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的意义及优化建议论文

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的意义及优化建议

王陆选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松江区税务局

摘要: 2018年8月31日通过的新《个人所得税法》提高了纳税人满意度,增强了我国居民的幸福感。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有许多重要意义,如减轻中低收入纳税人税负,推进税负公平,减轻城市外来务工者负担等。但目前新个人所得税法中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需采集更多纳税人信息,部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有待完善等。本文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优化建议,并提出增加科技创新这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创新点。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税负公平

个人所得税制度是我国税制的重要组成部分。2012年至2018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与各项税收总额情况如图1所示:

可见,2012年至2018年我国财政收入中个人所得税收入和各项税收总额都呈上升趋势。

从2013年到2018年,每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与上一年相比的增幅如表1所示:

有西方学者从组织行为学的角度对预算绩效进行深入研究。他们认为,在预算程序上应当采取“预算参与”的方式,预算目标设置过程的参与能够鼓励组织中的成员充分认识和接受目标,并为预算目标的实现提高努力程度。组织成员参与的预算管理过程实质上是“目标内在化”的过程,会对其工作相关态度、预算相关态度和组织相关态度产生正面影响。

工伤康复是利用现代康复的手段和技术,整合各种资源,为工伤致残人员提供医疗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及社会康复等服务,促使其能重返社会,最大限度地恢复和提高其身体功能和生活自理能力,尽可能恢复或提高伤残职工的职业劳动能力,从而促进工伤人员全面回归社会和重返工作岗位。

可见从2013年到2017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增速在不断加快,且2018年个税收入仍在增长。为研究2012年至2018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为税收收入增长所做的贡献,现计算2012年至2018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在全国各项税收收入总和中所占比例,结果如图2所示:

可见,2012年至2018年,我国个税收入在全国各项税收收入总额中所占比例在逐年递增,2012年占比为5.78%,而2018年占比增加到8.87%,而且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我国个税收入在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从技术层面来讲,目前贵州省内可研发并应用的农机化优化技术很多,当然,整体思路还是要做到因地制宜,积极创新采用多模式实现农作物水稻的育插秧机械化,推广工厂化育秧技术和集中播种分散育秧技术。另外就是要全面推广庭院小棚育秧、拌浆育秧这些适合于个体农户的农机化技术,做到农机化技术工艺优化点面结合,切实解决困扰省内多年的水稻机设备插秧育秧难的现实难题。

一、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的意义

可见,如果父母让自己的子女接受学历制教育,比起子女未接受学历制教育,全年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降低许多。而如果纳税人自己参加继续教育也可以降低应纳税额。因此,新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利于引导纳税人督促子女学习,并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从而进一步促进学习型社会的形成。

(一)减轻中低收入者税负,缩小贫富差距

在现行税制中,个人所得税与居民的收入、支出水平息息相关,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我国居民纳税人月平均收入有所提高,原个税法中的免征额每月3500元已经不能满足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要求。[1]而新个税法将免征额提高至每月5000元,从而更有效地减轻了纳税人的税负。此外,新个人所得税法还调整了较低税率档的级距,使大部分中低收入纳税人都可以享受到减轻税负政策的红利。中低收入纳税人人口基数大,对工薪个税总额的贡献远远超过高收入纳税人,而此次个税改革也对中低收入阶层有所倾斜,[2]更大程度上减轻了中低收入纳税人的税负。为研究不同收入水平下,新个税法与旧个税法相比税负减轻的程度,现将不同收入水平按新、旧个税法计算应纳税额和税负率,结果如表2所示(假定表2中的收入额都是2019年1月的收入,按旧个税法全部是工资薪金所得,按新个税法全部是综合所得,并假定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都为0):

可见,即便是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都为0的情况下,在各收入水平下,按新个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和税负率都远远低于按旧个法计算的结果。而且从表2可以看出,收入水平越低,税负减轻的程度越高,例如当月收入为较低的7000元时,税负减轻了75.43%,当月收入为较高的20000元时,税负减轻了49.04%,当月收入为更高的70000元时,税负只减轻了12.29%。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新《个人所得法》重点向中低收入纳税人倾斜,从而更有效地调节了贫富差距,而贫富差距的进一步缩小可以提高中低收入群体做好本职工作的积极性,从而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地发展。

管理费用主要是农民用水者协会为组织和管理末级渠系农田灌溉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办公费、会议费、通信补助费、交通补助费及管理人员合理的误工补贴等。桃花山镇用水者协会和调关镇用水者协会于2013年组建,东升镇用水者协会于2012年组建。桃花山镇、调关镇用水者协会的管理费主要参考当地同类规模的农民用水者协会的支出水平进行确定;东升镇用水者协会管理费参考2012年的实际支出情况进行确定。经综合分析,农民用水者协会管理费每人(管理人员)每年2万元,则桃花山镇、调关镇和东升镇农民用水者协会的管理费均为4万元。

图12012年至2018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与各项税收收入总和情况

图22012年至2017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在全国各项税收收入总和中所占比例的情况

(二)将四项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更加合理

原分类所得税制下,纳税人同样付出了劳动,取得了相同收入,却会由于所得项目的不同而造成税额和税负率的不同。[3]现将原个人所得税法不同所得项目下,不同收入水平纳税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和税负率进行计算,结果如表3所示:

在市政道路工程深基坑施工中,根据现场需要设计合理数量的降水井进行基坑降水。要严格控制钻孔的垂直度和孔径,防止缩颈现象的发生。除此之外,还要对降水井所用滤料进行严格的筛选。降水井的质量一方面体现在抽水的顺畅程度,另一方面也体现在水的含砂量,抽水作业越顺畅,水的含砂量越低,降水井的质量就越符合标准,排水效果就会越理想。

表12012年至2017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与上一年相比的增幅

新个人所得税法增加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中包括子女教育和继续教育项目。纳税人可以通过让自己的子女完成义务教育,鼓励子女积极地接受高等教育来增加子女教育这一项目的扣除额,也可以自身加强学习并参加职业资格证书考试,接受在职学历制教育等方式来增加继续教育这一项目的扣除额,从而降低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以子女教育这一项目为例,为探讨这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对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影响,现计算不同月收入水平下,子女接受学历制教育和子女未接受教育这两种情况下的应纳税额和其差额(假定纳税人的专项扣除、其他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都为0),结果如表4所示:

(三)增加专项附加扣除,推进税负公平

在现实生活中,每个纳税人由于具体情况不同,其日常的必要支出和经济负担也是不同的。例如,有些纳税人有赡养老人的义务,有些纳税人有每月偿还住房贷款利息的负担,有些纳税人因病需要支付大量的医疗费用等,相比其他纳税人来说,其经济负担就更重。原个人所得税法没有考虑到这些因素导致的纳税人经济负担的不均,而税收公平原则是构建个人所得税制度时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3],因此新个人所得税法将这些因素与纳税人的税负关联起来,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括赡养老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大病医疗六个项目,这样就使得纳税人的税负水平与收入、支出水平更加匹配,从而使税负更加公平,更加人性化,更加有利于民生。

(四)促进学习型社会的形成

可见,在原个税法中,对纳税人的同一收入额,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的税额、税负显著不同。例如当所得额为10000元时,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额约是工资、薪金所得的2.15倍,差距很明显。因此原分类税制未全面体现量能负担原则。[4]而新个税法将上述四项所得项目合并为综合所得,统一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和费用减除标准,就避免了这种现象的出现,使个税制度更加公平、合理。

分析师卡洛斯·乌特里利亚(Carlos Manuel Entrena Utrilla)说,这种优柔寡断是私营企业的太空探索为何重要的原因。“假如我们在近地轨道之外的任何地方看见持续性的人类存在,尤其是在月球或火星上,那会是商业上可行的进展。”乌特里利亚说,“当国家的优先目标改变时,任何其他基于公共资助的手段最终都会崩溃,正如阿波罗计划的遭遇一样。”

2018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最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这是我国个税税收制度的第七次修订。此次改革幅度较大,而且影响深远,标志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向分类征收与综合征收相结合的方式转变,是我国税制改革中至关重要的一步。新《个人所得税法》提高了免征额,优化了税率结构,也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其实施有许多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五)减轻外来务工者负担,促进城市稳定发展

目前一些大、中城市中有许多外来务工人员,他们为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他们的住宿问题大部分以租房或贷款买房的方式来解决,而许多大城市的月房租和房贷还款额很高,甚至达到了许多纳税人月收入的一大半。旧个人所得税法没有考虑到纳税人因房屋租金或住房贷款利息导致纳税人日常支出水平的不均,而新个人所得税法弥补了这一缺陷,其专项附加扣除中包括房屋租金和住房贷款利息这两个项目,可以减轻租房和贷款买房的外来务工人员的税负,间接地促进了城市的建设和发展。

(六)利用手机APP等方式提高信息采集效率

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个人纳税人可以通过手机APP填报其专项附加扣除等信息,单位的个人纳税人也可以填报电子模板或纸质报表,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和专项附加扣除。如此一来,一旦纳税人与个人所得税相关的信息发生变化,如纳税人的父母年龄达到60周岁,纳税人取得了某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证书,纳税人刚刚贷款购买了首套住房等,就可以立即在手机APP端或通过其他方式填报,这样既方便了纳税人进行报送个人信息,又提高了税务机关的信息采集工作效率,使税务机关可以及时掌握纳税人专项附加扣除等信息的变化。

二、目前新个人所得税法中存在的不足

新个人所得税法尽管有许多意义和优势,但也有一些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表2 不同收入水平按新、旧个税法的应纳税额及税负率计算结果

表3 不同收入水平下,按原个税法计算的各所得来源项目的应纳个税税额和税负率

表4 子女是否接受教育对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影响

(一)信息归集和监管成本较高

针对这些不足之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对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加以优化:

第三类以北京为代表:为应对区域环境压力和解决区域供热问题,2000年后北京地区陆续建设了一批以陕京线为气源的天然气热电项目,形成了四大热电中心及一批燃气热电厂,主要有北京京丰、京阳、京桥等电厂。

(二)缺少鼓励科技创新的政策

与旧个人所得税法相比,新个人所得税法变化较大,核算较复杂,而且其中许多细节还可能再次发生变化。这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和纳税人双方来说,都需要一个适应的过程。目前,许多个人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在核算方式上更偏向于旧个人所得税法,甚至有些信息比较闭塞的地方对这次个税制度的改革浑然不知,一旦新个人所得法突然实施,将会有部分人不习惯、不适应,甚至出现不会申报或错误申报的现象,这将成为个税征管工作的障碍。

(三)部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有待完善

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是新《个人所得税法》中体现税负公平的政策,然而,目前一些扣除项目的具体实施细节还有待于完善。例如,专项附加扣除中的赡养老人项目,目前的政策是纳税人的父母有一方年龄达到60周岁及以上就可以扣除2000元。但在实际中,父母一方达到60周岁和父母双方都达到60周岁,纳税人的负担是不同的。而且同样是父母年龄达到60周岁,有些纳税人的父母患有重病,每年需要大量的医药费用,而有些纳税人的父母身体健康,有些纳税人的父母还有医疗保险,这些情况下,纳税人各方面的负担也不同。因此,只设定年龄这一个标准而忽略其他情况,就一刀切式地设定一个2000元的扣除标准显然是不够完善的。此外,专项附加扣除中的子女教育项目,子女义务教育阶段是免学费的,但高等教育阶段的学费是相对较高,对中低收入家庭而言有些压力,目前新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人子女处于义务教育和高等教育阶段只设定一个扣除标准,这显然也是不够合理的。在住房贷款利息项目中,纳税人首套房贷款利息可以扣除,二套房不能扣除,但对于“换房子”的纳税人,实际上只拥有一套住房,但按政策视同二套房不能扣除,这也是不够合理的。大病医疗项目中,纳税人全年的医药费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部分才能扣除,但对于一些经济困难的家庭来说,10000元左右的医药费已经对他们造成很大压力,却因没有超过15000元而不能扣除,因此,其扣除标准也是有待于进一步探讨的。

(四)征纳双方都需要重新适应

新个人所得税政策中专项附加扣除中有子女教育、继续教育等鼓励、引导公民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养的项目,但目前还没有鼓励公民进行科技创新的项目。科技创新在提高生产力,推动社会进步方面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企业所得税政策中,有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促进科技发展的政策。但新个人所得税法目前在引导公民进行科技创新、申请专利方面还不够完善,缺少推动科技发展的政策。

三、新个人所得税法的优化建议

与旧个人所得税法相比,新个人所得税法需要采集纳税人更多的信息,尤其是在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中,税务机关需要掌握纳税人的父母年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租房或买房、大病医疗费用等情况,而且一旦这些情况或信息发生变化就要立即更新,这无疑提高了税务机关的征管工作的复杂度和信息归集成本。而且这其中很多信息都由纳税人自己填写,而纳税人很有可能为了偷税漏税而虚报信息。由于个人纳税人数量多,税务系统如果对众多纳税人的信息进行监督、管理并一一核实、鉴别真伪,那么其监管成本是不可估量的。例如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住房租金支出,如果纳税人在朋友家住宿而不用交房租,但伪造租房合同并虚开发票,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就完全有可能逃税,而如果税务机关不可能花费大量成本对所有租房纳税人的情况一一核查。

(一)加强各部门系统间互联

税务机关可以加强其征管系统与医院、学校、户籍管理部门、银行、社保等部门信息系统之间的互联,加强信息共享。这样有些纳税人的信息就可以从别的部门的系统里导入,从而降低信息归集成本。税务部门还可以将部分信息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信息核对,以识别出虚假信息。政府也可以建立第三方信息提供机制,方便税务机关将纳税人信息与第三方信息比较,以提高涉税信息透明度,降低纳税人虚假报送并逃税的可能性。[5]

(二)增加科技创新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新《个人所得税法》可以借鉴企业所得税法,利用税收政策引导社会向科技型、创新型方向发展,鼓励纳税人进行科技创新。例如,新个税法可在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中设立科技创新这一项目,从而鼓励纳税人进行科技创新。如果纳税人取得一项科技创新成果,或成功申请一项专利,那么该纳税人可以在数年内在此项目中申报扣除一定金额。如果科技创新成果或专利权属于某企业,并且多人对该科技创新成果或专利的申请都有贡献,那么所有对该科技创新成果或专利申请有贡献的人可以申请均摊扣除,也可以申请协议分摊扣除。

(三)优化、完善其他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优化、完善各个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例如,针对赡养老人项目,可以将扣除标准设定为:父母只有一方年满60周岁扣除一定金额,如果双方都年满60周岁,则扣除标准翻倍。而且如果纳税人父母生病需要就医,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其医疗费用乘以一定的比例再增加一定的扣除金额。在子女教育项目中,对子女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纳税人,扣除标准可以适当降低;对子女进入高等教育阶段的纳税人,扣除标准可以适当提高,或者子女教育中的扣除标准按照学历制教育中每年需要缴纳的学费的一定比例来确定。对住房贷款利息,税务机关可以按纳税人实际拥有的住房数量来确定其是否属于首套房,如果纳税人卖掉一套住房再买一套,目前实际上只拥有一套住房,则可以扣除,这样就更加公平。大病医疗项目中,15000元的标准可以适当下调,从而让更多患病且经济困难的纳税人能享受到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此外,所有的扣除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动态调整,从而构建更加灵活的扣除机制。

着眼于功能类型,叙事语篇与非叙事语篇的差异是基本的差异。叙事语篇中,叙述者(言者或写作者)讲述连续的事件,随着事件在时间线性和空间维度中展开,总有叙述主线和叙述的主要对象(行为主体)。而非叙事语篇与事件无关,还可以再分作下面几类:描写(对事物形状的描述)、判断(是事态进行断言)、议论(对事理进行解释)等。叙事语篇重点在于讲述在一个连续的时间内某一个或几个施事的动作。比如:

(四)加强宣传和培训

税务机关可以在办税服务厅通过多种方式对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进行宣传,如宣传手册、易拉宝、用各种多媒体设备播放动漫作品等,也可以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纳税人学堂、12366等多种渠道对新个人所得税法进行宣传、推广,使纳税人理解、掌握新个税政策。同时,对内部的工作人员,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网络教育、集体学习讨论等方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培训,加强工作人员对新个人所得税政策的理解和掌握,从而加强自身的业务能力。

四、结语

此次《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是时代进步、社会向着更人性化的方向发展的标志。税收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经济基础[5],而个税也是其重要组成部分。虽然目前个税的征管工作会较之前复杂一些,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需要一个适应的过程,但是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新个人所得税法会得到不断的优化,并大幅度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其优势和作用会逐渐体现出来,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做出巨大的贡献!

注释:

① 图1、图2和表1的数据来源:在国家统计局官网查询得出。

参考文献:

[1]郭晓静.浅析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收入再分配效应研究[J].经贸实践 ,2018(23):58.

[2]林颖,王伟域.综合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_减税效果及征管配套[J].税务研究 ,2018(11):38-42.

[3]武晓芬,耿溪谣.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改革及其完善对策-基于实现税收公平的视角[J].税务与经济,2019(1):79-85.

[4]李香菊,郑春华.基于赛斯模型的最优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研究-以工资、薪金为例[J].财经论丛,2018(12):21-27.

[5]姚毅.新《个人所得税法》的解读及建议[J].会计之友,2019(2):114-116.

[6]钱稳稳,李启平.新时代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价值取向及实现路径研究[J].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6):24-30.

中图文分类号:F812.42

文献识别码: A

文章编号: 1001-828X(2019)028-0311-04

作者简介: 王陆选(1987-),男,安徽六安人,上海市松江区税务局科员,主要从事税收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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