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弹性退休制”的法律构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弹性论文,法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考虑延长法定退休年龄,以减轻“白色浪潮”对社会养老压力的信息以来,关于延长法定退休年龄的话题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争论。有些人视“延长法定退休年龄”为洪水猛兽,反对之声不绝于耳,他们认为,如果中国执行推迟退休政策,虽然可以在短时间内缓解养老金的压力,但是,最终会顾此失彼——在社会就业和经济效率的提高等方面,带来一系列的威胁,从总体上加重社会负担。相反,另外一些提出“延长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则指出,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是,为了应付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养老金支付危机,大多数国家都选择了提高退休年龄的做法。根据测算,在我国退休年龄每延长一年,养老统筹基金可增长40亿元,减支160亿元,减缓基金缺口200亿元。
在我看来,延长退休年龄固然存在负面效应,但不可否认的是,延长退休年龄的确是缓解养老压力的有力举措,它的积极意义不言而喻。总的来说,延长退休年龄利大于弊,它是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趋,也是世界各国的共同选择。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延长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在这种背景下,不搞一刀切的“弹性退休制”方案是可行的,也理应获得更多的掌声。而推行此项制度的前提在于法律依据的完善,这要牵涉到的是立法或修改法律的问题,本文正是从这个角度来构建弹性退休制的。
一、弹性退休制的立法目的
出台弹性退休制的立法目的在于解决两组矛盾和体现一个结合。具体阐述如下:
解决的第一组矛盾是:退休年龄延长与当事人意愿的矛盾。退休年龄延长得到很多人的支持,认为这是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趋,但同时也有不少人,特别是妇女和体力劳动者,他们却希望早点回家休息,提前享受社会福利和养老金。于是,问题就出现了,一方面,延长退休年龄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该趋势势在必行;而另一方面,广大劳动者的意见也必须得到尊重(认真对待少数人的权利也是法律的意义之所在),但他们却形成了截然相反的甚至针锋相对的两种意愿。如何协调这两者的矛盾成为了问题的关键?在我看来,建立弹性退休制是最后的救命稻草,这种制度不仅慎重考虑了延长退休年龄的可能性,而且也充分尊重了劳动者的自由意志,实现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完美结合。
解决的第二组矛盾是:养老金支付与就业压力的矛盾。一方面是养老金的巨大赤字。1993年我国政府提出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但是由于之前没有资金积累,大量已经退休或者将要退休的劳动者的账户实际上是空账。于是,养老金的巨大亏空不可避免;而另一方面是随着大学生的不断扩招和青壮年劳动力的不断增加,就业压力陡然增加。于是乎,矛盾就产生了,延长退休年龄势必使得十分严峻的就业形势雪上加霜,甚至不断恶化。在我看来,弹性退休制也许是平衡两者矛盾的一个可行方案,该制度使得一部分人推迟退休,从而有利于缓解养老金的压力,另一方面,延长退休制是有弹性的,并不是强制性的,所以并不是所有人推迟退休,也不会给年轻人的就业施加过分的压力。
总之,弹性退休制体现的是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完美结合。原则性主要表现在延长退休年龄的有限性,是有临界点的,而灵活性则主要表现在退休制的强弹性,当事人在一定年龄范围内可以任意选择退休时间,该制度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二、弹性退休制的立法内容
弹性退休制的立法内容应当是上述立法目的的具体体现,主要包括:
(一)最低及最高退休年龄的确定
选取55周岁、60周岁和65周岁作为退休年龄的三个基点,在55周岁至65周岁的区间内,女性可以任意选择退休年龄。选取55周岁作为最低退休年龄体现了“劳动”的义务属性(即强制性的最低服务年限或退休年龄),同时也是国家对女性的照顾;选取65周岁作为最高退休年龄,是为了实现男女“平等劳动权”,反对退休性别歧视。而对于男性而言,在60周岁至65周岁的区间内,他们也可以任意选择退休。60周岁是法定的最低退休年龄,而届满65周岁则必须退休。
(二)弹性含义的准确界定
退休年龄应当根据具体工种的需要以及个人的身体状况来确定,不搞“一刀切”。只要身体状况良好,单位又愿意接纳,法律完全可以允许延长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弹性的含义具体包含两层意思:其一是退休年龄的可选择性。女性在在55周岁至65周岁之间,男性在60周岁至65周岁之间,他们可以在任何时间退休,只需要在正式退休前三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即可。其二是延长退休期间实行弹性工作时间制度。这就是说,女方在55周岁以后,男方在60岁以后,如果仍然在职的,他们有权选择工作时间,不一定是八小时工作制,比如二个人共同承担原本一个人的工作。
(三)配套制度的完善
1.福利替代制度的出台。为了鼓励人们推迟实际退休年龄,并阻止提前退休,在社会保障福利的领取水平上,必须制定严格的规则:若以法定退休年龄(女55周岁,男60周岁)领取的福利水平为100%,则提前退休者只能获得低于100%的福利;相反,推延退休者则可获得高于100%的福利,但有补偿奖励的最迟退休年龄不得高于65周岁。
2.个人账户养老基金个人所有制的完善。推进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措施之一是实行个人账户养老基金个人所有制,实行自我保障、不作调剂,同时加快进行个人账户基金的资本化管理运营。个人账户的管理应是以账户资本化运作为核心的一整套制度法规,包括合理的管理成本、资本市场投资选择、投资收益、风险防范和金融服务。
3.社区养老的制度的推广。社区养老须建立具有家政服务、医疗救护和治安报警三大功能的社区综合服务呼叫网络,开展居家照顾、日间或夜间照顾、全面照顾、“安心手链”、网络中介等方面的服务。其经费来源是:政府投入,街道投入,承办机构投入,社会募捐,经营收入。网络服务+上门照料服务+日托服务+全托服务+活动中心服务+志愿者服务+时间储蓄……构成了一个目前较为理想的社区养老服务模式。我国部分城市的社区已经开始实施“社区养老”,取得明显的效果。
三、弹性退休制的立法模式
从我国的立法体制以及具体国情,有关弹性退休制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是退休法模式,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专门制定退休法,在其中专章规定弹性退休制度。该模式的优点是:全国性立法具有普适性,有利于法律程序中的公平价值的实现,有利于公共资源的节约,也有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但其缺陷也是客观存在,它可能忽视对特殊性或地方特色的考量,甚至忽视地方利益,从而造成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下降。
第二种是劳动法模式,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对劳动法进行修改的时候,增加“弹性退休制”条款。该模式除了能够实现“法典化优势”外,它的最大好处在于统一法典带来的强大的根基,弹性退休制可以以劳动法的其他部分为依托,相互映衬,相互支持。其缺点如同前一种模式,缺乏对地方利益或地方特色的考虑,可能造成实施上的困难。
第三种是地方立法模式,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改当时的法律时,增加授权条款,该法只对退休年龄作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的规则由各个省市人大根据具体情况出台。这种模式充分尊重地方利益,也充分考虑地方的实际情况,在很大程度上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促进退休制度的实施。但是,地方立法模式的缺陷也是明显的,不充分的普适性带来了效率上的危机,各省市的立法差异不仅可能增加行政成本,而且也可能带来适用法律过程中的区际冲突。
在中国区域发展不均衡日益加剧的背景下,在充分考虑法制统一性与地方特殊性的辩证关系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地方特色和经济发展阶段的地方立法模式也许是我们的最佳选择。也就是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有关弹性退休制的指导性意见,由各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或延长退休年龄,或不延长。
总之,以推迟年龄为目的弹性退休制度的实现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需要经过专家精算与论证,再由政府全面考虑国情,综合权衡利弊,然后作出科学决策并付诸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