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垄断产业监管体制改革的战略思考_自然垄断论文

自然垄断产业规制体制改革的战略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体制改革论文,规制论文,自然论文,战略论文,产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中国自然垄断产业规制体制改革评价

自然垄断产业的基本含义是在一个产业内由一家企业垄断经营最有效,这是由自然垄断厂商的成本条件及所面临的需求特征共同决定的。一般而言,在典型的自然垄断产业领域中引入竞争从经济角度看并不具有合理性。这时就应该由政府出面对市场进入进行干预,让一家企业独家垄断,赋予特定企业的垄断经营权。但如果同时赋予其收费或价格决定权,就有可能造成价格歧视、寻租等不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所以自然垄断产业常常使政府陷入一种社会福利与企业利益取舍的两难困境。面对这种两难选择,折衷的方式就是允许企业垄断整个自然垄断产业领域,但要对其进行治理。而治理方式从大类上划分有国有化和规制两种。从产业组织学视角看,国有化可算是一种特殊的政府规制方式。按照阿姆斯庄等经济学家(Armstrong,Cowan & Vickers,1994)的观点,国有化可以看作是内生性规制,而美国式的规制属于外生性规制。新中国成立以来,对自然垄断产业实行的是由政府直接投资、垄断经营的内生性规制体系。其主要特征是:企业由政府建,企业领导由政府派,资金由政府拨,价格由政府定,盈亏由政府统一负责,不存在什么经营风险。由于国有企业是自然垄断产业的经营主体,因而作为规制者的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政企不分甚至政企一体化现象十分严重。这样,主管部门既是规制政策的制定者与监督执行者,又是具体业务的实际经营者,整个产业的行政性垄断特征十分明显。

与此同时,中国对自然垄断产业的进入、价格、投资等方面实行了严格的规制政策,具体规制状况可参见表1。

表1 中国主要自然垄断产业规制体制描述

资料来源:根据余晖《政府与企业:从宏观管理到微观管制》,福建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116~117页整理。

从历史角度看,这种政企合一式的规制体制在建国后的一定时期内,在集中大量资金投资建设自然垄断产业方面曾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但是,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这种规制体制的弊端就日益明显,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工作效率低、信息传递效率差,所采取的“成本加成定价”价格规制机制也不能刺激企业努力降低成本。同时政府成为单一的投资渠道,造成自然垄断产业投资不足,从而影响国民经济的运行效率和人民的生活质量。中国自然垄断产业存在的上述种种问题,其根本的制度原因就在于这种规制体制存在内在缺陷。推进自然垄断产业发展,必然需要改革这种规制体制。

从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中国对自然垄断产业规制体制进行了初步改革(注:有关中国自然垄断产业规制改革方面的详细描述,可参见冯飞:《自然垄断性产业改革与重组》,《中国经济时报》2001年6月5日;王俊豪:《中国政府管制体制改革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到目前为止也取得了一定程度的进展。但同其他方面改革相比,还处于较为滞后的状态。从适应WTO 规则以及中国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基本要求出发,目前中国自然垄断产业规制体制改革和运行中还存在一些明显的弊病:(1)政企仍然不分。 中国自然垄断产业长期实行内生性规制体制,政企不分是一个普遍问题。虽然近些年电信、电力和民航等产业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政企分开改革,但离真正意义的政企分开还有一段距离。电力、民航等产业在地方层面政企仍然没有分开,而铁路、港口和邮政等产业政企分开的改革还仅仅处于论证阶段。当然,政企不分的根源还在于中国自然垄断产业的企业产权关系以及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2)规制缺位严重,造成自然垄断产业经济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由于缺乏现代规制观念和科学规制方法,导致中国自然垄断产业规制效率低下,企业运行业绩较差,整体服务质量存在明显差距。近年来,消费者对自然垄断产业的产品和服务投诉率居高不下,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3)缺少透明和全面的规制法律框架。 目前中国规范自然垄断产业行为的法律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规范一般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即《反不正当竞争法》;另一类是特定领域的产业法,如《铁路法》、《电力法》等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自然垄断产业有关的规定过于简单粗糙,不能适应自然垄断领域引入竞争后,建立与维护自由、公平、有效竞争秩序的需要。而现行《铁路法》、《电力法》等产业法大多制定于规制改革以前,其指导思想往往是为了保证国家基础设施的安全,而不是为了规制市场行为。

从最根本上评价,中国自然垄断产业规制体制改革中最核心的问题即由谁规制,规制什么,规制谁,谁来规制“规制者”等问题并没有真正得到解决。而这些问题又与树立现代规制观念、明确规制体制改革目标等问题密切相关。

二、自然垄断产业规制体制改革的目标分析

自然垄断产业规制体制改革的实质诱因主要是由于技术进步和需求变化导致部分自然垄断产业性质发生了变化,引起治理方式相应调整,更多的还是自然垄断产业原有的规制或国有化的治理方式效果较差甚至无效的缘故,迫使政府寻求新的治理方式。这样,自然垄断产业规制体制改革的实质可理解为自然垄断产业治理方式的变革(肖兴志,2001)。自然垄断产业治理方式一般可分为规制和国有化两种方式。从更加明细的角度分析,自然垄断产业治理方式还可分为报酬率规制、激励性规制、国有企业垄断经营、放松规制等形式,这些基本形式还可被细分为更多的替代治理方式。

自然垄断产业治理方式有许多,但是不同治理方式又如何进行比较呢?克鲁和克林多佛尔(Crew & Kleindorfer,1986)将新古典和新制度经济学的评价标准综合起来,对自然垄断产业治理方式进行了比较制度分析。克鲁和克林多佛尔综合了新古典和交易费用方法的效率标准,即配置效率、X—效率、动态效率、规模效率、价格控制、公平、 治理的交易费用、资产专用性,运用了一个简单的排序体系,对自然垄断产业各种治理方式进行比较。根据对绩效属性的判断,将认为“好”的治理方式赋值为1,而将认为“不好”的治理方式赋值为0。各种治理方式的效率属性之间的排序如下:激励性规制绩效较好;报酬率规制绩效一般;国有企业以及不受规制的垄断绩效较差(详见表2)。

表2 自然垄断产业各种可替代治理方式的比较

英国经济学家李特查尔德(Littlechild,1983)也进行了类似的比较工作,对英国电信公司(BT)的各种规制体制进行评价。李特查尔德的选择是:不进行任何规制;两种利润充公的规制体制(报酬率、利润上限),两种激励性规制体制(根据地区性税率缩减或通货膨胀率确定价格上限、与产量相关的利润上缴)。这些规制根据五个方面标准进行比较,即防止垄断、保证效率与创新、规制负担、促进竞争、政府发行股票可能获得的收益。表3 列出了李特查尔德对五种规制体制的评价结果。按李特查尔德的评分标准,综合起来最好的是建立在价格上限基础上的激励性规制体制。

表3 规制BT利润率的五种体制的最终排序

(1=最好;5=最差)

资料来源:卡布尔《产业经济学前沿问题》,于立等译,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年第241页。

对自然垄断产业治理方式进行比较可更好地评价现存的各种治理方式,有利于自然垄断治理制度的正确选择。从总体上讲,国有企业垄断经营在传统效率指标上表现不甚满意,绩效较差。国有企业并不是传统报酬率规制的好的替代方式。相反,激励性规制与其它替代治理方式相比更有优势,绩效更好。(注:应当指出的是,激励性规制具有多种形式,各种形式也都有其局限性和适用范围,激励性规制并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绝对真理。从理论上讲,最优的激励性规制形式主要取决于规制目标和规制资源。)由此应该进行自然垄断产业治理方式的变革,这是自然垄断产业规制体制改革的理论基础。英国在改革以前一直是由国有企业垄断经营自然垄断产业,现在已经进行“民营化”及规制体制改革,大大提高了自然垄断产业的运营效率,减轻了财政负担,即是自然垄断产业规制体制改革的一个经验模式。

三、制约中国自然垄断产业规制体制改革的认识误区

推进中国自然垄断产业规制体制改革,亟需从理论上突破目前约束改革进一步推进的一些认识误区。

误区1:国有化是治理自然垄断产业的唯一或者主要方式

长期以来,理论界和实践部门通常认为自然垄断产业需要由国有企业来经营。现在,中国开始注意自然垄断产业中国有企业垄断经营的种种弊端,也正着手对自然垄断产业中的国有企业进行改革,基本思路是在传统自然垄断领域引入竞争机制。从总体上看,目前对自然垄断产业改革的认识与过去相比有较大进步,但视野仍然比较狭窄,多数人认为改革仅仅是在原有国有经济框架下竞争机制的引入、垄断局面的打破问题。为从根本上促进中国自然垄断产业的长远发展,必须跳出自然垄断产业规制改革局限在原有国有经济框架内调整的局面。可以将国有企业视为自然垄断产业的一种治理方式(经济属性),而不是将其视为与社会经济制度直接相关的组织形式(社会属性)。过去我们过分注重国有企业的社会属性,而忽视其经济属性。从这个角度出发,自然需要对传统自然垄断产业治理的僵化认识进行调整。

从自然垄断产业规制体制改革的实证经验看,美国自然垄断产业选择私人经济负责,政府进行规制的方式,其改革核心是创新传统规制体系,引入激励性规制,即遵循报酬率规制→价格上限规制等激励性规制方式改革思路。英国、日本等国在改革前多采取国有化方式,政府直接垄断经营。但这种方式的实际效果并不乐观,从改革趋势看也是在自然垄断产业进行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行股份制改造。伴随着产权制度变革,规制体系也相应调整。从理论上讲,国有化与规制方式的选择可以灵活多样,其判断依据应该是这两种治理方式的成本收益比较。

误区2:自然垄断产业规制改革就是引入竞争机制

从目前整个世界来看,在传统自然垄断产业中,自由化(竞争限制政策的取消)是一个非常显著的发展趋势。据此一些专家预测,随着竞争在传统自然垄断产业变得更加广泛和深入,规制的作用将逐步削弱,自然垄断产业规制改革实质就是不断引入竞争机制。这种观点从一般意义上讲有一定道理,但是在不同领域以及特定发展阶段,规制有时是必不可少的。从静态眼光分析,自由化改革也并不能推论所有产业都可以广泛开展竞争。实际上,在自然垄断产业引入竞争机制是个极其复杂的问题,必须考虑很多情况,比如竞争是否值得以及竞争是否可行,两者的不同组合决定着不同的政策要求。在绝大多数产业以及自然垄断产业的部分领域,竞争既有利也可行,因此应维护一般竞争政策,但这却不适于极端自然垄断情况。极端自然垄断条件下竞争政策没有效果,即使自由化出现,竞争也可能不会发生,在这种条件下必须依靠规制。有相当部分公用事业以及其他一些产业,对竞争有很强的渴求,但现实中存在着进入障碍,在位优势企业可能通过反竞争行为威胁潜在竞争者。如果取消了进入的法律障碍,仍存有经济障碍,产业也不会有竞争性。这种情况下,竞争导向的规制政策将起重要作用。另一方面,竞争有时是可能的,但可能会造成我们所不希望的结果。如电信业开放可能使有的公司选择效益好的地段进行服务,而对偏远地区拒绝服务。这与自然垄断企业履行的“普遍服务义务”相矛盾。经济学家普遍认为,绝大多数的“挑肥拣瘦”式的竞争将会从整体上降低自然垄断产业的可维持性。

对上述内容加以整理,可以清楚地表示出竞争与规制的关系(见图1)。

图1 规制与竞争的关系

图1表明,在绝大多数领域应完全实行竞争政策, 在极端自然垄断情况下应实行规制政策。而在完全竞争与规制部门之间,有很广阔的中间领域,兼有竞争和规制部门的特性。在实际规制改革过程中,竞争和规制的混合领域最为复杂,这是形成有效竞争的主要领域。椭圆图下的箭头符号表明了竞争与规制关系的演进趋势,即竞争呈现出一种日渐增长的势头,规制范围日渐缩小,这也符合世界各国规制改革的一般趋势。但在由垄断向充分竞争过渡的一段时间内,规制政策仍然必不可少。比如在电力产业的发电环节,由于发电厂产权性质、资源状况、经营方式的不同,无法实现全价竞价上网,形成规范的电力市场,因此仍需对发电价格实行一定程度的规制。可见随着竞争的加剧,规制任务也就变得更为复杂。

误区3:自然垄断概念仅与生产技术成本有关

现代经济学对自然垄断的新认识始于对成本劣加性(Subadditivity)的研究。成本劣加性关注的是,由一家企业提供整个产业的产量成本较低还是这家企业与其他企业共同提供相同产量的成本较低。如果由一家企业生产整个产业产量的总成本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生产这个产出的总成本低,则这个产业就是自然垄断产业。应当强调的是,现代经济学对自然垄断的定义通常是从产业的生产技术结构方面考虑的,它同产业中是否存在实际垄断情形完全不同。并且这里还隐含一个更为关键的问题,一个企业生产成本最低,所以居于垄断地位,但垄断地位所导致的社会成本可能很高,垄断所造成的低效率现象通常较为严重。如果加上这些社会成本和垄断所形成的低效率成本,则自然垄断条件很可能不能成立。所以自然垄断概念应当考虑更为广泛的成本含义。

误区4:自然垄断属性一成不变

在人们的通常认识中,某个产业的自然垄断属性往往是一成不变。而在市场结构给定的情况下,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可求解相应的政府规制政策。但是,这种结论大都是静态分析的结果。实际上,市场结构本身是受外生因素影响而动态变化的。一个初始状态为自然垄断结构的产业,当技术水平发生变化时,可能变成寡头垄断产业,还可能变成垄断竞争结构。如电信业在过去一直被认为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然而近年来,随着远程通讯技术的发展,特别是光纤、通讯卫星、计算机等大容量传送途径的开发,减少了电信基础设施的投资规模,在技术上、传送成本上减少了进入壁垒,使电信业整体上自然垄断性质大大下降,竞争日趋激烈。需求变化也可使某些产业的自然垄断性质发生改变。尤其是,如果需求不断增长,一个产业可以从自然垄断状况脱离出来。

四、推进中国自然垄断产业规制体制改革的政策建议

1.树立现代规制观念、建立新型规制制度

自然垄断产业规制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是实行激励性规制,这必然涉及到现代规制制度的重新构建。从总体上讲,建立一套适应中国自然垄断产业发展特点的现代规制制度,就是要将政府管理自然垄断产业的方式,从对自然垄断产业运作和发展的直接控制,转向通过法律法规授权专门规制机构执行的以市场为导向的规制。

树立现代规制观念。不能将政府对微观主体所进行的一切管理行为都视为规制,严格的规制与政府政策特别是产业政策是有区别的。一个成功的规制政策首先是要做到政府和规制者之间的职责分离,即政府设定政策框架,规制者在这个政策框架内进行规制。一旦政策框架设定,规制者就可以进行独立的规制,无需向政府作日常的请示,除非政府想改变“政策”。目前中国对自然垄断产业行使政府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既是政策法规的制定者,承担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制定等政策职能,又是政策法规的执行者,执行市场规制职能。这种政策与规制合一的体制,一方面使政策目标和规制目标相互混淆,往往是用政策目标取代规制目标。另一方面,也使规制机构应有的独立规制权力受到干扰。

组建政府规制机构。政府规制机构的设置,一般应遵循如下原则:一是独立性原则,即规制机构应独立于被规制企业,不能搞政企一体,同时坚持前面所分析的“政规分离”;二是法制化原则,必须通过法律授权,依法行使规制职能;三是集中化原则,原有政府多部门的分散管理职能应集中于规制机构。从目前规制实践看,政府规制职能分散交叉、分工不明,造成规制责任分散,部门间协调困难。另一方面,又有许多政府该管的事情未能管住管好,造成规制缺位;四是透明性原则,即政府规制必须开放、透明,这是确保自然垄断产业规制体制合理性的重要途径之一;同时规制机构的组建还应体现规制能力原则,即一个合适的自然垄断产业规制者必须根据所需的规制知识和对产业理解的要求来寻找。一般认为,一个有效的规制机构必须包括五类人:技术、产业、经济、法律四方面的专家以及能把消费者意愿转化为公共决策语言的社会活动家。规制机构的主要职能是在相应的规制法律原则框架下,制定具体的产业规制规章,颁发企业经营许可证,制定并监督执行价格规制政策,对企业进入与退出市场实行规制等,以形成高效率的政府规制机制。

制定和修改规制法律。规制法律对于建立现代规制制度的作用不言而喻。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提高政府规制效率,监督规制者公正执法,规范企业运营,必须针对自然垄断各产业的经济技术特征,对规制机构设置,被规制企业的权责利关系,有关价格、服务质量、市场准入条件等政策内容做出规定。从中国改革实践看,沿袭了一种先改革后立法的传统,规制法律体系严重滞后,产生许多问题。即使颁布了相应产业立法,也由于这些法律是由其主管部门牵头起草,因而仍具有较大局限性。所以有相当多的专家学者并不希望《电信法》之类的规制法仓促出台,以免落入近年来部门立法固化既有利益格局的樊笼。为此,按照《立法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规制法律制度建设就更显重要,同时必须同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对于过去已经制定出的自然垄断产业规制法律,也应进行修改完善,最主要的是改变立法理念,应以规制整个产业市场运行作为基本目标。

建立一套监督约束规制者规制行为的制度。规制规制者的制度建设是现代规制制度建设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中国现行规制制度中,没有有效抑制规制机构权力使用不当和减少决策失误的监督制约机制。除被处罚者可依法提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外,其他各项审批等行政行为是否合理,基本上是由规制机构自身及其行政上级做出判断,并没有消费者、被规制企业等利益相关者实施民主监督的正常渠道。为此规制法律中必须要对规制内容加以明确和清晰,要有开放和透明的规制程序,并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申诉仲裁机制以处理规制者与被规制企业之间的分歧矛盾。

2.合理推进产业重组,建立完善竞争制度

一个产业的自然垄断属性随着技术和需求条件的变化而发生改变,同时在自然垄断产业中非自然垄断环节也应打破垄断,放松甚至取消规制,实行竞争制度和自由化。为此,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工作来实现:

产业重组。在从垄断到竞争的转型阶段,产业重组常常是自然垄断产业规制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提高政府规制效率的一个前提。从目前的改革思路分析,在自然垄断产业引入竞争制度的主要做法是进行“分拆”式重组,即对传统自然垄断产业进行分割,以克服原有垄断产业由一家企业独家经营的弊端,尽快形成多家企业竞争经营的局面。对自然垄断产业进行分割具体可采取横拆(区域性分割)、竖拆(网络环节与非网络环节分割)、横拆竖拆结合等方式。但产业分割不能破坏自然垄断产业网络环节一体化的内在要求,同时应将现有企业间的竞争放在全球化市场中考虑。从总体上讲,产业重组仅仅是形成竞争机制的一种手段,不能过分扩大其作用。

大力发展替代品生产,放开进入规制。美国哈佛商学院教授迈克尔·波特所创立的产业竞争模型,为研究自然垄断产业竞争机制的引入提供了一种较为系统新颖的思路。波特认为,一个产业内部的竞争状态取决于五种基本竞争作用力,即现有企业间的竞争、替代品或替代服务的竞争威胁、潜在进入者的威胁、供方侃价实力和买方侃价实力,这些作用力汇集起来共同决定着该产业的最终竞争状态和竞争效率。由此可见,除了进行产业分割重组,初步形成自然垄断产业现有企业间的竞争之外,大力发展自然垄断产业的替代品生产,放开进入规制,提高潜在进入者的竞争威胁,从外部增强约束自然垄断企业垄断行为的力量,也是提高自然垄断产业有效竞争的一种方式。

用规制政策促进竞争。政府实施合适的非对称规制政策,也是增进现有企业间有效竞争的一种必要手段。在自然垄断产业规制改革过程中,必须放松甚至取消非自然垄断业务领域的规制,允许新企业的准入。但是在引入竞争后的最初一段时间,原有主导企业仍将占据几乎全部市场,而其余的市场则由新进入者瓜分。这样,支配市场的原有企业在竞争方面就具有压倒性的先动优势,同时它还可以凭借这种先动优势采用价格手段或非价格手段排挤新进入企业,实施所谓策略性行为,使得有效竞争无法实现。此时单纯从反垄断角度对原有企业的排他性行为进行监督限制是不够的,还应对其实行严格的规制,而对新进入企业实行简化规制,这被称为非对称规制。

特许投标。对于自然垄断产业中垄断性的网络环节,还可采取特许投标等办法来引入竞争机制,实现自然垄断产业网络环节规模经济与竞争机制的有效结合。自然垄断产业中的网络业务的成本效率要求只存在一家企业,同时进行规制。但是,规制经常出现低效甚至无效情况。许多经济学家开始寻求一些规制的替代方法,试图通过拍卖的形式,让多家企业竞争在某产业中的独家经营权,在一定的质量要求下,由提供最低报价的那家企业取得特许经营权,进而在传统规制领域引入竞争机制,使竞争和规制相互作用。如果在投标阶段有比较充分的竞争,价格就可望达到平均成本水平,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也只能得到正常利润。

反垄断法律与反垄断机构。自然垄断产业过去多成为反垄断法的例外范围,伴随着竞争机制的引入和规制的减少,反垄断机构与反垄断法在自然垄断产业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就越突出,这就涉及到规制机构与反垄断机构的配合问题。一种模式是规制机构行使自然垄断产业规制权和反垄断处理权,规制机构有权就竞争问题做出决定而不受反垄断机构的审查。另一种模式是废除规制机构,反垄断机构行使规制权力。还有一种模式就是规制机构和反垄断机构之间相互合作,这种模式对于自然垄断产业而言应该是最为基本的形式。为避免两者产生矛盾,应从行为类型上对各自职权范围进行划分并由规制法和反垄断法共同加以规定。反垄断法与自然垄断产业规制法的关系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3.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重塑规制体制的微观基础

相对产业重组、非对称规制等政策措施而言,在自然垄断产业中引入竞争制度更重要的工作就是塑造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这是一项最根本性的工作。这样自然就提出了对自然垄断产业中的企业实施产权多元化与治理结构规范化的基本要求,而这方面工作正是目前中国自然垄断产业规制体制改革中比较薄弱的环节。应加快对自然垄断产业中的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步伐,搞真正的股份制改造,从而构建激励性规制改革的微观企业基础。对于非自然垄断性业务,应逐步降低甚至取消进入门槛,大力引入民间资本和国外资本,实现竞争主体多元化。如果引入竞争只限于培育竞争,企业也会缺乏持久的竞争力。加快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将为中国私有部门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广阔的机会。但这并不是说中国自然垄断产业全部应改由私有经济负责,毕竟还有中国经济发展阶段和体制传统的约束。在自然垄断产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应有所侧重区别,一般在自然垄断产业中网络环节,可以更多采取由国有企业作为经营主体。而在竞争性环节,应创造各类资本在同样的规则下展开平等竞争的条件,并显著降低国有经济的比例,同时提高非国有经济的份额。

4.动态调整政府规制政策

一个产业是否为自然垄断不是永远不变的,因此建立在此基础上的政府规制政策也应当随之调整。当一个产业的初始市场结构是强自然垄断市场结构时,政府应实施相应的价格规制和进入规制。当市场结构从强自然垄断变成弱垄断时,价格规制就应该由按平均成本定价调整成为按边际成本定价,否则将招致经济效率的损失。而当自然垄断市场结构崩溃时,如果政府的进入规制依旧,则规制政策就成为低效率厂商的保护者。在这种情况下,适当地放松进入规制、引入竞争应该是政府的合理选择。总之,由于规制对象的性质发生了变化,政府规制政策应该及时转换调整。同样,在政府实施非对称规制政策进而实现有效竞争时,也应相应进行调整。非对称规制作为一种特殊时期的特殊政策,当市场真正形成有效竞争的局面后,也就是原有企业的市场份额降到一定程度,而新企业的市场份额达到一定比例后,政府就可以逐步取消对新进入企业的优惠措施,把非对称规制政策改为中性的规制政策,以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功能。从趋势上看,非对称规制将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发展逐步减弱实施力度。在注重培养新进入者的同时,也应当注重对新进入者的政策制定,以防止非效率准入带来的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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