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我一些权利,给你一个奇迹--中国外贸管理体制改革分析_经营管理论文

给我一些权利,给你一个奇迹--中国外贸管理体制改革分析_经营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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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前,中国实行由国家统制外贸,国营外贸专业总公司高度集中垄断的经营体制。这是与当时的产品经济和单一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种外贸经营体制为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发挥过重大积极作用,但现在看来,仍有其历史局限性。

最初的探索放权让利

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全国的对外贸易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在这次会议上,中央指出:“我国经济管理体制的一个严重缺点是权利过分集中,应该有领导的大胆下放,让地方和企业在国家统一计划的指导下,有更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采取这些措施才能充分发挥中央部门、地方、企业和劳动个人四个方面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使社会主义经济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普遍地蓬蓬勃勃地发展起来”。随着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中国的外贸经营管理体制由此发生重大转折。

于是,中国以放权让利为起点的改革起步。与此相应,外贸经营体制开始了新一轮的探索。

从1979年开始,国务院决定打破高度集中的国家垄断,对广东、福建两省和经济特区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并颁布了《关于大力发展对外贸易增加外汇收入若干问题的规定》,提高地方外汇留成,刺激出口增长,传统的“自力更生”、“调剂余缺”的思想有了突破,粤、闽两省仅在1978-1980年的三年间,进出口总额增长了一倍。

权力下放成了80年代改革的主旋律。这种权力下放几乎涉及到了所有部门、所有地区、所有领域。在对外贸易领域,改革的第一步是打破高度集中的国家贸易垄断,从事对外贸易的公司和企业不断增加。特区和广东、福建两省被允许成立自己的贸易公司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从事对外贸易;一些与工业联系更紧密的工贸公司也相继成立;1983年,经贸部对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开始赋予自营进出口权的试点工作,企业的自主权逐渐扩大。外贸公司的数量迅速扩大。从1978年的14家,增加到1984年的1000多家。

虽然,在改革初期企业自主权的概念还很狭窄,注意力主要集中于分配利润的比例和权利上。加之,当时总体的经济体制仍然是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地方政府的局部利益和行政干预有时不能和全国的产业结构愿望等总体利益相一致,不可避免地产生市场分割和妨碍经营权落实到企业的现象。但即使这种有缺陷的下放自主权,也使得外贸企业成为相对独立的利益实体,一定程度上加强了企业寻找市场追求利益的动机。

“你给我一个支点,我可以橇动地球”;那么“你给我一点权力,我可以给你一个奇迹”。应该说,我国80年代改革创造的辉煌,放权让利的初始效应功不可没。

想不到的是,1983年较明显地呈现出外贸放权经营与国内扭曲的价格体系的冲突。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实行计划价格,一些初级产品和粗加工产品一贯定价很低,成为各外贸公司竞相出口获利的对象。到1983年,这种现象愈演愈烈,发展成当时被称之为“对内抬价抢购,对外削价竞销,肥水外流”的外贸大战。进口方面的盈利动机也造成对国内制造业及其价格的冲击。由于政府对此事前思想准备不足,使得我国对外贸易条件恶化,初级产品的出口过多且大部分利润不合理地落入某些公司或个人手中。社会上不少人于是认为,放权经营带来的损失将严重危害国民经济。于是,1983年底,政府开始严格限制放权经营的做法。

可想而知,限制放权经营压制了企业的活力,因此很快又再次酝酿新一轮的放权经营。外贸体制改革似乎走进了“一放就乱,一乱就收,一收就死”的恶性循环。

经营权审批权首次下放地方

1984年国务院决定外贸体制必须进行改革,“外贸改革后,经贸部要对全国对外经济贸易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充分行使国家管理外贸工作的职能,做到既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又统一对外”。“经贸部要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领导管理全国外贸工作和各类外贸企业”。“归口审批国内外的对外经贸企业的设置、合并和撤销”。

到1985年,广东、福建两省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已历时五年之际,在总结前一段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两省可以审批派驻国外的经贸企业和本省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包括工贸、农贸、技贸企业),并报经贸部备案”。这是建国35年来,我国第一次将从事外贸经营许可的审批权限从中央下放地方审批。

1986年,国务院决定“特区组建经营区内产品出口和区内自用物资进口的外贸企业,由特区人民政府审批,经营和代理区外产品的出口的外贸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整顿,报外经贸部确认”。这次将赋予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职能从省级人民政府进一步下放到了特区人民政府。

确立“自负盈亏放开经营”的方向

1987年后半年,《1988年外贸体制改革方案》诞生了。针对外贸体制中的弊病,该方案提出“外贸体制改革,是要实行自负盈亏,放开经营,加强管理,联合对外,以进一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对大部分商品实行放开经营,充分调动各方面出口的积极性,实行进出口代理和有条件的出口生产企业、企业联合体、企业集团自营出口”。“为了扩大加工制成品出口,要继续批准一批有条件的大中型生产企业,企业集团直接经营进出口贸易”。

这个方案的历史意义在于,首次提出“自负盈亏”、“放开经营”,并提出了具体措施就是,“集中和分散经营相结合,有步骤地进一步下放出口商品经营权”,第一次提出了划分三类出口商品的改革设想。按照不同类别商品,实行不同的计划和经营体制。

1988年2月,国务院决定全面推行对外贸易承包经营责任制,进一步加快和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各外贸进出口总公司和部分工贸进出口总公司的地方分支机构与总公司脱钩,作为企业法人下放地方管理,财务上与地方财政挂钩。国务院重新对一、二类进出口商品目录作了调整。除了15种统一经营、统一成交的商品和91种有配额限制的商品外,第三类商品,由经批准有进出口权的各类外贸企业放开经营。

全方位下放外贸经营审批权

1988年3月,为实施沿海经济发展战略,国务院决定“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对外经贸部门可以批准成立经营本省、区、市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并授予其外贸权。可以批准有条件承包出口任务的企业或企业集团所需的设备、原材料、零部件等的进口、和产品、技术的出口业务,并授予其外贸经营权”。

1988年5月21日,外经贸部颁布《审批对外贸易企业有关问题的规定》,将审批权限下放到全国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及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所在城市的外经贸主管部门,但不得层层下放。至此,全国的外贸企业已由1979年的192家发展到1988年的4000多家(包括生产企业)。

中央决定清理整顿外贸公司

外经贸部将赋予外贸权的审批工作下放给地方的短短几个月内,各地盲目批准成立了一大批新的外贸公司,“相当一部分公司政企不分,官商不分,转手倒卖,牟取暴利”,再加上经营不善,低价竞销,高价收购,恶性竞争、违法乱纪现象普遍,“损害国家和群众的利益,造成社会分配不公,扰乱经济秩序,败坏社会风气,严重干扰和阻碍改革……

1988年10月,中央、国务院决定清理整顿公司。

计划在年底的基本结束。很显然,当时对这项工作的艰巨性和困难程度估计偏低了。

1989年2月,国务院决定对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公司,认真清理整顿。这次重点解决政企不分、官商不分,违法经营,经营紊乱的问题。

1989年政治风波以后,国家又加大了清理整顿公司的力度。

以史为鉴使人明辨是非

从1949年建国到现在,几十年弹指一挥间。我们取得了令世人嘱目的成就,但也出现了令我们自己汗颜的失误,如经历的这一次特殊时期和多次“商品大战”,使我们在经营权问题上,收收放放,几起几落。“一收就死,一死就叫,一叫就放,一放就乱,一乱又收”,在这个圈子里绕来绕去,没有绕出个所以然来。国内外市场的分割加之扭曲的价格体系产生暴利,驱动着企业之间进行恶性竞争,甚至各级政府也挟带行政特权参与角逐。现在回过头来看,这是多年来经济体制上的一个顽症,我国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政策、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

长期以来,中国的外贸通过垄断经营,或配额许可证的数量管理,追求限量保价的外贸经济效益,认为这种效益与国家利益相一致。然而,是不是也忽略了短期高价所得的超额利润,可能给国家长远利益带来根本损害的可能性呢?事实上,曾经由国家指定公司专营的出口商品如两纱两布,茶叶等均没有很好的经济效益,现在放开经营之后,事实证明,更有利于提高这类商品的国际竞争能力。

我们的政府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完备的政策体系。我们总是在自己设计的体制中打圈圈;当时太注重在权力上的收收放放,并且是非规范性的收收放放,而不是从法律上或法规上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责权利关系,常常是政策多变,推诿扯皮严重。相当长的时间里,企业没有被视为经济主体,而只是被当作一块蛋糕,在各级政府的盘子中拨来划去。因此,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我们走进了一个误区。

虽然,在改革的不断推进过程中,我们已不同程度地意识到了这些问题,但在具体操作上,并没有完全解决这些问题。

历史性的转折取消补贴统一政策

扬汤止沸,不如斧底抽薪。

1990年12月,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外贸体制,“自1991年1月起,取消国家对外贸出口的财政补贴,统一政策,平等竞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再提“放开经营”四个字,并明确规定,生产企业的进出口经营权统一由经贸部审批。“‘八五’期间一般不再批准新设专门从事流通领域经营的进出口公司,个别特殊需要设立的,须由经贸部从严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的这个决定把改革开放以来,先后下放给地方的外贸经营权审批权限全部收回中央,而且外经贸部也无权批准流通领域的进出口公司。

1991年,长达三年多的清理整顿外贸企业的工作基本结束。经过清理整顿,全国外贸企业总数从1988年的近6,000多家减少到1991年的3800家(其中生产企业430家)。各类外贸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范围也重新划分,严格的限制。

走向更加开放的明天

1992年5月,国务院批转《经贸部、国务院生产办关于赋予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有关意见的通知》,拟选择具备条件的部分大中型企业,赋予其相应的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直接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同年9月,国务院同意修改关于审批外贸公司的规定“沿海开放地区的地、市、县年出口供货额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内陆地、市、县年出口供货额3亿元以上的可设立一家外贸公司”。原则上暂不批准省市、部委级设立纯流通的综合性外贸公司。

1993年10月,《赋予科研院所科技产品进出口权暂行办法》颁布。

1993年11月,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内贸部关于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权的试点意见。先后有206家商业物资企业获得进出口权。

1994年以后,国家逐步放宽了各类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标准。

1996年9月,国务院下发《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试点问题的批复》,开始在上海浦东新区和深圳经济特区试点设立中外合资外贸公司。

1997年,外经贸部根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经济特区企业进出口经营权问题的批复》精神,开始对五个经济特区内的生产企业试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经济特区内除生产企业以其他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试行由外经贸部总量控制,经济特区自行审批的办法。

1997年3月,在日内瓦召开的世贸组织中国工作组第三次会议上,我国政府在议定书关于中国贸易权的一段案文中承诺,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三年内,将逐步取消现行的外贸经营许可制度,进出口贸易实现放开经营。这是我国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的需要,也是国内外经济相互融合、互接互补的需要。

1998年,外经贸部开始对国家批准的120家试点企业集团、1000家重点企业、全国大型工业企业及上述企业所属的生产性成员企业进出口权实行登记备案制。

1999年1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外经贸部第一号部令《关于赋予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自营进出口权的暂行规定》正式开始实施。全国首批20家私营企业获得了自营进出口权。这是自1956年我国在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之后,私营生产企业首次在全国范围内获得合法直接从事对外贸易的权利。它标志着目前仍然实行经营许可制的外贸领域已向非公有制经济开放。这是一个具有历史意义的事件。

1999年10月和12月,外经贸部先后下发了《关于对国有、集体所有制的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的通知》和《关于对国有、集体生产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的通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对国有、集体所有制的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生产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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