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国际性人权——体育权的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际性论文,人权论文,体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人权是指一个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权利。国际上的人权概念最初关注的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随后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目前,引起全球关注的和平、发展和环境等第三代人权已得到认可。由此可见,国际人权的发展是一个范围不断扩大的过程,而体育权则是这一发展过程的重要见证。
体育权长期以来是一个被忽略的问题,但在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下,这项人权已得到广泛的承认。联合国成立以后,包括体育运动在内的文化活动首先得到了《世界人权宣言》的确认,该宣言第27条规定:“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文化生活,欣赏艺术……”197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体育教育和体育运动国际宪章》也明确规定从事体育训练和体育运动是一项基本的人权。1996年经过国际奥委会修订的奥林匹克宪章也增加规定了一个基本原则,即“从事体育运动是一项人权。每个人都有能力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体育活动。”由此不难看出,无论是作为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联合国还是作为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国际奥委会都肯定了从事体育运动的权利是一项人权。同其他人权一样,体育权作为一项人权,也是处于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中。
一、大众体育权发展
大众体育权的保障和大众体育的发展是体育权作为一项人权的最基本体现。现代奥林匹克运动之父顾拜旦早就指出,“一切体育为大众”。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1967年4月25日,挪威体育联盟率先发表了《体育振兴15年计划》。该计划的基本理念是“使每一位国民都能够在日常生活中利用身边的体育设施参加有规律的体育活动,使整个社会健康而充满活力”。该计划发表两年后,即1969年12月,在挪威首都奥斯陆召开了第一次大众体育国际会议,有8个国家(瑞典、英国、法国、瑞士、奥地利、西德、荷兰、挪威)的代表参加了会议。这次会议认识到了普通群众参加体育运动的重要意义,认为体育有助于恢复人类本性、增进身心健康以及提高个人和全社会的福利水平,体育作为贯穿人生始终的必要部分应占有重要地位。这次会议最终提案后来在1975年3月20日于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召开的欧洲评议会(CE)21个加盟国的体育内阁会议上得到通过,并被定名为《欧洲大众体育宪章》。该宪章第一条指出,“人人都有参加体育活动的权利”;第二条指出,“体育作为人类的重要部分在受到阻碍时,公共机关有必要提出相应的财政援助。”这一理念对1976年4月在巴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本部召开的第一届国际体育内阁会议产生了重要影响。该会议的讨论成果最终在1978年召开的第20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会上讨论通过,定名为《体育教育和体育运动国际宪章》。该宪章第一条规定,“所有人都有发展全面人格所不可缺少的参加体育活动的基本权利”;第九条规定,“国家机构在体育方面应发挥主要作用”。《体育教育和体育运动国际宪章》的通过对各国政府推进大众体育政策起了较大的督促作用。
受其影响,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把发展大众体育、增进全民健康作为政府关注的热点之一。20世纪90年代,许多国家立足于21世纪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为在新世纪成为“健康国家”而制定了发展大众体育的长远规划。如美国卫生福利部1990年制定“美国2000年健康目标”,英国制定“九十年代体育战略规划”,法国、德国、日本、芬兰、瑞典等国也都制定了相应的规划。据统计,制定“大众体育发展规划”的国家已有90多个。同时,政府通过健全相关法规、增加体育设施、积极扩大宣传、组织健身活动等措施吸引更多的人参加体育活动。在发达国家,经常参加体育锻炼活动的人数已超过50%,一些国家已达到或接近“占总人口三分之二”的指标。我国也于1995年推行了《全民健身计划纲要》。该纲要的推行维护和保障了公民参加体育活动的权利,将极大地推动我国大众体育的发展。
总之,在当今社会,大众体育权无论是从法律文件上看,还是从实际生活中看,都得到了较为充分的重视。
二、妇女体育权的发展
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妇女体育权的取得与发展是一个十分曲折的过程。以妇女参加奥运会为例,1896年在雅典举行的第一届现代奥运会上,妇女被排斥在外。作为现代奥林匹克运动之父的顾拜旦一生反对女子参加奥运会,并将奥运会描述为“以女性的掌声为奖赏的庄严而定期的男性运动”;国际奥运会第一任主席、希腊诗人维凯拉斯也称,为了维护古希腊奥运会的传统,女子是不能出现在神圣的奥林匹克赛场上的。尽管如此,第一届现代奥运会的赛场上还是出现了第一个女运动员——马拉松运动员梅尔伯梅尼。虽然大会拒绝她参赛,她还是以四个半小时成功跑完了马拉松全程。梅尔伯梅尼的行为向现代奥运会的组织者发出了抗议并为女子的参赛带来了契机。到1900年的第二届奥运会,就有10多名运动员参加了网球和高尔夫球的比赛,虽然他们的参赛未得到国际奥运会的正式认可,但却在奥林匹克运动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是女子大规模参加奥林匹克运动的前奏。1908年的奥运会上,妇女终于首次被正式允许参加比赛,共有36名女子运动员参加了比赛。以后,随着时代的发展,国际奥委会对妇女的态度也发生了变化。二战以后,国际奥委会积极支持妇女参与奥林匹克运动,妇女参赛的人数和女子项目大幅度增加。到1980年,奥运会的女子项目由1900年2大项3小项增加到12个大项50个小项;到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有女子参赛的已达21大项108个小项。参赛女运动员从1980年的1125人增加到3626人,占运动员总数的34.5%。在悉尼奥运会上,为纪念妇女参加奥林匹克运动100周年,女子比赛项目和参赛人数进一步增加。举重、现代五项运动等项目也向女运动员开放,女子运动员人数达到近4000人,占总人数的38%。妇女全面、深入地参与国际体育运动,是妇女体育权受到尊重的具体体现。
当然,妇女体育权的取得与发展同国际社会特别是国际奥委会的努力是分不开的。虽然早期的国际奥委会对妇女参加奥林匹克运动持反对态度,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国际奥委会对妇女的态度也发生了重要变化。1973年国际奥委会举行的第10届奥林匹克代表大会指出,要考虑妇女参加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各国奥委会的问题。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奥林匹克运动的改革给妇女全方位地参与奥林匹克运动提供了机遇,妇女在更广的范围为奥林匹克运动做出了贡献。20世纪90年代,奥林匹克运动加快了男女平等的步伐。1994年5月5日-8日,由英国体育理事会主办、国际奥委会支持的首届妇女与体育国际会议在英国布赖顿举行。会议最终签署了世界妇女体育运动的重要文献之一——《布赖顿妇女与体育宣言》,宣言的总目标是发展一种能使妇女在各层次上全面参与体育运动并认识到这种参与价值的体育文化。该宣言的签署与发表是世界妇女体育的一件大事,说明妇女体育已进入一个新时期。1996年,国际奥委会在瑞士洛桑召开了世界妇女与体育运动大会。该大会通过的决议指出,“只有妇女在奥林匹克运动中获得平等,奥林匹克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号召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国家奥委会在制订所有的政策和计划时,考虑性别平等因素,使妇女在体育运动中起到更加完美和积极的作用”,并对妇女在体育中的地位和权利有了更明确的规定和要求。该会的举行对推动体育领域中男女平等的理想变成现实以及全世界妇女体育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总之,在过去的百年中,女子的体育权获得了迅猛的发展。但不可否认的是,妇女的体育权与男子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虽然妇女参与国际体育运动的人数越来越多,但妇女参与体育管理、教练等职位的层次与人数远远低于男子,各国对女子体育运动的投入也远远低于男子运动,女运动员的收入也普遍低于男运动员等等。尽管如此,我们仍然相信,在全世界争取男女平等的潮流中,在国际奥委会和其他国际体育组织的积极推动下,妇女体育权将会得到更充分的保障。
三、残疾人体育权的发展
残疾人问题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是20世纪70年代的事情。1975年联合国大会意识到了残疾人问题的严重性而通过了《残疾人权利宣言》,其后又宣布1981年为国际残疾人年;为了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又成立了一个托管基金以资助残疾人的活动。此后,国际社会为提高残疾人的地位、充分保障残疾人的权利又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从体育领域看,对残疾人体育权的尊重也不过几十年的时间。从残疾人参加奥林匹克运动的情况看,残疾人最早参与该项运动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1948年。当时英国神经外科医生路德维格·格特曼爵士和一些热心于残疾人事业的知名人士在伦敦奥运会期间组织了由轮椅运动员(多为脊椎伤残的二战老兵)参加的比赛,称为斯托克曼德维尔运动会。1952年,荷兰退役军人也加入了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于是成立了国际斯托克曼德维尔运动联合会。在英国的斯托克曼德维尔首次举办了国际残疾人运动会,当时只有两个国家的130名运动员参赛,以后该赛事被固定下来,每年都举办。1960年,经过英国的路德维格·格特曼爵士和意大利的安东尼娅·马里奥教授为期两年的精心组织策划,在罗马第十七届奥运会结束两周后,来自世界23个国家的400名残疾人运动员参加了在罗马举行的第一届“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这届运动会后来被正式承认为第九届国际斯托克曼德维尔运动会,而“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这一称谓一直到1984年才得到国际奥委会的正式批准。1964年,国际奥委会决定由举办夏季奥运会的国家承办残疾人奥运会,但举办地点可不在同一城市。直到1988年,国际奥委会做出新的规定,夏季奥运会和残疾人奥运会必须在同一城市举行。1982年,世界残疾人体育组织国际协调委员会成立,国际奥委会承认其为残疾人体育运动的管理机构。1989年,在国际残疾人体育基金会的积极支持下,属于国际残疾人体育协调委员会的6个组织共同创建了国际残疾人奥林匹克委员会,国际残疾人奥委会对扩大残疾人参与体育运动和提高成绩、将残疾人体育融入国际体育运动起了重要作用。2000年6月19日,国际奥委会与国际残疾人奥委会又达成新的协议:从2008年夏季残奥会和2010年冬季残奥会开始,残奥会不仅将在奥运会之后的相同城市举行,并应使用相同的运动场馆和设施,残疾人体育运动将从此获得了与正常运动员相同的待遇。
与此同时,残疾人参加奥林匹克运动的规模也越来越大,从最初只有23个国家和400名运动员参赛到2000年有来自122个国家和地区的3824名运动员参加了盛况空前的悉尼残奥会。这不仅标志着时代的发展,更体现了残疾人体育权日益受到的尊重。
四、对难民体育权的关注
难民问题是一个世界性问题。为了向难民提供国际保护和物质援助,1950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成立联合国难民事务署;此后又于1951年、1967年分别制定了《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等规定难民权义务的法律文件。在国际难民署及其他国际力量几十年的共同努力下,难民的境遇得到了较大的改善。
与此同时,难民的体育权也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关注。为了使难民能够参与体育活动,1998年,国际奥委会与联合国难民署共同签署了一个合作项目。为了支持国际奥委会的人道主义动议,奥地利决定向其选择的某个国家和地区的一个或几个难民营提供资助以及体育运动设备。国际奥委会在亚洲、非洲和中美洲已经实施了几个项目:国际奥委会和联合国难民署向尼泊尔的布塔尼斯难民营提供了资金和设备使得该地区的年轻人能够获得将来足以维持生活和社会活动的能力,同时修建了运动场和提供了运动服装以增加他们从事体育活动的机会;在加纳,国际奥委会为多民族用的难民营提供了体育运动的基础设施和设备;在肯尼亚,大量从苏丹南部逃出的难民所在的卡库马难民营得到了可以购买体育运动设备和建造体育场馆的资金;从1994年3月起,国际奥委会和联合国难民署以及科索沃附近国家的奥委会合作商谈对科索沃境内的难民提供体育运动方面的资助等等。
总之,国际奥委会与国际难民署的合作在体育运动方面为难民做出了一定的贡献,有助于难民体育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