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应实行零税率政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率论文,出口商品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现行的增值税税制存在缺陷,进口商品征税不足,退税管理不善,对个别企业实行包税制,某些地区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存在偷税、漏税现象等等,造成出口商品退税额不足。
对出口商品彻底退还间接税,消除以往存在歧视出口的偏向,已成为国际市场上自由、公平竞争的规则,成为各国实行出口商品退税制度的重要理由。实行出口商品零税率政策不是对出口商品的税收进行优惠,而是市场经济环境中体现公平竞争的有效保障。
当前,我国在商品流通环节中征收的间接税(也叫流转税)包括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这些赋税均随着商品所有权的转移转嫁到新的商品拥有者手中,最终均由消费者承担。根据国际贸易惯例,普遍实行谁消费谁承担间接税的原则,为了有效的体现公平竞争,我国出口商品在国内所缴纳的间接税一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均必须彻底退还。
出口商品实行零税率政策是解决出口退税的唯一出路。要尽快实行出口商品零税率政策,我们应做好以下6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增值税制度方面的改革。
在西欧和一些已成功地推行增值税的国家中,有两个明显的特征:一是全面地推行了税率较为统一的增值税,各地各行各业,包括服务业、运输业、商业均实行同一个增值税税率,只有少数产品和服务,为了体现国家特殊产业政策而例外。这样,一种出口商品的生产和流通环节即使再复杂,比如从多种初级原材料到成品经历了100 个生产和服务环节,由于每个环节都对增加值征收了统一税率的增值税,也不存在按出厂价累计重复征税和实行赋税率下降的现象,出口商品退税的计算和手续也就相当简便,最终退还的增值税税额是相当准确的。二是这些国家的征税工作尽管执行的规则不一样,但本质上增值税都属于国家的中央财政税种,收入全部归中央财政所有,出口商品退税也都由中央政府独自承担。而且,美国、日本两国的间接税只是选用了对最终产品征收销售税,对中间产品一般不征税。因此,他们两国只需对出口商品免征销售税(况且尚未销售),就解决了出口商品价格中包含的间接税负担,实现了真正完整的出口商品零税率。
因此,要实行出口商品零税率的政策,我国的增值税制度应作以下改革;一、为了准确地界定我国出口商品的实际赋税率,增值税应逐步过度到实行全面统一的税率,另外可对最终产品在销售时,征收一次性的销售税作为补充。二、为了全面足额退税,增值税必须实行中央独享税,取消目前的中央、地方共享的分配性质。
(二)加强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服务行业消费税的征收,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
(三)实施一致的进出口商品税收政策,加强进口商品税收的征管工作,严厉打击进口商品走私活动。
对进口商品征收增值税有一个重要的作用,就是使任何的进口商品均与同类的本国产品在国内市场上具有同等的竞争条件,即在假定进口商品进口关税为零的条件下,影响进口商品和国产商品的国内市场间接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税赋应该是相同的,才能体现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由公平竞争、普遍性国民待遇的政策,它也是我国实行对外开放,增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透明度的一个重要标志。因此,进口商品的增值税、消费税是不应该减免的,否则在政策上就会造成直接歧视民族工业和民族产品,严重影响了国际间生产资料各要素在全球范围内的合理流动和充分、最佳的利用,抑制了国内生产力的发展。对进口商品增值税、消费税的减免,实际是对进口商品的变相补贴。
进口商品的走私活动,不但严重干扰了我国的对外贸易政策,直接损害了民族工业的正常发展,使民族工业品与国外进口商品处于一种不平等的竞争水平,同时也使国家的财政收入严重流失,加剧了中央财政的困难。此外,它还使得国有外贸企业在近几年的经营中,无法开展正常的进口贸易,是造成这些企业在受出口政策影响时经济效益低下的原因,是加快我国地区、个人贫富分化的根源之一,间接地造成国家可用来办理出口商品退税资金的严重不足。因此,国家除了要在海关和海岸线的进口商品第一道环节中加强管理和稽查来打击走私外,还可以通过在流通环节中发现走私商品,跟踪查明其真正来源来打击走私(进口商品在不同的时期,其在国际市场上有着基本稳定的成交价,加上其在进口环节上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增值税,某些商品还加上要缴纳的消费税,和合理的经营者利润,就应该是该种商品在我国市场上的成交价,但目前,我国市场上某些进口商品的成交价远远低于此价,不言而喻,这些商品均是走私商品),正本清源,狠刹进口商品走私歪风。
(四)加强我国税收立法,严惩偷税、漏税、骗税行为。
(五)改革对出口商品退税的管理办法。
出口商品零税率政策是一项很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的配合,因此,应尽快实施我国的“金关工程”,“金税工程”,尽快建立起全国范围内的海关、银行、税务之间的计算机网络,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强化制约机制和监督机制,对自营出口的企业和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商品实行“免税、抵扣”的办法,可有效地防止出口商品骗退税的现象,在目前国家退税额不足的情况下,可暂时用特殊支付证券作为临时过渡来支付退税款,一方面,对该种支付证券纳税人可以用来支付缴纳其国内销售商品的增值税和其它国内税款,另一方面还可以用来支付进口商品的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这不但可以缓解国家和外贸企业的资金紧张状况,鼓励外贸企业自我实现外汇平衡,扩大经营规模,增加经济效益,而且还可以有效地打击进口商品走私现象。
(六)加强对纳税人、外贸企业从业人员、海关和税务机关执法人员的培训,设立举报制度。
任何一项政策最终还必须通过具体人员的正确实施才能得到真正的体现,具体参与人员的素质决定了执行该项政策的成果,因此,为了有效地贯彻我国的出口商品零税率政策,必须对纳税人、外贸企业从业人员、海关和税务机关执法人员进行有效的、系统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培养他们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意识。对偷税、漏税、骗税、进口商品走私犯罪实行举报制度,设立奖励基金,按比例对举报人颁发奖励资金,严惩偷税、漏税、骗税、进口商品走私犯罪分子和涉案企业。
总之,实行出口商品零税率政策,一方面有效地解决了出口商品的退税问题,能为外贸企业提供公平竞争、良性循环的进出口贸易经营环境,是实行外贸规模化经营,逐步向集约型增长方式转变的有效保障;另一方面也是我国扩大改革开放、发展对外经济贸易的需要。它的实行,将会使我国的出口商品退税政策在国际上变得更加透明,更容易被世界各国所理解和接受,是我国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加快与世界贸易惯例接轨的重要标志之一。