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政治力量的特点及其启示--与国内政治比较分析_政治论文

国际政治力量的特点及其启示--与国内政治比较分析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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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8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826(2012)11-0087-07

权力是国际关系理论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是塑造国际行为的核心变量之一,但它同时也是国际关系理论中最麻烦的概念之一。[1](P77)在国际政治学发展的进程中,各个时期都有学者对之进行研究,成果层出不穷,以致在国际政治理论中形成了专门的“权力论”。然而,这些研究成果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并未有一个统一的认识,何谓国际政治权力仍是一个未有定论的问题。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固然和权力概念的多义性特征有关,但更大程度上却是因为学者们的研究未能揭示出国际政治权力的本质特征所致。“权力是理解和实践世界政治的核心和关键”。[2](P89)厘清权力在国际政治中的特质,有助于提高国际政治理论的解释力和指导力,也有助于我们从事国际关系的实践。

一、“权力论”未能揭示国际政治权力的特质

“国际关系中对权力的研究都是从对国内的权力和一般的权力研究发展而来的。”最为典型的是权力政治理论的代表性人物汉斯·摩根索,他对权力的研究就是从国内的权力到国际的权力,从普通意义上的权力到政治的权力,其名著《国家间政治——寻求权力与和平的斗争》采取的就是这种论述方式。[3](P262)综观已有的研究成果,其研究方式、思路和结论几乎都没有逾越这两个范畴,然而,依此形成的权力论是否揭示了国际政治权力的特质,却仍然留有很大的疑问。

所谓“一般的权力研究”,即是将权力概念的一般性含义具体应用到国际政治研究中来。权力作为一种社会关系,是一个多学科研究范畴,“在分析层面上,其特定含义和存在的理论脉络,缺乏明显的共识”。[4](P94)相应地,国际政治学界在这一层面上对权力内涵的阐释也是多维度的,例如,现实主义认为权力是国家追求的手段和目标,这是从权力的工具性、实效性来强调的;卡尔·多伊奇将权力定义为“一国对另一国在冲突中取得优势和克服障碍的能力”,[5](P20)马克·阿姆斯特兹认为权力在国际政治所表现的主要是实施强制性影响的能力,[6](P128)两者都是从权力具有强制性来定义的;摩根索还认为权力是通过施予自己意志改变对方意志来实现的,这和约瑟夫·奈的“软权力”学说强调通过非物质力来影响和说服权力对象有相通之处,戴维·鲍德温也认为权力对其他行为者的态度、信仰有着因果关系,[7](P16)他们都是从权力的影响力特征来理解的;新现实主义代表人物肯尼斯·沃尔兹为提高权力概念的科学性和解释力,将权力界定为可以较为精确地度量的“能力”,这种“能力”其实也就是摩根索等人曾经提出过的“权力资源”,这是从权力的基础和来源来阐释的。凡此种种,不一而足。总之,权力在多学科上所具有的含义在国际政治领域基本上都得到了应用和发挥,与权力含义的多样性相适应,权力在国际政治理论中是一个宽泛的综合性概念,所以,斯坦利·霍夫曼干脆就采取综合性的理解,认为权力是决策条件与决策准则、潜在权力与实际权力等一系列资源总合的过程。[8](P32)

所谓“国内的权力研究”,就是将(国内)政治学上对权力概念的阐释引申、移用到国际政治学上来。学者们认为,国际关系首要是政治关系,国家间相互作用的权力也是一种政治权力,因此,将政治学上所创造的一些关于权力的概念吸纳过来。至目前,政治学上的一些常规性概念如政治权力、国家权力等,被国际政治学者们频繁而又习惯性地使用,已经成为国际政治理论的基本概念。

从一般性的含义来阐释国际政治中的权力,当然可以挖掘其通常性的含义,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释国际关系中的权力现象,因为国际关系也是社会关系的一种。然而,权力虽然是社会交往中普遍存在的现象,但却在不同的社会领域表现出不同的特征,研究某一领域的权力现象,仅仅应用权力的一般性含义进行分析是不够的,还必须着重研究权力在这个领域表现出的特殊性。唯有如此,才有可能揭示出权力在该领域的特质。例如,政治学从人类社会特定的政治关系出发,把权力在一般性社会关系上的普遍原理和政治关系结合起来,对权力概念做了更为细腻的分析,从而也就揭示了政治权力的特质。“一般的权力研究”仅仅从权力在普遍性社会关系的含义来解释国际关系中的权力现象,未能顾及权力在其中的特殊性,明显地过于浅显而无法做出更加深刻的揭示。

因此,“一般的权力研究”方法虽然能够从不同的方面揭示出国际政治中权力的含义,但却不可能发掘出国际政治权力的特质。权力在社会关系层面上的多义性只会使研究者们各执一端,进行无休止的争论。在应用实践中,大家深知权力概念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也就有意识地避开这种纠缠,根据自己研究的需要,取其一点或予以综合。对此,有学者批评说,国际问题研究领域的学者们在使用权力概念时,常常是“随心所欲地从这个词的一种用法跳到另一种用法,然后又跳回来,而且往往不预先告知它存在有多少种含义”。[9](P13-22)

既然“一般的权力研究”未能揭示国际政治权力的特质,那么,“国内的权力研究”方法呢?政治学对权力的阐释是否可以套用到国际政治中来?由于同为政治范畴,人们很容易就以为国内政治和国际政治之间能够实现理论互通。然而,任何概念、理论都是有一定的生成环境与作用范围的,国际政治是无政府状态的政治,这和基于统治权而生成的国内政治是大相径庭的,此差别决定了权力在国内政治和国际政治两个不同的领域中未必就是同质的。对此,汉斯·摩根索已经有所察觉,他在《国家间政治》中指出,政治权力概念由国内政治进入国际政治后会产生变异,不但内涵会更“广泛”,而且外在的行使手段会受到较小的限制①。可惜的是,摩根索并没有就此做深入的论述。我国也有学者认识到,虽然“国际政治对权力的研究来源于对国内政治的研究,但是,又和国内的权力研究有区别”,[3](P263)至于区别何在,同样也没有展开论证。所以,这个问题是一个未竟的问题。

概念是构建理论的基本元素,概念内涵的浅显、模糊会削弱理论的解释力,降低理论的有效性。从一般性的社会关系上来解读国际政治权力,对其做通常性的解释显然是不够的,相比于政治学对国内政治权力较为详尽的分析,无疑是简单的、宽泛的、粗浅的。想要能对国际政治权力做出更深刻的揭示,套用“近亲”政治学的理论也并不理所当然。国际政治中的“权力论”不能只是这两者的简单相加,仍然需要进一步深入挖掘。

二、国际政治中国家权力的特质

揭示国际政治权力的特质,会有一个路径选择问题。纠结于一般意义上来挖掘,恐怕始终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既然国际政治学寄生于政治学之下,且移用了政治学的权力概念,那么,就国家权力概念在两者之间做一个比较分析,可能是最直接也最为有效的途径。实际上,这也是摩根索等人已经开辟但未竟的思路。并且,在国际政治的语境中,由于国家是国际政治的基本行为体,国际政治权力指称的实质上就是国家权力,两者基本上是可以互换的同一概念,从国家权力概念出发即可发掘国际政治权力的特质。

为便于直观地比较分析,我们首先还是简要总结一下国内政治对权力的分析和认知。现代政治学认为,社会生活由私人领域(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政治社会)组成,相应地,权力可以划分为私有权力(作用于私人领域)和公共权力(作用于公共领域),私有权力并不涉及公共事务,因而是非政治性的;公共权力则是关于公共事务的权力,即关于政治社会的权力,所以公共权力就是政治权力。公共权力通过一种人造组织即国家机关(政府)来行使,这种通过国家机关行使的权力就是国家权力。

把国际政治中的权力与国内政治进行比较分析,我们首先必须认识到,权力的主体国家是在一个不同于国内社会的国际社会中活动。在国际社会中,“构成国际共同体的国家之间的关系很大程度上仍然是横向的。与一国内部制度的情况相反,国际共同体迄今尚未形成纵向的权力机构”。[10](P6)也就是说,国内社会是一个集权的纵向社会,而国际社会是一个分权的横向社会。这种不同的社会结构决定了国家权力在国际政治具有不同于国内政治的特质。

1.国际政治中的国家权力在类型上是一种私有权力。

在国内政治中,国家是社会公共权力的载体,在其领土范围内,是最高的权威实体,国家权力理所当然是最高权力。当国家进入国际社会,“身份”立即发生变化,由最高的权威实体“沦落”成为一个普通个体,其地位类似于国内社会中的个人。由此,我们在国际政治中所说的国家权力,实质是国家作为国际社会的一个普通个体所具有的权力,“可类比于国内社会的个人权利”。[11]显然,这种权力是一种私有权力,与国内政治中作为公共权力的国家权力有着本质的区别。

私有权力的设立往往都是借助于对资源的占有,占有资源的多寡决定了权力的大小。因此,国际政治学界普遍性地将国家权力与国家实力挂钩,认为权力的大小由实力的强弱决定。无论是摩根索的定性分析学派,还是卡尔·多伊奇的定量分析学派,抑或是克莱因的综合国力学说,无一不强调国家实力是国家权力的基础。国际体系中的国家,由于实力的强弱不同,国家权力在国际政治中的不平等性表现得特别明显。而在国内政治中,国家权力是由公共权力派生出来的,在类型划分上,它仍然属于公共权力范畴。在现代民主制国家,国家权力的合法性根源建立在公民权利及其授权的基础上,是公民权利的衍生形态,公民政治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是公共权力的本原性权力与从属性权力的关系。可见,国家权力在国内政治和国际政治存在的基础和来源是不同的。

权力是权力主体实现其利益、满足其需要的工具,任何权力都为一定的利益需要服务,没有利益倾向性的权力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在国内政治中,国家权力只不过是公民权利的集中化、强烈化、权威化、公共化而已,它产生和运行的终极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和人民利益,增进公众福利。即使在阶级社会中,国家权力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但它仍然具有公共性的特征,要为社会公众服务,要服从和受制于社会整体发展的需要。在国际政治中,国家权力是一种私有权力,私有权力的特征是将权力所有者的个体利益放在了至高无上的地位,必然地,国家自身的利益而不是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是国家权力追求的首要目标。所以,各国的外交都以本国的国家利益为基轴,国家间关系的远与近、分与合,都能够在利益关系中找到根源。由于世界资源的有限性,每个国家都会利用权力促进自身利益,权力较大者更容易成功。[6](P127)国际关系的实践反复验证着现实主义的权力利益观。可见,国家权力在国内社会和国际社会的价值取向是相对立的,利己性是国家权力在对外关系中的基本特征。从中也可以看出,国家利益概念在不同的语境中,其含义也是不一样的,在国内政治中,它是基于整个社会而言的公共利益;在国际政治中,它是相对于其他国际社会成员的个别利益。

2.国际政治中的国家权力在行使上是相对自由的。

现代民主国家在政治体制上普遍性地实行代议制,权力由公民通过选举的方式交予政治人物代为行使。代议制使权力所有者与行使者发生分离,为确保权力的公益性目标能够实现,各种精心设计的制衡机制为权力的行使设定了严格的边界。简言之,国内政治中的国家权力是一种受到严格限制的、间接行使的公共权力。一般来说,国家权力功能性地分解为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三种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的权力,分立的三权成为现代国家权力最为直观的存在方式,也是国家权力行使的方式。在国际政治中,国家权力以国家实力的形式存在着,无法实现功能性分解,虽然实力不等于权力,但却构成了对外关系中国家权力最直观的存在形式。国家实力按照领域分解,可以划分为政治实力、军事实力、经济实力、文化实力等,相应地,国家权力划分为政治权力、军事权力、经济权力、文化权力等。这些权力可以在国际关系中直接行使,无需借助任何中介机构,除非自愿。

在国际关系中,国家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存在于国际社会,其具有的权力起源于自身所享有的权利②,这种权利是国家自诞生之日就天然存在的,不需要其他主体的授让,因而,国际政治中的国家权力在性质上是一种本原性权力(即主权性权力)。本原性权力的特征是不受其他权力主体的管辖和节制,权力主体的意志是独立的和最高的。国家是自身权力的所有者和排他的行使者,权力行使除受到他国权力的外在制约外,基本上是自由的。摩根索正是基于此才认为国际政治中的权力受到更少的限制。从中也可以看出,国际政治中的国家权力实质就是国家主权,或者说,是以主权的形式存在并表现出来。

在国内政治中,国家权力以一种强制性命令的方式行使,权力的主客体(国家—个人)之间的关系是命令与服从的关系。在法治化国家,国家权力以法律的形式来行使,而法律本质上也是一种命令,个人对国家权力的服从,通过对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内容的遵守而实现。在国际政治中,权力主客体(国家国家)之间是一种平等关系,协商是国家行使权力并使权力目标得以实现的主要方式,虽然胁迫、操纵等强制方式依然存在于国际关系中,但武力方式已经被国际法一般性地禁止。当国家相互之间以协议的方式(明示的国际条约和默示的国际习惯)把各方的权力配置固定下来后,权力就转化为权利,权利就成为权力的存在方式。例如,《联合国宪章》把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决策权、执行权授予安理会,五大常任理事国所享有的否决权,在法律上是权利,在政治上则是权力。

3.国际政治中的国家权力在属性上是非政治权力。

政治学中所指的政治权力,除有着权力的一般属性外,还有着特殊属性,即政治权力具有特殊的强制性、结构上的等级性、效力的普遍性等特性,因为这种特殊属性,政治权力是一种权威性权力(authority),唯有公共权力才能成为政治权力。以此标准来衡量国际政治中的国家权力,很难将之归结为一种政治权力。

国际政治中的权力大小基于国家实力来衡量,是一种力量型(strength)的权力(power)。这种权力也具有强制性,但这种强制性与国内政治权力的强制性是不同的,政治权力强制的特殊性在于它是以公共组织的名义合法强制,而国际政治权力的强制是一个(多个)个体对另外一个(多个)个体的“私相压迫”。国际政治中的权力也存在着结构,如均势结构、霸权结构等,但这种结构是基于国家实力的强弱形成的大小排列,在主权平等原则下,权力相互之间无所谓等级关系和隶属关系。在权力的效力上,每一个国家仅仅只能以已经与之发生关系的特定国家为权力对象,无外交关系则不能生成权力关系,任何国家的权力都无法及于与它无外交关系的国家,更不可能对整个国际社会产生合法的普遍性效力。因此,将国际政治中的国家权力归结为政治权力,是值得拷问的。虽然大家都接受将国际关系中的国家权力也归结为一种政治权力的观点,但毫无疑问,政治权力概念在国际政治中发生变异了。

简言之,标准的政治权力在国际政治中是不存在的。然而,国际社会也存在着国际公共领域,那么,公共管理是如何实现的呢?回顾国际关系史我们可以发现,在每一个发展阶段上,都是少数几个大国凭借其优势权力地位为国际社会的公共事务做出安排,而小国则只能屈从。从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到雅尔塔体系,直到今天的后冷战时代,莫不如此,如在国际和平与安全领域,欧洲在拿破仑战争后形成的大国“共管均衡体制”,[12](P5)联合国安理会实行的“大国一致原则”,等等。可见,由于政治权力的缺乏,国际公共事务的管理只能通过个别国家(集团)的私有权力来实现。当这种私有权力得到国际社会的接受与认可,就成为政治学理论上所说的“亚政治权力”。大国总是试图将自己的国家权力上升为“亚政治权力”,以掌握国际公共事务的决策权、执行权,从而在国际社会价值、资源、利益的分配过程中占据优势地位。当某一个国家的权力成为“亚政治权力”的时候,它实质上就成为了我们通常所说的霸权。

不同属性的权力,内容各有侧重。政治权力是因选举而产生的公共权力,能够获得较高程度的认同,权力客体的服从表现出较高程度的自愿,因此更接近于影响力一端;国际政治中的国家权力是凭借实力运行的私有权力,权力客体对其认同度较低,权力主体必然主要依靠强力方式来实现自己的目标,权力客体的服从常常表现为屈从,因此更接近于物质力一端③。因此,相比于国内政治(尤其是民主政体),国际政治的强权色彩要浓厚得多,国际体系的稳定性因此也比国内民主政治社会体系弱。一国所建立的“亚政治权力”犹如国内社会的专制王朝,总是不断受到他者的挑战,所以国际体系总是不断出现“王朝更替”,葡萄牙、荷兰、英国和美国依次称霸的历史演变过程,证明了这一规律。

三、启示

1.对建设国际政治学科的启示。

作为一个晚近才产生的学科,国际政治学从绝大多数社会科学和一些自然科学中汲取了不少营养,移用了大量的概念。以至于不少国际政治学者宣称,“边缘吸收性”是国际政治学最为显著的特征。时至今日,国际政治学已经发展成为一门内容庞杂、概念林立的边缘交叉学科。这种情形固然显示了国际政治学强大的生命力,但这些概念在移用过来后,是否能够准确地解释国际关系的现象并指导国家关系的实践,却少有人对之进行思考。国家权力概念在国际政治中所发生的变异提醒我们,国际政治学对其他学科理论观点的吸收只能是“移植”,而不能仅仅是“移用”,哪怕是对“近亲”政治学理论,也不能例外。国际政治学仍然需要下大力气对这些吸收过来的理论进行消化,使之真正成为自己学科的有机构成部分,以强化基础理论研究,建立自己的知识体系。否则,国际政治学作为一个“落后学科”④的面貌难以改变。

国际政治学沿用政治学的权力概念,无论是政治权力还是国家权力,都未能有效地阐明国际政治权力的特质,尤其是政治权力概念,几乎是一种误用。因此,笔者建议国际政治学理论创设“国际权力”概念,把国家权力根据其行使的区域进行区分,在国内社会行使的即是公有的政治权力,在国际社会行使的即是私有的“国际权力”。这个概念的优点在于直观、明晰地把国际政治中的权力概念与国内政治区分开来,利于理论上的澄清和研究上的表述。

2.对界定国际政治的启示。

权力是政治的核心,不同的政治观都将权力作为政治的基础,“不掌握权力概念,就无法进行政治学的研究。”[13](P124)同理,对权力概念的理解不清,就会导致对政治的误读。长期以来,国际政治的界定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由于现实主义的巨大影响力,大家接受了国际政治研究是政治学理论在国际范围内放大性运用的观点,将国际政治学归结于政治学之下。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虽然有不少人对此提出了质疑,但国际政治的界定仍不能明确。国际政治权力特质的厘清为我们界定国际政治提供了一个新思路。

政治学理论所指的政治,在直观形态上是政治主体通过支配、影响、获取、运用公共权力做出公共决策从而分配社会价值、资源、利益的过程。尽管对政治的理解多元并存,但公共权力是界定政治绕不开的命题。显然,政治学基于国内社会对政治做出的界定是不能适用到公共权力缺位的国际社会中来的。国际政治是国家为维护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在国际社会中争夺价值、资源、利益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虽然有着权力的运用,但这种权力是一种私有权力,国家间的争夺是“私相斗殴”,国家间的关系是一种“私人关系”,将这种关系称之为政治关系,虽然有一定的理由,但也值得质疑。要知道,权力关系是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但并不是所有的权力关系都是政治关系⑤。

既然将国际关系称为政治关系,那么,由于国家权力对内和对外的不同特性,国内政治是关于公共权力的政治,国际政治是关于私有权力的政治;国内政治是关于纵向权力关系的政治,国际政治是横向权力关系的政治;国内政治是关于社会公共领域的政治,国际政治是关于国家间共同领域的政治;国内政治是关于公共利益的政治,国际政治是关于私有利益的政治。总之,在权力的视角里,两种政治形态是截然不同的。

鉴于国际政治与国内政治的巨大差异,将国际政治学纳入政治学序列之中是牵强的。基于国内政治产生的政治学理论显然无法阐释、容纳国际政治,国际政治虽然与国内政治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在更大程度上表现为与国内政治并行的另外一种形态的政治,国际政治学是独立于政治学之外的一个新学科。一定要将国际政治学纳入政治学序列的话,那么,政治和政治学都必须重新定义,至少范畴必须扩大。

注释:

①摩根索指出:“政治权力的概念构成了政治学中最困难、争论最多的问题之一。政治学中所使用的任何一种概念的价值,都取决于它解释通常被认为是属于政治活动领域中的大量现象的能力。因此,若要使政治权力概念的内涵在理解国际政治方面有所裨益,那它就必须比适用于国内政治领域中权力概念的内涵广泛。国内政治中使用的政治手段与国际政治中使用的政治手段相比,所受的限制要严格得多。”参见[美]汉斯·摩根索著:《国家间政治——寻求权力与和平的斗争》,徐昕、郝望、李保平译,第55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②根据现代国际法原理,一个国家自诞生之日便享有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由此也就具有了相应的权力。权力本身只和权利相联系,权力的大小才和实力相关。实力是权力的基础和来源,但不是起源。

③“软权力”理论指出了物质性“硬权力”的缺陷,提醒国家在对外行使权力时要从物质力走向影响力,这并不能改变国际政治权力的侧重点,相反却证明了国际政治权力内容侧重于物质力的特点。

④因缺乏对学科本身的分析和研究,一些批评者认为国际政治学是一个不成熟的落后学科。参见Mervyn Frost,Towards a Normative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6; Jim George,Discourses of Global Politics:A Critical(Re)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Relations,Boulder,CO:Lyrne Rienner,1994; Michael Brecher,International Studies in the Twentieth Century and Beyond:Flawed Dichotomies,Synthesis,Cumulation,International Studies Quarterly,Vol.43,No.2,1999.

⑤从这个角度说,将学科名称定为“国际关系学”更为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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