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城市规划的立法原则_城市规划论文

生态城市规划的立法原则_城市规划论文

生态城市规划的立法原则,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城市规划论文,生态论文,原则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城市生态位最优化原则

生态位是指物种在群落中,在空间和营养关系方面所占的地位。城市生态位是一个城市提供给人们的或可被人们利用的各种生态因子(如水、食物、能源、土地、气候、建筑、交通等)和生态关系(如生产力水平、环境容量、生活质量、与外部系统的关系等)的集合。它反映了一个城市(或者其他人类生境)的现状对于人类各种经济活动和生活活动的适宜程度,反映了一个城市的性质、功能、地位、作用及其人口、资源、环境的优劣势,从而决定它在人们心目中的吸引力和离心力。城市生态位是决定城市竞争力的根本因素。

二、城市发展的生态承载力原则

城市发展的生态承载力原则是指从生态学角度来看,城市发展以及城市人群赖以生存的生态系统所能承受的人类活动强度是有极限的,即城市发展存在着生态极限。

在城市规划中坚持城市生态承载力原则,首先,要求我们在城市规划过程中要科学地估算城市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包括现状和潜力),并科学地设计技术的、经济的、社会的、生活的等手段来保护、提高这种能力。其次,要调整控制城市人口的总数、密度与构成。这是一个城市生态经济发展的重要指标。再次,要考虑城市的产业种类、数量、结构与布局。这些指标对生态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污染的产生与净化都具有重要影响。复次,要考虑环境的自净能力和人工净化能力。它们直接关系到城市的生存质量与发展规模。最后,要考虑城市生态系统中资源的再利用问题。

三、城市的生长性(演替性)原则

将生长性(演替性)原则运用于城市规划,就是“将一个城市的文脉、历史、文化、建筑、邻里和社区的物质形式当作一个活的生命来对待,当作一种生命的形式,一种生命体系来对待。要根据它的‘生命’历史和生存状态来维护它,保持它,发展它和更新它”。

四、保护城市生物多样性原则

城市生物多样性,是指城市范围内除人以外的各种活的生物体,在有规律地结合在一起的前提下,所体现出来的基因、物种和生态系统的分异程度。城市生物多样性与城市自然生态环境系统的结构与功能(能量转化、物质循环、食物链、净化环境等)直接联系,它与大气环境、水环境、岩土环境一起,构成了城市居民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基础,它是生物与生境间,生态环境与人类间的复杂关系的体现。

五、代内公平、代际公平原则

之所以将公平作为城市规划的基本准则,因为大凡存在利益分配的地方,涉及对这种利益分配的评价,都会产生社会公平的问题。而城市规划从根本上说,就是对现有的城市资源的一种利益分配,而这种利益分配,不仅发生在本代内人类之间,也涉及代际人类。所以要将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作为指导城市规划的原则。

六、城市设计与自然结合的原则

在城市规划中贯彻城市设计与自然结合的原则,首先要尊重自然的价值,遵循自然优先原则,将保护现有自然资源、维护自然过程作为利用和改造自然的前提。自然景观有其自身和谐、稳定的结构和功能,人为的设计必须适应自然景观的原有设计,使人为引入的景观元素所带来的影响减至最小,以保证整体景观结构和功能的完整性。这里的自然不是一个静态的概念,而是指自然的演化过程,应尊重土地本身的演化规律,按土地的自然演进过程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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