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制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资源共享论文,产权制度论文,文献论文,知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文献资源研究
[摘 要] 文章分析了知识产权制度对文献资源共享的积极促进作用和约束、规范作用,探讨了在遵守知识产权制度的前提下, 开展文献资源共享活动的若干问题。
[关键词] 文献资源共享 知识产权
自本世纪中叶以来,社会信息化、信息社会化的浪潮在世界范围内兴起,信息经济日益成为创造社会财富的主要形式。作为社会信息存贮与传递工具的文献,已成为社会经济发展中重要的战略资源。现代科学研究的明显集约化和生产技术的高度信息化,使社会对文献的需求日益增长。而当今文献数量的急剧增长,又使任何国家的任何一个文献情报机构都不可能将世界上所有的文献收集齐备来满足整个社会广泛而复杂的文献需求。正是在这一背景中,文献资源共享成为各国极为关注的问题。
文献资源共享,实质是人类以文献为工具进行的信息传播与交流。当今,以电子计算机和远程通信为核心的现代信息技术,极大地改变了文献信息的收集、处理、存贮和传递的方式,为文献资源共享提供了现实可能性。然而,信息技术的发展也使文献资源共享面临着许多社会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是文献资源共享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如何全面、正确地认识知识产权制度对文献资源共享的影响,做到既维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又保证文献信息的广泛交流与共享,是当今开展文献资源共享活动必须解决的问题,本文将就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1 知识产权制度及其对文献资源共享的意义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又称智力成果权, 是知识产品所有人对其智力创造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的范围,目前世界各国尚无统一规定,通常认为版权(著作权)和工业产权是知识产权的两大组成部分。版权(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文学、艺术和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享有的署名、发表、使用以及许可他人使用和获得报酬等项权利。工业产权则是专利权与商标权的统称。知识产权制度就是把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从事智力活动时创造的精神财富的享有权通过法律确认下来。所以,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成果的重要法律制度。
自从1624年英国制订《垄断法规》标志着具有现代意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后,300多年来,世界知识产权制度缓慢发展。 直到本世纪60年代以后,由于现代科学知识在各国经济增长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围绕着知识资源的归属与分享问题的竞争也随之产生并日益激烈。因而,以调整知识生产者和知识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智力活动发展为宗旨的知识产权制度,便受到世界各国的特别关注。近几十年来,知识产权制度不断完善和迅速发展:问世于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1896年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经过多次修改分别于1967年和1979年产生新的文本,至今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已有100多个,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已有90多个; 1967年问世的《世界知识产权公约》突破了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极大地促进了世界各国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保护;1970年,以促进国家间和有关国际组织的合作,在世界范围内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工作为宗旨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立,至今已有成员国120多个;1991年, 延续五年多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终于达成《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形成最新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总体框架。事实证明,近几十年来,世界发达国家在不断地修改、完善知识产权各种法律制度,许多发展中国家在冷静分析信息内、外环境,权衡长、短期利益后,也认识到了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性,改变了对知识产权的弱保护政策,正在参考国际惯例和发展趋势,及时采取对策,逐步建立和完善本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并积极参加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实行强保护已成为世界潮流。
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由于历史上的各种原因,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起步较晚。但自改革开放以来,为了更快地发展生产力和推动社会全面进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促进与世界经济的接轨,中国加快了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步伐。“从70年代末至今短短十几年间,中国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走过了一些发达国家通常需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时间才能完成的立法路程,建立起了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1〕中国先后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等国际性知识产权保护条约。从1982年起,我国先后颁布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规。中国还积极参与了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为推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达成作出了极大的努力。1995年2月, 中美两国就保护知识产权问题达成协议,所有这些都表明,中国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进展。
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知识所有者的知识产权,同时又促进构成这种产权的知识的充分公开和利用。尤其是社会主义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既要重视个人的经济权益和人身权益,也要重视国家的社会公共利益。将个人利益同社会利益紧密结合起来,才能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和国家的稳定,有利于繁荣社会主义的科学、文化、艺术事业。因此,知识产权立法就是要通过对知识所有者的经济和人身权益的保护,达到保护社会文化和科学事业繁荣发展的总目的。由此可见,知识产权制度和文献资源共享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知识产权制度文献资源共享的积极意义具体体现为:
第一,知识产权制度有利于激励知识生产的积极性,从而创造日益增多的精神财富,为文献资源共享提供丰富的源泉。
人们从事知识生产想要取得创造性成果是相当艰苦的,然而智力成果的扩散或丢失又是极其容易的,而且成果一旦落入他人之手,便会快速地传播,被他人复制、利用,从而获得效益。知识生产者所投入的脑力和财力,却不能得到公正的和应有的报偿,这就不利于甚至阻碍了提高人们从事智力投资活动的积极性。知识产权制度通过确认和保护知识生产者的智力成果的精神权利和物质权利,使知识生产所耗费的投资得到报偿甚至增殖,这样就能调动知识生产者的积极性,鼓励知识生产者进行新的智力投资,创造更多的智力成果。正如WIPO总干事鲍格胥在《伯尔尼公约指南》一书中所说:“民族文化丰富的程度取决于对于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水平。保护水平越高,对作者的创作鼓励就越大;一个国家智力作品数量越大,它的名望就越大;文学艺术作品的生产量越大,图书、唱片创造业和文化娱乐业就越兴旺发达。”〔2〕 日益增多的社会精神文化财富,是文献资源共享的丰富源泉。
第二、知识产权制度能促进知识的广泛传播和利用,保护了广大公众获取知识、分享科学与艺术成果的权利。
知识产权并不等于垄断。知识产权在时间性、地域性、保护方式和范围上调整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相互关系,寻求一种社会公益与智力成果创造人权益的平衡,因而它既能保障智力成果创造人的合法权益,又能促进知识的广泛传播和充分利用。例如,著作权法在赋予作者某些专有权的同时,也对作者权利的行使进行了合理限制,目的在于保证社会公众参与社会文化生活,分享科学、艺术的权利。又如,专利法规定,为了申请专利,发明人必须依法将其发明的主要技术填写申请文件,送交专利机关。专利主管机关依法可在专利尚未批准之前,向公众公开其发明技术,这就避免了一项新的技术发明长期保密,延缓公开。所以,专利制度能迅速向各国公众传递技术发明的最新信息。由此可见,正确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有利于形成加速智力成果的推广、运用和辐射、扩散的良性环境,充分发挥知识对社会进步的促进作用,这也正是文献资源共享所追求的目的。
第三,知识产权制度为科学技术文化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创造条件,促进了文献资源共享的发展。
各个国家在科学、技术、文化方面都有自己的特长和优势,相互学习和进行各种协作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科学技术本身是没有国界的,但当它作为一种能创造财富的资源被不同国度的人们所拥有时,它的流动就必然地和经济利益联系在一起,人们对它的利用就不能是无条件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可以使各国在本国法律的基础上,通过互惠、参加国际公约、缔结双边保护协定等方式使本国国民的智力劳动成果在国外获得保护,同时也依法保护外国人的知识产品在本国的合法权益。因此,国际间的知识产权条约为科学技术的跨国界传播和交流创造了有利的环境和条件,也为国际文献资源共享扫除障碍,开辟道路。
2 知识产权制度对文献资源共享的约束
虽然知识产权制度的最终目的是促进信息、知识的广泛传播与交流,繁荣科学文化事业,但这一目的是通过运用法律规范信息、知识的传播与交流中的行为以保护信息、知识的传播与交流中的行为以保护信息、知识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来实现的。因此,知识产权制度直接体现为对人们分享和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的某些制约。从这个意义上说,知识产权制度对文献资源起着规范、约束作用。弄清文献资源共享中有可能造成的对知识产权的侵犯,对避免侵权行为,保证文献资源共享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与文献资源共享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法规是著作权法。
2.1 文献复制有可能造成的对著作权的侵犯
文献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文献制成一份或多份的行为。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使文献复制变得十分便捷,且价格便宜。如在美、日等发达国家,以静电复印方法复印一本书的成本不及原书价格的十分之一。所以,复制是使文献能够广泛传播和共享的重要手段。然而也正是由于同样原因,复制是构成对著作权侵犯的最常见的方式,因此,复制权被认为是著作权中作者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作者行使著作权集中体现在行使复制权上。当然,著作权法并不禁止所有未经许可的复制。各国著作权法往往对复制权进行一些限制。那些非营利性的、对销售市场并不产生影响的少量复制是法律所允许的。但超出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就会构成对著作权人复制权的侵害。
在文献情报机构开展资源共享活动时潜存着的对知识产权尤其是著作权的侵犯可能包括:
2.1.1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大量复制尚在版权保护期内的作品,不是因为保存版本的需要,而是用以提供借阅。60年代,美国William & Wilkins 公司以美国国立健康研究院图书馆大量复印其医学杂志供分馆使用为由诉美国政府一案〔3〕,曾引起图书情报界的普遍关注。 现在我们的一些图书馆在协调采购外文原版期刊时,也应该考虑避免侵犯著作权的问题。
2.1.2 未经著作权人允许利用其著作自编或汇编资料, 并大量复印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服务,又不付给著作权人一定的报酬。在图书情报单位开展信息服务时比较容易出现这种情况。如北京某技术研究所在事先没有征得作者与出版社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某作者所著的、科技文献出版社出版的《高档营养食品鹅肥肝》一书分三部分复印,并删除了作者姓名、出版单位等名称,以高价出售。因而作者向北京版权处提出申诉。尽管该研究所辩称该所负有对外推广、传播、普及情报资料、应用技术和专利技术转让的义务和责任,然而北京版权处仍依据法律裁定该研究所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必须承担法律责任。〔4〕
2.1.3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以营利为目的, 大量转录复制录音、录像带,如各种音乐、歌曲和外语录音带,又不向音像部门支付报酬。
2.1.4 未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 为非科学研究、课堂教学的目的而复制或部分复制其软件作品。需要说明的是,软件不同于文字作品,即使为个人目的而使用、复制,亦可谋取巨额利润。各国对此规定虽不尽相同,但总的意见是,为个人目的使用软件亦要付酬,这是软件的特殊性决定的。
2.1.5 未经著作权人同意, 对其在非公众集会上发表的口述作品(如报告、演讲)进行文字复制,或进行录音,以作为文献加以传播,或进行大量复制,甚至公开出版而不支付一定的报酬。
上述行为都直接或间接侵犯了他人著作权,因而在图书情报工作中应受到限制和约束。
2.2 计算机情报检索可能造成的对著作权的侵犯
电子计算机与远程通信技术的发展使计算机情报检索服务发展到联机检索,检索的对象是经过有序化整理并固定在机器可读材料上的信息流产品——数据库。由于数据库的建立在选择信息方面付出了独创性劳动,因而数据库本身享有著作权,如DIALOG,MEDLINE 等系统的数据库。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使联机检索中侵犯数据库产权变得轻而易举,其中最典型的问题就是为非科学研究目的,以联机形式套录数据库,“即从远方的数据中拷贝其数据并将之存储到自己的计算机中,它的问世是由于联机数据库与文献传递方式的发展而引起的。”〔5〕这意味着, 联机数据库有可能被分批“偷”出来。这种方法严重损害了联机数据库提供者的利益,侵犯了数据库的专有权。图书情报机构在开展联机检索服务中也有可能套录数据库、然后用它为用户检索。但是,除了进行科学研究目的外,套录数据库的行为,无论是留作自己使用,或是出租给他人使用,或转让、赠与他人,都是侵权行为〔6〕, 因而应当受到法律的限制。我国的《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都开列了保护数据库产品的条款。
2.3
信息咨询服务中可能造成的对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的侵犯
在纷繁的信息世界中,有很大一部分处于“公有领域”信息源,如向全体公民开放的政务信息,统计部门的某些统计信息,银行及财税部门的财政、金融、税务信息,记录在某些文献(如会议文献、标准、产品样本等)中的一些信息等等,对这些信息源的利用是不受法律约束的,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交流与使用。然而还有一部分信息原处于“专有领域”的,这就是前面提到的专利、商标,以及文学、科学、艺术作品。这些信息受到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只有这些信息的生产者才有权占有、转让和使用它。因此,在图书情报机构的信息咨询服务中,分清“公有领域”的信息和“专有领域”的信息是很重要的,如果将“专有领域”的信息,如受产权保护的技术视为公有领域的技术,在向用户提供技术情报时未说明其法律保护状态,就有可能与信息用户或实施技术人一道成为共同侵权人。共同侵权是这种服务中常见的侵权方式,但它可以尽量避免,即“在提供情报服务时向用户释清该技术的来源与法律保护状态,并指出侵犯的可能与责任。”〔7〕
上述情况表明知识产权制度对文献资源共享具有制约作用。它要求社会的信息交流、资源共享活动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3 遵守知识产权制度,开展文献资源共享活动
对文献资源共享来说,知识产权制度是一柄双刃剑。它一方面积极影响和促进资源共享活动,同时又对资源共享具有限制和制约作用。当今图书情报工作的重要使命,就是既要使文献资源共享活动符合法律规范,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同时又要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制度的积极作用,促进文献资源共享活动的开展。
遵守知识产权制度,是开展文献资源共享活动的前提。为此,必须解决两个问题。首先是要强化知识产权观念。知识是一种财产,知识生产者通过艰苦的脑力劳动并投入一定的财力而获得的智力成果,一旦被社会所利用,理应获得应有的报酬。那种认为文献资源共享就是无偿利用、分享他人的智力成果的观念,实际上是对资源共享的曲解。这种“共享”,只会阻碍人们从事智力投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使文献资源共享失去活力。因此,我们不能把知识产权制度当成文献资源共享的障碍,相反,正是知识产权制度为文献资源共享提供了法律保障。文献资源在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下,借助于市场秩序进行合理流动,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文献资源共享的一种有效形式。其次是要学习有关法律,自觉遵守知识产权制度。图书情报部门在文献收集、文献复制、编制二、三次文献,开展传统的信息服务和电子信息服务等工作中,必须严格依法办事,防止侵犯知识产权事件的发生。
在遵守知识产权制度的同时,应当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制度赋予知识使用者、传播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文献资源共享的发展。为了促进知识的广泛传播和充分利用,各国的著作权法在充分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注意保护作品传播者和社会公众利用作品的正当权益,对著作权规定了一系列的限制。我国的《著作权法》除有著作权行使限制以外,还有对著作权时间的限制、著作权保护范围的规定等。这些限制和规定的基本出发点,是为社会公众提供使用作品的机会,使作者个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协调一致。显然,这是有利于文献资源共享的。图书情报界应该利用著作权法的“绿灯”,促进文献资源共享活动的开展。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在以上情况下,对文献的利用,包括借阅、复制、提供咨询服务等,都是法律允许的,既无须经著作权人同意,也不要支付报酬。
3.1 对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以外文献的使用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具有一定的范围,不属这一范围的文献可以自由使用,不受著作权的约束。我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不适应著作权保护的文献有:①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②时事新闻;③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这三项都属于公有领域的信息。其中第①、②项文献目的在于广泛向大众传播,对它们的复制及其利用途经限制越少,它就传播得越广。第③项已经成为人类的公有财产,并且这些东西本身就是为了让人们应用以推进社会发展的,因而不受著作权保护。因此,上述文献可以不受限制地自由使用。
3.2 对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文献的使用
著作权保护期限,是指国家确认作品的著作权,并依法予以保护的法定期限。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作品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著作权期限届满,就丧失著作权,该作品进入“公有领域”,不再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可以利用。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保护期作了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其他著作方式作品保护期计算方法不尽相同。如《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为25年。保护期满前,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机构申请续展25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50年,对超过保护期限的文献,人们可以不受限制地自由使用。
3.3 对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文献的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允许公众在某些情况下使用(如复制、翻译、引用、改编等)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这是各国著作权法普遍采用的一种限制方法。其目的是为了满足个人学习、科学研究、教学活动、公共借阅等非营利性活动的需要,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有12种情况使用他人作品属合理使用。这些规定,为对文献的无偿使用提供了法律依据,因而对文献资源共享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限于篇幅,此处不再将这12种情况逐一列出。
上述三种情况是著作权法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其作品,除此之外,著作权法还有“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使用文献的规定。法定许可是指依照法律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法定许可的情况是:①报刊转载、摘编其他报刊登载的作品;②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③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品;④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强制许可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作品的使用者基于某种正当需要而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经申请由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即可获得该作品的使用权而无需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但应向其支付报酬。我国的《著作权法》中没有强制许可的规定,但我国已参加了《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这两个公约规定并确认了对复制和翻译可以颁发强制许可的制度。“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使用文献的规定,为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开展资源共享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对文献资源共享活动既有限制和约束的作用,也有积极的影响和促进作用。它的最终目的,是要引导社会的文献资源共享活动由放任、无序的状态,转变为一种符合法律规范、促进社会稳定和科学文化发展的文明行为。这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来稿时间:1995年10月25日
* 本文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批准号79400016)研究成果
The Sharing the Document Resources and IntellectualProperty Institution
Xiao Ximing
(The Institute of Library and Information Science,The Wuhai University)
[Abstract]
The article describes the influenc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stitution on sharing the document resourc-es and some problems about promoting activities of sharing the document resources under the condition of complying with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stitution.
标签:法律论文; 著作权法论文; 知识产权论文; 文献论文;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论文; 著作权登记论文; 社会资源论文; 外文文献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