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强迫交易到公民权利结构的建立--制度变迁背景下的政府转型_公民权利论文

从强迫交易到公民权利结构的建立--制度变迁背景下的政府转型_公民权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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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1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1309(2004)11-0006-08

对历史的理解决定了对现实的把握。本文是从宪政经济学角度对传统经济体制形成原因的一个尝试性解释。无论是为了理解传统经济体制,还是回答经济转型中出现的问题、所应采取的策略,分析传统经济体制形成的内在逻辑关系都是必要的。本文认为在特定条件下形成的全能政府的观念是传统经济体制的逻辑起点,计划经济这一概括并没有完全反映出传统体制的根本特征:强迫性交易经济。在对强迫性交易分析的基础上,经济转型过程就表现为一个权利资源的再配置过程,改革的深层次问题是如何建立公平有效的游戏规则。

一、全能政府:从观念到现实

对于传统经济体制的分析和解释的文献十分丰富,对于认识传统经济体制的内在问题无疑有着非常重要的价值,但是对传统经济体制中所蕴含的政府观念,以及这种政府观念与传统经济体制的内在联系的分析显得相对不足。传统经济体制的产生与全能主义的政府观念有密切联系,后者是前者存在的重要条件,传统经济体制是这种全能主义的政府观念的产物,所以对全能政府的分析是认识传统经济体制的起点。

所谓全能政府是指政府无限制的干预社会生活的每一个领域和控制社会的每一个阶层,又可以称为无限政府。是一个政府自身的规模、职能、权力和行为方式上具有无限扩张,不受法律和社会的制约。权力不受来自下级或独立的权力机构的约束,而只受上级主管的约束;政府职能无限扩张,政府越来越多地承担了本来完全可以由社会或市场自己去履行或完成的事务,政府权力深入到纯粹属于个人生活的私领域;政府规模膨胀,机构和官员越来越多,政府的成本上升,经费短缺,财政紧张。对于全能政府而言,计划更多的是动员社会资源的工具,而不是平衡资源配置的工具。

全能政府与新古典经济学中的政府有明显的区别,后者是基于市场立场对政府的分析,前者是基于计划和权力角度的分析,因此转型经济所面临的政府问题并不能完全用新古典经济学理论来回答,或者可以说这正是运用新古典经济学理论来观察转型经济时容易出现的一个死角,而对这一问题的明确考察正是宪政经济学的题中之义。本文正是从这一视角对传统体制的政治经济关系中的核心问题的尝试性分析,重点分析了全能政府产生的原因,在此基础上界定的社会权利结构及由此经济后果。

1949年之后中国出现全能政府的主要原因是:

(1)中国具有四千多年的历史传统,其官僚体制从秦建立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结构算起经历了二千多年的变迁。人类史上如此彻底、复杂而又成功地官僚化的社会绝无仅有。中国在历史上长期是一个行政权力支配社会的国家,对政府理性的信仰浓厚。

(2)从19世纪中期开始,中国社会面临着全面危机。传统的封建皇权因为国家机会主义使政权失去了合法性,导致强大、统一的国家暴力的崩溃,出现了类似霍布斯丛林的军阀混战局面,造成了交易效率低下,分工发展缓慢,经济停滞(杨小凯,2001)。因此,重建统一政府,寻求一个合适的政权形式成为中国社会面临的最迫切问题。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形成的基础上建立的新政府具有崇高的威信和对社会的广泛的管理能力,以及中国历史上宪政资源的缺失,启蒙运动对民主的宣传和中国共产党对建设民主政权的承诺,为建设全能政府准备了条件。(注:对民主的缺陷,姚洋作了一个简单的概括,第一,在缺乏适当的法治和理念的制衡下,民主可能导致多数人的暴政。由于交易成本和外部性的存在,社会中的很多人可能放弃投票权利,从而使国家被少数利益集团所操纵;第二,由于社会中利益及理念的分散性,民主可能导致一个国家的不可治理性。一个简单的例子是3个人投票决定他们所拥有的财产的归属,他们之中任何两个人合谋就可以剥夺第三方的全部财产(姚洋,2002)。宪政与民主之间存在着重大的差异。民主涉及的是权力的归属,宪政涉及的是对权力的限制。根据现代法治主义的各种理论,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依照通过某种民主程序订立的宪法,并且要求所有的社会活动在形式和实质两方面都符合宪政精神,不仅对于个人的违法行为,而且对于任何违宪的政府举措及法规都可以通过司法救济等方式予以纠止,以保障每一公民的尊严、自由、权利、社会正义以及法律体系的安定性。至于哪种具体的制度模型更能有效地实现上述目标,要视不同国家的文化传统和现实条件而定,不可一刀切(季卫东,2001)。)

(3)社会科学知识的局限是中国选择全能政府的又一个因素。各种各样的政治—经济制度安排的变更和建立是由当时占主导地位的社会观念引致或造成的(林毅夫,2000)。新中国成立后,“苏联专家”以斯大林的政治经济学对中国经济学教育进行了全面改造,成为唯一通行的经济学理论,按照这种理论,建立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被认为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同时许多欠发达国家也都采用苏联的中央集权模式作为加速工业化的制度。尽管很难判断这种政策在多大程度上是当时流行的社会知识的直接后果,但可以证实的是这种选择受到了当时流行的经济发展理论的认可和当时领导人在知识上的局限性的制约。(注:根据项淳一在中国法学,1991年第4期发表的文章党的领导制度与法制建设。一文所引用的材料可以看出,当时的国家领导人对法治认识的局限性,1958年8月21日,毛泽东在北戴河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明确指出:“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不行,但我们有我们的一套”,“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多数人要养成习惯。民法、刑法那样多条文谁记得住?宪法走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了。我们的规章制度,大多数、90%是司局搞的,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我们每个决议都是法,开会也是法,治安条例也要养成习惯才能遵守”。刘少奇也明确指出:“到底是法治还是人治?看来实际靠人,法律只能作办事的参考。”)

(4)在取得社会主义胜利后中国面临列强的重重包围,为了预防可能的干预与侵略,对国防的需求被提上了议事日程。为了把有限的资源运用到以军事工业为核心的重化工业中去,中国政府选择了集中动员资源配置的政府安排。由于长期的落后和屈辱的历史,中国人普遍希望赶超西方发达国家,因此对政府的重工业优先发展的目标函数表示认同,这些使得政府可以以较低的成本最大程度的动员和控制社会资源来实现政府的战略目标选择。由此可见,全能政府是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公共选择的结果。

从新政府的政治目的来讲,它希望建立一种全新的国家与个人的关系。但在这一关系结构里,政府的主要任务在于积极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实现集体进步,满足作为整体的人民在经济和社会方面的需要。这一目标是新政府选择全能政府的治理模式:一个为了整体利益可以牺牲个体利益的模式的原因,在全能治理模式下,无论是政治体制还是经济体制,其运行都有赖于国家机构尤其是行政机关。国家机构不仅具有维护行政的统治、保障社会秩序的政治功能,而且也具有决定物质资料的分配、流通等经济管理职能。因而在某种程度上,全能政府的治理模式的政治体制就是经济体制,经济体制同时又是政治体制。随着传统经济体制的建立,当国家完全控制了整个经济体制的运行时,个人也同时丧失了绝大部分经济上的自主权。

从形式上而言,1954年宪法在确立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的同时,也确立了公民的各项自由和政治权利。在宪法确立的国家机构体系中,政府不仅对代表整体或群体人民的人大负责,也尊重作为个体的公民的自由,保障其法定的权利,在权力运行过程中,政府不仅必须接受代表全体人民的人大的监督,也必须接受公民个体的监督。1954年宪法规定的以民主监督为核心的代议制,为绝大多数公民提供了一个参与国家政策和法律制定、监督政策和法律运行的渠道。但是在相当的程度上,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仅仅被作为政府行政管理的手段,法律维护公民权利的作用相当弱化。因此,建国初期法律的作用与其说是为了赋予公民权利,不如说是政府实施专政与方便管理的一条途径。中国50年代的法律体系充分反映出“全能政府”治理模式的特色,它从本质上讲构建的是一个公法体系,一个由宪法性规范、行政管理规范和刑事规范共同构成的法律体系,但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来落实这些权利。

总体上看,建国初期的法制建设派生于政府经济管理的需要,这是一个以行政管理规范为主体的公法体系。但是这些行政法律规范与其说是为规范行政管理,不如说是授权行政机关对公民实施管理。它们的目的不是为了保障公民不受权力滥用的侵害,而是在于向公民提供行为规范,使其服从行政机关管理以保持计划管理的效率。这一点在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和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尤为明显。法律与政策的关系,具有界线不明,政策逾越法律、替代法律的特征,最终削弱了法律的权威地位,促成了党的思想运动涉及到政府管理的所有社会领域。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实体规范多,而程序规范少。一套严谨完备的程序性规范是有效实施经济计划和社会控制的前提,但是这里的程序性规范,并非维护公民参与权、防止行政权滥用的程序性规范,后者的目标主要在于保证行政行为的公正,前者追求的是行政行为的效率。

这些法律规范确立起一个纵向的、金字塔般的管理层级制。在这一层级中,公民仅仅是最后的一个环节。尽管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诸项自由和权利,但大量具体的法律规范却没有赋予公民以权利,他们受到来自行政机关几乎称得上是宽泛无边的自由裁量权的支配,尽管同时也享受着来自于政府相当平均的再分配,公民在本质上缺乏自我发展的自主性,更不要说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了。与此同时,在横向的国家机关内部,行政机关占据了现实中(非理论上)的核心地位,其他国家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基本上处于软弱无力的状况。在法律体系中一直没有建立起一套稳定的监督行政机关的制度。因而在传统体制中,中国并未真正实现1954年宪法所构建的国家与公民关系结构,作为法律体系主体的行政法律规范只能算得上是一种“管理法”,而不是现代意义上的规范行政权力的“行政法”(罗豪才,1997)。因此,传统体制下不仅存在企业的预算软约束,而关键是存在“政府权力的软约束。”

二、传统经济体制的形成

从时间顺序上来看,全能政府的建立过程也就是传统经济体制建立的过程,但在逻辑上,全能政府的确立是传统经济体制的基本前提和分析传统经济体制的起点。全能政府所界定的政治经济关系决定了具体的治理机制和资源配制的效率。

从全能政府的赶超战略选择开始,通过行政力量相继形成了以扭曲的宏观政策环境,高度集中的资源计划配置制度和没有自主权的微观经营机制为特点的三位一体的传统经济体制。这种以政府战略选择开始,以政府强制为特征,以计划指标为管理方式的高度极权的传统经济体制并不是社会主义的必然产物,而是内生于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全能政府的赶超型发展战略,而特定的资源配置方式和微观经营机制的权利结构所决定的经济结构类型和激励效果,决定了国民经济运行的绩效。

以行政力量为主导的传统经济体制解决了在一个经济十分落后的发展起点上把积累率提高到15%以上的增长问题,并以较快的速度建成了比较完整的工业经济体系。但是为实现这一目标本身付出的代价是非常高的。

传统经济体制下的经济发展,受到了两方面的抑制。第一是扭曲的产业结构。由于违背资源比较优势,人为地推行重工业优先增长的发展战略,使经济结构严重扭曲,由此丧失了本来可以达到更快的增长速度;过密的资本构成抑制了劳动力资源的比较优势的发挥,加剧了传统部门和现代部门相互分离的二元结构现象,由此丧失了本来可以达到的劳动就业和城市化水平;依靠高积累维持的经济增长扭曲了国民收入的分配,致使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缓慢;扭曲的产业结构还导致经济的封闭性,造成既不能利用国际贸易发挥自身的比较优势,又不能借助于国际贸易弥补自身的比较劣势的局面。第二是低下的微观经济效率。由于实行生产所需的要素的统一调拨,生产出的产品全部上调,发生的成本统一核算,创造的利润全部上缴的企业制度,企业的发展与其效益没有联系,劳动者的收入与其贡献没有联系,严重束缚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造成微观经济效率极为低下的问题,以致生产只能在生产可能性边界之下进行。由此可以说明,改革前中国经济的增长成本高,低效益的根本原因在于全能政府观念及其战略选择(林毅夫等,1996)。

传统经济体制的问题,除了产业结构的畸形之外,还因资源配置效率低、缺乏竞争和劳动激励不足,而使资源的利用效率低下。在计划配置资源时,由于计划制定者事实上很难获得决策所需要的信息,因而计划往往只能是一种事后的调整,同时,这种计划调节不是用价格机制来矫正经济结构对政策目标的偏离,而是用扭曲的价格,以及各种直接、间接补贴数量调节手段来安排和调整国民经济的比例,因而事实上所有部门都在两种状态下运行。至于各个部门究竟是怎样被纳入到有利或不利的计算价格水平下进行生产的,则取决于部门的讨价还价能力和计划者对前期结构状况的判断。当计划价格有利时,便在较高的边际成本水平上生产,当计算价格不利时,便出现开工不足,两种情况都造成效率的损失。

其次,优先发展重工业就意味着同时实行初级进口替代和次级进口替代。当时,中国的技术水平尚处于低级阶段,又没有利用自己的资源比较优势,因而国内产品成本必然很高,缺乏竞争力。为了独立自主的发展中国工业体系,就要对国内工业实行保护,为此付出的又是效率上的代价,使受保护的部门和企业缺乏创新动力。特别是当企业和部门的资源完全由计划配置,产品统购包销,生产按指令进行时,它们就不再具有改进效率,提高产品质量的激励。

最后,由于价格扭曲和缺乏竞争的条件,企业盈亏不取决于经营好坏。如果给企业自主权,必然会出现企业经理人员和工人侵蚀利润和资产的情况。为了防止侵蚀利润,就必须剥夺企业的自主权;而取消了自主权,就不能根据工人的努力程度决定工资标准,就必然造成劳动激励不足。劳动激励与劳动奖惩呈现相关关系。但是在传统经济体制下,企业没有自主权,无权选择雇佣对象,也无权解雇工人。更为棘手的是,在这种体制下,城市职工的报酬是内定的,与个人劳动努力和企业绩效都没有联系,因此职工必然是劳动激励不足。农业的情形有所不同,虽然生产队有权支配其剩余的一部分,但农业所具有的生产空间分散性高和生产周期长的特点,使它的劳动监督极为困难。农业的这一特征迫使人民公社体系中的管理者选择较低程度的监督,无法对劳动者努力作出准确的度量,劳动者也就得不到与其付出的劳动相对应的报酬。这就造成集体农业生产中劳动激励不足,免费搭车成为十分普遍的现象。

三、强迫性交易

对于传统经济体制的可行性的争论在苏联式经济体制产生后就开始了,既有文献分别从决策信息、计算成本这样一个有限理性的角度开始讨论,逐渐深入到所有制与产权层次,直至等级结构,这些研究对于分析和认识传统经济体制的弊端无疑是有价值的,对于认识经济转型中出现的问题也分别提出了新的视角和方法。本文是在以上研究的基础上,从宪政经济学的角度,对于传统经济体制中的一个普遍现象——全能政府运用权力所决定的权利结构条件下的强迫性交易的一般特征的分析。

康芒斯认为使法律、经济学和伦理学有相互联系的单位,其本身必须含有“冲突、依存和秩序”这三项原则。他认为交易是可以起到这一作用的单位。他把交易分为三类,即市场交易、企业交易和政府交易。康芒斯对交易概念的抽象对于后来新制度经济学在交易基础上把市场和企业联系起来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启发了科斯及其追随者阿尔钦、张五常多人。尽管康芒斯早就提出了交易经济学的本质,但是新古典经济学长期关注的是交易的物质内容即商品交易,而不是交易所体现的社会关系即权利交易。

在自给自足的经济中,只有使用权,除了物质上的侵占,一个人很少能对另一个人施加影响。在历史上,大多数资源从仅有使用权到可进行市场交换的转变过程是充满辛酸和痛苦的历史过程,但最终产生的市场体系带给了我们一个所有可能中最好的世界(North和Thomas,1973)。用一句简洁的话来说,所谓市场就是个人权利的自由交易(张曙光,1995)。因此,在市场上的交易对象,实际上并不是物质商品本身,而是依附于这些商品的权利束。正是权利转让这一体系,超越任何单个人的能力,促进了资源的有效利用。这一权利体系,无须什么人指导,而激励他们采取合理的行动。这就是亚当·斯密所说的“看不见的手”(M·C·Jensen和W·H·Meckling,1990)。

假定权利的自由交易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权利转移意味着即使当你不能自己使用你的东西,也有可能通过转让你所拥有的这些东西来从他人那里获得资产,这是一种所有权的稀缺。从他人那里获取自己所需要但原本不属于自己的东西的权利是获取市场收入的前提。伴随着权利的转移,有可能导致一些人积累起巨大的财富并使其他人为他们工作。传统经济体制的一个基本的特征是强迫性交易,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传统经济不是“计划经济”而是一种被权力扭曲的强迫交易经济。

当全能政府的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与现实的资源禀赋相矛盾时,政府在自由交易与强迫交易方式之间的选择是,要实现战略目标就必须实行强迫性交易来积累战略目标所需要的资源,要使个人、企业和社会与政府的“交易”能够实现,因此政府通过所有制、户籍制度、择业、迁徙等制度改革,重新界定了个人的权利集合,以权力划定交易域。而自由交易的权利被认为是“黑市交易”,要受到一定的惩罚。因此在这样一个强迫性交易中,政府既是交易的一方同时又是交易的仲裁者。而这正是转型经济中政府问题的根源。

这种计划垄断价格的资源配置是帕累托无效配置。最典型的一个例子就是工农业产品的“剪刀差”。尽管对于剪刀差的理解不尽相同,对于有关数据的处理方式也有差异。但是对农业资源向该产业外净流出这个事实是大多数经济学家所赞同的。上世纪80年代中期发展研究所综合课题组的估算是,在那以前30年中,农民通过价格剪刀差形式对国家工业化提供的总贡赋达到8000亿元,李溦的估计是1955~1985年期间国家通过剪刀差形式汲取的农业剩余总额为5430亿元,如果把通过公开税、剪刀差和储蓄净流出三种征税渠道汲取的农业剩余总额相加,则这30年国家从农业获取的剩余总额为6926亿元。而周其仁的估算是,在1952~1982年期间,国家通过征收农业税、不平等交换和农村储蓄净流出这三个渠道,从农村获取了6127亿元的剩余。

四、传统体制的权利结构和内在矛盾

根据马克思、恩格斯对未来社会的设想,在代替了资本主义社会的未来社会中,生产资料社会公有制成为唯一的所有制形式,公有制的形式只能采用“自由人联合体”,在全社会范围内共同占有一切生产资料,不存在排他的所有权。在实现了社会共同占有的条件下,通过组织单一的“社会大工厂”,由于一切人力、物力资源由“社会大工厂”支配,可以根据整个社会的需求来制定生产计划,支配一切生产力。但在现实中,这种“社会大工厂”变成了“全能政府”,这种模式中,国家职能极大地夸张了,消灭了商品、货币和市场关系;国家统一分配物资、统一调拨、统购包销,于是企业成了“社会大工厂”里的一个车间,不再拥有市场经营权、决策权、资源配置权,同时企业本身又成为行政分工层级的一个末端,成为政企合一的组成部分,于是企业与政府的界线消失了;家庭在这种模式中,不拥有自己的财产,没有自己的生产资料。

国家集市场职能、企业职能、家庭职能于一身,而且还是企业生产的组织管理者,是惟一的“企业家”和家庭消费、生产的决策者、最大的“家长”。国家与社会之间不存在界分,国家几乎完全吞没了社会的自主领域,国家权力可以根据需要进入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和个人生活的诸多方面。相对于“全能”政府而言,户籍、物资、职业、迁徙等都受到严格控制的公民在经济上几乎没有自主权利,而“以党代政”和“群众运动”的出现,使一般公民完全丧失了政治上的自主权利(董炯,2001)。

从社会运行和经济运行的风险与不确定性上来看,传统经济体制下这种国家职能的扩张实际上是以国家财政职能包揽了生活中全部风险和政府对公民个人权利的承诺为前提的。因此全能政府模式内在的一个问题是政府面临的财政压力。在中国的实践中,通过“政企合一”、“政社合一”运动,使整个社会生产科层化、行政化途径来组织生产,一方面可以减少科层管理的交易费用,一方面便于政府获取“利润”,征取税收。为了进一步节省交易费用,通过实行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来把农业“剩余”、农业“利润”转移到工业部门,然后通过企业“利润”上交,财政收入就收上来了。农业和农民为政府的重工业化目标做出了贡献和牺牲。从这一角度出发也可以理解中国财政体制对国有企业的利润依赖和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父爱主义”倾向。

在马克思恩格斯设计的未来社会的模式时,是以物质极大丰富和人的全面发展为前提的。生产资料国有化以后,国家必须提供福利性支出,这既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也是个人用经济资源的所有权去换取国家在福利支出上的福利分享,这实际上是传统的政治经济体制的合法化的基础。在中国的实践中,具体的权利要求的保障主要体现为五个方面:第一是通过完全就业,共同劳动来保障个人的劳动权利;第二是通过城市居民的生、老、病、死完全由国家负责来体现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权利;第三是通过企业和政府来提供公有住房来保障公民(主要是城市居民)的住房保障;第四通过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体现对平均主义的分配权利的保障,最后通过对劳动者提供平等受教育的权利。

传统体制下对个人权利的保障首先又是通过对个人权利的控制和扭曲来实现的,是通过强迫性交易安排来获取权利保障的资源的。各级政府把国家预算收入收上来,层层上缴,归入中央财政;然后又由财政部和国家计划委员会把财政收入根据预算和计划立项又再花出去,形成国家层层下达的预算拨款,计划立项客观上形成了经济资源的财政化,即财政部门、计划部门拥有对资源全面调拨、分配的垄断权。在传统体制下,银行实际上只是财政的出纳和金库,只是成为扩大经济生活中财政资源的一种属于财政表明财政预算约束软化。

因此科尔内提出的企业预算软约束的不过是财政预算软约束的结果,而财政预算软约束的背后是全能政府的权力软约束,个人权利的扭曲和抑制是权力软约束的必然结果。而特定的权利结构所具有的激励机制决定了不同的经济行为和后果以及不同的福利水平。针对历史上大饥荒产生的原因,传统理论认为饥荒是农业产出减少,食物供应量下降引起的。森则提出了一个食物获取权的新假说,森强调饥荒就是一个地区中大量人口不能获得足够食物充饥的状况。尽管人均粮食产出的不足可能引起饥荒,但它只是众多可能原因之一。在他的研究中发现,甚至在人均食物产出得到维持的情况下,饥荒也可能发生。饥荒的出现最根本原因是食物获取权被剥夺,而食物供应量的减少只是食物获取权被剥夺的一个可能原因之一。在传统体制下,城市居民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从而可以通过定量配给系统获得食物,作为食物生产者的农民,却受到强制性上缴任务所累,而只享有对剩余食物的权利。杨涛和林毅夫分析了1959~1961年中国的大饥荒,发现食物供应量的减少和实物分配上的城市偏向都对饥荒的出现产生了显著影响。每个省的人均粮食产出和农村人口比例都是该省死亡率的重要决定因素。人均粮食产出减少越大,引起的死亡损失也越大;城市人口越多,该省的饥荒牺牲者就越少。这些结果表明,制度性因素是中国1959~1961年饥荒的主要原因,验证了森的假说(杨涛,林毅夫,2000)。

虽然在1952~1978年期间,中国经济增长速度比较高,这一时间按可比价格计算的社会总产值、工农业总产值和国民收入的年均增长率,分别达到了7.9%、8.2%、6.0%。这样的经济增长速度不仅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即使与发展较快的韩国、台湾省相比也并不低多少。但是这一时期的高增长率并不能完整的反映出中国经济的实质性发展,或者说这种表面上的高增长率事实上并没有实现可能的增长潜力。在增长的背后是巨大的贫穷,政府的福利承诺在非常有限的水平上得到了兑现。中国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仍然很低,一直在380元人民币以下徘徊,到1978年为止中国有2亿5千万贫困人口(Nicholas Stern,2001),占当时总人口的27%左右,如果考虑到当时人口的城乡分布,则农村的贫困人口达到农村人口的30%以上,政府的赶超目标并没有实现。

总之,在全能政府的信仰下,政府的战略目标与资源禀赋发生矛盾时,运用政府权力的扩张,限制和约束个人权利,通过强迫交易,来保证重工业优先发展的战略目标所需要的资源,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随着政府权力的渗透,政府职能的扩张,全能政府面临的矛盾就由战略目标与资源禀赋转向了高的财政需求与低的经济效率之间的矛盾,并且最后因为财政危机而难以运行下去,这在当时主要表现为高的财政需求与社会大面积贫困的矛盾。在对强迫性交易分析的基础上,经济转型过程就表现为一个权利资源的再配置过程,改革的深层次问题是如何建立公平有效的游戏规则及其规定下的公民的权利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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