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率、权利和公正之间——再论我国经济伦理的基本原则,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基本原则论文,伦理论文,公正论文,效率论文,权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经济伦理指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的伦理精神或伦理气质,或者说是人们从道德上对经济活动的根本性看法;而经济伦理学则是这种精神、气质和看法的理论化形态,或者说是从道德上对经济活动的理论化理解、评价和规范。同人类的经济活动一样,人们的经济伦理及其理论形态也具有变动不居、不断发展的特点。它作为关于经济活动的一种特殊观念态度、道德意识,既受制于经济活动,又反作用于经济活动,即促进或者阻碍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在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新阶段之后,更是如此。那么,在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关键时期,如何实现经济活动和经济伦理之间的积极互动呢?以下,本文拟从“效率、权利和公正之间”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谈一些看法。
一、效益与公正的相辅相成
自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我国进入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新时期。在这个新的历史时期中,无论是初期告别“以阶级斗争为纲”走向改革开放,或者中期确立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还是当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都贯彻着一条基本线索——“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而由于经济建设总是在经济伦理观念指导下进行的,并要求经济伦理观念对其进行适当的辩护、规范和反思;因此,从哲学价值论和经济伦理学的角度来看,就提出了确立与我国当代经济建设相适应的思想观念,特别是确立与其相适应的经济伦理观念,以及如何在实践中实现双方的积极互动和螺旋式发展的问题。
从我国理论界、包括经济伦理学界的情况来看,自20世纪90年代、特别是自90年代中期以来,许多理论工作者对与当代经济建设相适应的思想观念进行了深入、系统的探讨,取得了值得重视的理论成果。(注:参阅陈泽环(步入21世纪的中国经济伦理学),《上会科学报》2002年4月25日。)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笔者也开始从经济伦理的角度提出了关于我国当代道德生活基本格局的设想:以功利伦理为基础,以奉献伦理为主导,以生态伦理为扩展,以文化伦理为升华;构思了当代经济伦理的基本原则:注重生产力发展、肯定公民经济行为物质利益动机的经济效益原则,达到共同富裕、倡导服务奉献的社会公正原则,建立与自然伙伴关系、实现与自然协同进化的生态平衡原则,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为理想的个性发展原则。(注:参阅陈泽环《功利·奉献·生态·文化——经济伦理引论》,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13-19页;
《论我国经济伦理的基本原则》,《河北学刊》2000年第2期。)在对这一经济伦理基本原则框架的构思中,笔者论证的基础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经济目标和心理动力、社会目标、生态目标、理想目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首要目标是发展生产力的经济目标,对经济主体而言,则是追求交换价值增殖的活动,由此要求注重社会生产力发展,肯定公民经济行为物质利益动机的经济效益原则。在实现发展生产力目标的基础上和过程中,它还要实现其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社会目标,从而要求达到共同富裕、倡导服务奉献的社会公正原则。在为实现经济和社会目标而努力的过程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努力做到与自然休戚与共,保护环境和实现生态平衡,由此要求倡导与自然的伙伴关系,实现与自然协同进化的生态平衡原则。而它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目标的实现及其统一,就为其理想目标——“自由人联合体”的共产主义社会——的实现创造着现实基础。从而要求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为理想的个性发展原则。进一步说,在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生活中,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是最基本的目标,其中经济目标是基础,社会目标是主导。而在一定意义上,生态目标是对经济目标的限制,对社会目标的扩展;个性目标则是经济和社会目标的综合和升华。因此,在由上述四项原则组成的相反相济、相辅相成的规范系统中,经济效益原则和社会公正原则也就成为我国经济伦理的最基本原则。其中,经济效益原则和功利伦理不仅作为发展生产力的首要目标的集中体现,使其具有道德上的合理性,而且通过作为当代社会道德建设的起点,发挥着公民发展生产力的普遍、持久、强有力的心理动力的功能;社会公正原则和奉献伦理则在经济效益原则和功利伦理的基础上,成为制定社会政策的指导伦理、社会先进成员的自觉伦理、提高公民道德境界的典范伦理。至于这一经济伦理基本原则框架的适宜与否的问题,笔者认为,从当前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来看,可以说至今还是有其参考价值的。因为,不仅它的论证基础是社会主义发展生产力和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本质要求,而且它的论证过程也是紧扣我国现代化建设实践的。当然,由于这一构想提出的时间较早。特别是由于近年来我国社会生活发生的极为广泛和深刻的变化,因此有必要对这一经济伦理原则观念框架的内涵进行“再论证”,即主要从制度伦理的角度对其内涵进行“再论证”,以使其适应21世纪头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奋斗目标。
具体说来,笔者拟对上述经济伦理基本原则构想再论证的重点在于,在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经济效益原则和功利伦理方面,除了新发挥的体制改革、科技创新、诚信交易之外,还要着重论证公民的经济自由和经济权利问题;在达到共同富裕的社会公正原则和奉献伦理方面,除了新发挥的经济民主、分配公正、社会和谐之外,还要强调阶层合作问题,特别是要强调强势社会阶层的责任和积极扶助社会弱势阶层,即对所有公民的平等对待问题;此外,在建立与自然伙伴关系、实现与自然协同进化的生态原则即生态伦理方面,在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为理想的个性原则即文化伦理方面,在肯定近年来发展和进步的同时,也有必要根据时代要求做出新的论证。而产生这一“再论证”的愿望和必要性的原因在于,除了以上已经提到过的由于现代化建设进程的加快而导致当代社会及其经济生活的深刻变化之外,还有我国理论界、包括经济伦理学界中一种重要发展趋势的激发:对“权利与公正关系”问题的日益关注。
二、权利与公正关系的突出
所谓对“权利与公正关系”问题的日益关注,即“权利与公正关系”的突出,指的是这样一种现象:近年来,我国经济伦理学者在研究通常的“效率与公正”关系问题的同时,日益关注对“权利与公正”关系问题的研究。例如,任重道在《公平与权利之间能否和谐》的论文中指出:“对公平问题的研究,大致存在两种基本的模式:一是着眼于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二是着眼于公平与权利的关系。相比之下,后者显得更为基本。有两点理由:(1)效率的提高最终不能离开一个有效的产权制度的建立,这是近年来经济研究和实践的一个中心议题;(2)从理论上看,公平与权利之间似乎存在着更加难以调和甚至‘不可通约’(incommensurable)的矛盾”。(注:任重道:《公平与权利之间能否和谐——基于对自由主义财产权理论的考察》,载陆晓禾等编:《发展中国经济伦理》,上海社会科学院2003年版,第290页。)关于以上的引证,有两点先要在此加以说明。第一,尽管由此并不表示笔者完全同意任重道的观点,但可以肯定的是,在“效率与公正”和“权利与公正”之间,已有不少学者更重视对后者的研究。第二,“效益”与“效率”、“公平”和“公正”是有差别的,但在本文中,为了论述的方便,在相同的意义上使用。这样,就把“权利与公正关系的突出”问题提了出来。而为了进一步把握在当前的经济伦理学研究中,这种更重视“权利与公正”问题的趋势,不妨考察一下徐大建的相关观点。在《企业伦理学》一书中,徐大建对“社会主义时期的经济效率和经济公平原则”的研究,是从区别“作为目的的善和作为手段的善”两者着手的。他认为,“关于目的善的问题,最简洁的答案就是,人生的目的应当是幸福。”(注:徐大建:《企业伦理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3页。)幸福包括人的身心健康、友爱情谊和创造活动这三种终极价值,其综合就是“个人的全面发展”。而“生命、人格平等和自由这三大人权由于是上述三种人生终极价值的前提和要素,因而也是终极的人生价值。”(注:徐大建:《企业伦理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5页。)在由此明确了作为目的的善,即人生的目的或终极价值以及它们所蕴涵的基本权利之后,徐大建接着论证作为手段的善,即达到这些目的的伦理原则和规范。相应于手段行为的两大类型:生产和分配,他提出了功利原则和公平原则,并在此基础上论证了经济效率原则与经济公平原则,以及“社会主义时期的经济效率和经济公平原则”。从徐大建在此对经济伦理原则和规范的论证来看,虽然后来还是落实到了“功利原则与公平原则”,以及相应的“经济效率原则与经济公平原则”;但是,由于他明确地把它们作为手段的善(价值),即实现目的的善(“个人的全面发展”及其所蕴涵的“基本权利”)的手段,这样就使他关于“社会主义时期的经济效率和经济公平原则”的论证,获得了新的丰富的文化内涵,明显地强化了其中的“权利”因素。例如,徐大建强调:“自由作为功利原则的前提对于道德行为来说就具有重大的意义。”(注:徐大建:《企业伦理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7页。)“公平的分配原则应当是平等原则或机会均等原则,也就是说,每个人都应得到人之为人的平等待遇,都应平等地享有自我发展或自我实现所必须的基本条件或基本权利”。(注:徐大建:《企业伦理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8页。)要“改变人的基本权利或机会不平等的状况,而要改变机会不平等的状况,唯一现实的办法就是要坚持经济效率的原则,发展生产力,建立完善的社会福利制度”。(注:徐大建:《企业伦理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3页。)应该说,上述徐大建的论证表明,对“权利与公正”关系的关注,确实已经成为当前我国经济伦理学研究的一个重大趋势。近来一些研究者发挥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的观点探讨经济伦理问题,更是这一趋势不断发展的明证。(注:参阅任赜、于真《译者序言》,载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因此,现在的问题是,为什么会出现这一趋势?对此,笔者认为,这一趋势的出现,决不是个别研究者的突发奇想,而是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社会发展、全球化交往和公民权利问题突出的综合产物和必然要求。第一,20多年CDP9%的年增长率,使我国在新世纪之初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从而,不仅经济效率,而且社会公正、政治民主、先进文化和生态平衡等等也成为紧迫的社会发展目标。第二,20多年来我国经历了一个从封闭到开放的转变过程,不仅全球经济交往日趋普遍,而且文化和政治观念的相互激荡也不断深化,我国面对着国际上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的全面挑战。第三,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深刻变化,新的社会阶层的出现,出现了在新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基础上实现新的社会整合的需要,保障每一个公民基本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权利的任务日益迫切。
总之,正是这一国际国内发展的基本趋势,要求经济伦理学研究者在关注“效率与公正”问题的同时,更多地研究“权利与公正”的问题。
三、效率、权利和公正的平衡
在确认了我国理论界、特别是经济伦理学界对“权利与公正”问题的日益关注,肯定有必要对笔者原先关于经济伦理基本原则的构想进行“再论证”之后,现在可以考察经济伦理观念与经济建设积极互动的问题了。毫无疑问,由于我国生产力不发达的状况总体上还没有改变,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在新世纪仍然是我们的中心任务。鉴于这一现实,就经济伦理对当代经济建设的辩护、规范和反思而言,“效率与公正的相辅相成”仍然是其论证的基础范畴,这一点也是明确的。当然,在把“效率与公正”作为考察当代经济生活的基本经济伦理范畴时,要充分发挥这对范畴的丰富内涵,不能把它只局限于狭义的分配领域,而是至少也要在生产领域中综合地考虑“效率与公正”的关系。这就涉及对当代经济建设论证基础的坚持、深化和发展问题,这实际上也就是当前经济伦理观念对经济建设发挥积极反作用的主要领域。这里,首先要回答的是,基于我国近年来社会生活的深刻变化以及相应思想观念的变化,有没有必要这么去做?对此,笔者认为这是完全必要和十分紧迫的。因为,从我国理论界当前从“效率与公正”关系的角度对“经济建设”的论证来看,主要仍然是一种基于国家发展战略的论证。这种论证的基本思路是:在分配中强调公平,牺牲效率,就没有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增长,因此要坚持“效率优先”的原则。当然,以共同富裕为目标的社会主义在收入分配上也不应悬殊过大,更不能搞两极分化,因此还必须坚持“兼顾公平”的原则。(注:参阅吴树青:《深化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认识》,载《北京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由于我国社会生产力不发达的长期性,这种着重在分配领域论证“效率与公平”关系的思路毫无疑问是必要和正确的。但是,即使是必要和正确的论证思路也不应凝固不变,而是应该与时俱进。从而,作为“与时俱进”的体现之一,在对“效率与公正”关系的理论论证中,应该考虑把国家发展战略和公民自由权利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把它的论证领域从分配经生产并逐步扩展到整个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为了说明把国家发展战略和公民自由权利这两种论证方式有机结合起来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这里先考察一下德国《基本法》对德国经济制度的论证:“1.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基本法没有明确规定经济制度的种类和形式。但是,这种经济制度是同若干基本自由联系在一起的,首先是同个性的自由发展、结社自由、自由选择职业和工作岗位以及私有财产受到保护联系在一起的。……在基本法中,与经济自由的这些原则相对立的有社会国家性原则以及私人财产的明确的社会义务。私人财产必须为‘公众的福利’服务。2.基本法的这些法律规定确立了秩序政策的混合形式:既有经济自由,又有为公众利益而对这种自由的限制。”(注:[德国]克劳斯·格林:《联邦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冯文光、裘挹红译,弗里德里希·艾伯特基金会,中央编译出版社1994年版,第1页。)这是一种从人的尊严、权利和自由出发论证经济生活的范式。对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德国制定的《基本法》、社会市场经济制度及其成就,我们应该予以充分的尊重和肯定。当然,这里必须指出的是,尊重和肯定德国的成就,不等于我们必须照抄照办人家的做法。事实上,由于基本制度、文化传统、发展程度等国情的不同,在做出事关经济生活的选择时,最重要的是要从实际出发,从最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出发。但是,要做到这一点,一个必要条件就是善于吸取其他国家的相关经验和成就,在当前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历史条件下,尤其是如此。从而,即使在对当代经济建设的基本问题做出论证时,吸取德国范式中的积极成就也是可能和必要的。即在当前和今后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建设”做出论证时,把国家发展战略和公民自由权利两种范式结合起来,是可能和必要的。具体说来,对于“经济建设”的论证,我们在坚持仍然以国家发展战略的论证为基础的同时,也要充分发展公民自由权利的论证,使这两个方面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有机地结合起来,并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地上升到新的高度,以真正实现我国经济活动和经济伦理的积极互动。
从发展中国经济伦理和完善经济伦理原则构想的角度来看,为实现这一结合就不仅要善于处理好“效率与公正”和“权利与公正”两对矛盾自身内部的关系,而且还要处理好这两对矛盾之间的关系,实现效率、权利和公正之间的平衡。具体说来,鉴于我国社会生产力不发达的长期性,鉴于“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注:[德国]卡尔·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6月第2版第305页。)无论是“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注:参阅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8页。)的分配方针,还是倡导“在全社会形成注重效率、维护公平的价值观念”,(注:《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学习出版社2001年版,第7页。)我们仍然要坚持把处理好“效率与公正”关系放在基础的地位,并在这一基础上自觉地、主动地处理好“权利与公正”的关系。对于这一点,坚决不能动摇。当然,由于我国发展生产力的目的是为了最终达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由于如果公民的经济自由和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的话,发展生产力的经济效率目标也就成了一句空话,更由于我们的理想目标是实现“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注:[德国]卡尔·马克思和弗里德里希·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6月第2版第119页。)因此,在坚持“效率与公正”关系的基础地位的同时,我们还要日益关注“权利与公正”关系对其的反作用,真正实现这两种关系之间的积极互动。从而,就实践的发展趋势来看,“效率与公正”和“权利与公正”这两对矛盾将逐渐演变成一种“效率、权利和公正”之间的三角关系。及时地从理论上把握这一趋势,正是当代经济伦理学实现自身发展的一项紧迫任务,也是实现经济伦理观念和经济建设积极互动的一项必要条件。
四、经济自由和平等对待
那么,如何在当代经济建设的实践中实现“效率、权利和公正的平衡”呢?从笔者原先对“注重生产力发展,肯定公民经济行为物质利益动机的经济效益原则”的规定来看:以效益为追求目标,以勤俭为行为核心,以自尊为心理基础,以竞争为实现手段,以互利为社会前提,以法律为行为基准,应该说是自觉地把发展生产力放在了首要和基础的地位,并也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把公民个体作为发展生产力的活动主体,这些观点至今仍然应该坚持。但是,在对作为国家发展战略和公民自由自主活动统一的“发展生产力”这一事业的理解上,总的说来还是把它主要理解为前者,而不是后者。这在当时是可以理解的,但鉴于近年来经济建设的迅猛发展和社会生活的深刻变化,就有必要在对“发展生产力”作为两者统一理解的同时,更注重其作为公民自由自主活动的性质,并自觉地创设相应的体制和政策,使这两个方面在不断向前发展的过程中有机地统一起来。而如果注重“发展生产力”作为全体公民自由自主活动的性质,从经济伦理观念的角度来说,就必然要强化和突出公民在经济建设中的自由和权利问题:公民的经济自由和权利本身就是一种强大的生产力,本身就是一种基本的、深层的效率;它在以生产力和效率作为其实现基础的同时,也发挥着促进和提高效率的作用,并从而具有相对于效率的独立性以至一定优先性。这一事实已经为改革开放以来的历史所确证,特别已经为浙江省充分发展民本经济的经验所确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本质的特征是民本经济。(注:参阅中央党校浙江经济调研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成功实践——浙江经济调查研究报告》,载何福清主编:《纵论浙江》,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7月版,第14-39页。)过去人们对这一点认识不足,现在应该在新的实践基础上加深对此的认识。此外,提出这一观点不是说可以离开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水平空谈公民的经济自由和权利,而是强调不仅生产力只有在充分发挥公民的经济自由和权利的过程中才能够得以迅速发展,而且意在表明:发展生产力的目的不在于本身,而是为实现公民的自由和权利服务的。至于这里讲的公民的经济自由和权利的具体内容,首先指生产领域中全体公民劳动的自由和权利,同时也包括公民在一定程度上使用生产资料的自由和权利。当然,在充分肯定和发挥公民的经济自由和权利的同时,也有必要强化公民的经济义务和责任的意识,根据在于,在当代经济建设中,突出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就突破了原先主要在分配领域中考察“效率和公正”关系的思路,或者分别在生产和分配领域探讨效率与公正及其关系的思路,而把它扩展到了整个经济生活领域以至整个社会生活领域。这样也就不仅赋予“效率和公正”关系以新的涵义,如除了分配领域中的摒弃平均主义、防止两极分化之外,还包括生产领域中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等等,而且由此突出了与经济效率相关的,又不局限于经济效率的“权利和公正”的关系问题。权利和公正关系问题突出的原因在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肯定全体公民劳动的自由和权利,以及公民在一定程度上使用生产资料的自由和权利,就必然会导致社会阶层的分化,即在社会结构上必然会出现较多占有社会资源和较少占有社会资源的阶层。不同于过去对抗性的阶级分化和阶级斗争,当前我国社会结构的这种阶层分化是一种合作性的阶层分化。这就是说,基于经济自由和权利在发展生产力的经济效率目标中的制度条件地位,更基于其作为所有公民普遍的自由和权利的基本构成和自身目的地位,虽然当前的社会阶层分化是必要的和不可避免的,但是它同时必须是合理的和适度的。从而,对公民经济自由和权利的理解,对权利和公正关系的理解,同样也不能只限于生产领域,也要包括分配领域,以至整个社会领域。在当前提出对权利和公正关系的这一理解,实际上是要强调,在生产领域中比较充分地实现了其经济自由和权利的强势社会阶层,在分配领域中就应该更多地承担起其相应的义务和责任。但现在的问题是,有这样一种不正常的、危险的,从而必须迅速加以改变的现象:“越是有钱的人承担的社会负担和义务越轻,而越是没钱的人所承担的社会负担和义务反倒越重”。(注:陆学艺主编:《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94页。)为了改变这种不正常的、危险的状况,就必须深化对社会公正的理解。完全按照社会主义传统的公正观念(只有现实的劳动才是应得的权利,实质的平等即社会与经济的平等应当得到道德的保障(注:参阅廖申白《论西方主流正义概念发展中的嬗变与综合》,载人大复印报刊资料《伦理学》2003年第6期。))办事,现在看来还缺乏现实条件;而在罗尔斯正义论的平等自由原则和差别限制原则中,由于“社会主义关于实质平等的概念以一种与社会合作的观念相容的形式得到表达”,(注:参阅廖申白《论西方主流正义概念发展中的嬗变与综合》,载人大复印报刊资料《伦理学》2003年第6期。)可以说为我们在当代经济生活中突出公民的经济自由和得到平等对待的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启发。
总之,在概括笔者本人原先以“效率与公正的相辅相成”为核心命题的经济伦理基本原则的构想,分析近年来理论界对“权利与公正关系”问题日益关注的趋势,提出要及时地从理论上把握效率、权利和公正之间平衡的任务的基础上,对于“我国经济伦理的基本原则”的原先构想,现在可以简要地说,当前至少应该把经济效益原则和功利伦理调整为:“注重生产力发展、保障公民经济权利”——以效率为追求目标,以自由为社会前提,以竞争为实现手段,以互利为交往结果,以法律为行为基准;把社会公正原则和奉献伦理调整为:“实现平等对待,达到共同富裕”——以公正为追求目标,以互助为社会前提,以平等为心理基础,以责任为行为准则,以服务为实现途径。
标签:公民权利论文; 经济论文; 社会公平论文; 公平原则论文; 社会观念论文; 当代经济论文; 伦理学论文; 经济学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