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新情况、新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流动人口论文,少数民族论文,新问题论文,情况论文,城市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进入城市务工、经商,旅游的流动人口日益增多,其中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也呈大幅度上升趋势,而且族别不断增多。据调查,我省县级以上城镇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8万人以上。人口的大范围流动,对增进各民族间的相互了解,促进经济文化的交流,繁荣市场,带动民族地区的发展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各个民族在语言、文化、宗教信仰、民族心理和生活习惯上的差异,以及进入城市的少数民族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城市管理制度不了解,由此也产生了一些矛盾和纠纷,给城市管理带来了一些难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加强对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是一个崭新的课题。
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有以下特点:
1.普通务工型:这类少数民族流动人员以青壮年居多,一般都具有初、高中毕业学历,适应性比较强。由于民族地区耕地少,乡镇企业不发达,大量的青壮年成为潜在的剩余劳动力,需要寻找就业场所。在当地就业机会很少的情况下,他们结伴进城务工,多在建筑工地、搬家公司、搬运站等场所从事一些繁重的体力劳动。也有一部分人,通过亲戚或熟人介绍,从事一些服务性工作,如在饭店、旅馆当服务员、做家庭保姆等。普通务工型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大多来自本省民族地区,比较分散,他们一般都不表露民族意识,处事谨慎,遵纪守法,纵或偶而遇到一些不尊重少数民族的事,也多是忍气吞声,很少与人产生矛盾纠纷,比较好管理。同时,由于他们所从事的一些工作,都是城里人不愿干的体力活,城市也需要,市民很欢迎。
2.特色经营型:这类少数民族流动人员以外省的居多,主要是新疆的维吾尔族、甘肃、宁夏和青海的回族,西藏、四川的藏族和羌族。来自新疆的少数民族,大多以经营烤牛肉和卖葡萄干及切糕为主。每年7月底至次年3月底卖烤牛肉,每年1月至次年3月底卖葡萄干。来自四川甘孜、阿坝地区的藏族、羌族,每年10月至次年2月来我省各地贩卖“药材”、藏刀。来自甘肃和宁夏的回族,每年12月至次年2月到我省各地贩卖牛、羊皮货。来自青海的回族,主要经营“清真兰州拉面”。从经营形式上看,有固定经营式,如青海回族经营的“清真兰州拉面”,一般都租赁有固定的门面;有流动经营式,如维吾尔族和藏族贩卖葡萄干和“药材”,一般都是沿街叫卖,没有固定的摊点。这种类型的人与城管部门接触较多,具体问题多,各类矛盾多,不便于管理。
3.盲目流动型:这类少数民族流动人员以青年人居多,省内外的都有。这些人基本上没有受过什么教育、文化低、无特长,有的甚至有劣迹。他们跟随熟人,或结成团伙到处流浪,以坑蒙拐骗、偷摸扒窃为主。有的曾经被数次抓获、数次遣送,屡教不改,严重损害了少数民族的形象,是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的难点之一,很多矛盾和纠纷都是由他们挑起来的,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
4.迁徙城郊异地开发型:有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缺资源、缺耕地,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生存空间越来越少,不得不把目光转向外地。我省怀化市鹤城区盈口乡湖天桥村,由于具有优越的地理位置和便利的交通优势,近几年来就吸引了来自贵州、四川以及我省通道、新晃、芷江、溆浦等地的侗族、苗族等少数民族132户,447人,进村搞异地开发。他们种蔬菜、承包果园、办企业、开展多种经营,经济收入比在家乡成倍增长,有的已步入富裕户的行列。
大量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进入城市,在促进城市发展、繁荣城市经济、方便市民生活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这部分人流动性大,居住分散,没有组织约束,构成也比较复杂,一方面,他们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另一方面,对他们的管理上有很大难度,难免会出现一些负面影响。
一是增加了城市管理的难度。具体表现为“三多”:首先是无照经营的多。很多流入城市的少数民族经商人员没有本地政府开具的申请领取经商执照的有效证件,加上他们作为“外来者”,存有一定的戒备心理,不愿主动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同时他们从事的也大多是一些没有长期目标的小本生意,认为没有必要去办理工商执照。因此,无照经营和偷、漏税现象较为普遍。其次是乱摆摊设点的多。从我省的情况看,流入各个城市经商的少数民族,大多没有固定的门面,以沿街叫卖为主,为了使生意好做,他们往往置城市管理规定于不顾,选择繁华路段摆摊设点,严重影响了市容市貌、交通秩序和环境卫生,这是当地城管部门和广大市民最不满意的一点。再就是违背计划生育政策的多。由于外来少数民族流动性较大,不便管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早婚、早育、多生、超生、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等现象大量存在,是计生工作的一个大漏洞。
二是增加了社会治安管理的难度。由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大多来自边远贫困地区,他们中多数人文化素质低,政策法规意识淡薄,对城市工商、环保、公安和有关社会秩序方面的规定不熟悉,因而,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的案件时有发生。据统计,近几年来,我省因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引起的治安案件达近百起。有的案件还至人伤亡,演变为刑事案件,有多人被抓判刑。
三是增加了民族关系协调工作的难度。由于各民族文化背景不同,语言、习俗和宗教信仰上存在着差异,加上城管部门和一些私营业主,对我国民族政策和少数民族的习俗、禁忌不了解,在民族交往过程中,经常出现一些影响民族关系的事情。如1995年9月,长沙市东区某酒店老板对该店两位来自民族乡的回族女帮工讲了一些回、维族最为禁忌的话语,两位女青年受到侮辱后,将事情经过告诉了本乡在长打工的10多个回族同胞,引起了他们的强烈不满,遂与酒店老板发生了武力冲突。后经长沙市民委等有关部门反复做工作,此事才得以平息。据不完全统计,近几年来,因民族关系没有协调、处理好而到各级民族工作部门上访的达300多人次。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少数民族人口流动将是今后发展的大趋势,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管理将是城市的一项长期性的工作。作为流动人口接纳地的城市,要树立认可、欢迎的观念,广泛深入地开展民族政策法规和“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相互离不开”的教育,熟悉了解各个民族的特点,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的原则,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力,依法行政,公正执法。而对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本身来说,也要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服从当地政府的管理,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文明经商,合法经营,照章纳税,把自己看成是所在城市的一员。使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形成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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