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允价值的概念问题及其解释--兼论财务报告目标的重构_公允价值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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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月26日,财政部正式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1],实现了公允价值计量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IFRS 13)“公允价值计量”[2],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准则趋同的结果,双方于2011年5月共同发布了实质相同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IFRS 13和FASB2011年第四号会计准则更新公告(ASU No.2011-04,用以更新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57号“公允价值计量”,即SFAS157)[2][3]。2014年2月,FASB的上级组织美国财务会计基金会(FAF)针对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实施情况发布了一份总结报告,报告认为,SFAS 157成功地实现了既定目标,总体上能为投资者提供对决策有用的信息,没有引发任何显著且意想不到的后果[4]。FASB回应这一报告称,没有必要再对SFAS 157进行全面审核[5]。经过金融危机的纷争,全球趋同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已初步形成。

      公允价值的发展颇耐人回味。20世纪80年代美国储蓄和贷款危机让人们意识到历史成本缺乏相关性,因此FASB开始积极制定采用公允价值的一系列会计准则[6]。而在21世纪初的金融危机中,人们又开始指责公允价值放大了市场波动,是金融危机的元凶之一。会计准则是公共契约而非“私人订制”[7],如果要根据经济后果来决定准则的取舍,那将极大地破坏会计准则的科学性,也违背了将会计准则建立在会计理论基础之上的准则制定理念。会计准则只有建立在坚实的理论基础之上,才能充分应对各种指责和挑战。从理论上看,公允价值的概念是一个发展的概念[8],当前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已有定论并不意味着就不用再去研究它。公允价值关系到计量这一会计的核心职能[9],是会计理论研究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当前,金融危机已逐渐风平浪静,会计准则的利益相关方得以从金融危机时期急于“救火”的状态中解脱出来,思考公允价值的理论问题正当其时。

      本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给出的公允价值计量框架(也是IASB和FASB共同的框架),尝试分析公允价值存在的两个概念性难题,即公允价值计量悖论和公允价值相关性优势的现实制约,并且以财务报告目标重构为基础对这两个难题进行初步解释。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本文还实证检验了公允价值相关性优势的现实制约这一问题,以期为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持续改进提供有益的启示。

      二、难题一:公允价值计量悖论

      (一)准则中公允价值的定义及其与市场价格的关系

      “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1]在这个定义中,公允价值是计量日的时点价格。计量日有可能是交易日,也有可能不是交易日,从这个角度我们可以把公允价值的应用总结为表1。

      

      单从公允价值的定义上看,只有当计量日是交易日时,对卖方而言,市场价格才符合公允价值定位于脱手价格的定义。但此时卖方已经将资产出售或将负债转移,公允价值计量的对象不复存在。而对于计量日是交易日的买方而言,市场价格是进入价格,并不符合公允价值属于脱手价格的定义。此时买方需要假设自己取得的资产或承担的负债在当天出售或转移,才能得到符合公允价值定义的金额。不过准则指出,“相关资产或负债在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通常与其交易价格相等”[1],即市场价格通常可以作为公允价值的替代变量。

      计量日不是交易日的情形,才是公允价值与历史成本相区别的领域。此时没有发生交易,企业需要假设发生了出售资产或者转移负债的交易,则交易达成的价格即为公允价值,而“不要求企业于计量日在该市场上实际出售资产或者转移负债”[1]。市场价格是真实交易的价格,而公允价值是假想交易的价格,所以市场价格不符合公允价值的定义。因为没有实际交易价格,公允价值只能依靠估计(即估值技术)得到。在使用估值技术时,企业需要使用一些输入值。准则根据输入值的类别把公允价值计量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输入值是在计量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第二层次输入值是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第三层次输入值是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1];并且,“第一层次输入值为公允价值提供了最可靠的证据。在所有情况下,企业只要能够获得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的报价,就应当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1]

      由此可以看出,在所有可以应用的领域,公允价值和市场价格都是不同的概念。但准则从操作的角度认为,一项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在活跃市场上的市场价格在金额上是相等的。简言之,公允价值不是市场价格,但与市场价格(活跃市场上的)相等。

      (二)公允价值与市场价格相等吗?

      即便是在相同资产或负债的活跃市场上,公允价值与市场价格真的相等吗?计量日的市场价格是供需平衡的结果。用图形来表示(见图1),S1为供给曲线,D1为需求曲线,则二者交点P1即为市场价格。按照公允价值的定义,假设企业在计量日出售资产或者转移负债,则交易达成的价格即为公允价值。以资产为例,假设企业在计量日出售了资产,那么市场供给将会增加。不仅如此,对于所有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来说,计量日往往是同一天(如12月31日)。如果在同一天所有企业都假设出售了相同资产,那么该资产的供给将大幅增加。此时,供给曲线从S1移动到S2,根据需求曲线的变动情况,假想交易的市场价格(即公允价值)有可能是图1中P2、P3、P4、P5等中的任何一点。除非供给曲线和需求曲线平移的幅度刚好匹配,否则公允价值与计量日市场价格(P1)不可能相等。

      

      图1 市场价格的形成

      准则无疑也意识到这一点,但准则选择了“掩耳盗铃”的态度:“企业不应当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折价或溢价。该折价或溢价反映了市场正常日交易量低于企业在当前市场出售或转让其持有的相关资产或负债数量时,市场参与者对该资产或负债报价的调整。”[1]究其原因,IASB和FASB认为,企业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是企业的特征,而非该资产或负债的特征,因此不能据此调整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3]。然而在此之前,FASB也坦承大量持有的问题将减弱公允价值计量的可靠性和可比性[10]。

      根据以上分析,计量日的公允价值与计量日的市场价格在概念上不相同,在金额上不相等。如果按照准则的规定,以市场价格作为公允价值的替代变量,那就违背了公允价值的定义。如果严格遵循公允价值的定义,那么就不能直接将市场价格作为公允价值,而必须对公允价值进行估计。但是,如图1所示,符合公允价值定义的假想交易的市场价格有可能是P2、P3、P4、P5等中的任何一点,除非交易实际发生,否则任何企业都无法估计公允价值究竟是多少。而且,如果连第一层次的公允价值计量都需要估计,这将违背财务会计“使估计的作用降到最低”的基本特征[11],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就摇摇欲坠。所以,公允价值计量准则中蕴含着公允价值定义和其操作方法的悖论(本文称之为公允价值计量悖论),准则的逻辑严密性欠缺,理论上无法自圆其说。

      (三)公允价值为什么会这样定义

      悖论的成因不在于以市场价格作为公允价值,而在于准则中公允价值的定义。在单一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发布之前,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公允价值的定义是: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活跃市场的交易价格完全符合这一定义,因此不存在前文论述的公允价值计量悖论问题。现在,在单一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中,公允价值的定义演变为计量日假想交易的脱手价格,根据前文的分析,这个定义与以市场价格作为公允价值替代变量的操作方法相互矛盾。

      公允价值之所以会被界定为计量日假想交易的脱手价格,有两个主要原因:第一,这一界定符合资产和负债的定义。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资产的本质特征是会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负债的本质特征是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因此,公允价值界定为脱手价格(出售资产收到和转移负债支付的价格)符合资产和负债的定义和本质特征。第二,公允价值的定义之所以立足于假想交易,是因为企业要使用公允价值来计量它们当前持有的资产和承担的负债,这些资产和负债并没有实际脱手。因此,符合资产和负债定义的公允价值概念必须立足于假想交易才能够运用。

      回顾美国公认会计原则(GAAP)的发展历程,准则制定机构几经变迁,形成了一个基本的观念:会计准则的制定一定要建立在一套“连贯、协调、内在一致的理论体系”之上。这是美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特别是FASB)一直致力于推动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建设的根本原因。IASB无疑也认同这一观念,这表现为IASB和FASB自2004年以来共同制定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努力。公允价值的定义是这一观念的产物:在概念框架的逻辑链条中,会计要素的计量处于会计要素定义的下游,因此要素的计量应当与要素的定义逻辑一致。

      这里出现了一个严重的问题:看似与概念框架连贯、协调、内在一致的公允价值定义,却导致了悖论和矛盾。会计准则是要逻辑一致,但这种一致的逻辑不能违背常理和更基本的理论,会计准则不应当是一个闭门造车系统。导致上述问题的原因,可能是概念框架(主要是会计要素的定义)存在缺陷,也可能是公允价值定义不尽完善。值得关注的是,IASB在2015年5月发布的“财务报告概念框架(征求意见稿)”中,将资产重新定义为“过去事项形成的由主体控制的现实经济资源”,将负债重新定义为“过去事项形成的主体承担的转移经济资源的现实义务”,而“经济资源是一项能够产生潜在经济利益的权利”[12]。由此可见,如果作为上游概念的会计要素被重新定义,那么公允价值的定义也应当随之修订,公允价值计量悖论有望随着概念框架的改进而得到解决。

      三、难题二:公允价值更相关吗?

      (一)公允价值相关性优势的现实制约

      公允价值计量通常被认为比历史成本计量具有更高的相关性,这是会计准则致力于推广公允价值计量最重要的动因。举例来说,假设企业1994年12月31日建造完工一栋办公楼,历史成本100万元,这栋楼在2014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是1000万元。在2014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上,该办公楼以历史成本100万元列报显然没有以公允价值1000万元列报更与信息使用者当前的决策相关。以固定资产举例尚且如此,更不要说那些市场价格瞬息万变的金融工具了。

      什么是相关性?在IASB和FASB联合制定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中,相关性是指会计信息能够使信息使用者的决策产生差异[13]。换句话说,信息使用者得知该信息和没有得知该信息,所做出的决策是不一样的。照此理解,相关性应当在信息使用者使用会计信息做出决策时得以体现。那么,信息使用者什么时候会得知会计信息并据此做出决策呢?在当前技术条件下,会计信息的披露具有时滞。例如,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都规定,“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据本文统计,我国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滞平均在3个月左右。也就是说,信息使用者平均要延迟3个月左右才能看到上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公允价值是计量日的时点金额,对于年度报告来说,就是12月31日这一时点的金额。如果信息使用者要延迟3个月才能看到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信息,那么这一公允价值信息和历史成本有什么区别呢?

      例如,企业于2013年12月30日购入某公司股票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购入价是每股10元。2013年12月31日(即资产负债表日),该企业要对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假设12月31日该股票的市场价格是12元,那么年度报告中应当按照每股12元列示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并由此确认每股2元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假设企业的年度报告于2014年4月1日正式对外披露,当日该股票市场价格为每股10元。试想,信息使用者于4月1日看到按照上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会比按历史成本计量的更相关吗?

      公允价值是计量日的时点金额,如果信息使用者于该时点获知该时点的公允价值,那么公允价值在相关性方面确实比历史成本具有优势。但现实情况是,信息使用者不可能在计量日获知公允价值计量的报表。信息使用者看到的公允价值信息不过是另一个历史成本而已。前面说过,相关性这一质量特征是通过信息使用者的决策而体现出来的,没有利用会计信息而做出的决策就没有相关性,所以,脱离信息使用者现实决策的相关性是不存在的。而一旦将现实决策情形详加考察就会发现,对于信息使用者的决策而言,公允价值实质上就是计量日的历史成本,公允价值和历史成本在决策相关性上没有本质差别。

      会计信息时滞问题可以通过技术条件的改进而得以部分解决。比如,实时报表编制和实时审计,可以争取做到在资产负债表日(或次日)就实现报表对外报告。但是这样做也可能引发进一步的后果,比如企业的售后回购、售后回租等业务,往往需要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一段时间才能判断其经济实质。这种情况下,实时报表披露之后可能还需要披露后续信息,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如实反映。

      (二)股市波动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信息含量:一个检验

      1.研究假设

      这一部分,我们利用上市公司数据,对公允价值相关性优势的现实制约这一问题进行初步检验。具体研究问题是:资产负债表日至年报披露日的股票市场波动情况对利润表中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项目的信息含量有什么影响。对此需做如下说明:

      第一,“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这一利润表项目具有两个重要的优点:一是纯粹。从报表层面看,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纯粹反映公允价值计量结果和计量特色的一个项目。在现行会计准则中,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还有可能计入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等报表项目,但是,这些项目都不是仅反映公允价值变动的结果。更重要的是,公允价值计量与历史成本计量相比的一个重要特色是确认了未实现损益,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正是纯粹反映公允价值计量这一特色的报表项目。二是易懂。对于那些对会计准则了解不是很深入的信息使用者来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显然更明白易懂。一般的信息使用者不太可能煞费苦心地从投资收益、其他综合收益等项目里挖掘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信息,易懂的报表项目才更可能被使用。因此,检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信息含量能够更加清晰地反映公允价值计量信息对信息使用者决策的相关性。

      第二,我国目前的企业会计准则适度、谨慎地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公允价值主要应用于金融工具的计量。根据财政部近年来对准则执行情况的分析,非金融行业公司利润表中“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项目最主要的来源是交易性金融资产[14]。也就是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项目反映的主要内容是企业为短期投机而购买的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结果。如前所述,会计信息的披露具有滞后性,年报披露的平均时滞在3个月左右。在这段时间,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可能发生很大的变化。因为年度报告中列示的是交易性金融资产在上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以及自购入日到12月31日这段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而当信息使用者于几个月后看到年度报告时,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价格和价格变动已经不是12月31日的情形了。可以预期,资产负债表日到年报披露日这段时间资产价格波动越剧烈,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及其变动的信息对信息使用者来说就越没有用。这一分析构成了本部分实证检验的基础。需要注意,时滞的长度并不必然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信息含量。即便是在较短的时滞中,资产价格的剧烈波动也会降低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的有用性;而在较长的时滞中,如果资产价格比较稳定,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信息仍然有用。所以我们分析的是时滞期间资产价格的波动,而非时滞长度。

      第三,按照上面的分析,我们要研究的问题是:对于任意一个企业,它所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到年报披露日之间的价格波动,对该企业年度利润表中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信息含量的影响。但是,我们无法得知所有企业各自分别持有了哪些交易性金融资产,因此我们以整个股票市场的波动作为价格波动的替代变量。检验的问题就转变为:资产负债表日至企业年报披露日的股票市场波动,对企业年度利润表中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信息含量的影响。

      根据以上分析,提出如下假设:年度报告的资产负债表日至年度报告实际披露日之间股票市场价格波动越大,企业年度利润表中“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项目的信息含量越低。

      2.研究设计

      我们使用回报模型(return model)作为检验的基础,并把会计盈余分解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Fvps)和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之外的盈余(Nfvps)两部分。基础模型见模型(1):

      

      股票市场波动使用两种度量方法:一是上证综合指数的标准差(Sd1),二是综合日市场回报率的标准差(Sd2)。在此基础上,采用分组检验和在模型中增加交乘项两种方法检验本文假设。加入交乘项的模型见模型(2),模型中变量的定义见表2。

      

      

      研究样本是2007~2012年沪深两市上市公司,剔除金融保险行业、被ST等特别处理、资不抵债、跨境上市以及存在数据缺失的观测值。所需数据均取自CSMAR数据库,其中,计算Ret时的个股回报率使用“考虑现金红利再投资的月个股回报率”,市场回报率使用“考虑现金红利再投资的综合月市场回报率(流通市值加权平均法)”,计算Sd2时的综合市场类型是综合A、B股和创业板。为了克服极端值的影响,回归时对所有变量最大和最小的1%进行了缩尾处理。本文使用Stata12.0进行数据处理和检验。

      3.检验结果

      表3列示了对本文假设的检验结果。回归(1)是全样本的回归结果。Fvps的系数为8.705,在5%的水平显著,说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项目具有信息含量;Nfvps的系数也显著为正,即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之外的利润也具有信息含量。回归(2)和回归(4)是分别按照Sd1和Sd2的中位数分组后股市波动比较小(小于或等于中位数)的子样本的回归结果。在这两个子样本中,Fvps的系数均在1%的水平显著为正。而回归(3)和回归(5)则是股市波动较大的子样本的回归结果,这两个子样本的Fvps系数均不显著。这说明,在股市波动较大的情况下,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没有显著的信息含量;而在股市波动较小的情况下,该项目具有显著的信息含量。这一结果支持了本文假设。与此同时,Nfvps的系数在各子样本中均显著为正,说明不论股市波动大小,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之外的利润均具有信息含量。回归(6)和回归(7)是模型2的回归结果。Fvps×Sd1和Fvps×Sd2均在1%的水平显著为负,即股市波动对Fvps的信息含量有负向影响,支持了本文假设;而Nfvps×Sd1和Nfvps×Sd2的系数均不显著,即股市波动对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之外的利润的信息含量没有显著影响。

      

      对于上述结果,我们还进行了稳健性检验。首先,以上检验的因变量是本年5月至次年4月一个完整年度的个股超额回报率,这是应用回报模型的常规做法。但是按照前文的理论分析,假设1是要检验信息使用者得知年度公允价值信息之后的反应,而非得知之前的反应。对此,我们仅以公司年报披露当月和次月两个月的个股超额回报率作为因变量,重新进行检验,结果与表3一致。其次,我们也使用等权平均法和总市值加权平均法计算综合市场回报率,检验结果也与表3一致。再次,我们在模型1和模型2中控制了观测值的年度和行业,回归结果仍然保持不变。

      理论上,公允价值计量更具相关性的主要依据是它反映的是资产和负债“当前”的价值。而现实中,信息使用者不可能即刻得知这一“当前”信息。所以,对信息使用者的决策而言,公允价值只不过是另一个时点的历史成本,而公允价值变动也只不过是两个历史时点之间的价格变动。说公允价值能够反映“当前”,只是理论上的一厢情愿。若能做到即时提供信息,公允价值更具相关性的优势才能真正得以展现。

      四、难题的解释:财务报告目标的重构

      (一)表内确认与表外披露

      公允价值计量难题出现的原因是准则希望表内确认公允价值信息。从定义来看,前文已经分析,公允价值之所以被界定为计量日假想交易的脱手价格,是为了与资产和负债这两个财务报表要素的定义保持一致。按照概念框架的逻辑,设置和定义了财务报表要素之后,就是对财务报表要素进行确认和计量。公允价值与报表要素的定义保持一致,为在表内确认公允价值信息奠定了概念基础。从具体操作方法来看,第一层次的公允价值计量是直接采用活跃市场未经调整的报价,这是公允价值唯一可直接使用且最可靠的计量方法,而第二层次和第三层次涉及复杂的调整和估计。可以说,第二层次和第三层次的公允价值计量不但给计量的可靠性带来了很大的风险,而且犯了财务会计尽量避免估计的大忌。那么,准则为什么非要计算出一个风险很高的公允价值金额呢?答案是准则希望在表内确认这一金额。试想,如果准则仅希望在表外披露公允价值信息,就没有必要将公允价值如此定义(甚至无需提出公允价值这一概念),也没有必要对第二和第三层次的公允价值计量做出如此复杂的技术规范,只需在表外披露相关资产或负债计量日的市场价格等有助于信息使用者决策的信息即可。

      回顾FASB和IASB的准则制定过程不难发现,这两个准则制定机构对于公允价值的态度都经历了先表外披露、后表内确认的过程。FASB最早制定的三个关于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准则分别是:SFAS 105“有关金融工具表外风险和信息风险的信息披露”(1990年3月发布)、SFAS 107“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披露”(1991年12月发布)以及SFAS 119“衍生金融工具的披露及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1994年10月发布)。这三个准则显然都是披露准则,在它们发布之时,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准则尚在研究之中[6]。与FASB类似,IASB于1995年6月先发布了IAS 32“金融工具:披露与列报”,之后于1998年12月才发布了IAS 39“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

      准则希望在表内确认公允价值信息并没有错。虽然FASB在其1978年发布的第1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中将财务报表(financial statement)拓展为财务报告(financial reporting),但财务报表仍然是财务报告的核心内容,财务报表信息才是最能体现财务会计作用和价值的领域[15]。如果公允价值更相关和有用,那在财务报表内确认公允价值信息无疑是会计准则值得奋斗的目标。

      (二)谁是财务报告的使用者?

      因为会计准则希望在表内确认公允价值信息,才导致了前文所提出的概念性难题。而准则对表内确认的追求,归根到底取决于财务报告的目标。

      财务报告的目标这一话题似乎早有定论,但是以往的研究大多关注目标表述的内容,而忽视目标论述中对信息使用者的界定。财务报告的目标简言之就是为信息使用者提供信息,然而信息使用者究竟是谁呢?FASB在第1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企业财务报告的目标”中这样表述:“许多人根据他们与企业的关系以及他们对企业的了解做出经济决策,这些人都是财务报告所提供信息的潜在使用者。”(第24段),“在第24段所列举的潜在使用者中,有些可能有特定的需要,但也拥有取得所需信息的权力。”(第26段),“本公告论述的是通用目的企业对外财务报告的目标。这些目标主要基于这样一些外部使用者的信息需求,他们缺乏权力要求企业提供他们所需的财务信息,而必须依赖企业管理者所提供的信息。”(第28段)[15]。FASB的这一界定在IASB和FASB的联合概念框架中得到了继承,联合概念框架第一章“通用目的财务报告的目标”中指出:“很多当前和潜在的投资者、贷款人和其他债权人无法要求报告主体直接向他们提供信息,而必须依赖通用目的财务报告来满足他们的信息需求。因此,他们是通用目的财务报告的主要使用者。”[13]

      从以上论述可以得知,当前概念框架中所谓财务报告的目标,全称应该是“通用目的财务报告的目标”。而所谓“通用目的”,是指财务报告主要是向那些“缺乏权力”要求报告主体向其提供信息的使用者提供信息。目标是概念框架的基础,概念框架又是会计准则的理论基础,因此,当前在会计准则规范下得到的企业财务报告,其主要目的是满足“缺乏权力”的使用者的信息需求。哪些使用者“缺乏权力”呢?上市公司分散的小股东是一个典型代表。而哪些使用者“拥有权力”要求企业提供他们所需的信息呢?如FASB第1号概念公告列举的:税务机构、大额贷款人等等(第26段)[15]。

      (三)财务报告目标的重构

      那么,“缺乏权力”和“拥有权力”的使用者对信息的需求和使用方式有什么不同呢?我们可以先给出一个结论:对于当前企业财务报告而言,“缺乏权力”的信息使用者更会使用表外披露的信息,“拥有权力”的信息使用者则主要使用表内确认的信息。

      上市公司分散的小股东是“缺乏权力”的信息使用者的典型代表。这些投资者在投资决策时,除了关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信息之外,还会考虑很多表外披露甚至财务报告未包含的信息。Lev总结发现,多数研究中会计盈余对股票回报的解释力(

)只有2%~5%,即盈余和股票回报的关系非常微弱,甚至可以忽略不计[16]。我国的情形与之类似。刘峰等在研究会计准则变迁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时发现,1995~2002年间的多数年份,会计盈余对股票回报的解释力(调整的

)不超过10%[17]。本文表3显示的调整

仅为3%左右。盈余对股票回报的解释力较低是很正常的,因为财务报表内确认的盈余等信息,绝对不会是投资者在投资决策时的唯一参考。如果把“缺乏权力”的信息使用者所使用的信息集定义为A,那么财务报表捕捉的信息只是A的很小一部分,而财务报告中表外披露的信息仍然只是A的一部分而已。

      “拥有权力”的信息使用者对财务报告的使用与“缺乏权力”者截然不同。举例来说,税务机关是一类典型的“拥有权力”的信息使用者。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企业需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填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纳税申报表的起点是财务报表中的收入、费用和利润等数字,终点是企业年度应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这中间要详细列明调整过程。观察税务机关对财务报告的使用方式可以得出两点结论:第一,税务机关会用到财务报表数字,并在其基础上根据税法进行调整;第二,税务机关没有或者说无需用到财务报告中表外披露的信息(实务中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中的表外披露信息也是非常少的)。再举一例,我国国资委相对于中央企业来说是“拥有权力”的信息使用者。国资委制定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具有薪酬契约的性质。该办法规定,对央企高管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和经济增加值。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经济增加值是指经核定的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考核办法的附件还给出了经济增加值考核细则,详细说明了如何根据报表数字调整计算经济增加值。显然,国资委这一“拥有权力”的信息使用者对财务报告的使用具有两个特点:一是使用了财务报表数字,并在其基础上进行调整;二是没有或无需使用财务报告中表外披露的信息。

      从信息使用者使用信息的方式来看,当前财务会计理论将财务报告的作用区分为投资有用性和契约有用性两个方面[18][19]。投资有用性指投资者利用财务报告信息做出投资决策,契约有用性指缔约各方依据财务报告信息使契约条款更加明确。如果从契约角度解读,投资有用性的情境中缔约的一方或双方不够明确(比如投资决策中投资者和被投资公司都是动态变化的),无法签订具体的契约,双方的契约关系就演变为投资决策,这一情境中的投资者比较符合“缺乏权力”信息使用者的特征。而契约有用性的情境中缔约双方往往是比较明确的,能够签订具体的契约,并且在契约中写明依据财务报告信息(主要是财务报表数字)的条款,这一情境中的缔约方就比较符合“拥有权力”信息使用者的特征。因此可以说,“缺乏权利”的使用者使用财务报告主要是为了投资决策,此时他们会用到表内确认和表外披露的所有信息;而“拥有权力”的使用者使用财务报告主要是为了签订契约,契约中则主要使用表内确认的具体数字,以利于契约的签订和履行。

      从报告主体来看,“缺乏权力”的使用者主要存在于上市公司,而非上市公司的信息使用者通常都是“拥有权力”的。以股东为例,上市公司当前或者潜在的投资者流动性强,他们没有足够权力和动力要求上市公司按照其需求提供信息。而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其股东通常比较确定而且人数较少,有权力和动力要求公司按照他们的意愿提供信息。相应地,我们可以发现,上市公司的表外披露信息比较丰富,而非上市公司往往只提供财务报表,其表外披露信息非常有限(比如《小企业会计准则》几乎没有对表外披露作出规定)。这种现象也说明,表外披露主要是为“缺乏权力”的使用者服务。

      总体而言,因为“缺乏权力”,小股东等信息使用者需要从公开信息来源搜寻获取所需信息,财务报表和表外披露信息都是他们的信息来源。因为“拥有权力”,税务机关等可以要求企业按照他们的需要提供信息,而由于财务报表数字是企业现成的信息,这些“拥有权力”的使用者往往可以要求企业在财务报表数字的基础上调整以得出他们所需的信息。因此,可以认为,“缺乏权力”的使用者比“拥有权力”的使用者更会使用表外披露的信息,而“拥有权力”的使用者则主要使用表内确认的信息。

      根据以上分析,表内确认信息和表外披露信息的主要使用者并不完全一致。而对信息使用者的界定是财务报告目标的前提,因此可以将财务报告的目标一分为二;财务报表侧重于为“拥有权力”的使用者提供信息,而表外披露则侧重于为“缺乏权力”的使用者提供信息。

      (四)财务报告目标重构对公允价值计量的启示

      如果前述财务报告目标的重构是合理的,那么当前概念框架中财务报告目标的定位就存在着矛盾:一方面,概念框架认为财务报告主要是为“缺乏权力”的使用者提供信息;另一方面,概念框架认为财务报表是财务报告的核心,是传递会计信息的主要手段。然而按照我们的分析,表内确认的信息对于“缺乏权力”的使用者来说并不是最重要的,他们更可能使用表外披露的信息以对企业做出全面的评价。这样一来,似乎就没有必要非对报表要素进行公允价值计量不可,表外披露公允价值信息可能更能满足“缺乏权力”使用者的信息需要。而对于“拥有权力”的使用者而言,报表要素按历史成本计量还是公允价值计量并不重要,因为他们可以要求企业根据他们的需要调整报表数字。

      公允价值计量发展历程中不同利益相关者的态度也说明了这一点。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储蓄和贷款危机以及21世纪初的金融危机中,支持公允价值的主要是投资者,反对公允价值的主要是金融界。投资者支持公允价值,是因为公允价值能够为他们提供对决策有用的信息。但是我们已经分析了,投资者不一定非要使用表内确认的公允价值信息不可,表外披露对他们来说同样有用。金融界反对公允价值计量的主要原因在于,基于公允价值计量的契约可能会对他们产生不利影响。比如,监管部门主要通过资本充足率调整银行行为,而资本充足率是根据财务报表数字调整而来的,公允价值计量的报表数字将对资本充足率产生影响,进而影响银行的利益。试想,如果表内确认依然采用历史成本计量,而在表外披露公允价值信息,这既满足了投资者的信息需求,又满足了金融界的利益诉求(监管部门有权力要求金融企业根据需要调整报表数字),比一味追求公允价值的表内确认更加合理。财务报告目标重构对公允价值计量的启示可以归纳为表4。

      按照表4的设想,报表要素不一定需要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或者说,报表要素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信息使用者的意义并不大。表内确认时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同时表外披露公允价值信息,可能是更加符合财务报告目标的做法。如果这样,就不用煞费苦心界定公允价值定义并给出计量方法,也就不会导致本文提出的公允价值计量难题。

      

      五、结论与建议

      一般认为,公允价值计量比历史成本计量更相关,因此会计准则致力于建立完整的公允价值计量体系。本文研究表明,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性优势存在现实制约,当前准则所建立的公允价值概念体系存在矛盾,理论上还不够完善。究其原因,是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对通用目的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界定没有贯彻到公允价值准则的制定之中。本文延续概念框架的论述,以“缺乏权力”和“拥有权力”使用者的信息需求和信息使用方式区分为基础,将财务报告目标分解为财务报表目标和表外披露目标,并认为财务报表目标不要求表内确认公允价值信息,公允价值信息表外披露更好。

      根据本文的研究可以发现,当前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内部仍然存在不一致,基于概念框架的准则制定也存在不完善之处。对此我们建议:(1)重新审视财务报告目标的界定,在充分调查了解财务报告使用者及其类别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目标进行更加准确和符合实际的阐释;(2)修订财务报表要素的定义,为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提供更加坚实的概念基础,避免由于要素定义不准确导致的确认和计量问题;(3)在完善概念框架的基础上,修订公允价值准则,修改当前存在悖论的公允价值定义,调整公允价值表内确认和表外披露的规定;(4)“拥有权力”的信息使用者不应当过分依赖财务报表数字,应当充分使用自己的权力,订制符合自己需要的会计信息,避免会计计量导致的不合理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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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价值的概念问题及其解释--兼论财务报告目标的重构_公允价值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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