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再分配的理论基础:基于社会贡献的原则,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理论基础论文,贡献论文,原则论文,收入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探寻收入再分配的理论基础 近20年来,伴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拓展而中国社会出现了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这不仅与“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改革根本目标相悖,而且也激起了日益尖锐的社会矛盾。因此,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就成为进入21世纪以来社会的重要呼声,也成为社会制度改革的攻坚重点。 问题是,社会经济制度的改革往往需要有理论的先导和支撑,否则就会出现治标不治本的结果,但迄今为止却没有一个相对成熟的分配理论为当前的收入差距拉大以及缓和的政策措施提供理论支持。我们知道,古典经济学分配论建立在劳动价值理论的基础上,它为国家干预以及向劳工倾斜的收入再分配政策提供了理论支持,从而遭到了边际革命以来主张自由市场竞争的现代主流经济学的极力批判和否认。相应地,边际革命以新古典经济学为代表的主流分配理论与生产理论结合在一起,它以边际生产力理论为基础将生产和分配等同起来,基于边际生产力原理的生产过程也就是相关收益的分配过程,从而也就不再关注乃至取消了分配理论,更无法为当前的收入再分配改革提供理论支持。 事实上,在现代主流经济学看来,市场机制下的收入分配体现了各生产要素及其主体的劳动贡献或应得权利,从而是合理和正义的。为此,现代主流经济学往往坚持“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信条,将收入再分配视为仅是一个道德范畴而没有经济学的理论基础,甚至直接将基于收入再分配的征税视为是对基本正义原则的违反。那么,基于收入再分配的征税果真缺乏合理的理论基础并违反基本正义了吗?否则,我们又如何理解收入再分配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呢?这就要对市场经济下初始分配收入的性质进行剖析:它是否真的体现了人们的劳动贡献或应得权利? 一般地,如果现实市场的收入体现了各自的贡献,那么,这种收入就是合理的;相反,如果现实市场的收入与其贡献不相称,那么,收入再分配就具有合理性。因此,这里的关键问题是要对市场经济下初始分配收入的性质进行剖析:它是否真的体现了人们的劳动贡献或应得权利?面对“收入是否与贡献和权利相一致”的这一提问,现代主流经济学的哲学思维具有明显的缺陷:它根基于社会达尔文主义,从而看不到市场机制本身的缺陷,也就找不到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因此,本文致力于对市场收入的来源和性质作一剖析,并由此探索收入再分配的理论基础。 二、现代主流经济学不支持收入再分配政策 现代主流经济学反对累进制税收、转移支付等强制性的收入再分配政策。其理论依据是,根据边际生产力分配原则,市场竞争使得各生产要素获得的报酬正好等于其贡献,因而市场经济中的初次收入分配是正义的和有效的。既然完全竞争下的收入分配是正义的,经济学家应该关注的问题就在于如何完善市场机制以更好地实现机会正义,而不是关注市场以外的收入再分配以及社会正义。同时,正是由于市场收入被视为是正义的,私有财产也就成了神圣不可侵犯之物,政府不能根据社会发展需要进行征税。在现代主流经济学看来,人们之所以愿意交税,仅仅是为了换取政府的服务(提供公共品或安全保护),而超过服务之外的税负都是不正义的。事实上,传统财政理论的基础在古典经济学,它对公共品的供给水平是基于社会成本—收益原则进行评估的,而为之提供的资金则是按照“与支付能力相一致”的公平原则进行征税。究其原因,古典经济学家大多都拥有较广的社会科学和道德哲学知识,从而能够将社会正义和社会效用等纳入社会发展和政府功能来考虑,能够将公平正义与市场经济结合起来。但是,自20世纪70年代以后,由于新古典经济学把私有财产视为正义的,而每个人所获得的政府公共服务量可以看成是相同的;因此,新古典宏观经济学派就倾向于简化税制乃至鼓吹单一的比例税制,最极端的实践情形则是撒切尔试图恢复封建时期的人头税。而人头税曾是斯密重点批判的:“人头税,如不按照每个纳税人的推定的财富比例征收,而按照每个纳税人的身份征收,那就要完全成为不公平的。”[1]428从历史实践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在20世纪60—70年代,西方各国的转移支付得到最迅速地提高,此时收入的不平等也获得普遍下降;但是,在20世纪80—90年代,西方各国的收入不平等程度开始上升,而再分配转移的增长却没有那么迅速。[2]125之所以如此,就在于20世纪80年代后,新古典宏观经济学开始占据支配地位。 当然,后来越来越多的主流经济学家也开始承认,每个人从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中所获取的效用是不同的,从而主张不同成员应该缴纳不同数量的税收。尽管如此,承袭新古典经济学思维的新政治经济学或公共选择学派也只是致力于基于激励相容原则而进行的最优税收机制设计,试图最大限度地促使社会成员显露其偏好,并根据“自由交换”原则而进行差别征税;同时,由于在现实社会中每个成员的效用和偏好难以得到真实披露,新古典经济学诸派别在税收上又首先考虑的是平等原理。为此,克里斯特曼写道:“资本主义社会的一个占主导地位的假定是,财产所有者在某种意义上是他们所拥有的东西的统治者。即使像防止饥饿和帮助残疾人这样重大的社会需求要重于这种统治权,这些需求也只有通过斗争才能得到满足。财产所有者总是把为这些救济项目的纳税看成是对他私人领域的侵犯,即使最后证明这些税收是正当的,仍然是一种侵犯。”[3]7 既然如此,现代主流经济学又如何看待现实中的收入再分配呢?尤其是如何看待20世纪下半叶西方各国转移支付的增长以及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呢?现代主流经济学往往将追求公平的主张称为嫉妒政治学,并将那些收入再分配政策视为公共选择的结果,而这种政策与社会环境以及选民构成的变化有关:在20世纪早期,西方社会中的穷人获得了投票权,从而降低了中间选民的相对收入。例如,公共选择学派的代表人物图洛克就认为,“再分配本质上属于道德范畴而不是科学要研究的问题。人们赞成或者反对某种收入再分配方案基本上也是出于道德的考虑。”[4]1相应地,他将现实生活中收入再分配的主要动因归纳成这样几种:(1)受到转移支付的欲望之驱使,(2)源自于人类尤其是富人的慈善之心,(3)源于嫉妒带来的社会压力。[4]3-6图洛克所列举的这三大原因基本上都是承袭哈耶克、弗里德曼等人的观点,并在诺齐克的《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一书中得到阐述。 也即,现代主流经济学仅仅从慈善和嫉妒这些道德范畴来看待征税和收入再分配。哈耶克就曾指出,“累进税问题最终是一个道德伦理问题,而且在一个民主政体中,如果人们完全理解这一原则是怎样运作的,它是否还会继续得到支持,这是真正的问题所在。”[5]494问题是,如果仅仅把收入再分配局限于道德范畴,那么就缺乏有说服力的理论基础。关注社会正义的巴利就指出:“只要富人并不是通过诸如偷窃或勒索这类明显不合法的手段获取财富的话,那么,他们在关于富人对穷人负有(如果有的话)何种责任的认识上也会产生分歧。”[6]4正因如此,收入分配和分配正义之类的术语和理论就会遭到社会达尔文主义者斯宾塞、马尔萨斯、西尼尔、萨纳姆,自由意志论者伯克、巴斯夏、米塞斯、诺奇克,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哈耶克、弗里德曼等人的坚决反对。 在很大程度上,现代主流经济学也将马克思以及马克思学说对自由市场的批判以及对贫困差距的谴责归咎为道德立场。但实际上,马克思反对道德说教,将所有的道德词汇都当作过时的东西加以拒绝;同时,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和政治经济学的批判也不是建立在分配正义和道德意义上,而是建立在科学意义上。例如,马克思写道:共产主义者“根本不进行任何道德说教……共产主义者不向人们提出道德上的要求,例如你们应该彼此互爱呀、不要做利己主义者呀等等;相反,他们清楚地知道,无论利己主义还是自我牺牲,都是一定条件下个人自我实现的一种必要形式。”[7]275事实上,马克思特别注重对事物内在本质的探究,而对本质的认知成为他剖析现实问题的依据。 然而,现代主流经济学却坚持效用价值说而否定劳动价值理论,并以边际生产力分配理论为市场竞争所决定的收入分配提供理论支持。问题是,市场竞争所决定的初始分配收入果真合理吗?这就需要对其基本性质和固有问题进行剖析,需要对现代经济学的收入分配理论进行审视。基于市场自由主义,巴斯夏曾指出,任何国家的再分配行为对“提供者”来说都是一种强制行为,这种强制行为只有当被再分配的财产本身是巧取豪夺而来时才有充分理由。[8]11这里的问题是,被再分配的财产确实是反映了所有者的劳动贡献或应得权利,还是以各种形式“巧取豪夺”而来的?不管这种“巧取豪夺”是通过“暴力的强制性掠夺”还是通过“市场的自由交换”形式。显然,如果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否定的,那么,收入再分配就不再仅仅是一个局限于利益划分、慈善和嫉妒等的道德范畴,而是具有回归社会基本正义的坚实基础。 在很大程度上,现代社会之所以越来越重视收入再分配,就在于初始分配收入本身是不合理的,没有体现每个人的劳动贡献或应得权利。例如,1988年最高管理层与市场人员间的工资比率:联邦德国是6.5∶1,美国是17.5∶1;[9]22再如,2004年首席执行官与普通员工间的平均收入比率:美国是531∶1,英国是25∶1,法国是16∶1,德国是11∶1,日本是10∶1,巴西是57∶1,墨西哥是45∶1。[10]试问:不同国家管理者和普通员工之间的劳动贡献果真如此悬殊吗?在很大程度上,这种相对收入的巨大差异不是源于劳动贡献的差异而是源于分配制度的具体差异。正是由于初始分配收入的实际情形,就不仅赋予了收入再分配的合理性,同时也规定了收入再分配的一个基本依据——正义原则,通过收入再分配实现由收入与贡献不相称而衍生的补偿正义。 三、为市场收入合理性辩护的理论审视 现代主流经济学之所以将市场收入等同于劳动贡献,将市场收入视为应得权利的体现,从而为现实市场收入的合理性进行辩护,它依赖于两个重要的理论依据:一是源自克拉克提出的边际生产力分配理论,二是源自诺齐克提出的资格理论。一方面,在经济学界,新古典经济学的边际分析认为,企业只有在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处生产才能获得最大化利润,因而每个生产要素必然会根据它的边际产品获得报酬,工资也就等于其边际贡献;而且,克拉克还提出了一个公正的规范原则:在共同生产中由边际生产力决定的生产要素报酬不仅是有效的,而且也是公平的。[11]后来,这一观点为威克斯蒂德和富勒克斯发展出了有关分配的欧拉定理:当生产规模报酬不变时,按照边际生产率进行分配恰好可以将全部产出分配干净,没有剩余,从而也就没有剥削关系。另一方面,诺齐克强调提出了其“持有正义”的三个原则:(1)获取的正义原则,即持有的最初获得或无主物变成有主物;(2)转让的正义原则,即持有从一个人到另一个人的转让;(3)矫正的正义原则,即对最初持有和转让中的不正义的矫正。如果一个人根据获取和转让的正义原则或根据对不正义的矫正原则对其持有都是有资格的,那么他的持有就是正义的;如果每一个人的持有都是正义的,那么持有的总体(分配)就是正义的,而任何改变这种分配的行为都是非正义的。[12]180-181 同时,这两大理论又是相互补充、相互支持,共同为自由市场的收入分配结果提供辩护。一方面,克拉克的边际生产力分配理论说明人们可以根据其生产要素创造的边际价值获取相应的收入,却没有对生产要素的合法产权之源头加以解释,而只是先验假定劳动者拥有其身体、地主拥有其土地以及资本家拥有其资本;另一方面,诺齐克的资格理论则以三个原则为自然资源的私有产权提供了正当性支持,强调只要没有侵犯其他人的权利,任何收入分配结果都是正义的。这样,这两大理论就成为现代主流经济学论证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正义性的经典依据。事实上,弗里德曼就说,克拉克用来支持资本主义正义的道理可表述为:“在一个自由市场的社会里,收入分配的直接的道德的原则是,‘根据个人和他拥有的工具所生产的东西来进行分配’。”[13]154同样,诺齐克的理论则表明,只要初始持有以及转让获得是正当的,只要市场交易是自由的,那么,收入分布不均的现状本身就不能成为收入再分配的理据,政府通过累进税制等方式进行收入再分配以追求所谓的社会平等就是对人类基本权利的侵犯。 然而,这两大理论本身却都存在明显的逻辑缺陷。 首先,就生产要素分配净尽定理而言,它存在这样两大问题。一方面,利润最大化的边际生产要求生产要素之间具有独立性,但实际上,现代工业生产几乎都是通过一个班组合作完成的,此时根本无法识别一个工人的边际产品,至多只能说明全班组的边际产品以及这个班组的每个成员的平均产品;同时,在生产中每增加一个劳动,往往都会伴随着资本数量的增加,而且往往是不同性质的机器的增加,从而导致资本有机构成的变化。既然如此,我们又如何按照边际生产力来制定劳动的报酬呢?这个问题很早就由霍布森提出了。[14]339另一方面,分配净尽定理依赖于生产规模报酬不变这一条件,而这仅仅是非常不现实的特例,因为任何生产要素以及同比数量的变化都会引起共同体结构的变动,都会引发新的组织结构和分工关系:当规模报酬递减时,全部产出按边际贡献分配是分不干净的,此时就出现了剩余,这就是欧拉分不净定理,其中的余额就会由某些“固定的”要素所获得,从而形成了纯经济利润;相反,当规模报酬递增时,总产品不足以按照边际生产力进行支付,某些要素的所得必定将少于其边际生产力分配,从而会导致共同生产的不可持续。[14]351 显然,边际生产力报酬说不仅不能说明纯经济利润的合法性,也无法解释规模报酬递增下的生产持续性问题。在很大程度上,生产要素分配净尽定理仅仅对应于静态的均衡世界,而与现实世界相差甚远。既然如此,我们又如何相信市场经济中的初始分配收入是公正的呢?萨缪尔森在《资本理论中的寓言和现实主义:代理的生产函数》一文中就承认,克拉克的学说不具有逻辑和经验上的可辩护性,从而贴上“克拉克的神话故事”是必要的;但是,基于为新古典主义辩护的倾向,萨缪尔森又认为,这是一个非常有用的“寓言”,因为此“寓言”说明了一个不能被直接公式化和辩护的“事实”。[15]364 其次,就诺齐克的资格理论而言,它也存在这样两大问题。一方面,持有的最初获得是正义的吗?获得正义根本上可以追溯到人与自然的交往过程中,而诺齐克的资格理论则预设了一个前提:最初从自然获取某种资源的所有权具有正义性。这里,诺齐克承袭了洛克的劳动产权思想,但洛克界定劳动产权却存在两大条件:(1)占有者必须将其劳动与其据为己有的土地“混合”起来;(2)占有者还必须给后来者留下足够的同样好的土地。问题是,个人在没有获得一致同意之前使用公共资源合理吗?没有“留下同样好的东西给他人共享”的劳动成果又归谁呢?目前那些最初获得有无使他人的境遇或生产条件变得更坏?事实上,在资源日益稀缺的情况下,任何个人的超常努力或技能都会影响到其他人;因此,西方社会常常会限制人们的劳动量和劳动时间,尽管他们拥有自身的身体和劳动权。另一方面,转移只要是自愿的就一定是正义的吗?转移正义主要体现在财富可自由转移的市场交易中,而诺齐克的资格理论也预设了一个前提:市场交易的自愿性具有道德意义。这里,诺齐克承袭了西方社会的伦理自然主义思维,但这种思维建立在两大条件之上:(1)市场主体都是平等的,“无形的手”可以实现个人利益与他人或社会利益间的和谐一致;(2)市场机制是公正的,基于力量结构和供求关系所决定的市场经济等同于自由经济。问题是,市场主体果真具有平等的社会经济地位、具有平等的自由能力吗?市场交换机制果真是公正、合理的吗? 显然,资格理论不仅没有说明初始获得的合理性问题,也无法解释现实市场交换的不公正问题。事实上,不仅市场体制中存在着严重不平等的权力结构,而且市场交换机制也主要是由那些拥有更大权力的群体所制定;因此,即使人们在行动时是“自愿”,但也可能是出于错误的判断,事后也会后悔并质疑这种行为的真正自愿性。[16]239既然如此,我们又如何相信市场交易中获得的收入就一定是正当的呢?柯亨就指出,转让是自愿的,但并不意味着就是明智的,因为存在被诱导的可能;相应地,这也不意味着受让者都配得上他们所得到的持有,而只意味着转让者的行为中有着某种目的或意义。[17]4 可见,为市场收入的合理性进行辩护的两个基本理论——边际生产力分配理论和资格理论都存在逻辑的缺陷,市场机制下的工资收入并不等同于劳动贡献。事实上,由于人类个体的社会经济地位的差异,他们在资源的初始占有上是不平等的,资源占有(初始地位)的不平等使得工资收入就并非取决于劳动支出或劳动贡献,而主要取决于资源占有的差异;同时,社会经济地位高的人往往成为交换制度或程序的制定者,从而就会在市场交换中占有优势,因而市场机制的不公正也使得市场机制下收入分配并非就是合理的。为此,德沃金就特别关注资源的不平等问题,强调“资源平等是内在于自由主义的平等观”[18]201“与任何其他底线相比,自由主义底线都更好地表达着资源平等对抽象的平等主义原则的解释”。[18]200因此,对市场经济下收入分配的性质,我们就可以从这样两个方面加以审视:(1)市场交换的程序上是否公平,这涉及哈耶克强调的机会平等和现代经济学关注的信息对称等问题;(2)市场交换的起点上是否公平,这涉及德沃金等强调的资源平等以及马克思经济学关注的所有制问题。就前者而言,一个明显的例子就是普遍性的工资歧视现象,雇主通过它可以“不公平”地获得不同劳动力市场、不同供给弹性的好处而实现利润最大化。显然,在这种歧视定价中,弹性较小的那部分往往成为被歧视者,[19]188如当前中国大学中处于劣势的被歧视者往往就是普通教工,其中更表现为“本土”学者。就后者而言,正如德沃金指出的,某个人的任何超常的努力或技能都会影响到其他人,影响到稀缺性自然资源的平等使用。[18]90-91现实社会中的企业主不但在生产活动中廉价地使用了本应由所有人共享的资源,而且还因其严重的外部负效应而制造了大量的社会成本;因此,他们的收入很大程度上并非是“劳动”所得,更不是体现了其应有权利。 四、现实世界的收入分配:社会原则而非贡献原则 上面的分析表明了这样两点:(1)资源初始占有的不平等以及交换机制的不公正造成了市场收入往往并不取决于其劳动支出或者贡献大小;(2)那些具有较高社会经济地位的成功者往往因使用不成比例的社会资源而占有更多的社会租金,或者通过不公正的市场机制而获得更多交换利益。在很大程度上,中国社会近20年来的分配现实就印证了市场收入与劳动贡献间不成比例这一论断:(1)近十几年来中国工人的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这也是中国产品具有越来越强大竞争力的原因;(2)工人的实际工资却几乎没有与生产率同比例提高,这可以从国民收入的分配结构上看出。例如,从1997年到2007年,中国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从53.4%下降到39.74%,企业盈余占GDP比重从21.23%上升到31.29%;与此同时,在发达国家,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大多在50%以上。① 事实上,任何生产要素的现实价格根本上都是由社会供求关系决定,都是对基于力量博弈所产生的现实状态之反映;同时,社会制度又是影响供求力量的重要因素,而少数人正是凭借对社会制度的制定而获得了大量利益。这意味着,现实收入并不是取决于劳动贡献,而是一定社会制度和分配规则的产物;也即,现实收入分配所依据的不是贡献原则而是社会原则。关于这一点,早期古典经济学大师已经提供了极有助益的洞识。 首先,斯密从本质和现象两个层次来审视工资的性质和量的规定。一方面,就本质层次而言,工资是一个自然的范畴,量上体现为劳动者的全部劳动产品,斯密认为,“劳动生产物构成劳动的自然报酬或自然工资”。[20]58显然,全部劳动产品本身是由劳动生产率决定的,因而体现本质的工资应该与其劳动生产率保持同等比例增长。另一方面,就现象层次而言,工资是一个社会的范畴,量上体现为劳动生产物中分配给工人的部分价值,斯密认为,“劳动者的普通工资,到处都取决于劳资双方所订的契约”。[20]60显然,分配给工人的量主要取决于雇主和雇佣工人间的博弈均衡而非劳动生产率,因而现实的工资往往就会与其劳动生产率相脱节。一般地,体现本质的工资往往只有在土地尚未私有、资本尚未积累的“原始社会状态”下(即没有雇佣的简单商品生产社会中)才能存在,但现实社会却是一个雇佣社会,因而现实收入就主要是由社会供求关系决定。同时,供求关系体现了不同市场主体所能运用的资源和力量:这不仅体现自身的资源和力量,更主要体现了其所能运用的社会的资源和力量。显然,所有这些因素共同决定了市场机制的状况,决定了社会财富的分配,决定了每个人能够占有其劳动产物的比例以及占有他人劳动产物的份额。尤其是,在早期资本主义社会,资本所有者在当时的竞争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而工人则不得不接受仅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的“生存工资”,这也是古典时期流行工资铁律的社会基础。既然现实工资是力量结构决定的,那么,通过制定工厂法、劳动时间法、最低工资法等就可以增大工人的谈判势力,从而产生有利于工人的分配,这也是斯密思考的方向。 其次,穆勒提出了生产和分配的两分法。一方面,生产方式和规律受自然法则的支配而非人意所能改变,这与自然条件和科学技术相联系;另一方面,分配则不仅仅由经济力量决定,完全是人的意志和制度的问题。在穆勒看来,尽管政府和国家不能规定各种分配制度的作用,但有权选择哪种分配制度;而且,意愿和制度本身是价值观的产物,因而分配规则往往取决于社会的习惯和法律。在很大程度上,一个社会的分配制度又往往与其社会认知观有关,如联邦德国把收入不平等视为一种不友好的社会风尚且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因而其岗位等级之间的差距就相对较小。[28]255-256因此,穆勒强调,竞争并非是私有制中产品分配的唯一调节者,相反,分配是两个决定性力量——竞争和习惯所造成的结果。不幸的是,“政治经济学家一般都惯以为常地特别重视第一种力量,即夸大竞争的作用,而忽视另一种力量和相互矛盾原则。英国政治经济学家更是如此。……然而其结果仍不取决于竞争,而取决于习惯或习俗;竞争或者根本没有出现,或者以一种与通常自然会采取的方式完全不同的方式起作用”。例如,西方社会中妇女的工资为什么往往低于男子?穆勒解释说:“效率相等而报酬不同,其唯一的原因就是习惯。这种习惯的形成,不是出于偏见,就是由于现在的社会结构。……最低限度的工资,对妇女来说,是维持一人生活所绝对必需的最少金额。至于男子的工资,固然它最终也会因竞争过度而下跌,但其停留的最低点,总会高于一人的生活费。按照一般习惯,劳动男子的妻子无须补助其丈夫的收入。但是,男子的工资,至少须能养活其本人、妻子以及足以维持人口的若干子女。因为,如果不是这样,就不能维持人口。”[21]448 再次,马克思突出了生产方式的社会性。事实上,技术本身是服务于某些社会需要的科学和发明的应用,主导社会和生产的人往往会有选择地采用技术,这导致人类世界中充满了从来没有实际应用过的发明。[28]62因此,技术的发明和使用就不纯粹是一个自然范畴,而是涉及明显的社会关系。为此,马克思指出,生产既具有物质的特性也具有社会的特性,因为那些掌握生产控制权的雇主往往会刻意地选择有利于其自身收益分配的生产技术以及相应的分工形态;正因如此,资本主义对技术变革也造成了扭曲,如生产并大力推销有害健康的烟草,生产出速度更快但污染也更大的汽车,等等。[23]43事实上,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的生产组织本身是由利润驱动的,掌握生产控制权的雇主往往会选择性地使用生产技术以维护畸形的社会分工以及由此带来的高额利润,从而使得生产技术本身也具有明显的意识形态。马克思写道:“一切提高社会劳动生产力的方法都是靠牺牲工人个人来实现的;一切发展生产的手段都变成统治和剥削生产者的手段,都使工人畸形发展,成为局部的人,把工人贬低为机器的附属品,使工人受劳动的折磨,从而使劳动失去内容,并且随着科学作为独立的力量并如劳动过程而使劳动过程的智力与工人相异化”;[24]708因此,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条件下,“不是物质财富为工人的发展需要而存在,相反是工人为现有价值的增值需要而存在”。[24]681 上面的这种分析都表明,社会制度和分配规则涉及其他非技术和经济的因素,根本上由社会力量结构决定。马克思写道:“所谓分配关系,和生产过程的已经历史规定的特殊社会形式,及人类在人类社会再生产过程内加入的关系是互相适应的,并且是由此生出的。这种分配关系的历史性质,就是社会关系的历史性质。分配关系不过表示生产关系的一面而已。资本主义的分配,也和各种由其他生产方式生出的分配形式有区别。并且每一种分配形式,都会和它由以生出并且互相适应的生产形式一同消灭”。[25]1037不幸的是,边际革命的兴起却将生产和分配统一起来,此时,收入不是被分配的,而是按生产过程中的各要素追加的价值生产出来,并符合边际生产力原理。 同时,即使就市场交换而言,个人所获得的市场报酬也是由他所提供的服务对于那些获得这些服务的个人价值所决定,而不是由社会价值决定。哈耶克就写道:“如果我们将一个向千百万人供应火柴并因此而挣得年收入20万美元的人与一个为数千人贡献大智慧或优雅享受并因此而挣得年收入两万美元的人相比较并认定前者‘对社会’更具价值,那么从事实上讲,这种说法的误导性就太大了。……再者,如果我们将一个拳击手或流行歌手与一个小提琴演奏大师或一个芭蕾舞演员相比较,并且只是因为前者向千百万人提供服务而后者向位数较少的人提供服务便断言前者对社会更有价值,那么我们的这种说法也同样是无甚意义的。”[26]136因此,那些越是能够适应和善于利用分配规则的人,就越能以较小的贡献获得较高的收益;这些人也就成为社会竞争的优胜者,而这种存在根本上是由社会制度条件决定的。[27] 可见,现实社会中的收入分配根本上不是由劳动支出和产出贡献决定的,而是由特定的社会制度和分配规则决定的,因而现实收入分配往往是不公正和不合理的。一般地,现实世界中收入分配的不公正程度可以从事前、事后两个角度加以审视:(1)就事前的判断而言,收入分配的份额构成往往是权力博弈的产物,因此,强者往往可以获得更大的份额。基于这一视角,我们就可以对收入的不公正程度进行事前判断:一个社会中权力结构或者特定交易中的力量对比越不均衡,那么,该社会中收入分配的不公正程度就越大。(2)就事后的判断而言,人类个体间的自然差异并非十分巨大(主要差异也是源于社会的、政治的地位等社会性内容),因此,个体的劳动支出、劳动贡献以及需要的所得收入也不应过分悬殊。基于这一视角,我们就可以对收入的不公正程度进行事后判断:一个社会中收入分配结构越悬殊,就意味着该社会中收入分配的不公正程度就越大。此外,我们还可以进一步提供一个判断收入的不公正程度之走势的标准:由于社会权力结构本身是不平衡的,而权力结构的不平衡程度则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呈倒U型曲线变化;因此,只有当弱势者(生产者)的所得与其生产力以及社会财富呈同比乃至超比变化时,该社会中收入分配的不公正程度才会出现缓和的趋势。 现代主流经济学基于边际生产力理论将市场收入与其贡献等同起来,从而将初始分配收入视为正义的,并由此主张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相应地,收入再分配则是非正义的,基于收入再分配的征税对基本正义的违反,是一种基于国家强权的掠夺。这种思维来自于西方社会根深蒂固的自然主义和社会达尔文主义哲学观。例如,诺齐克就强调,即使我们社会中的儿童营养不良,我们也不应该为了给贫困家庭提供牛奶价格补贴而向百万富翁征税,因为这可能是在侵犯百万富翁的权利和“尊严”,除非出自百万富翁的自愿。问题是,尽管初始分配收入确实是特定市场机制和一般规则下运行的结果,但这种现状果真就是合理的吗?在很大程度上,市场机制下收入分配取决于当事人的谈判力量,而影响谈判力量除了劳动能力以及相应的贡献外,还取决于社会地位、资本占有、私人信息等广泛因素。事实上,夏皮罗和斯蒂格利茨所提出的有效工资理论就表明,企业不仅支付一个市场出清水平的工资,还要支付额外的奖金以引导员工努力工作;而且,当员工拥有的私人信息越多以致其偷懒越难被发现时,企业必须支付的奖金也越高。[28]显然,在现实世界中,每个人的社会地位及其所拥有的信息是不同的,而且,社会地位越高的人拥有的私人信息越多,因而其获得的额外奖金也就越高。这表现为那些企业高管的工资远远高于一般工人,市场化机制不健全的社会更为明显;同时,在社会监督机制不健全的社会中政府官员的工资往往也很高,否则就会出现大量贪污、受贿等背信行为。 自由至上主义者罗斯巴德曾自我设问道:“假设我们走在大街上,看见A抓住B的手腕并抢走了他的手表。毫无疑问,A侵犯了B的人身和财产。我们可以简单地从这一幕中推断出A是刑事罪犯,而B是无辜受害者吗?当然不可以——因为仅从观察,我们不能得知A确实是小偷,抑或A仅仅是从先前盗窃其手表的B手中拿回自己的手表。简而言之,尽管直到A发起攻击那一刻,手表一直属于B的财产,但我们不知道是否在更早的时候,A才是手表的合法所有者,只是其后手表被B所抢。因此,我们并不知道两人中谁才是财产合法的或正当的所有人。我们只能从调查特定案件的具体信息中寻求答案,也就是要通过‘历史’的调查”;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说,自由主义社会伟大的公理性准则是对财产权的保护。因为罪犯没有保留其所盗窃的财产的权利,侵略者对其掠夺的任何财产也不能助长权利。……自由主义社会的基本准则(是):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或合理享有的财产。”[29]99显然,将罗斯巴德的上述思维拓延到收入分配中也是如此:要确定政府通过税收等介入收入再分配是否正义,首先要对考察初始分配收入的性质,要基于起源学的角度考察市场机制下的初始分配收入是否正义。在很大程度上,正是由于撇开了社会伦理和公平正义的关注,现代主流经济学也就看不到现实世界中初始分配收入本身存在的不正义性,从而坚持“工资收入体现其劳动贡献”以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信条。 当然,在罗斯巴德看来,资本家在市场经济中获得的财产都是正当的,而工人或其他人通过暴力或社会手段剥夺资本家的财产本身是不正当的,因而资本家有权通过各种手段重新取回其财产。[29]102但是,本文通过对市场主体的异质性和市场力量的不均等性的考察表明,市场上获得的初始分配收入并不是正当的,市场收入或财产本身并没有体现所有者的劳动贡献和应得权利,而是与特定的社会制度和分配规则密切相关。正是基于初始分配收入的社会性以及社会正义的要求,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认识:由于富人所占有的财产并不是正义的,因而在使用他们的财产时必须受到限制。例如,穆勒虽然承认每个人都有权利赚取收入,但坚持财富积累只是实现某一目的的手段而不是目的本身;为此,穆勒主张限制遗产的数量,“每个人应有权随意处置他的全部财产,但不得大手大脚地滥给,使某个人得到的财富超过一定限度……对任何人不以自己的能力而靠别人的恩惠获得财产的人规定一个限度,是无可反对的,他如果还想获取更多的收入,就应该为此从事劳动”。[21]254因此,我们需要以更广的视角来审视私人财产或收入的性质及其使用,而本文的分析也为公共财政、收入再分配政策以及“十二五”规划的战略思维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 ①“世行称中国1%家庭掌握41.4%财富 两极分化严重”,http://news.sohu.com/20100522/n272273988.shtml。标签:劳动经济学论文; 收入分配改革论文;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论文; 边际收益论文; 边际收入论文; 政治经济学论文; 社会经济学论文; 经济学论文; 社会资源论文; 边际效应论文; 经济论文; 社会问题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