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的观点并不是反对劳动商品的论点_资本主义制度论文

西方的观点并不是反对劳动商品的论点_资本主义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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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对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是否商品的问题又展开了争论。应该说这是正常的。我认为大家都应当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对现实经济关系进行分析和论证。但在目前的争论中并不完全是这样。有人竟引用西方国家不承认劳动力是商品为依据,反对劳动力是商品,这种做法不利于讨论深入下去,很难取得共识。

一、劳动力是否商品这是一个经济范畴,不应以西方说法为准。

现在有一些反对劳动力是商品的人往往引用资本主义国家劳工组织的文件,或以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学家、政治家及企业主的一些观点为据,认为劳动力是商品是“对劳动者地位及人格的贬抑”,是“挫伤劳动者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因而从来不讲劳动力是商品。不仅如此,西方有的国家还以法律形式否定劳动力商品,于是他们就认为,既然资产阶级都不承认劳动力商品,我们为什么还要承认劳动力是商品呢?在他们看来,马克思讲劳动力商品理论,只是为了揭露资本主义的剥削才提出来的,似乎本身并没有什么科学价值。这些人在引用西方人的观点来反对劳动力商品时始终回避一个问题: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力是否商品,资产阶级不许讲劳动力商品是为了尊重劳动人民的人格呢,还是为了掩盖剥削实质,为了反对马克思主义?

在一次研讨会上,一位年轻经济学博士曾这样质问:国际劳工组织都不提劳动力商品,我们已加入劳工组织,为什么还提劳动力商品?这不是给外国人说我们侵犯人权提供口实吗?你愿意把自己当做商品来出卖吗?对提出这样的问题,使我感到惊讶,对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竟然无知到这种地步。一是马克思在讲劳动力商品时始终是与劳动者区分开的,工人出卖的是劳动力,而不是劳动者自身,否则就是卖身为奴,失去了人身自由,就不成其为劳动力的所有者,劳动力也就不成为商品。二是劳动力是否商品不以人权、道德、个人愿望为转移,而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序言》中指出应如何认识经济范畴的人格化,他说:“为了避免可能产生的误解,要说明一下。我决不用玫瑰色描绘资本家和地主的面貌。不过这里涉及到的人,只是经济范畴的人格化,是一定的阶级关系和利益的承担者。”“不管个人在主观上怎样超脱各种关系,他在社会意义上总是这些关系的产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2页)劳动力是商品从经济关系分析中得出来的结论,而不应从人权、道德观念来认识这一问题。恩格斯在讲到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与空想社会主义区别时指出:“如果我们说这是不公平的,不应该这样,那么这句话同经济没有什么直接的关系。”“这种应用在经济学的形式上是错误的,因为这只不过把道德运用于经常学而已。”“所以马克思从来不把共产主义要求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第209页)可见, 那种用道德观念来看待劳动力商品,距离马克思主义有多远。

劳动力商品这一范畴能够成立主要由于它符合资本主义实践。马克思将劳动和劳动力区别开来,指出工资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而不是劳动的报酬,使剩余价值学说彻底完成,并无懈可击。马克思对这些问题的分析就像对待自然科学一样。不包括任何个人愿望和褒与贬之意。资产阶级当然不会承认马克思这一科学论述,而是否认劳动力商品,将劳动和劳动力混同起来,以掩盖资本主义的剥削关系。我想这样讲大家不会存在分歧吧!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是商品,马克思没有讲过,这个新问题,大家认识不一致并不奇怪。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连商品都不存在,当然也就不会有劳动力商品了。但是马克思主义分析问题的方法还是可以采用的。需要我们运用马克思的理论联系我国经济实际,对劳动力是否商品,进行研究分析得出结论,而不能以西方的说法为依据,说劳动力不是商品。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生产资料是属于国家所有,而不属于劳动者个人所有,这里就有一个问题:劳动者和生产资料采取什么方式和方法进行结合。在旧的经济体制下,结合的方式方法是采取计划的办法,这种劳动工资制度的特点是“铁饭碗”“大锅饭”,人浮于事,一些人所学非所用,形成人力资源浪费,无竞争机制和失业威胁,其后果是懒惰涣散普遍存在,资源浪费严重,劳动生产率低下,经济效益不尽人意。为了克服这些弊病,才不得不开放劳动力市场,实行双向选择,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结合的方式和方法由市场决定。这样,企业具有用工的自主权,工人具有支配自己劳动力的自主权;为了实现这些自主权,只有劳动力以商品的形式出现在市场上,才能实现双向选择,由市场决定按劳分配的量化,确定工资的具体数额。由于工资规律和市场机制起作用,就能人尽其才,精简人员,贯彻按劳分配,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改革实践的一般情况证明,哪里的劳动力商品化程度高,哪里的劳动生产率高,经济效益就好,工人收入就多,它与劳动力商品化程度成正比,否则成反比。所以,劳动力成为商品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而是以有利于生产力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提高决定的,这是大势所趋,人力是无法扭转的。

至于说劳动力成为商品,如何与按劳分配、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工人主人翁地位统一起来,这是我们需要进行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劳动力商品与按劳分配的差别,一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一是按劳动者付出的劳动进行分配,二者似无共同之处。其实,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二者是可以统一起来的。这里涉及过去争论的一个老问题,即按劳分配的“劳”是什么劳?我一贯主张这个“劳”应是抽象劳动,不应是具体劳动,也不是平均劳动。我们知道,按劳分配通行着等量劳动互换原则,而每个人提供的劳动和得到消费品劳动都是具体劳动,是不同质的劳动,无法相约,就不能等量交换。只有把每个人提供的具体劳动和生产消费品所花费的具体劳动,首先还原为抽象劳动,即用马克思所说的劳动券来表示,它既不代表劳动者提供的具体劳动,也不代表生产消费品所花费的具体劳动,而是人类劳动一般。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进行量的比较,进行等量劳动互换。而这个量是以某一使用价值为对象来进行平均,亦即马克思所讲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不是不同使用价值具体劳动时间的平均。从上可以看出,等量劳动互换,先有质上的统一,然后才会有量上的比较,否则是无法进行等量劳动互换的。既然按劳分配的“劳”是抽象劳动,那么抽象劳动与价值应当说在本质上是一个东西。在商品经济条件下,抽象劳动就以价值来表现。因为价值是劳动的表现形式。劳动是价值的基础,抽象劳动是价值质的规定性,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价值量的规定性,因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可以转化为按价值分配是不矛盾的。

有人讲,按劳分配所得不受劳动力价值量的限制它会大于劳动力的价值。这一说法很难成立。一是劳动力的价值不是一个固定的量,它会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其内容和数量在不断发生变化。二是劳动力的价值始终是劳动者创造价值的一部分,是社会扣除的剩余部分,它不能等于劳动者创造的价值,更不能超过,否则社会就无积累,不能进步。三是不论在社会主义社会还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力的价值只能在一个劳动日中必要劳动时间或为自己劳动时间创造的价值,如果工资支付超过这个限度,在劳动日长度不变的情况下,只能证明必要劳动时间的延长,剩余劳动时间的缩短。因为劳动力的价值、必要劳动时间创造的价值、商品价值中“V”三者在价值量是相同的, 是一个恒等式,因是同一个范畴在不同场合的表现,因而按劳分配不可能超过劳动力的价值量。

有人讲,按这种说法,在资本主义下对工人的分配也可以叫做按劳分配了。应当明确指出,在资本主义整个社会不存在按劳分配原则,因为资产阶级是按资本分配。但对劳动者来讲,起码在形式上可以说也实行按劳分配,因为它也通行着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原则。也就是说,从理论上讲,资本主义对工人的分配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但实际上有劳动能力的人不出卖劳动力,资本家也不会付给工资,资本家也是按照工人出卖劳动力时间或强度付给劳动者报酬。因而劳动力价值量和工人得到的工资量不相对应也是经常现象。也正因为如此,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按劳分配可以转化为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区别:一是社会主义在原则上不存在按资分配,社会主义已经使工人阶级普遍化,按劳分配是共同的分配原则。二是对剩余价值的占有不同,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剩余价值被资本家占有,因而就是剥削;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剩余价值社会——国家占有,即使劳动力是商品也不存在剥削。

二、不承认劳动力商品也不妨碍市场体系的建立吗?

反对劳动力是商品的人们提出的另一个理由是,西方国家一直不承认劳动力商品,并未妨碍其市场经济体系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为什么非要承认劳动力商品呢?请问:资产阶级不承认劳动力商品,难道资本主义就没有劳动力商品市场吗?我认为,没有劳动力商品市场不仅资本主义的市场体系不能存在,连资本主义制度也无法生存。市场经济体系可以包括许多内容和子系统,但归根结蒂是三大基本市场:一是客观生产要素市场,一是主观生产要素市场,一是金融市场。这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一个企业生产不可缺少的。因为任何一个现实的生产,都是由客观生产要素和主观生产要素结合而成的。货币资本则是二者结合的粘合剂。三大生产要素市场缺一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市场体系,整个社会就不能进行正常的生产。至于资产阶级叫不叫劳动力商品市场并不能改变劳动力商品市场交易的现实。同样的,我们也不能因为资产阶级不把劳动力叫作商品,就认为我们只可以有劳动力市场而不能有劳动力商品市场。请问劳动力不转换为商品如何进行交换,劳动力市场如果没有劳动力商品所交换的是什么东西。所谓劳动力市场只不过是劳动力商品市场简称,并不意味着它排除了劳动力商品。因为在一般正常情况下,市场是商品交换的形式,商品是市场交换的内容,二者是不可分离的,不可能只有市场而无商品,也不可能只有商品而无市场。无市场交换,产品转化不成商品,无商品作为市场交换的内容,市场也不能成立,商品是作为一个经济范畴的静态概念,市场是作为这一经济范畴的运动形式,二者是密不可分的。

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的一个重大区别,在于企业获取生产要素的来源不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从市场上获取生产要素,因而市场就能发挥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业是通过政府部门批准来获取生产要素,因而行政手段的计划起到配置生产要素的作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企业根据生产需要可以直接从市场上获取生产要素,企业才有经营的自主权。假如其它生产要素都能从市场获得,而唯独劳动力的生产要素不能作为商品从市场上获取,仍由政府部门分配,企业就无配置生产要素的全部自主权,配置生产要素的功能仍不完善,这样国有企业在竞争中机遇不均等,在市场面前处于不利地位。

从劳动者来看也同样如此,如果劳动力不成为商品就不能进入劳动力市场,劳动者就不能自主支配自己的劳动力。就不能成为劳动力的主人,也就无择业的自由。这样劳动者的爱好、兴趣和特长就不能充分发挥,再加上劳动报酬都由组织上决定,劳动者无讨价还价的发言权,以及无失业和竞争的威胁。在这些情况下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精神就不能充分发挥,社会主义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也就很难提高。而劳动力商品化,正是为了利用市场机制和工资规律,来激励劳动者的竞争向上心理,促使劳动者自律,以便加强组织性和纪律性,以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三、如果劳动力是商品,劳动者还是主人吗?

这个问题提得很厉害,是反对劳动力商品的杀手锏,谁说劳动力是商品谁就否认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这样就不是一个学术问题,而成为政治问题了。

有人质问,既然西方讲“劳动市场”或“劳动力市场”而不讲劳动力商品,我们为什么一讲劳动力市场就非讲劳动力商品不可呢?言下之意,主张劳动力是商品的人比西方还西方。因此他们认为“劳动力商品理论不仅不能促进企业的发展,反而会给人们的思想带来混乱,会模糊职工的主人翁地位与意识,挫伤劳动者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影响改革和发展顺利进行。”这段话可以看做是给劳动力商品理论的定性。

其实,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的劳动力商品时,始终将劳动、劳动力、劳动者三者严格区分开的。劳动力是人们的一种劳动能力,它蕴藏于劳动者身体之中,对劳动力的使用表现为劳动。劳动者出卖的是劳动力,而不是劳动者自身,否则劳动者就无人身自由。将劳动者和劳动力在理论上区分开,就表明出卖劳动力与人的人格和地位汲有直接关系。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一些高级职员也是劳动力的出卖者,但他们有很高的社会声望和地位。资本主义的不合理不在于劳动力成为商品,而在于少数人依靠对资本的占有,不劳而获得到收入。社会主义所改革的不是以劳取酬,而是要消灭不劳而获,使按劳付酬普遍化,所有工薪收入者均为劳动力商品的出卖者,它并不影响劳动者的地位和人格。

在反对劳动力商品理论的文章中,论述劳动者主人翁的地位时,以下几个问题没有讲清楚:一是劳动者包括哪些人?只是工人阶级,是否还包括农民阶级?只是国有企业的职工,是否还包括其它所有制企业的职工?二是劳动者是生产资料的主人,是指国家所有制,还是国有企业占有生产资料的主人?因为这二者范围和内容是不同的。三是工人如果是企业的主人,那么这个企业到底属于国家所有,还是属于企业工人所有?四是工人是国家的主人是否就是国家所有制的主人,这二者是否有区别?五是工人如何实现所有权的?

我们推倒三座大山,建立了新中国,意味着劳动人民在政治上的翻身解放,成为国家的主人。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劳动者行使主人翁权利的机构。但所有这些都属于上层建筑,是政治上的主人。作为生产资料的主人应属于经济基础,是经济上的问题,这是两个不同领域的问题,不能将二者等同起来。我国宪法或中央有关文件上,都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属于国家所有,是不能分割的,如果再属于工人所有,是否侵犯了国家的所有权。民法规定一物不能有二主,属于国家所有就不能属于职工所有,属于工人所有就不应属于国家所有。我们一再强调发挥工人主人翁的作用,说到底,一是为了民主管理的需要,教育工人像主人那样关心企业,并使他们的利益和企业的利益结合起来。这些做法,在资本主义一些现代企业里比我们做得还好。二是说明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工人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工人劳动力虽然都是商品,但有本质的不同。社会主义的工人不再受剥削,已是国家的主人。我们一再强调工人是主人,工人应将工厂当做自己的家,这恰好说明工厂不是他们的家。因为主人不是强调出来的,而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在职工持股的股份制企业里,不用强调工人是主人,工人也会把企业看做自己的家。在目前情况下还抽象讲“劳动者是生产资料的共同主人,他们在生产资料和产品占有是平等的”,显然与现实情况不符,许多企业的职工并感觉不到自己是主人,对生产资料和产品占有并不平等,因而在分配上也不平等,国有企业之间目前还不能做到同工同酬。并且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这种情况会表现的越来越明显,只讲平等、共同占有,不能解决这些现实问题。只有当生产资料不属于国家所有,而属于社会所有时,劳动者作为社会成员,才能是所有者。

为了反对劳动力商品理论,他们还提出了一个逻辑上的问题,谁是劳动力商品的购买者?是卖给厂长、经理?好像这是一个难题。依据这种逻辑,不仅劳动力商品有此问题,生产资料商品也有这个问题。既然国有企业生产资料和产品都是国家一个主人,同样也存在国家把自己的东西卖给自己。根据这种逻辑,我们现在不仅不应有商品经济,也不应有市场经济了,是否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和十四大的决定都错了呢?用这样的逻辑分析问题确实会“给人们思想带来混乱”,“影响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所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企业的厂长或经理都是企业的法人产权代表,他们可以代表企业雇用工人,或依法解雇工人。但他们和工人之间不是剥削关系。因为他们代表企业占有剩余价值并不归剥削阶级所有,而是交给国家归社会占有,用于社会。劳动者作为社会成员还可以享受到社会的福利。这是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商品与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力商品的根本区别。说明这些本质的区别,认识到劳动力成为商品并没有诋毁工人的人格和贬低他们的地位。工人仍然是国家的主人。把这些道理讲明白,能消除误解,摆正工人在企业中的位置,这对于调动工人的积极性,加强劳动纪律,推进改革和发展顺利进行,是大有益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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