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旅游权应是旅游立法的目标和目标_旅游产业论文

论旅游权应是旅游立法的目标和目标_旅游产业论文

论旅游权利应是旅游立法的宗旨和目标,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旅游论文,应是论文,宗旨论文,权利论文,目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当前我国正在进行旅游法制定的前期工作。为确立旅游立法的必要性,首要问题就是明确立法精神和价值取向等基本观点。笔者认为,中国旅游发展要满足人民大众的现实所需,要致力于一个更加大众、更加多样的国民旅游福祉而努力创新。在这一意义上,旅游立法的根本宗旨应当是保护公民的旅游权利,其价值取向应以游客为本,并借助旅游立法推动我国旅游休闲产业健康发展。

一、文献综述

1.国内文献情况

目前,我国关于旅游权利的研究相对较少,少数学者开始直接研究旅游权利这一概念,更多的学者是从休息权、旅游者合法权益和旅游伦理等相关的角度进行研究。刘红婴对旅游权进行了法理释义,她认为旅游权是人权的一部分,它与相关的亲缘权利构成一个相辅相生的概念群落[1]。旅游权主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对等的义务。实施旅游权,要遵循法律的普适原则,要体现法律在程序上的各种保障,要形成基本的行为规范。王德刚认为,对旅游的认识,应该由单一的功利化目的——发展经济,逐步回归到旅游的本质——把旅游作为人的基本权利[2]。张永奇则认为,公民的基本旅游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在旅游领域的具体体现,应该对“公民基本旅游权利”的概念给以初步的揭示和解读,根据中国宪法公民权的相关规定,从“宪法公民权利”中分离出“公民旅游权”[3]。夏赞才等认为,旅游权利主张主要包括自由旅行权、带薪休假权和友善接待权,这些主张对于确立旅游正当、促进旅游公平和强化旅游责任具有重要价值,但同时,过度依赖和强调旅游权利也将使旅游权利自身陷入道德困境[4]。杨曼丽、王东岳、汤静等人系统地叙述了休息权的权利定位,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还进行了休息权保障的实证分析[5-7]。休息权是旅游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上这些研究为旅游权的研究奠定了一定的基础。而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研究则相对丰富。有从消费者权益的角度研究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如杨玲英、钟清、吕晓亮[8-10]等人;也有从旅游合同的角度进行研究的,如赵永胜、张蓉、杨志刚[11-13]等。

2.国外文献情况

相对于国内对旅游权利的理解仍停留在理论探讨层面,国外的法律文件已经较好地贯彻了旅游权利的思想[14,15]。当今世界的法律主题十分鲜明:人权、和平、发展,这基本上也是全球主流价值观的集中总结。联合国及其各组织的大量法律文件,在体现联合国框架的人类主体价值观方面,取向一致,而与旅游权利、旅游资源及旅游行为相关的内容,渗透于各种国际法律文件群当中。《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和平文化宣言》、《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世界遗产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旅游通关便利公约》、《休闲宪章》和世界旅游组织的《旅游权利法案与旅游者守则》、《全球旅游伦理规范》、《马尼拉世界旅游宣言》等都表达和体现了彼此相通的精神实质。

旅游权的观念和规范不断向越来越多国家的国内法渗透,使国内法也凸显人类主体价值观,例如日本《旅游基本法》,美国《旅游全国政策法》和旅游协会宗旨及相关草案等。据阿根廷驻华大使馆2010年6月发布的消息,该国不仅成立了旅游部,而且通过《国家旅游法》对保障投资便利条件、可持续发展、服务质量、宣传促进和战略计划等方面作出了规定。该法强调了人是旅游发展主体的基本原则,政府通过前瞻性的战略计划保持旅游业可持续发展。

从国内外有关旅游权利的文献来看,虽然我国研究者及立法者对旅游权有一定的认识和探讨,但有关旅游权的核心概念,包括旅游权的内涵和外延以及旅游权的性质等,都还没有一个相对明确的统一的定义和表述,这将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需要多领域的研究人员参与和研究。

二、保障旅游权利是旅游立法的最高宗旨与根本目标

保障旅游权利既是国际视野下旅游立法的普遍要求,也是长期以来我国旅游立法实践的经验教训,更是我国旅游发展问题的本质所在。

1.保障旅游权利是国际旅游伦理的基本要求,也是国际旅游立法所践行的基本原则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13条“迁徙权”提出,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第24条“休闲权”提出人人享有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带薪休假的权利。第27条“文化生活权”提出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世界人权宣言》直接影响了近现代世界旅游休闲运动的发展,并催生出《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国家公约》、《马尼拉世界旅游宣言》、《全球旅游伦理规范》、《旅游权利法案和旅游者守则》、《休闲宪章》等国际文件。

随着公民权利的强化,国际旅游立法不再仅仅从经济导向的角度关注旅游业的发展,而是开始更多关注旅游权利和旅游资源的保护,促进本国公民和他国游客的健康文化生活。这方面的例子有美国《全国旅游政策法》、日本《旅游基本法》。2008年,国务院关于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机构改革的“三定”方案明确了“保护旅游者”的基本职能。从本次旅游法拟制定的各项制度安排来看,基本上也是围绕这个中心进行的。

2.如果不能够确保旅游权利,那么旅游法的研究和起草工作就只能是复制其他领域的部门法,造成交叉重叠,或者只是普通民商法的延伸与细化,而无法形成法理上的突破,无法承载旅游大国的国际责任,更无法站在历史的高度传播人类理性的光辉

由于缺乏上述理念,我国的旅游立法实践长期以来无法突破原理和思想方面的局限:立法思想仍然停留在20世纪80年代,长期停留在部门立法,各部门为自己争取权力,规避责任;立法层次偏低,缺乏内在的统一性,立法体系不完备;旅游法律法规授予旅游行政部门的权力有限,执法力度不足;至今没有形成一部综合性的旅游基本法,等等。正是由于这些旅游法规和条例的起草缺乏价值基础和逻辑上的内在统一性,往往造成此法不容彼法和相互矛盾的现象时有发生。

3.保障旅游权利是我国旅游发展的根本目标,也是解决新旧矛盾的核心

旅游是人类与生俱来的需求,是人类长存而重要的生活方式,是人类实现全面发展所不可或缺的权利。古往今来,旅游一直是人们增长知识、丰富阅历、强健体魄的美好追求。在古代,中国先哲们就提出了“观国之光”的思想,倡导“读万卷书,行万里路”。当前,我国已进入大众旅游发展的新阶段,普通大众到境内外走一走、看一看的愿望日渐强烈。旅游消费已经成为普通大众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纵观中国旅游发展进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本质上都可以归结为一个基本点:相当一部分国民还没有能力实现与生俱来的旅游权利,与此同时,更多旅游者的现实权益没有得到公平有效的保障。相比之下,行政管理体制的理顺、商业机构的利益保障等问题都只是表象和结果,而非本质。行政管理、商业机构以及市场体系的建立等都只是旅游权利实现的组织体系和运营平台。

我国已经发展成为世界旅游大国,“百姓旅游,百姓受益”,国民旅游早已成为我国旅游市场的主体。正是广大老百姓日益增长的旅游需求促进了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进而一步一步地推动了旅游业进入国家战略体系。在发展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的国家战略引领下,旅游业正日益把旅游权利作为其人文底蕴和产业精神,把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旅游多元需求作为旅游产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研发和创新真正适合中国大众需要的业态和商业模式,确保获得长期的商业成功。

三、保障旅游权利应成为旅游法的核心、灵魂和法理依据

在综合旅游立法的框架中,应当充分考虑保障旅游权利的位置,以及与其他内容模块之间的相互关系。

1.旅游权利主要体现在旅游发展促进的模块中,包括国家保障旅游权利的宣示条文、基本原则和制度保障

为了促进更多的国民得以享受更加多样和更为满意的旅游活动,提高其生活质量,并保护旅游者和旅游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综合发挥大众旅游时期旅游业的经济、文化和社会效益,旅游法应以法律形式明确界定旅游权是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和现实表现。明确国家保障人民旅游权利这一立法宗旨,为“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这一旅游业发展目标提供稳定的制度保障。

2.旅游权利是旅游行政管理、旅游民事契约等专门模块的保障对象,是整部法律的核心、灵魂和法理依据。后者是旅游权利的制度保障和法律规定

旅游权利是由于旅游的重要性而产生的正当要求,是旅游业发展的根基和源泉,其外延表现为旅游业相关主体正当要求的总和,是旅游业和全体公民的权利。在旅游发展中,任何人都有权关心和关注旅游,投资参与旅游事业,并通过旅游获得自身的正当利益和价值。而为了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本的方法在于利用管理和民事手段保障各方正当权益,明确国家、政府主管部门、社会中间组织、企业、旅游者等主体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3.以保障旅游权利为导向,旅游法各部分内容应是有机统一的整体

法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几乎所有的民事侵权都可以通过契约关系加以解决;反过来也可以说,几乎所有的契约问题都可以通过民事侵权规范加以解决。并且,无论是民事侵权问题,还是契约问题,都可以纳入产权定义方面的范畴。产权定义的本身可以被看做一个确定的过程。

因此,保障旅游权利作为我国旅游产业发展的根本和源泉,由此派生出来的立法思想、思路、原则和制度安排,应当起到总领和明确方向的作用。应以保障旅游权利为基本价值和立法精神导向,明确立法思路、原则、框架和立法重点。围绕旅游权利涉及的各方主体和内容,旅游发展促进、旅游公共管理、市场服务以及利益关系的协调等重点内容应构成有机的整体,彼此呼应。

四、旅游权利立法理念的确立与坚持

为了牢固树立旅游权利这一立法理念,决策层和立法参与人员应坚持这一原则不动摇,加强对旅游权利相关主体参与立法过程的组织保障,以国际比较为导向,开阔立法视野,并建立保障旅游权利的专业管理制度和专业协调制度。

1.立法理念的统一与坚持

由于立法理念和立法意义的确立是立法过程最重要的阶段,因此,决策层需要明确并始终贯彻立法意图,包括领导层、研究人员、起草人员、政府和实业界等参与立法的各方人员,在旅游立法理念上必须统一“保障旅游权利”的立法宗旨,坚持这个原则不动摇。因为现在还有动摇和模糊不清的倾向,为此,我们需要通过调研、讨论、沟通的方式反复宣传旅游权利的立法指导思想。

基于以上原因,旅游立法的调研、论证、起草和协调等环节不能分割开来,尤其不能在没有明确立法宗旨的情况下就匆忙起草法律条文。法律是有生命力的,需要立法者对普通大众的基本需求充满人文关怀。旅游立法应本着法律保障公序良俗原则和基本权利的法律理念,以普世伦理和历史眼光去自觉审视立法框架和具体条文。

2.立法程序设计与民众参与保障

建立“自上而下”的参与机制。根据“法律表述生活”的原理,旅游立法研究应广泛而充分地听取旅游学、人文学科、法理学、立法学和法经济学等领域专家学者的意见,通过到旅游法的前端学科寻找立法的理念,确立保障旅游权利的思想,进一步明确立法的范围、纲目和问题。在保障旅游权利的指导思想下,旅游立法中的发展促进、公共管理和民事协调等内容必须以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为基础,竭力避免交叉重叠。把旅游业各领域中的专业知识反映到法律条文当中,并致力于加快形成一支更加职业化的从业队伍,从而建立专业化的宏观调控体系、行政管理体系和市场服务体系,最终实现旅游业各方主体的权利。

建立“自下而上”的参与机制。旅游法调研不仅要听取法律领域和旅游业界专家学者的意见,还必须有普通游客的参与。仅仅由法律精英主导的旅游立法过程是不完善的,普通游客话语权缺位也是和当代的立法程序相违背的。因此,应当组织有代表性的旅游者,包括团队旅游者、散客旅游者和自助旅游者的座谈会,广泛听取他们的意见与建议。

3.坚持立法过程的国际比较

旅游立法要有历史的自觉性,以国际视野为导向,借鉴国际立法经验,以保障旅游权利为目标,把旅游立法的当前需要与行业发展的长期诉求有机结合起来。深入解读国际旅游伦理的系列文献,参考美国、日本、欧洲等发达国家保障旅游权利的法律文件,参考周边国家特别是东亚、东南亚等地区保障旅游权利的法律文件,参考欧盟国家保障少年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特困人群等特殊人群福利旅游的政策实践,自觉把旅游立法置于国际旅游发展进程中,贡献中国的专业智慧。

标签:;  ;  ;  

论旅游权应是旅游立法的目标和目标_旅游产业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