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家庭养老支持的人口学分析_家庭结构论文

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支持——从人口学视角的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人口学论文,独生子女论文,视角论文,家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政府自1971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计划生育政策,特别是1980年正式提出“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独生子女政策以来,与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相伴随,生育率水平在短期内大幅度下降。总和生育率从20世纪70年代初的每个妇女平均生育6个子女,下降到90年代初期的更替水平,并在更替水平以下进一步下跌,进入21世纪以来,总和生育率一直保持在1.8以下(注:总和生育率=1.8是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的数据。有些学者认为这个值偏高了,根据20世纪90年代至少十多次的全国性的人口抽样调查资料和人口普查资料的推算,90年代末期的实际生育水平应该为1.5~1.7之间(郭志刚,2004;张广宇、原新,2004;王金营,2003)。),跨入了低生育水平国家的行列。

基于生育率快速下降并稳定在低水平的现实,在宏观层面上,引发人口年龄结构的巨大变化,特别是人口老龄化,将是可以预见的未来几十年最重大的人口事件之一。2000年人口普查,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规模达到8810万,占全国总人口12.66亿的6.96%。受20世纪50~70年代初“婴儿爆炸”出生队列惯性作用和迅速的人口转变的叠加影响,在未来的40年内,老年人口规模超过3亿,老龄化程度达到20%以上将是必然的人口发展趋势;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将在本世纪70年代超过1亿,占老年人口的近1/3,高龄化也将不可避免。在微观层面上,造就了一代特殊的家庭——独生子女家庭,核心家庭、小家庭成为最主要的家庭形式,家庭规模普遍缩小,家庭平均人口从1982年的每个家庭4.41人减少到2000年的3.44人,全国2/3的家庭是二代3人家庭。独生子女家庭正在成为城市家庭的主要类型。

低生育水平、快速老龄化和家庭小型化及独生子女化,引起政府和学者对独生子女家庭养老的共同关注。本文只是从人口学的视角,从子女对老人的供养方面,利用2000年中国城乡老年人口一次性抽样调查数据,1982年、1990年和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采用代际分析方法,回答独生子女家庭在满足其老年赡养需求方面的特点和问题。

1 独生子女家庭及其发展

中国庞大的独生子女人群已经形成。虽然独生子女家庭是人类历史发展的任何阶段都存在的一种家庭形式,但是,作为执行独生子女生育政策的产物而大量的出现并且不断增加,甚至逐渐成为城市年轻家庭的主流形式,这在中外历史上是绝无仅有的。

表1 分城乡、分性别独生子女的比例

出生年份城镇独生子女

农村独生子女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1971~755.41 6.45 0.48 1.06

1976~80

26.5531.55 2.00 4.74

1981~85

59.6566.59 5.19 4.74

1986~90

61.5167.82 9.58 13.18

1991~95

60.4567.35 7.34 11.92

资料来源:杨书章,郭震威.中国独生子女现状及其对未来人口发展的影响.市场与人口分析,2000;4

所谓独生子女家庭,是指父母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家庭,显然,每个家庭只有一个孩子是判断独生子女家庭的唯一标准。自从在全国推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独生子女规模就出现了逐年增加的趋势,尤其是1980年开始实行独生子女生育政策以来,城镇独生子女增加迅速,独生子女占新增人口的比重快速提高(见表1)。其中,城镇新增人口中的独生子女已经占到2/3以上,农村也达到1/10上下。按照总和生育率与独生子女比重的相关模型(注:独生子女比重=-15.5812+(87.14/总和生育率),转引自李建民、原新、王金营,持续的挑战——21世纪中国人口形势、问题和对策,北京:科学出版社,2000:81~85),并依据1988年全国2‰生育节育抽样调查、1992年全国生育率抽样调查和1997年全国人口与生殖健康抽样调查资料的推算,每年的独生子女人数从20世纪80年初的300万人增加到目前的500~600万人(见图1)。1995年中国独生子女数累计已经达到8000多万人(张二力、陈胜利,1999;李建民、原新、王金营,2000;王金营,2001),1999年达到8600~9200万人(杨书章、郭震威,2000),2000年已经超过1亿。

图1 2000年独生子女数量和比重随年龄变化

1亿人的独生子女就意味着有1亿个独生子女家庭,他们的家庭结构以及由家庭子女减少到极限所引发的家庭养老支持问题,成为社会所关注的焦点。

2 独生子女家庭结构

“4-2-1”三代共存的家庭人口结构被认为是独生子女家庭的典型结构。从人口学的角度考量,所谓的“4-2-1”独生子女家庭结构,可以概括为独生子女代(第三代)1人,独生子女父代(第二代)2个人和祖父母代(第一代)4个家庭人口所组成的家庭形式(见图2),他们不一定居住在一起,但在代际关系上形成了4个老人、2个中年人和1个年轻人三代共存的“4-2-1”结构。

图2 独生子女家庭的“4-2-1”结构

独生子女家庭的最典型特点是孩子的唯一性和单传性,孩子数量减少到了最少,独生子女既是家庭传宗接代的唯一,也是家庭子女老年供养的唯一,家庭结构、家庭关系、家庭成员已经被简化到了不能再简化的程度。所以,在研究独生子女家庭时,多数人总是把目光投向“4-2-1”结构中的最底层“1”,普遍认为,基于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养老保障、服务、福利等条件,在现阶段和未来很长的时期内,家庭子女养老依然是中国老人最重要的养老支柱,而独生子女家庭中子女的唯一性,迫使独生子女要同时供养6个中老年长辈,独生子女父母将受到“上养老,下育小”的双重挤压,家庭内部老人供养支持的人力资源严重短缺。独生子女家庭的代际赡养关系是倒三角形的(见图2),其家庭养老供养前景令人深感忧虑,老年人赡养负担将会非常沉重,成为未来社会和家庭的突出矛盾之一(风笑天,2000;乐章等,2000;林戈等,1999;柳玉芝等,1997;刘鸿雁等,1996;丁世贤,1989)。

显然,独生子女家庭“4-2-1”结构是一个比较极端的类型,这只是理论上的分析,这种结构能否成为现实要取决于很多条件。首先,“4-2-1”结构的形成必须满足三个基本前提:(1)在寿命上要满足三代共存,祖父母代、父母代完整且处于婚姻状态;(2)在家庭组成上要满足独生子女与独生子女婚配,在赡养老人方面,没有兄弟姐妹可以依靠;(3)在生育上要满足独生子女夫妇也只生育一个孩子(宋健,2000)。根据2000年中国人口出生平均预期寿命71.4岁和平均世代间隔24.6年推算,三代共存的时间在20年左右。但是,受独生子女的年龄分布、地域分布、成长环境、性格、家庭等方面的影响,农村独生子女数量有限,而且独生子女之间婚配的可能性极小,城镇独生子女之间通婚的概率也不高(郭志刚,1995;刘鸿雁,1996;王金营,2003),据推算,到2010年全国城镇夫妇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家庭只有1400~1800万(李建民、原新、王金营,2000)。按照现行的各省、市、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无论是城镇还是农村,独生子女和独生子女结婚可以生育2个孩子,部分地区(天津、山西、辽宁、上海、江苏、安徽)的生育政策还规定,农村夫妇一方为独生子女者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国家计生委政策法规司,2000);另一方面,从民众的生育意愿来看,目前大部分人还是把生育2个孩子作为最佳的选择(陈胜利、张世琨,2003)。如此看来,未来的独生子女家庭很可能形成“4-2-1”和“4-2-2”家庭结构并存的格局。

现阶段,正处在准老年人和老年人行列的祖父母代(第一代)一般都有多个孩子,也就是说现在的父母代(第二代)多有兄弟姐妹,如果他们的子代(第三代)是独生子女,则多是在80年代以来出生的,不可能构成“4-2-1”结构。但是,这一代独生子女已经开始进入婚育年龄并结婚生子,如果他们也只是生育一个孩子,其家庭成员将包括祖父母、父母和子女,便会产生“4-2-1”的家庭赡养结构。由此可见,“4-2-1”家庭结构并不是现在时,而是在未来20年以后才会出现的将来时。

3 独生子女家庭子女供养的代际分析

所谓独生子女面对6个中老年人的家庭供养负担,只是看到了问题的表面现象。如果在代际分析中加入年龄和时间因素,我们将会看到另一幅景象。

假设:(1)夫妇的年龄相同;(2)妇女在25岁生育且终身只生育1个孩子。当我们讨论独生子女家庭中不同代际之间的抚养关系时发现:当第二代(独生子女夫妇)生育他们的孩子(第三代)时,年龄只有25岁,而他们父母(第一代)的年龄只有50岁。当第三代达到婚育年龄(25岁)准备生育第四代时,第二代人为50岁,第一代人为75岁(见图3)。

图3 独生子女家庭代际年龄、人口与支持关系

第一,从独生子女(第三代)角度分析,从出生到成长到15岁,正处在受教育阶段。在以“孩子是家庭中心”、“教育至上”的中国文化氛围以及社会经济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希望并努力创造条件使孩子健康成长、接受良好教育、成才,一句话,望子成龙是大多数家庭追求的最大目标,不但独生子女的父母,甚至其祖父母都会成为培养孩子成长的投资者。因为,此时的第一代正处在人的生命周期中经济收入水平、生活条件、身体状况等最佳的时期,他们的大多数会以多种形式帮助第二代养育新生的第三代。如2000年调查,被调查老人的一半以上不但给子女提供实际帮助(如照看孙辈、家务帮助、看家护院等),而且还给予一定经济资助,老年人当年平均资助子女454.5元,其中城市为775.0元,农村为131.2元(中国老龄科研中心,2003)。虽然代际间的人口关系满足4-2-1的结构,但是代际抚养关系则表现为4个准老年人和2个年轻人抚养1个独生子女,此时家庭负担的孩子数量最少,是家庭负担最轻的时期,负担结构不是“倒三角形”,而应该是“正三角形”。

当第三代在第二代和第一代的呵护下成长到15岁以后,他们已经可以成为家庭老年人的照料资源,承担部分养老责任(至少在情感和精神慰籍方面),此时的第一代才刚刚步入老年(65岁),第二代只有40岁,家庭代际供养关系变为“倒梯形”,表现为4个(或者少于4个)老年人、2个中年人和1个青年人之间互助和互养,老、中、青相互支持。

第二,从第二代(独生子女父母)角度看,他们是老年人在家庭经济支持、生活照料和精神慰籍等方面的供养的主要支柱。老年人与子女之间的代际经济关系上,财富流动表现的十分复杂,既有下一代向上一代的转移,也有上一代向下一代的流动,具有显著的互惠互利(郭志刚,1996)。现实中,目前有32%的城市老人和35%的农村老人定期收到子女的赡养费用;与此同时,城市老人的40~50%和农村老人的50~70%,正在帮助自己子女的家庭承担一定的家务劳动,或者帮助带孩子,或者做家务,或者看家(中国老龄科研中心,2003)。事实上,供养老人并不是他们在这个时期所扮演的主要角色,抚养下一代的成长才是他们最重要的职责。在孩子成年之前,他们和他们的父辈共同抚育着第三代,即“2+4”抚养“1”;当第三代长大成人之后,又可以和第二代共同承担起供养第一代的任务,即“2+1”供养“4”。根据实际调查分析,独生子女家庭的经济收入水平不但比非独生子女家庭高,而且相对稳定(边燕杰,1986),因而独生子女家庭的生活方式和生活需求也具有相对稳定的性质,这为独生子女夫妇“养老育小”奠定了稳定的经济基础。

第三,从第一代的角度看,他们是“4-2-1”家庭中最早迈入老年行列的人,他们是家庭养老的需求方,但是在老年阶段,这个“4”是不完整的。按照2000年生命表推算,男女性人口的出生平均预期寿命分别为69.63岁和73.33岁,有72%男性人口和80%女性人口可以存活到65岁;能够存活到75岁的男女性人口分别只有46%和59%;活到80岁的男女性老人分别只有30%和44%;到90岁时,只有6%和13%的男女性老人依然存活。显然,第一代人在进入老龄之后一定是不完整的,而且年龄越高,缺失越严重,也就是说,在高龄阶段的第一代不可能是4个老人,只能比4个人少。

表2 老年人日常生活功能的丧失率及需要他人服侍比重(2000年)

生活自理能力

操持家务能力 日常生活需要他

年龄 (ADL)丧失率

(IADL)丧失率

人服侍的比重

城市农村

城市农村

城市农村

60~64

1.9 3.17.2 8.52.8 2.8

65~69

3.0 5.5

12.114.05.2 3.5

70~74

5.4 8.5

19.423.37.4 6.2

75~79

9.814.0

36.035.6

11.210.2

80~84 14.923.0

45.750.4

17.718.3

85+ 24.533.2

64.763.1

35.329.6

资料来源:中国老龄科研中心.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一次性抽样调查数据分析.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3

从现状看,老年人自身的健康状况尚好,日常供养需求并不强烈。采用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DL)和操持家务能力(IADL)两项指标对老年人健康水平的分析发现,城、乡老年人ADL丧失率平均为5.2%和8.9%,IADL丧失率平均为18.3%和22.0%(中国老龄科研中心,2003)。虽然老年人自我料理生活的能力随年龄的增大而下降,但在75岁以前,老年人自我照顾的能力并不十分糟糕(见表2),如70~74岁的城市老年人ADL的丧失率只有5.4%,农村为8.5%,也就是说90~95%的75岁以下的老年人能够生活自理;虽然操持家务能力明显衰退,但是75岁以下的老年人仍然有75~80%能够操持家务。在日常生活中需要他人服侍的老年人也表现出同样的特点,75岁以前,只有6~7%的老年人在生活中对他人有所依赖,80岁以上增加到7~18%。看来,真正需要照顾的老年人是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据2000年人口普查,全国有1199万80岁以上高龄老人,如果他们中的1/3需要他人日常服侍,就意味着有400万高龄老人离不开他人的照顾,在绝对数量上这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另一方面,独生子女的家庭照料不单纯指子女对老人的照料,还应该包括配偶照顾、亲戚朋友照顾、社会照顾等形式。实际生活中,绝大多数老年夫妇不会同时需要子女的日常照料。根据2000年生命表推算,65岁以上的男女性老年人的平均余命分别为13.7年和16.3年,如果他们在其余生中平均每人有2年时间需要日常生活照顾(美国老年人平均人住老人护理院的时间为2.35年),在一定的假设条件下(注:假设条件:(1)老年人需要日常照料事件在其余生中随时可能发生;(2)老年夫妇需要日常照料的事件是独立的。),老年夫妇需要同时日常照料事件所发生的概率只有(2/13.7)×(2/16.3)=0.0179,显然,这是很小概率的事件,说明老年夫妇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不会同时需要子女日常照料的。如果老年夫妇不是同时需要日常照料,那么需要照料的老人所依赖的对象就不是单一的,既可以是子女,也可以依靠配偶,还有其他组织和个人。事实上,在需要照料的老年人中,依靠配偶照顾的城市男性为75.4%,女性为35.6%,农村男性为60.7%,女性为28.7%;对子女的依赖程度,城市男女性老人分别为50%左右,农村男性为40~65%,女性为50~80%;对其他亲属、朋友、邻居、居(村)委会、养老机构、保姆等的依赖率不足10%(中国老龄科研中心,2003)。

如此看来,即便中国的老年人依然以家庭支持(子女支持)为其主要依赖,独生子女家庭老年支持的情况并不太糟。所谓“4-2-1”三代人口结构并不一定对老年人日常生活构成重大威胁,即使独生子女没有可以依靠的兄弟姐妹,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可以胜任照顾老年人责任的。更何况,伴随血缘家庭正在向婚缘家庭转变,配偶或非子女在老年支持中所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的照料应该不会成为沉重的负担。

4 独生子女家庭“空巢”和意外伤亡

虽然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负担并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严重,但是独生子女家庭只有一个孩子的特殊性,决定了独生子女家庭养老的风险性,决定了独生子女家庭养老支持的不可替代性。独生子女家庭的孩子一旦因为求学、就业、结婚、伤亡等任何原因离开父母家庭,都会造成部分中年或老年家庭“空巢”,这是不可避免的现实。

一方面,现代社会的流动性和竞争性加强,虽然人们赡养老人的意愿很强烈,希望能够和父母住在一起或者生活在同一个城市或农村,但是,现实生活往往并不那么容易满足人们的这种愿望。在城市中,有43.7%的老人愿意和子女居住,13.1%的老人持无所谓态度;农村65.3%的老人希望和子女居住,12.8%的老人认为是否和子女居住两可(中国老龄科研中心,2003)。总体看来,希望与子女居住在一起的老人至少占一半以上。但是,为了获得良好的教育机会、就业机会,有些甚至为了能够找到一份可以赚钱的工作(生存机会),子女不得不远离家乡、远离父母。例如,2000~2003年平均每年普通高校录取的新生就达280万人,在读大学生占同龄人口(18~22岁)的18%,他们中的绝大多数都在异地求学。另据2000年人口普查,全国有1.2亿多的流动人口,约占全国人口的10%,其中跨省流动人口就有4242万人,他们的绝大部分(约3/4)是年龄在20~50岁之间的青壮年劳动力人口。事实上,城市中分别有3.8%的男性老人和10.5%女性老人处于独居状态,农村的同一指标分别为8.0%和10.6%;而老年夫妇单独居住的比例,城市为22.8~38.6%,农村为20.3~31.2%(中国老龄科研中心,2003)。只有独生子女的老年人群,即使他们的独生子女通婚后全部与老人居住在一起,仍将有一半的老人无子女共同居住,何况相当部分的独生子女结婚后由于种种原因与双方父母分开居住。当独生子女无暇顾及他们的老人,甚至不得不远离父母的时候,独生子女家庭中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籍才会面临真正的挑战。

另一方面,子女是老年人家庭中最重要的支持资源,多子女和少子女有很大的差别,但是最根本的差别是有子女和无子女(《人口研究》编辑部,2004)。谁都不希望发生意外,但是谁也无法避免意外。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本身就是带有很大风险的决策,独生子女的意外伤亡就是这种风险的极大化表现。根据我国生命表死亡概率推算,至少有8~9%的独生子女在55岁以前因患疾病或者非正常原因死亡(《人口研究》编辑部,2004),大约涉及到800~900万个家庭。这是我们不愿意看到,而又不能不面对的事实。年幼的独生子女发生意外,年轻的父母或许还有机会再生一个孩子;如果是成年独生子女意外伤亡,因为父母年龄已大而丧失补偿性生育的可能,他们只能凄凉的迎接“空巢”后半生。可见,对于老年人来说,有无子女之重要性远远高过有多少个子女,因为存活子女数量只是改变老人赡养的边际效应,但是从无子女到有子女则具有突出的门槛效应(郭志刚,2002)。

5 结论

可以肯定地说,虽然中国依然以家庭子女支持为主要的养老方式,但是,从人口学的视野来看,独生子女家庭老年支持的情况并不太糟,在大多数情况下独生子女是可以胜任照顾老年人责任的。以往的关于独生子女家庭研究的大多数文献过度地渲染和夸大了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供养的严重性。当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支持面临的实际困难,例如在老人生病、生活不能自理、高龄、“空巢”等时期,至少表现为家庭养老人力资源的短缺。当然,本文的分析只是单纯地从人口学的视角,有很强的理论色彩,只反映独生子女家庭代际人力资源支持关系的可能性,提供了基础背景。现实是复杂的,这种理论的可能性能否转变为实际,不取决于人口学的分析,而是要依赖公共政策、决策、社会学、经济学等领域的共同努力,以及家庭代际间的实际支持行为。客观地讲,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家庭养老各有利弊。

老年人赡养应该是家庭和社会共同的责任。大规模的独生子女家庭是响应国家生育政策而产生的,以个人生育利益的牺牲满足了国家的生育利益。在客观上,独生子女家庭结构的重大变革已经向单纯依靠子女养老的传统模式提出了挑战。逻辑上,老年人有无子女、有多少子女、子女是否愿意供养老人应该与老年人的保障没有本质的联系,独生子女家庭已经为国家的人口转变做出了巨大贡献,政府应该为做出贡献的老年人提供一个安逸的晚年生活条件,至少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当然,从家庭供养向社会保障的转变与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息息相关,需要一个过程,尽管如此,这种转变也并不意味着社会化养老可以完全替代家庭养老。所以,未来的养老模式应该是社会与家庭供养资源的整合,要把家庭外部的社会力量引入到老年人家庭照顾之中,走社会养老、居家养老、家庭养老、社区服务等多种形式相互结合的道路。

独生子女家庭养老的真正挑战,不是家庭子女多少的问题,而是有无子女和晚年有无存活子女的问题。独生子女家庭孩子的唯一性特征决定了独生子女家庭结构已经简化到了极至,决定了独生子女家庭结构性的风险。一方面,独生子女一旦离开家庭,其父母将彻底失去可以依靠的子女;另一方面,由于生理因素,高龄老人在客观上需要他人的照料。因此,对那些“空巢”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是发生意外伤亡的独生子女家庭,有高龄老人的独生子女家庭,政府应该在政策、经济、福利、精神等方面进行必要的制度安排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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