处置,煤炭企业的主要资产包括资源、土地、房屋、大型机器设备等。资源是煤炭企业的最重要资产,资源的储量多少、煤质情况、开采条件等,直接影响资源的价值。许多中小煤矿的土地都是租赁集体的土地,国家对租赁集体土地是有限制的,而且办理产权证书需要先征后批,手续很复杂。房随地走,有土地证,才能办出房产证,土地和房屋的产权情况也影响目标公司的价值。实践中,有些企业的这些主要资产存在证件和资料不全,产权不清的问题,对这些资产的评估定价不合理,与市场价值有偏离。
1.3 并购股权存在障碍
产权的问题是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中最核心的,也是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之一。目前,煤矿的主要产权形式为国有煤矿、集体煤矿及以自然人或法人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上述产权形式的确认依据主要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和工商局发的营业执照及工商备案档案。在山西上一轮煤矿整合后,山西各地的煤矿无论其性质是国有、集体还是民营,都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管理,有一些不具备整合资格的私营煤矿为避免被关闭停产,挂靠某整合主体企业,上交管理费,另外,有的国有或集体煤矿改制不彻底,有的煤矿存在隐名股东,导致工商登记的权利主体和实际的权利主体不一致,还有的煤矿企业的股权存在担保、被查封等情况,严重影响并购协议的签定和履行,实践中也出现了很多纠纷。
2 企业兼并重组的主要对策
2.1 重视并购前的尽职调查
投资者必须对目标公司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目标公司各方面的情况,包括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目标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性、目标公司资产、债权债务、劳动用工、重大合同、重大诉讼、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竞争能力、技术能力等方面,必要时聘请律师、会计师、评估师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评估。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尽职调查的目的,首先在于发现风险,判断风险的性质、程度以及对并购活动的影响和后果;其次,可以使收并方掌握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资产权属、债权债务等重大事项的真实状况,设计并购方案;再次,还可以了解那些情况可能会给并购方带来责任、负担,以及是否可能予以消除和解决;最后,可以根据审计、评估的结果确定并购的价格和交易的方式,为内部决策和上报审批做依据。
2.2 理清目标公司的产权关系
要并购一个企业,首先要理清目标公司的产权关系,如果是股权并购,要审查股东的身份是否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外观要件即股东名册、章程、工商登记的情况下,投资者才取得合法的股东资格,因此隐名投资人不具有合法股东的资格。签定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的转让方应当是具有合法股东身份的当事人,实践中,如果股东名册、章程、工商登记确定的股东身份及持股比例不一致,应当以工商登记注册的为准。另外,如果是资产转让,如资源、土地、房产等,只有主管机关登记确认的产权人才有权转让。如果转让的股权或资产存在抵押、查封等情形,只有在这些手续解除后,才能办理过户手续。
2.3 妥善处理目标公司的债务
实践中有两种做法,一是约定原企业的全部债权和债务均由转让方承担,二是约定原企业已经披露的债权和债务由并购后的新企业继续承担,未披露的债务由转让方承担。第一种做法的好处是债务全部打包,由转让方承担,转让方负责清偿全部债务,缺点是目标公司是债务承担主体,即使做此约定,由于没有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对债权人不发生债务转移的效力,债权人仍将向目标公司主张权利,目标公司再依据约定向转让人追索。第二种做法的好处是不变更债务主体,披露的负债部分也可从总转让款中扣除,降低交易价格。缺点是新公司仍要逐笔清偿债务,因该债务引发的相关纠纷仍要由新公司处理。实践中,第二种做法比较常用,因不涉及债务主体变更,财务处理也比较方便。
2.4 加强对并购协议履行的监督和控制
作为并购的一方,在协议的履行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以下三点:一是在股权未过户之前,如果要付款,一定要关注股权的现状。在付款前一定要查询股权的现状,是否存在权利限制,如有,则拒绝付款,请求对方排除或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因为一旦付款后才发现股权存在限制,则转让方会陷入被动。二是在交接资产时要核实资产的真实状况,如果交接的资产与转让方披露或评估的资产不一致,则影响了交易股权的价值,必须向转让方提出异议,要求转让方如实交付或调整转让价格。三是及时变更股权和法人治理结构。在受让方接管目标公司至股权、法人治理结构变更期间有一个过渡期,过渡期内受让方只是按照协议的约定拥有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因此,要及时地变更股东和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对目标公司的真正控制和管理。
2.5 加强并购后的整合
(1)财务整合。财务整合是企业并购重组整合中最为核心的内容和重要环节,不仅关系到并购战略意图能否贯彻,而且关系到并购方能否对被并购方实施有效的控制。财务整合涉及财务管理的衔接和调整问题,应针对并购特点有的放矢地解决相关财务整合内容,以顺利实现财务整合的目的。如执行合并财务报表的财务制度、采用财务人员统一管理、统一企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核算体系等。
(2)资产整合。企业资产的整合包括有形资产整合和无形资产整合。企业有形资产的整合,包括对优良资产的使用以及对不良资产的清理和处置。对不良债权、不良投资的清理和处置,是提高资产运营效率的重要补充,是并购重组后企业规避风险、防患于未然的重要手段。企业无形资产的整合,也是企业并购不能忽视的问题,应充分重视无形资产的整合,避免因无形资产的流失和运用不当而产生的法律风险。
结语
通过对兼并重组税收政策及税收优惠政策的解读,采用政策解读和相关案例分析结合的形式,识别出在兼并重组过程中可能的涉税风险,通过对并购过程中涉税风险进行合理的分析,最后对企业的涉税风险防范和管理提出有效的政策建议,使企业涉税风险、兼并重组税收负担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1]原俊恩.煤炭资源整合是社会发展的需要[J].山西煤炭,2009(3).
[2]翟红.山西煤炭资源整合现状[J].新华财经,2009.
[3]庄粉荣.纳税筹划大败局[M].机械工业出版社,2010.
论文作者:迟本彩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2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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