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监管_市场经济论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监管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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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讲求价值规律和宏观调控,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税收的调控功能得到了空前的重视。然而从某种意义上讲,税收固有的另一个职能——监督职能更为重要。因为市场经济同时也是法制经济,只有健全税收法制,加强税收监督,才能保证税收组织收入、调控经济职能的有效发挥。在当前的形势下,进一步认识和提高税收监督的地位,充分发挥其作用,在理论和实践上均有着重大意义。

一、税收监督的特点

要充分发挥税收监督的作用,首先要了解其基本特征:

运用主体始终是占统治地位的国家,决定了税收监督具有强硬性。国家凭借政治权力,通过颁布法律、法令,始终操纵和运用着税收杠杆和税收监督。在传统的经济运行模式中,税收监督的主体是国家,在现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即使价格、工资、信贷等运用主体出现了多元化趋势,税收监督的主体也仍然是国家,这是因为:第一,税收监督调控的是国家、企业、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决定运用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第二,税收是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是政府机器运转的经济基础,决定税收监督的主体不可能多元化;第三,税收在调节国内经济运行和国际贸易交往的过程中,体现了国家拥有的政治主权和经济利益,也决定了税收监督的主体只能是国家。税收监督的强硬性,正是其监督主体——国家所赋予的,这是它区别于其他经济监督的一个重要特征。

运用手段融经济监督、法律监督和行政监督于一体,决定了税收监督具有有效性。税收监督以经济监督为核心,以法律监督为保证,以行政监督为基础,三者的融合,使税收监督既具有约束性,又具有有效性。这是因为:第一,税收属于经济范畴,税收监督作为税收内在的功能,要对经济运行进行监督,对纳税人各种经济活动进行监督,所以税收监督的核心是一种经济监督;第二,税收监督是凭借国家税法进行的,所以税收监督以法律监督为保证;第三,税收征纳活动的正常进行,有赖于日常的税务行政管理和监督,否则就失去了立足的基础。同时,法律监督也有赖于税务行政管理,否则就会是无人执法的无效监督。总之,把经济、法律和行政监督融为一体,使税收监督对纳税人的经济活动和纳税行为产生了有效的约束和监督作用。

运用范围遍及经济和生活的各个领域,决定了税收监督具有广泛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既要按法定标准对社会产品进行分配,又要按特定目标对社会经济进行调控,它涉及到经济和生活的各个领域,以及各类经济组织、单位和个人。由于税收监督同时也参与了这个分配和调控的过程,因而具有广泛性,成为现代生活不可或缺、社会成员不可忽视的客观存在。正是这种广泛性,加之强硬和严密有效的约束,使得税收监督成为国民经济宏观监督体系中最重要的一种形式。

税收监督还有一个特点,就是紧紧依托税收征收管理。因为税收监督就是指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依据税收法令法规,通过征收、管理、检查、制裁等方式对纳税人的经济活动及纳税情况所进行的核查和督导,以及对税务机关执法活动和征收行为所进行的监督和检查。监督寓于管理之中,管理的过程就是监督的过程。作为税收征管基本规范和工作规程的税收征管制度,它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着税收监督。所以,要真正发挥税收监督的功能,就要从强化税收征管,完善征管机制上做起。

二、税收监督的作用

(一)税收监督有利于减少税款流失,强化税收的聚财功能。由于纳税人偷逃税款及税收征管不力等原因,任何一个国家的税收收入都不可能做到应收尽收,毫厘不漏,所以税收流失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但象我国这样偷漏、抗税等违法行为严重,以及随意减免等导致的税收巨额流失,则实属罕见。调查表明,国有和集体经济偷漏税面占5-10%,个体户和私营经济则占90%左右,我国每年税收流失在1000亿左右。这不仅直接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使国家各项资金需求得不到有效保证,也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削弱了税收调控功能,而且还加剧了社会分配不公,败坏了社会公德和社会风尚。要减少税款流失,还是要加强税收监督,严格执法,应收尽收。实践表明,被国家法律所保障的税收监督,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税收监督有利于建立市场经济新秩序,强化税收的调控功能。现代经济管理方式主要是间接调控,在国家构建并操作的宏观调控体系中,税收调控及税收监督杠杆以其强硬、有效和严密约束的特性突出于其他监控手段之上,成为实现国家宏观调控功能,保证市场经济有序正常运行的重要条件。譬如,通过监督流转税的征收,可以督促纳税人严格依法纳税,使流转税调节企业盈利水平,进而调节生产和流通的作用得到实现;通过监督所得税的征收,可以调节企业的留利水平,使企业在平等条件下开展竞争。尤其是对个人所得税的监督管理,可以堵塞偷逃税渠道,合理调节收入差距,直接保证税收对社会收入分配调节职能的实现;通过监督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可以控制基建规模的过分膨胀,调节投资结构,等等。

(三)税收监督有利于约束税务人员的行为,保证税务干部队伍的清正廉洁。税务机关不光要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监督,还要对自身行为进行监督,保持清廉。这是树立税务机关良好形象,加强以法治税,做好新形势下税收工作的重要条件。税务机关通过制定一系列廉政监督制度和行政、纪律措施,约束税务干部的行为,造就一支政治和业务素质过硬的税务干部队伍。尤其在当前反腐倡廉的热潮中,加强税收监督更有重要意义。

三、税收监督的方法

为了提高税收监督的功效,在税收监督实施的过程中,税务机关一般应采取法律、行政、宣传教育及经济等监督方法。

(一)法律的方法。在税收监督中,法律监督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在税收监督中引入法律手段,即利用国家制定的税收法规和制度来影响和制约纳税人,很有成效。首先,法律的方法具有权威性,它所凭借的税收法规是由国家权力机关颁布的,是国家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只要发生应税法律事实,任何纳税人都要依法纳税,不允许纳税人对税法阻挠和违背;法律的方法具有稳定性,各项税收法规的制定都必须严格依法定程序进行,不允许频繁变动。如修改和废立,必须经相应的立法机关按法律规定办理,所以使税收监督具有稳定性、连续性。

(二)行政的方法。在税收监督中,行政监督方法是依靠上一级税务机关的权力,通过强制性的行政和命令直接对管理对象发生影响,按照行政系统进行监督的方法。一般地说,行政方法具有强制性,它是行政机关采取命令、指示、下达任务等形式去实现税收监督的目的,要求管理对象在行动上、纪律上服从统一的意志,保证税收政策法令的贯彻落实;行政的方法具有垂直性,它同税务管理的机构设置基本一致,保证了税收监督工作上下协调,政令通畅;行政的方法还具有针对性,它针对税收管理监督中出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发出行政命令,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三)宣传教育的方法。在税收监督中,除了采用法律的和行政的方法外,还应辅以宣传教育的方法,即通过各种形式的说服教育来影响管理对象。宣传教育的方法在实施上和效果上都具有长期性。实施上的长期性是说宣传教育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由于人们法制观念不强,所以不能指望一夜之间就改变和巩固纳税人的纳税观念;效果上的长期性是说经过税务干部的长期努力,可使纳税人打上应该依法纳税,否则将受法律处罚的心理烙印,大大增强纳税意识,认真履行纳税义务,使税收征管和监督中的难度减小。

(四)经济的方法。在税收监督中,引入物质利益原则,用经济的方法来影响管理对象,也能收到一定的效果。这种经济监督的方法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对偷税漏税者补税罚款,经济制裁;二是对一贯积极纳税者予以表扬,激励其荣誉感。另外,对税务干部政绩也要进行考核,奖惩分明,用经济手段调动税务干部为国聚财和监督管理的积极性。

由于税收监督活动是综合的、多方位的,受多种因素制约,情况比较复杂,所以上述监督方法必须综合运用,才能收到理想的效果。

四、当前强化税收监督的途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将越来越重视运用经济杠杆调控经济,尽量减少行政干预,这就更需要强有力的监督管理来维护市场法则和经济秩序。从税收监督的现状来看,由于税收法规仍不够健全,征纳双方行为不够规范,缺乏严格有效的执法机制,监督不力。加之社会法制意识不强,所以税收监督应有的地位尚未得到确立,应有的作用尚未真正发挥,因此,必须强化税收监督。

(一)完善监督法规。立法是执法监督的基础。和过去相比,现有的以《税收征收管理法》为代表的税收法律体系无疑是健全了一些,但还有继续完善之必要。首先,要在《征管法》的基础上,尽快制定《税收基本法》或《税收通则》,因为就某一法律体系来说,有无一部提纲挈领的基本法是该部门法构成形式完善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志,税收法律也是如此。世界上大多数法制国家都有税收基本法。税收基本法是税收的根本大法,它将立法的原则、立法权限、管理体制、征管制度、征税机关法律地位、司法保障等内容纳入其中,可以从整体上提高税收法律等级和层次,增强税收法律效力,使税收监督有法可依,法律地位明确;其次,逐步制定《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司法保障法》、《税务稽查法》、《税务机关征管规程》及《纳税人纳税规程》等法规,健全执法监督的依据,规范征纳双方的行为。实践证明,完善、公正的税收征管法律所构造的税收法制环境,将成为发展生产,繁荣市场、加速经济建设的强有力的推进器。

(二)增强监督力度。完善的税收法制为监督提供依据,而要使监督意图有效实现还需增强执法力度。《税收征管法》虽空前地赋予了税务机关一些必要的强制执行权力,但仍与税务机关所担负的繁重使命不相一致。税务机关尚无较强硬的强制手段和措施,仍需各部门大力协助,税务执法受行政干预的问题也照样存在。对此,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解决:首先,应明确税务机关独立的执法地位。虽然有关法律和税法规定了税务机关为执行税法的主管机关,但对税务机关的法律地位,尤其是独立行使执法权不太明确,使其易受其他权力或部门的干扰或牵制。所以,要增强监督力度,先要确立监督的执行者——税务机关的独立执法地位,使其作出的监督行为具有权威性、有效性;其次,要构筑强大的税法保卫体系,全面推行设置税务法庭、税务检察室、税务治安派出所等做法,并不断改进和完善,因为“如果没有一个能使人们遵守的法律规范机构,法律也等于零”(列宁语:《列宁选集》第1卷,276页)。还应研究进一步赋予税务机关对重大偷抗税行为人专案侦察、拘留收审等强制权力,以增强税务机关的执法力度。

(三)严密监督体系。在增强监督力度的基础上,还要从内外两个方面严密税收监督体系,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在税务机关内部,一要建立税务执法检查制度,促使税务人员严格按《征管法》规定的执法程序及权限等办案,制止执法不严和随意执法的现象,查处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二要切实搞好廉政建设,整顿税纪税风,防止税收监督的效力因税务人员的某些劣迹而流失;三要建立征管、检查、减免、监督等环节的互相制约机制,保证征管工作依法顺利进行;四要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以及对违法行为勇于监督、善于监督的职业责任感和执法水平。如果人员素质跟不上,税收监督就会形同虚设,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在税务机关外部,一要加大税法宣传的深度和力度,增强公民依法纳税的自觉性,改善税务执法的社会环境,把国家和税收政策法规落到实处;二要加强部门配合,借助社会力量齐抓共管,使税收监督广泛而深入;三要建立健全群众监督举报制度,揭露偷逃税行为和税务干部违法违纪行为,约束征纳双方注意按法律规范行事。

总之,当前对税收的监督管理职能非但不能削弱,反而要大力强化,以此保证税收作用的有效发挥,税收政策的正确到位,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地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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