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后中国如何应对反倾销——BELLIS律师、傅东辉律师的分析与展望,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律师论文,中国论文,如何应对论文,入世后论文,傅东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时间:2001年10月24日
地点:第一上海中心柴傅律师事务所
被采访者:白利斯(BELLIS)律师、傅东辉律师
主题:中国应对反倾销
〔新闻背景〕
一、关于被采访者
白利斯(BELLIS)律师:欧盟反倾销法领域最著名的律师和教授之一。曾在欧洲最高法院担任大法官助理,现为比利时VBB律师事务所主要合伙人。BELLIS于1999年被指定为世贸组织裁判庭(WTO DANEL)成员,处理美澳关于出口补贴案。他负责代理了中国在欧盟20%的反倾销案,如箱包案、手袋案、钨矿砂案等。BELLIS先生此次来京是应中国政府邀请,为中国起草入世后的反倾销活,以便使中国有关法律与国际接轨。
傅东辉律师:北京柴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1978年毕业于复旦大学外语系,1985年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系硕士研究生毕业。1987年赴比利时布鲁塞尔自由大学欧洲共同体法学院攻读硕士。傅律师长期兼任比利时VBB律师事务所的中国法律事务顾问,从事欧盟反倾销应诉代理工作已逾十年,与BELLIS先生共同配合多次为中国企业争取了反倾销案件的胜诉,是为中国取得反倾销案胜诉最多的律师之一,涉及出口金额约十几亿美元。他多年担任中国外经贸部中欧纺织品贸易和反倾销事务法律顾问。
二、关于反倾销
倾销就是以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抛售商品,挤垮竞争伙伴,迅速占领市场;然后,再提高价格,获取巨额利润。
反倾销是世贸组织赋予缔约国抵制不公平贸易行为的主要措施之一,是进口国可以采取的保护本国工业免受进口产品冲击,实现对本国贸易保护的合法手段。随着国际贸易自由化进程的推进,世贸组织允许进口国使用的控制进口措施已寥寥无几,使得国内产业在进口冲击下获得的保护所剩无几。而反倾销措施却越来越成为各国极力寻求使用的贸易保护武器之一。
近期中国产品在国际上遭受反倾销起诉的新闻不绝于耳:九家彩电企业联手应诉欧盟反倾销尚未了结,欧盟又开始对中国节能灯进行反倾销调查;美国六月开始对中国浓缩苹果汁征收反倾销税,八月又指控中国钢材对美倾销。对华产品反倾销指控可谓此起彼伏。
据国家经贸委有关负责人介绍,20世纪90年代以后至今,国际倾销及反倾销案件比过去大大增加,迄今为止已接近累计4000多亿美元。据了解,自1996年起,中国就成为世界上出口产品受到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从 1979年8月到2001年3月底,已有29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过反倾销调查,共计422起。在2000年前,大约有三分之一的反倾销案无人应诉,我国为此遭受的损失约合100多亿美元。对中国提出反倾销调查最多的是欧盟、美国、印度、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涉及产品主要有钢材及其制品、化工产品、机电产品和纺织品等。
外贸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世经贸研究部负责人认为,与实际发生的反倾销案数量相比,我国企业应诉和起诉的还明显不足。2000年前大约有三分之一的反倾销案无人应诉,我国为此遭受的损失约合100多亿美元。从国内对进口商品起诉的反倾销来看,从1997年至今只有11件。
记者:全球贸易自由化已成为当今世界的主要潮流,中国要加速现代化经济的发展,必须加入这个主流。但是,我们也看到,随着全球贸易自由化的推进,反倾销也日趋加剧。中国从20世纪80年代末就开始成为欧盟反倾销的主要对象。欧盟反倾销已成为中国对欧出口的主要贸易障碍。那么,为什么中国会成为欧盟反倾销的靶子呢?
BELLIS:欧盟把中国作为反倾销重点打击对象是由其对华反倾销政策决定的。进入90年代后,中国对欧盟的出口发展越来越快,欧盟对中国产品反倾销的规模也越来越大,从过去的几十万美元,几百万美元,升级到几千万、几亿美元的出口额。1998年,欧盟理事会通过了一个反倾销法的重要修正案,总体上承认中国为“市场经济国家”,为中国摘除了“非市场经济”的帽子。但欧盟仍然认为中国还处在一个市场机制转型的过渡时期,因而有针对性地搞了一套“市场经济五条标准”,在反倾销调查中,采取逐个公司审查的办法,来确定哪一个中国企业可以得到市场经济地位。对于审查后得到市场经济地位的公司,欧委会将不再使用“参照国”,而采用该企业自己的正常价值来计算其倾销幅度。能够得到市场经济地位的中国企业,其倾销幅度一般来说就会比较低,甚至没有。但问题是能够取得市场经济地位的中国企业寥寥无几。所以说欧盟对华反倾销新政策的实质是,总体上肯定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而实际上否定之;抽象地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而具体则否定之。
傅东辉:具体讲,欧盟对华反倾销新政策中有许多不合理之处。例如,根据新法规定,对于没有得到市场经济地位的中国企业,仍然要用参照国来确定这些企业的正常价值。也就是说,即使有中国企业得到了市场经济地位,该中国企业的正常价值也不能用作其他中国企业的参照,这是完全没有道理的。如同在黄磷案中,有一家中国企业得到了市场经济地位,它的正常价值被认可了,奇怪的是该企业的正常价值却不能用来作为那些没有得到市场经济地位企业的参照价值,而是在中国境外再找一个不相干的参照国,这当然是没有一点道理的。在许多案例中,欧委会所选择的参照国,其市场竞争条件往往都比不上中国。例如在1986年的猎鬃油漆刷案中,欧盟选择了斯里兰卡为参照国,原因是斯里兰卡有两家欧盟起诉方的关联公司愿意合作。然而,斯里兰卡是穆斯林国家,不吃猪肉,当然没有猪鬃。所有猪鬃都得依赖从中国进口。这已经不宜被选作参照国了。更重要的是,欧洲申诉方的两家关联公司完全垄断了斯里兰卡的油漆刷市场,斯里兰卡国内油漆刷价格竟然要比欧洲油漆刷生产价格贵出好多,根本体现不了充分竞争状态下的市场价格。最后被欧洲法院以参照国选择不当撤销了该案的反倾销税。
记者:据我所知,BELLIS先生此次来京是应中国政府的邀请,为中国起草入世后的反倾销法,能否透露一下该法与过去的《反倾销与反补贴条例》有哪些不同?
BELLIS:这个问题我只能笼统地说一下。中国入世后的反倾销法草案为了与国际接轨,吸收了外界许多东西,补充了若干新条款。内容上更加细化,可操作性更强。比如调查程序上、反倾销申诉等条款都更为详尽,以便于国内企业起诉。
记者:傅律师长期从事欧盟反倾销应诉代理工作,并多次为中国企业争取了反倾销案的胜诉,在这里,您是否根据自己的实践经验,与中国律师同行讲一讲面对国外来势凶猛的反倾销浪潮,作为律师,在从事反倾销业务中应如何操作,还应注意哪些问题?
傅东辉:中国作为发展中大国,尤其是其经济发展迅速,肯定会遭遇反倾销。中国律师在这方面应该有充分的准备,律师在这方面大有作为。律师能够在反倾销和贸易法领域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包括:1、中国企业在世界各贸易区域遭受当地的反倾销、反补贴等措施时,为应诉企业提供法律服务;2、为企业在中国反倾销、反补贴申诉/应诉提供法律服务;3、为企业申请反倾销、反补贴复审提供法律服务等等。
BELLIS:律师很重要,企业遭到反倾销时,要选一名好律师,就像人生了病一定要选一名好医生样。
记者:VBB律师事务所代理了大量中国企业反倾销应诉案,请BELLIS先生介绍一下有关情况。
BELLIS:VBB律师事务所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代理中国企业应诉,最早的是1987年草酸案,我们代理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以“价格承诺”方式结案。另一个是1988年的仲钨酸氨案,我们取得完全的胜诉。进入90年代以后,VBB律师事务所为中国取胜的案子也越来越多,如两次棉坯布案,旅行箱案,书报和公文包案,塑料或纺织面料手袋案,钨矿砂案,氧化钨案。我们取得这些案子胜诉的经验主要有两条:第一,抛弃任何幻想,清醒地认识到欧盟反倾销法和政策的消极性,脚踏实地的为中国企业作好应诉代理工作。第二,不放过法律上任何一点可能对我方有利的规定,寻找法律和事实上的突破口。例如,由于欧盟法律对中国企业的不公正规定,给了欧方企业滥用反倾销法的机会,因而也增加了欧方企业违反实体和程序规定的可能性,从而也就给我们提供了胜诉的机会。任何事物都是辩证的,关键是要熟知欧盟反倾销法和实践,要充分了解它的消极面,又要根据每案的具体案情,充分发掘法律中的积极因素,这是我们在代理中国企业应诉中取得成功的主要经验。
记者:对中国企业来说,反倾销已不再是一个陌生的词汇,许多企业曾经历过这一复杂的调查程序,从而领悟到倾销的定义。中国大部分的涉案产品属于工业性原料产品,初级性产品,能较快地占领国外市场,有竞争优势。但是很容易成为反倾销的靶子。国内的企业应怎样更好的保护自己呢,或者说,专家们对企业有什么忠告?
傅东辉:中国是20世纪末国际反倾销最大的受害者。根据世贸组织统计,在1987-1997年11年间,全球共有2196例新反倾销案,其中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案共247例,占了国际反倾销案部数的11%。
从发展情况看,国际反倾销在70年代以前并不重要,当时各国关税还比较高,并存在大量配额限制进口。国际大规模反倾销始于70年代和80年代,当时中国刚刚开始改革开放,出口额很小,偶然个别反倾销案子不影响中国的总体出口。当时首当其冲的国家是美国,日本和南韩。但是到了80年代末到90年代,中国已经开始挤入世界贸易大国,成为被反倾销之首,取代了美国,日本和南韩,1987年在全球120个反倾销案例中,对中国产品反倾销只有一例,占全球案例总数不到1%。但是,到了90年代,对中国反倾销的形势变得十分严峻,在案例数最高的年份1993年达到45例,占全球案例总数的15%。1996年对中国反倾销案43例,占全球案例总数的19.4%。也就是说,全球反倾销案例中,每五个案例就有1例是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
在1987-1997年期间对中国反倾销最多的国家和地区是美国,共44例,占美国对外反倾销案例总数的11.5%,其次是欧盟,共44例,占欧盟对外反倾销案例总数的12.3%,美欧是中国最重要的出口市场,因此,美欧对我大规模的反倾销构成了对中国出口最严重的障碍。其次,墨西哥,澳大利亚,阿根廷,印度,南韩等也对中国产品进行了大量反倾销,构成了对中国全球出口的威胁。
从微观角度看,中国企业应该努力证实自己是符合市场经济五条标准的。其中首先要考虑如何达到最起码的两条形式标准:一是公司是否完成了转制,实行了股份制或责任有限制;其二是公司财务是否经过符合国际财会规则的审计。如果连这两条形式标准都达不到,恐怕企业为市场经济地位进一步抗辩的余地都没有。
BELLIS:中国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应学会保护自己。出口越成功的企业,越要注意反倾销的苗头。企业一旦被反倾销,应积极应诉,并快速做出反应。如果企业不参加应诉,起诉国政府有权使用所得“最佳可获得信息”来直接裁决反倾销税,而这最佳信息往往就是起诉方提供的对中方最不利的数据,终裁结果必然是高额的反倾销税。不应诉等于是不战而败。
记者: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被反倾销的严重状况是否能得到缓解?
傅东辉:现在人们普遍关心的是中国加入世贸后,被反倾销的严重状况是否能得到缓解。遗憾的是,中国加入世贸易组织本身对缓减被反倾销的状况不起任何作用。其主要原因是在中美关于中国加入世贸的双边协议中,双方同意美国在15年内继续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而中美协议的规定将自动适用于所有世贸成员国。因此,只要各国继续采用参照国的办法对中国进行不公正的反倾销,中国出口被反倾销的严重状况就很难得到缓解。
但是,世界上任何事物都有相对性。虽然从国际对中国反倾销案的绝对数量上有增不减,但是,中国在对付国外反倾销上的能力也在迅速加强。由于这个原因,从90年代后半期,中国在对付国外反倾销方面,取得了一些重大的突破。在国外对中国反倾销政策上,中国政府加强了对外交涉的力度。例如,90年代下半期,中国开始全面实行市场经济,在这种情况下,国外把中国仍然视为70年代的中央计划经济国家进行反倾销,显然,无论从法律上或事实上都是难以自圆其说的。通过中国政府对外直接交涉,终于取得了比较大的发展。在对付国外反倾销上,中国的整体应诉能力大大增强了,这包括企业对反倾销的能力,进出口商会的协调和指导能力,以及中国律师代理抗辩的能力以及与国外律师合作办案的能力。
记者:您能否评价一下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对外反倾销的作用以及中国对外反倾销的国际影响如何?
傅东辉: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随着关税的进一步降低,国家对进口的垄断和限制逐步取消,反倾销显然将成为最重要最有效的贸易保护措施。但是,要千万注意不能将对反倾销的保护作用盲目估计过高。反倾销与保障措施不同,保障措施可以针对某个产业,但是,根据反倾销规则,反倾销的每一个调查案只能针对某个具体产品。在现行国际海关税号下,有成千上万的产品,即使在同一税号下,也不一定可以视为相同产品。此外,对每一个产品作出反倾销裁决,起码要经过一年以上的调查。因此,每年能够立案被反倾销的产品是有限的。
但是,即使中国要达到美欧目前的立案水平,即每年达30多个案例,起码还要3-5年的时间。以欧盟为例,欧盟目前的反倾销调查官员,不包括秘书,约200人,100人负责倾销调查,100人负责损害调查。按照欧盟目前年平均立案32起,大约一个案子平均需要6个人,3人负责倾销调查,3人负责损害调查。如果是大案,可以8个人,小案4人。那么我们现在有多少调查官员呢?中国目前负责反倾销调查的主要有两个机构,由外经贸部负责倾销调查,国家经贸委负责损害调查,海关总署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协助。就外经贸部负责倾销调查的官员人数来说,现在刚刚增加到十来个人,而欧盟是100个人。按照欧盟目前平均每年3个负责倾销调查的官员处理一案,100人可以处理33起案例,那么,以中国目前的状况,最多每年只能立案3起。显然,这与国内要求反倾销保护的程度相差甚远。
中国作为一个贸易和生产大国,无所不产,中国又是世界最大的消费市场之一,要达到对我国部分薄弱产业最起码的反倾销保护,至少每年立案数应达到美欧水平,即每年至少应立案30多起。根据这个目标,我们现在的当务之急,应该迅速拉起一支几百人的反倾销专业队伍,并在3-5年内达到国际反倾销水平。
此外,对反倾销保护作用不能估计过高的另一方面是,反倾销对我方也有一定消极作用。例如,对一些必要的进口原材料采取反倾销保护措施,有可能影响国产下游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或者,对一些必要的进口消费品反倾销,则会增加消费者不必要的额外负担。
中国加入反倾销贸易战,是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的。首先,这将大大改变国际反倾销贸易战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比重,增加平衡力量。其次,中国大规模进行对外反倾销的结果,并不必然造成国际反倾销贸易战的加剧,反而有可能起到缓和国际反倾销的作用,一方面有可能缓和国外对我反倾销的加剧,同时,也可能起到挫败发达国家带有掠夺性的贸易自由化企图。再次,中国作为一个既是被反倾销的大国,又是一潜在的对外反倾销大国,必然对国际反倾销规则的重新谈判和修改发挥重要的作用,从而改变以往国际规则的制定由发达国家基本垄断的局面。
记者:谢谢两位专家接受采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